[房地产管理]鄂尔多斯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9•【字号】鄂府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府发〔2015〕12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9日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全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下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范围内需调整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
第四条市、旗规划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
第五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遵守《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调整用地性质和容积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鄂府发〔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1〕57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售资金监管第三章预售资金托管第四章预售资金使用拨付第五章监管终止和解除第六章风险处置第七章附则鄂尔多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车位、储藏室、车库等购房款项)。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企业自愿、银行配合、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专项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等与其工程相关的费用。
鄂尔多斯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和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的交付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环保、消防、供电、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同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配套设施。
商品住宅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可以分期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电子版按时上传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对有关物业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覆盖率、综合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门卫室、技防措施(监控)等)、环境建设(包括绿化率、硬化率等)、供水、供电、供暖方案以及小区封闭、车辆管理、停放等事项做出规定,并提供小区整体平面图和鸟瞰图。
由所在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召集、开发企业、物业企业负责人上会讨论研究,出具会议纪要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商品房预 (销)售合同中买卖当事人就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 (销)售合同备案。
第七条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有关工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资质管理操作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资质管理平台房屋物业管理操作手册版本:2.0北京创智博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淀区阜成路111号金商誉写字楼426室1.概述本操作帮助手册,面向内蒙古自治区各房地产企业最终用户,详细阐述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资质管理系统的各个功能的操作步骤,通过阅读本操作手册可以指导用户的操作,使用户可以尽快掌握本系统的应用。
2.环境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资质管理的运行环境为:➢Microsoft Windows操作系统,安装有IE5.5以上版本浏览器3.运行说明登录系统企业客户端打开IE,输入系统的访问地址http://www.im.cn/,打开“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与房地产网”并在左下角点“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企业资质申报平台”图片,出现如下登陆界面,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陆进入系统主界面:P1-1如显示下图的系统主界面,则登陆成功。
P1-23.1办件箱办件箱分为在办箱、已办箱、停办箱。
在办箱内有需要当前登录用户办理的业务。
登录用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选择“保存“之后,办理业务将会保存至在办箱内。
办件箱内还包括在资质审批过程中,用户从下一级办理人接收到的办理业务。
企业操作员没有此项操作。
已办箱:已办箱内是用户曾经办理过的业务记录与内容。
驳回箱:驳回箱内是在资质审批过程中被驳回的审批记录与内容。
P1-3图1-3为办件箱页面,操作顺序依次为:选择业务名称,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估价机构资质变更”。
然后再选择办理流程,如“企业登记”、“盟市初审”、“处长复审”等。
P1-4P1-5修改:勾选好对应记录便可修改,在登记号的内容基础上进行修改。
查看:查看勾选记录的详细信息。
删除:删除勾选记录。
P1-6驳回箱3.2基础信息管理如图1-7,展开“基础信息管理”目录,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查看)”P1-7图1-8为企业信息页面,在此可以查看到企业基本信息,投资出资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人员名单、操作员名单、人员情况、企业简历。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市政务服务大厅暂停办理各项业务推行“网上办、预约办” 政务服务的公告-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市政务服务大厅暂停办理各项业务推行“网上办、预约办”政务服务的公告正文:----------------------------------------------------------------------------------------------------------------------------------------------------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市政务服务大厅暂停办理各项业务推行“网上办、预约办”政务服务的公告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报请鄂尔多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月3日起,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暂停办理各项业务,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大厅暂停办理业务期间,请登陆鄂尔多斯政务服务网()或通过电话咨询、电话预约、邮寄等方式办理各类事项。
市政务服务中心值班电话为************;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中心值班电话为************;康巴什区政务服务中心值班电话为************。
市本级、伊金霍洛旗、康巴什区各相关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表。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确需办理紧急事项的群众或企业,请将材料准备齐全,提前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进行预约,确认预约时间和办理地点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主动接受工作人员检测,即办即走,减少停留时间。
当前,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配合,团结一心,让我们共同携手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感谢您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2020年2月2日市直各部门咨询、预约服务联系方式序号部门名称工作人员联系电话负责人联系电话1市气象局吕翠萍158****6208吕翠萍158****62082市司法局刘志剑136****1898宋玉158****55333市残联巴拉139****8212王小龙4市住建局赵熙130****9696赵彬宇138****8881 5市林草局王树勇136****0617李强158****8208 6市科技局樊风智181****2323樊风智181****2323 7市教体局董霞159****6141阎红梅158****7734 8市能源局王茹132****0688苏拯兴9市民政局张伟132****8687赵志忠133947740000 10市商务局朝格图133****7901朝格图133****7901 11市农牧局崔海霞133****5234图雅153****3268 12市发改委常义150****8069苏容136****0066 13市生态环境局刘一楠139****5131梁祝松14市人社局霍奇186****4087刘凤荣136****9901 15市应急管理局林婧155****6086张金祥132****7777 16市国家安全局石锐159****3666石锐159****3666 17市文旅局杨俊刚133****7555杨俊刚133****7555 18市卫健委李蔚林158****1302冯菊生130****198319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张倩琼151****3655郭丙才138****999820市水利局旭日干137****4741赵学森185****371121市统计局吴晓岚159****9298吴晓岚159****929822市自然资源局程龙134****6127吴保华147****3553王兴181****111623市交通运输局张继军188****2224包塔131****9999运管赵娟139****3328运管徐鹏137****3000 24市市场监管局药械安娜158****9228林向军159****8007质监何敏139****4786工商乔彩叶157****3545白芮光157****4711工商耐日斯格151****2808贺雨杉150****1275商标张浩157****4026乔凤凯139****283625市车管所王凤兰139****6399李卉152****118826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王建梅137****6077刘秀丽153****444427市就业服务局巴日斯139****9559苏君186****727228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杰153****6868139****566729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任琴芳159****8188任琴芳159****818830市出入境管理局刘彦136****0928王燕132****533331市医保中心费用结算科龚瑜186****2777杨恒辉186****9581市直征管科栗雯186****8899戈海英132****9970异地就医吴羽舒186****9587186****988332市社保局市直征管科李鹏188****7108刘轶文132****2839退管科李春157****5831王兰芳138****0366工伤科云燕188****5975XXX133****7931财务科李珂138****6899王晔189****86363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科马海清133****9011董峰萍133****1118归集科乔丽138****9361档案室王建武158****7866王建峰136****8710信息科王振平159****2204市直信贷科李丽英139****9509乔占成133****2333会计核算科韩冬梅131****5678旗区业务科王世平181****1133伊金霍洛旗各部门咨询、预约联系方式部门工作人员联系电话负责人联系电话伊旗公安局(户政)138****7686李海燕138****2098伊旗公安局(出入境)金花198****1800伊旗税务局朱磊177****0950杨树雄139****8638伊旗文化旅游局乌云娜151****1653杨云130****7567伊旗卫健委张学颖186****4916高妮153****0124伊旗烟草局琪琪格150****9888琪琪格150****9888伊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李红梅188****3354131****0777伊旗城管局马岗150****7343高旭峰150****1324伊旗外事办萨日娜185****8840萨日娜185****8840伊旗自然资源局(原规划局)黄沙137****0005屈廉起明133****4441伊旗自然资源局王志刚188****0009宋志鹏153****6555伊旗民委塔娜182****9915斯琴图雅158****4889伊旗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王力康王凤义139****5553伊旗水利局武霞131****6567乌云图娅137****5580伊旗林草局王若凡186****7811安丽艳152****8559伊旗运管局闫利霞158****3602南易186****7768伊旗应急管理局孟凡慧176****2307王栋176****2179伊旗消防大队白耀武150****7654吴昊150****6124伊旗住建局苏婷王寓186****7769伊旗农牧局孙丽梅136****0411贺勇鹏150****0704伊旗能源局王泽151****6850孟霞137****8822伊旗民政局庞继平158****0081图雅139****8222伊旗残联查娜137****5653吴静151****9800伊旗人社局王淏158****3655赵建峰136****1273伊旗就业局钟予龄刘鹏飞132****6588伊旗社保局张霞152****2861李致维150****8488伊旗医保局蒋昆134****4941马乐151****5555伊旗不动产登记中心裴欣186****3370卢云峰133****0486伊旗房管局寇德胜134****1840刘燕霞132****4866伊旗自来水公司贾海娟137****5509折红霞158****1208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古斯楞武瑞霞139****6077伊旗邮政局薛露183****4854伊旗供电局热线************伊旗伊金霍洛镇赵俊英137****4424伊旗乌兰木伦镇于迎雪159****8060伊旗红庆河镇周洁133****2753伊旗札萨克镇袁霞159****4569伊旗苏布尔嘎镇梁慧151****2740伊旗纳林陶亥镇朱凤玲182****0027康巴什区各部门咨询、预约联系方式序号部门名称工作人员联系电话负责人联系电话1康巴什区税务局乔俊霞139****9443王超150****31492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丹177****7940袁梅133****31773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郝凤邻139****4062刘晓丽130****79994康巴什区卫健委张梅荣137****1170王海平153****03095康巴什区综合执法管理局李俊霞151****4148白慧(主任)133****76116康巴什区运管分局李瑞152****6933孙刚135****09097康巴什区住建局董宇飞158****2288刘毅186****97158康巴什区社保局李文婷137****9911夏欢(局长)186****12659康巴什区就业局杨依娜186****6300冯雨(局长)186****051510康巴什区人社局王凯186****6807苏海燕186****656611康巴什区发改委彭立威186****9755娜日斯151****679812康巴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包喜春187****9396娜仁图雅139****404813康巴什区环保局马瑞133****8113白芳177****108614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李荣美152****6086李红梅158****918815康巴什区自然资源局康勇151****1114崔伟159****194016康巴什区医保局整缴科马丽136****0226马鸿雁131****3939居民科杨毅156****6669苏伦高娃152****2755职工科陈诚158****7665结算科、异地备案办公室金新路180****999517康巴什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科李美娴158****8498袁小梅151****1966婚姻科杨霞137****183318康巴什区水务公司郭丽娜150****1619张程越181****872719康巴什公安户政乔雨152****9467樊强150****088120康巴什区供热燃气公司拨打96699咨询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序号部门名称工作人员联系电话负责人联系电话1顺安校车张慧177****7070邬培利151****32472公证处王震宇158****2848杨晓瑞151****09823邮政EMS快递薛露183****4854薛露183****48544柒个贰航空旅游有限公司刘梦宇16727834444 刘梦宇167278344445市民卡史红梅151****5287田红梅153****2915袁璐156****6335——结束——。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鄂府发[2016]90号【发布部门】鄂尔多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7【实施日期】2016.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6〕9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7日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结构,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和管理。
第三条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应遵循“先租后售、自愿购买、产权分类、区别定价、分步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每个项目出售量不得超过总量的50%,确保租赁性房源的持续增长。
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购买有限产权,也可购买完全产权。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对符合出售条件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抵押登记和房屋权属登记,鄂尔多斯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市城投房地产公司)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发改、财政、国资、国土、建设、审计、税务、民政、金融、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管理工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鄂府发〔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2〕105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经2022年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日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本方案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城镇规划区内因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商业、办公及科研、医疗、教育、体育等历史遗留的非住宅类项目。
上述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出台前,已建成竣工;(二)项目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内;(三)项目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四)项目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五)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前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二、处置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
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原则,根据项目的建设背景、具体情况、客观原因、建筑现状等,以解决“办证难”问题为核心,推进已建成项目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坚持科学高效。
根据项目现状,核实已取得手续;对缺失的手续,采取“以函代证”方式出具意见;对未批先建的依法进行处理。
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内容的通知鄂房办发﹝2009﹞59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建设部《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内容的通知》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销)售场所实行标准化管理和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求各开发企业从接到通知之日起按要求逐一落实,做好准备工作,对不按要求规范售楼场所和销售人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期整改并暂停其商品房销售资格。
现将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代理)机构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只能摆放、悬挂各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行业协会颁发的牌匾、证书,其他部门或组织颁发的奖牌、证书一律不准摆放、悬挂在售楼场所。
二、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要张贴如下证照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四)《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告购房者须知》(五)收费价目表三、其它相关资料:(一)《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三)《小区物业管理方案》(四)销售宣传资料四、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必须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协议(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代理)机构在商品房销售场所还应公示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土地权属性质和使用年限、容积率、商品房结构类型、商品房的预售套数、预售面积构成(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等)、竣工交付使用日期等商品房基本信息。
六、商品房销售人员必须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培训,持证上岗(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并要进行登记备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鄂府发〔2016〕236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其他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鄂府发〔2016〕236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11月22日起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巴什新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区域:东胜区、康巴什新区范围内的不动产。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东胜区、康巴什新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由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实施,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草原登记业务按照国家过渡期的规定,仍由原机构登记。
过渡期满后,登记业务由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
四、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说明(一)自2016年11月22日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巴什新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原有土地、房屋、林权登记机构停止受理登记业务,停止颁发各类权利证书。
(二)自2016年11月22日起,启用“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同时废止原土地、房屋、林权等登记专用章。
(三)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和“便民利民”的原则,2016年11月22日前依法颁发的土地证、房产证、林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
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业务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范房地产项目“烂尾”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范房地产项目“烂尾”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鄂府发〔2021〕309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范房地产项目“烂尾”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309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现将《鄂尔多斯市防范房地产项目“烂尾”风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2日鄂尔多斯市防范房地产项目“烂尾”风险工作方案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领域潜在市场风险,预防房地产行业产生新的“烂尾”项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以“防范风险隐患、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按照“属地管理、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全面排查全市在建房地产项目,梳理存在问题,逐一制定解决方案,引导市场预期,防止在建房地产项目出现“烂尾”、延期交付等问题。
二、任务目标(一)排查范围。
此次排查的在建房地产项目是指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发企业正在建设、存在资金断链无法继续实施或项目建设进度缓慢存在较大社会矛盾的房地产项目。
(二)时限和目标。
从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开展集中排查行动,调查摸底全市所有问题项目,建立房地产项目风险台账,制定解决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一企一策明确整改措施和办法,推动项目有序建设。
三、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负责。
市人民政府统筹部署协调,各旗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好各自职责。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坚持从实际出发,摸清底数,客观研判问题形成原因,分类制定推动措施,优先解决位于城区主要区域、重要景观节点、主干道两侧等对城市形象影响较大和涉及购房户较多、信访压力较大的问题项目。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鄂府发〔2015〕143号•【施行日期】2015.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府发〔2015〕143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鄂尔多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9号),为切实规范全市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的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所在地;市场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的场所,也可以是不在同一地点的场所;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是其合法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符合法定使用用途的固定场所;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但可登记多处经营场所;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是确定其文书送达地和司法、行政管辖地及相关债务履行地。
第四条住所是各类市场主体法定登记事项,经营场所是个体工商户、各类市场主体分支机构法定登记事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鄂府发〔2019〕100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解决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1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全面解决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遗留问题范围界定本通知所指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全市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2015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政策性住房、商品住宅、商住一体、住宅兼容商业、购房人数较多的商业等项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集中办理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旗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开发企业已经不存在或企业破产清算的项目,由旗区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市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税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
(二)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变化,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确因政策和规划调整等因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按当时确定的政策、规定和标准处理;现行政策从简或优于过去政策的,执行现行政策。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群众利益优先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房屋产权登记、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内政办发[1986]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房屋产权登记、产籍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房屋产权登记、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内政办发[1986]93号1986年10月13日)为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保护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使房屋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城镇人民的生产、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市镇公房管理试行办法》,对我区城镇房屋产权登记、产籍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房屋产权的登记和审定(一)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产(不包括庭院土地),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须到当地房管机关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办理产权登记必须交给原颁发的产权证件和有关证明,并按规定交纳手续费,经房管机关审查确认后,颁发房屋产权证。
对于有产权争议的房产,需依法裁决后再进行登记。
(二)国有房产,属全民所有,国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授权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国有房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同时承担保护国有房产不受损失的义务。
各级房管机关统一直管的国有房产,由房管机关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三)集体所有房产,为劳动人民群众集体组织所有。
集体组织依法享有本组织所有房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四)私有房产是公民个人所有的房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五)对外国政府,企业、个人及中外合资企业的房产产权的审查确认工作,按照国家专门法规办理。
(六)各类房屋的产权变更,以及房屋新建、拆除,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鄂府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单位及机构设置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召集人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下。
张小平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刘燕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建钧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韩瑾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彭建民市财政局副局长石宇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建东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徐智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平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王华市水利局副局长李志宏市商务局副局长康占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霍励平市能源局副局长白广华市司法局副局长杨泰市农牧局副局长武海涛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刘里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玛喜毕力格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琳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刘广文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倪虹市政务服务局副局长马千里市大数据发展局副局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建钧兼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负责督促检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4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41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7〕47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有序衔接,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
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2017年11月底前全部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
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编制统一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
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申请相关资料后,分送国土、房管两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房屋交易机构依法办理房屋交易业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鄂府办发〔2015〕116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其他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116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2日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快建立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促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5〕330号,下称《通知》)和《鄂尔多斯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党发〔2014〕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为指导,通过组织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完善制度机制,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和流转顺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切实提升行政效能,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不动产权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一登记。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依据,切实落实国家、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尽快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督查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督查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鄂府办发电〔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督查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当前,全市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已经进入收尾期,为进一步推动集中攻坚,检验已完成工作的实际成效,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星期一)派出督查组,督查全市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入下。
一、督查方式和内容通过座谈交流、约谈企业负责人、实地走访群众、查阅资料和查看不动产登记系统等方式,对已解决的“入住难”“回迁难”“办证难”问题进行“回头看”,检验工作成效,总结经验做法;准确掌握剩余未解决项目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深层次原因,听取各旗区对下一步工作的安排部署、具体举措和对策建议。
二、督查组成员(一)第一督查组组长:郭建东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成员:吴保华市自然资源局总规划师布日金市自然资源局审验中心规划室主任翟羽佳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副主任李佰玲(女)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科员乔磊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科员联系人:李佰玲联系电话:133****4567督查旗区: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康巴什区(二)第二督查组组长:徐智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成员:格日勒(女)市自然资源局村镇科科长刘江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科长李冲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科员段向龙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科员联系人:刘江华联系电话:138****6388督查旗区: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三、工作要求(一)各旗区要积极配合本次督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对接督查组,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包括解决情况、推进措施、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等)和已解决、未解决项目(按制约原因分类)明细,做好抽查企业、走访群众、查阅资料和查看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准备工作。
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经济的影响研究
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经济的影响研究发布时间:2022-08-25T07:15:44.155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2年第8卷8期作者:霍烁[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加大对于各行业的发展力度,霍烁达拉特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014300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加大对于各行业的发展力度,改善我国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一直以来,房地产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所共同关注的热议话题。
近二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进入快车道,房地产业作为第三产业和支柱性产业,也迎来了黄金时代。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也进入到了黄金时代,随着人民生活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的价值量也越来越大,房地产权属的确权也越来越重要。
因此,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及当前行业特征的政策法规,以此来规范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尤为重要。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房地产经济;影响研究引言我国整体经济建设最近几年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离不开各行业的支持和国家政策的扶持。
现阶段,房地产行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挑战,其中,不动产权引发的经济纠纷已经威胁到房地产经济的发展。
因此,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势得到推行。
这一制度的规范化推进意义重大,人民的房屋产权等不动产权得到了有效保障,极大程度上明确了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有利于发生产权纠纷时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切实维护人民切身利益。
1我国不动产登记现状1.技术标准不统一,虽然国家于2014年底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但大部分地区仍无法按要求落实登记政策,导致登记数据不准确、全面,影响最终数据结果,不执行相关国家政策。
2.国家针对不动产登记以及审查制度有待健全,虽然物权法颁布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将在物业登记过程中进行审查,物业经纪人的工作人员也将检查业主证书和申请人提交的某些必要材料是否完整,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产登记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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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鄂尔多斯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或与原档案进行核对,根据调查核对结果,填写有关表格,整理相关材料,录入受理所需的各类数据资料。
(3)初审: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同时业务员的调查情况、各表格填写、资料整理、录入数据资料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4)复审:根据初审意见,对有关内容进一步审核,对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复审意见;(5)审批:全程审批、疑难问题终结处理;(6)缮证:经审批后,打印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书;(7)记载于登记簿: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8)收费:按规定收缴相关费用;(9)发证:缮证后进行登记,并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发给房屋登记申请人;(10)归档:将房屋的档案材料整理后移交档案室,档案室按相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和管理。
四、房屋登记收件、程序、收费标准及时限(一)、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房产权属登记最基础的一种登记,一般是指新建房屋第一次房产权属取得的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初始登记提交材料:(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自建房)(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3)、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5)、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有关部门立项批文;(6)、房屋已竣工证明;(7)、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户籍平面图;(8)、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初始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3、收费标准:(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工本费:10元/件。
4、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二)、转移登记: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主体发生转移的,房屋权利人所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a、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买卖1、商品房买卖登记提交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3)、《房屋所有权证》;(4)、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买卖合同;(5)、购房发票;(6)、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7)、“两共”基金收据;(8)、房屋户籍平面图;(9)、回迁户回迁补偿协议、拆迁公告、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或注销证明材料;(10)、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2)、申请人到产权登记大厅税务窗口缴纳房产交易税;(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商品房转移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4)、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5)、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3、收费标准:(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
(3)、工本费:10元/件。
4、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b、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分割、以房入股、法人组织分立、合并等转移登记1、(二手房)转移登记提交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3)、《房屋所有权证》;(4)、公正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约)、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以房入股协议、法人组织分立协议、法人组织合并协议等材料;(5)、房地产发票;(6)、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7)、房屋户籍平面图;(8)、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1)、买卖双方(买方夫妻)持身份证件、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户籍平面图到产权登记大厅公证窗口进行房屋过户公证;(2)、申请人到产权登记大厅评估窗口进行房屋交易价格评估;(3)申请人到产权登记大厅税务窗口缴纳房产交易税;(4)、申请人到登记大厅存量房转移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5)、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6)、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3、收费标准:(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
(3)、工本费:10元/件。
4、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c、房屋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1、房屋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提交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3)、《房屋所有权证》;(4)、公证后的房屋继承合同、遗赠书等材料;(5)、房屋户籍平面图;(6)、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1)、申请人持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继承或受遗赠等有关材料、房屋户籍平面图到产权登记大厅公证窗口进行房屋过户公证;(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存量房转移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3、收费标准:(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400元/宗。
4、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房屋权利人法定名称改变,或因房屋坐落、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翻改、扩建而产生面积增加或减少等原因,使其客体发生变动的一种登记。
1、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3)、《房屋所有权证》;(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5)、房屋户籍平面图;(6)、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变更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3、收费标准:(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工本费:10元/件。
4、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四)、遗失补证:房屋权利人因不慎将其房屋权属证书丢失而进行的补办证书。
1、遗失补证提交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3)、《鄂尔多斯日报》上登刊的遗失声明;(4)、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遗失补证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3、收费标准:(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工本费:10元/件。
4、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损毁、旧证换证及市区换证房屋权利人因不慎将其房屋权属证书毁损或是东胜区所发证书而换取新的房屋权属证书。
1、换证提交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3)、《房屋所有权证》;(4)、房产档案调取;(5)、房屋户籍平面图;(6)、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换证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必要时要对申请市区换证的房屋状况进行实地查看;(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3、收费标准:(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工本费:10元/件。
4、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注销及查封登记:因当事人申报不实或是登记机关在工作中过失造成登记不实等原因或房产权利因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消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等需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或因房屋财产纠纷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