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鄂尔多斯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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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鄂尔多斯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或与原档案进行核对,根据调查核对结果,填写有关表格,整理相关材料,录入受理所需的各类数据资料。

(3)初审: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同时业务员的调查情况、各表格填写、资料整理、录入数据资料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复审:根据初审意见,对有关内容进一步审核,对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复审意见;

(5)审批:全程审批、疑难问题终结处理;

(6)缮证:经审批后,打印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书;

(7)记载于登记簿: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8)收费:按规定收缴相关费用;

(9)发证:缮证后进行登记,并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发给房屋登记申请人;

(10)归档:将房屋的档案材料整理后移交档案室,档案室按相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和管理。

四、房屋登记收件、程序、收费标准及时限

(一)、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房产权属登记最基础的一种登记,一般是指新建房屋第一次房产权属取得的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

登记。

1、初始登记提交材料:(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自建房)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5)、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有关部门立项批文;(6)、房屋已竣工证明;

(7)、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户籍平面图;

(8)、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初始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2)、工本费:10元/件。

4、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二)、转移登记:

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主体发生转移的,房屋权利人所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a、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买卖

1、商品房买卖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买卖合同;(5)、购房发票;

(6)、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7)、“两共”基金收据;

(8)、房屋户籍平面图;

(9)、回迁户回迁补偿协议、拆迁公告、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或注销证明材料;

(10)、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产权登记大厅税务窗口缴纳房产交易税;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商品房转移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4)、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5)、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3)、工本费:10元/件。

4、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b、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分割、以房入股、法人组织分立、合并等转移登记

1、(二手房)转移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正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约)、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以房入股协议、法人组织分立协议、法人组织合并协议等材料;

(5)、房地产发票;

(6)、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7)、房屋户籍平面图;

(8)、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买卖双方(买方夫妻)持身份证件、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户籍平面图到产权登记大厅公证窗口进行房屋过户公证;

(2)、申请人到产权登记大厅评估窗口进行房屋交易价格评估;

(3)申请人到产权登记大厅税务窗口缴纳房产交易税;(4)、申请人到登记大厅存量房转移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5)、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6)、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

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3)、工本费:10元/件。

4、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c、房屋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1、房屋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房屋继承合同、遗赠书等材料;

(5)、房屋户籍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持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继承或受遗赠等有关材料、房屋户籍平面图到产权登记大厅公证窗口进行房屋过户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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