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赣林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赣江新区社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196号)要求,我局按照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制定了《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省林业局执法监督处。
江西省林业局2022年3月21日《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对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的,或者在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引水出湖的行为(一)处罚依据1、《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引水出湖。
2、《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的,或者在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引水出湖的,由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1、擅自移动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损坏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的,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3、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许可,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下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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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行
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8.06.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滥用行政执法权力,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196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6〕2号)要求,我厅按照新修改的《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制定了《〈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厅政策法规处报告。
江西省林业厅
2018年6月29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赣农字[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赣农字[2010]29号)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部门:为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规范行政处罚行为,2008年6月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农字[2008]73号)。
当时梳理和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前。
近两年来,由于新的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与修订,新增和修改了30条行政处罚条款。
经过认真梳理和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
因《草原防火条例》已于2008年11月19日大幅修订,原来的细化标准废止,以本次公布的标准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二0一0年四月八日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引进大中动物(猪、牛、羊)10头以下、其他动物100头(羽、只)以下和水产苗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大中动物(猪、牛、羊)10头以上、其他动物100头(羽、只)以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赣环法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1〕10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直各单位: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细化标准》施行之日起,原《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文件印发)第五部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作废。
二、本《细化标准》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正文的有关要求同时适用。
三、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合理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四、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本《细化标准》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同时报我厅备案。
五、本《细化标准》自2021年7月16日起施行。
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6月15日。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四章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管理第一节违法森林防火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2、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至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至4万元罚款。
3、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4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2、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7000元罚款。
2、制定了整改措施,但措施没有落实,整改不到位,火灾隐患没有得到消除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7000元至9000元罚款。
3、没有制定整改措施,火灾隐患不加以消除的,对个人处以1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9000元至1万元罚款。
3、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章种苗和营造林管理第一节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至300公斤或者劣种子200公斤至6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至7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至6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至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1000公斤至2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至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2、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赣环法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2〕13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细化标准》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的有关要求同时适用。
二、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原则,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细化标准》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并于制定或变更后15日内报省厅备案。
四、本《细化标准》自2022年7月29日起施行。
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6月28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十、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十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十四、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十六、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十九、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二十、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二十二、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相关名词解释1.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赣司发[2008]24号
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正文:---------------------------------------------------------------------------------------------------------------------------------------------------- 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赣司发[2008]24号2008年12月24日)第一节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细化标准: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的处罚。
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细化标准: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的处罚。
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一、在森林公园划定的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蜡烛以及其他野外用火的《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森林公园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防火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蜡烛以及其他野外用火。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2、经劝阻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3、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二、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新建、改建坟墓的《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条: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禁止新建、改建坟墓和采挖花草、树根(兜)。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新建、改建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改建坟墓面积在3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2、改建坟墓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3、改建坟墓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4、新建坟墓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5、新建坟墓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6、新建坟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采挖花草、树根(兜)的《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条: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禁止新建、改建坟墓和采挖花草、树根(兜)。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吊销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其中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可以并处》第44条第4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10、未经许可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
名称
法定依据
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标准
从重处罚适用标准
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标准
备注
7、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16、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犯错我们国家是对此有着相关的审查办法和处罚办法的,那么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
每一个地区都有林业局,对于林业局犯错我们国家是有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
那么对于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如何规定的呢?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犯错我们国家是对此有着相关的审查办法和处罚办法的,那么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
每一个地区都有林业局,对于林业局犯错我们国家是有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
那么对于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处罚依据:《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种子法》未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根据情节警告、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限期改正;2、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至50公斤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至1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3、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50 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处罚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11.11•【字号】赣林护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处罚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行政执法权力滥用,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196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6〕2号)要求,我局按照新修改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制定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和林业改革处报告。
附件: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江西省林业局2019年11月11日附件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非法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省级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非法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不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4倍的罚款
较重
非法杀害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不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6倍的罚款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8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000元~8000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严重
无特许猎捕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10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8000元~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狩猎证猎捕省重点保护以下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5倍的罚款
4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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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犯错我们国家是对此有着相关的审查办法和处罚办法的,那么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
每一个地区都有林业局,对于林业局犯错我们国家是有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
那么对于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处罚依据:《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种子法》未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根据情节警告、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限期改正;2、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至50公斤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至1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3、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50 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处罚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2021修正)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9【实施日期】2021.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 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一次修正 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第六条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省级林业和草原机关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目录第一部分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 (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1)(一)原文规定 (1)(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1)(一)原文规定 (1)(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一)原文规定 (2)(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一)原文规定 (3)(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4)(一)原文规定 (4)(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5)(一)原文规定 (5)(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5)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6)(一)原文规定 (6)(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6)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6)(一)原文规定 (6)(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6)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7)(一)原文规定 (7)(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7)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8)(一)原文规定 (8)(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9)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9)(一)原文规定 (9)(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0)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10)(一)原文规定 (10)(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0)1十三、《××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11)(一)原文规定 (11)(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1)第二部分种苗管理 (1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11)(一)原文规定 (11)(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2)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12)(一)原文规定 (12)(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14)(一)原文规定 (14)(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15)(一)原文规定 (15)(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5)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16)(一)原文规定 (16)(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6)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16)(一)原文规定 (16)(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6)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17)(一)原文规定 (17)(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7)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17)(一)原文规定 (17)(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8)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18)(一)原文规定 (18)(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8)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19)(一)原文规定 (19)(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9)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20)(一)原文规定 (20)(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0)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20)(一)原文规定 (20)(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1)2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21)(一)原文规定 (21)(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1)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22)(一)原文规定 (22)(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2)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八条 (22)(一)原文规定 (22)(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3)1、责令改正,对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23)2、对检验机构按以下标准处罚 (23)第三部分森林公园管理 (24)一、《××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4)(一)原文规定 (24)(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4)二、《××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4)(一)原文规定 (24)(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5)三、《××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25)(一)原文规定 (25)(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5)四、《××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6)(一)原文规定 (26)(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6)五、《××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6)(一)原文规定 (26)(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7)六《××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7)(一)原文规定 (27)(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8)第四部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 (28)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28)(一)原文规定 (28)(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9)二、《××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0)(一)原文规定 (30)(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1)三、《××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1)(一)原文规定 (31)(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1)四、《××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32)3(一)原文规定 (32)(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2)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33)(一)原文规定 (33)(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3)六、《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34)(一)原文规定 (34)(二)自由裁量基准 (34)第五部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34)一、《××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34(一)原文规定 (34)(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5)1、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35)2、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35)二、《××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36(一)原文规定 (36)(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6)三、《××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37(一)原文规定 (37)(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7)1、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37)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39)四、《××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39(一)原文规定 (39)(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9)五、《××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40(一)原文规定 (40)(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0)六、《××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41(一)原文规定 (41)(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2)七、《××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42(一)原文规定 (42)(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2)第六部分森林资源流转管理 (43)一、《××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四条 (43)(一)原文规定 (43)(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3)第七部分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44)一、《××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 (44)4(一)原文规定 (44)(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4)二、《××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 (45)(一)原文规定 (45)(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5)三、《××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 (46)(一)原文规定 (46)(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6)四、《××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 (47)(一)原文规定 (47)(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7)5第一部分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一)原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附件1: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依法定职权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做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不得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重处罚适用。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1-(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行政处罚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依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196号)之规定,现将《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赣农字〔2008〕73号)中的相关细化标准同时废止。
二、因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给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新制定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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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章造林绿化第一节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倍至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至300公斤或者劣种子300公斤至6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倍至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至6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至8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1000公斤至2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倍至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9倍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2、未取得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经营种子数量300公斤以下、1年生苗木40000株以下、2年生苗木10000株以下或者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2、生产、经营种子数量300公斤至1000公斤、1年生苗木40000至60000株、2年生苗木10000至20000株或者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至5000株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至2000公斤、1年生苗木60000株至100000株、2年生苗木20000株至40000株、3年生以上大苗5000株至10000株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1年生苗木100000株以上、2年生苗木40000株以上、3年生以上大苗10000株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5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2、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500公斤至1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1.5万元罚款。
3、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1000公斤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4、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至5000元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5、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2、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至500公斤的,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3、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6、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每一项内容不符,处以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7、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2、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8、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教育后改正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2、屡教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9、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设立分支机构3处以下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2、设立分支机构3处以上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10、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细化标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2、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11、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2、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公斤至500公斤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3、经营、推广种子数量500公斤至1000公斤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4、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12、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以所采种子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
2、抢采掠青的,损坏母树的,处以所采种子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13、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