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论文职务犯罪论文
试论检察机关对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困境之破解
试论检察机关对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困境之破解试论检察机关对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困境之破解[论文摘要]依法治企,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根本目标。
近几年,由于在基建、采购、财务等管理领域的失范和监督的乏力,国企的职务犯罪大要案频发,预防形势非常严峻。
预防职务犯罪既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工作,也是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愿望和任务。
文章拟从分析检察机关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的困境出发,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设立职务犯罪预防联合机制,破解当前对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面临的困境。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困境一、检察机关开展对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一)国企职务犯罪的界定在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界定中,比较能够揭露职务犯罪本质特征的定义为何秉松教授在《职务犯罪预防与惩治》中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和。
”(二)检察机关对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困境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和改进。
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第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空白。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对国企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工作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等问题。
第二,预防工作仍存在一定的行政化、形式化、表面化,预防手段单一,开展行业预防的途径不多,惩治和预防并重的工作机制也不够健全完善。
第三,整体来看,检察院预防部门对各单位的预防工作指导不够有力,各地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没有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
(三)检察机关对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困境原因分析1.预防工作迫切需要解决与观念滞后之间的矛盾。
面对仍然严峻的反腐倡廉形势,社会各界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寄予了更大的期望,但是一些预防观念的滞后阻碍着预防工作的发展。
反腐、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加强廉政学习预防职务犯罪根据矿纪委的相关要求,推动预防职务犯罪,狠抓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努力提高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思想意识,使矿物资供应材料供给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开展。
我做为一名党的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不断增强班子和要害岗位人员党性意识、廉政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廉洁勤政,爱岗敬业。
在媒体报道当中我们也了解到现也有一部分公职人员不思进取、危害社会和国家公共财产、从而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滥用手中的权力,腐化堕落,营私舞弊,中饱私囊,伤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
例如:广西自治区原副主席徐炳松说:有了贪欲,我还能有多少自治的勇气?从小贪,到大贪,以致后来贪婪成性,这样的发展,后果不堪设想。
我万分痛悔,我的身上正发生着这样的变化!安徽省灵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建华说:我从收受他人送的小礼品开始,逐渐发展到逢年过节收他人送的礼金,以致于后来一发不可收拾。
我把同志、领导、亲朋好友曾善意的告诫都当成了耳旁风。
我不学习不读书,忙于应酬,更没有加强廉政修养,没有做到警钟长鸣,现在真是后悔不已。
处于对金钱的贪婪,想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换取一些可给自己退离政治舞台后的生活带来保证的金钱疯狂搜刮民脂民膏,导致政风败坏、从根本上动摇着党的执政根基、我们党深恶痛觉,我们必须坚决予以剔除,把真心能给老百姓办实事的好官选出来,不能因个人得失、辜负了党的多年培养,做了害群之马、不思进取,滥用手中权力,中饱私囊,侵占国家财产,伤害了群众感情,损坏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
辜负了组织的信任。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势在必行,而且形势非常严峻。
我们每个党员干部都应以此为戒,加强自身修养,提高道德意识、廉政意识和勤政为民的意识,不能利用党和人民所赋予的权利中饱私囊,损害职工群众的利益。
为了增强了我们的党性意识,同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决心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一方面加强自己的思想道德建设,另一方面要教育身边的人,自觉维护我矿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滥用职权罪论文侦查方法论文
滥用职权罪论文侦查方法论文滥用职权罪论文侦查方法论文:滥用职权罪的构成和侦查方法及策略初探[摘要]滥用职权罪是检察机关反渎职部门侦查的主要罪名之一,它的犯罪构成如何,相关的侦查方法又有哪些,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构成;侦查方法;策略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正确分析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把握和运用好侦查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方法、策略,对做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均可成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们要注意的是“解释”的第三点,即把非国家公务员身份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的这部分人员视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因此,在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上,我们既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问题,更主要的是要考察其所担负的职责以及是否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二)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在认识因素层面,行为人明知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及其自己的岗位职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在意志因素层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一般持追求或放任态度。
在客观上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从而违反国家、行业、部门及单位的相关规定,超越职权,徇私舞弊。
(三)客观方面必须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滥用职权罪损害结果的量化标准一般以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来衡量。
论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论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是新世纪检察工作发展目标之一,是事关检察工作全局、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重大举措,它对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至关重要。
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把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从近年的工作实践看,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澄清的认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对职务犯罪的产生有充分的认识。
一、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权力失控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而究其根本原因则应该是权力的失控。
国家权力是根据国家意识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力量,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
自国家产生以来,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国家的政治权力。
历史实践表明,无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统治的国家,都无法做到统治者全体直接行使各种具体的国家职能权力,而只能经授权程序由部分人代为行使。
从理论上说,任何授权关系都存在着权力被代行者非合理使用的风险,这是权力政治学的普通常识。
当具体的国家权力偏离了法律规范的轨道,被用来服务于个人或小集体的意志和利益时,权力通常就处于同授权人整体的意志和利益相冲突的状态。
这时,权力蜕变为个别人实现私欲的手段,成为被滥用的力量。
首先,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主要是由国家公职人员代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同样存在被其代行者滥用的风险。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一直在进行,但是腐败的蔓延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其主要原因就是单纯地打击和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
既然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那么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应当对权力的行使者从制度上施以有力的约束和监督。
谈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论文成稿)
谈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但受中国几年的封建思想的束缚以及社会发展滋生出来的一些弊端的影响。
职务犯罪在这一时期成为了易发阶段。
虽然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得政策与措施,但取得的成绩依然不容乐观职务犯罪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
目前社会还未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时机,认识职务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原因,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前提。
预防,应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入手。
控制,必须采取法律的、政治的、行政的手段综合治理,方可取得最佳的控制效果。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点原因预防论文目录:一、职务犯罪概述(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三)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二、职务犯罪原因(一)从政治的层面来看,我国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中所发生的权力失控现象,主要由于现行政治体制中权力配置上存在的一些弊端,概而析之,其原因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二)从权力的实施来看,公共权力过程中的腐败活动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的发展具有致命性的危害。
这一过程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三、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三、防治职务犯罪的具体对策(一)加强道德控制,强化“不想犯”的心理动机(二)加强制度控制,营造“不能犯”的外部环境(三)加强司法制度控制,形成“不敢犯”的威慑态势(四)认真贯彻并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引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非常重要的成绩,但是经济发展的同时一些腐败因素也在不断滋生,职务犯罪常有发生。
党中央果断的推出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伟大决策。
这一方针的提出对于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环境,但腐败现象依然没有得到完全遏制,这充分证明了政府反腐败的力度与措施是相当不够的,也说明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同时,我们的制度、管理等多方面原因还存在诸多的漏洞和不足。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预防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预防问题研究【摘要】当前,职务犯罪普遍存在于各种权力领域中,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侵害了经济基础,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采取各种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预防职务犯罪,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
本文主要是针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有益的鉴戒。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预防,问题,对策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成效与问题并存,如预防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问题以及预防的措施问题等等,也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影响着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广度、深度、及效果。
本文从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入手,分析新时期我国职务犯罪预防面临的问题,在对以上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来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利用法律预防、教育预防、制度预防等职务犯罪预防模式,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第一章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各级检察机关扎实有效地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呈现良好的态势,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首先各地正逐步健全预防工作机制。
有的建立了预防工作网络,形成了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预防气候。
有的建立了预防调研机制,起到准确、全面的预测作用。
有的出台了预防工作条例,使预防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其次是强化了预防工作的组织管理,从成立专门的预防工作机构、充实专职的预防工作人员,从制定预防工作制度、工作细则、岗位目标等方面,加强预防工作的组织管理。
最后是利用各种方式开展预防工作。
如在实际工作摸索出来并不断完善专项预防、行业预防、个案预防、教育预防等的具体工作方式,使预防工作呈现出许多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
写一篇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影响的论文,2000字
写一篇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影响的论文,2000字
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自身公职权力,在经济或政治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滥用职权、隐瞒重要事实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
职务犯罪普遍存在于我国,对经济发展和法治化进程有着严重的不利影响。
一、职务犯罪的特征
1、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多样,一般包括滥用职权、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渎职等行为。
2、职务犯罪者多为公职人员,常以其公职权力为工具,为了
谋取隐私利益而行犯罪。
3、职务犯罪通常伴随着财政犯罪或利益输送,企图利用职务
上的权力和地位来违法谋取利益。
4、职务犯罪的性质潜在的,往往不易发现,即使发现也难以
查出犯罪事实,形成了职务犯罪“黑洞”的局面。
二、职务犯罪的影响
1、职务犯罪的影响极其恶劣,首先会造成国家相关部门的不
正之风、腐败现象,以及国家各种资源缺乏紧张的状况。
2、职务犯罪还会损害社会公正、人民安全,以及误导公众对
国家法律和政府机构的信任,影响公民的社会参与意识和行为。
3、职务犯罪还会影响其他国家机构的正常运作,影响国家宏
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并会使政治经济环境恶化,影响社会政治稳定。
职务犯罪会给国家所带来的损害十分巨大,因此必须制定和完善严格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加大惩戒力度,坚决打击此类犯罪
行为。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地方司法机制,强化领导干部的职业操守教育,强化职业能力建设,促进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消除职务犯罪的影响。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以违法或违纪手段获得非法的私利的行为。
预防职务犯罪是保护社会利益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论文就预防职务犯罪进行探讨,包括职务犯罪的种类、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预防职务犯罪的原则和方法等。
第一部分: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组织的日益复杂化,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职务犯罪不仅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预防职务犯罪进行深入研究。
第二部分:职务犯罪的种类职务犯罪可以分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徇私舞弊等多种类型。
贪污受贿是指公职人员以权力为工具,获取非法私利的行为;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公款用于非法私利;渎职是指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干预或放纵他人违法犯罪行为。
了解职务犯罪的种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预防。
第三部分: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预防职务犯罪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还破坏了社会道德和法治建设。
通过有效预防,可以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提升社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预防职务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部分:预防职务犯罪的原则预防职务犯罪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治原则:依法预防职务犯罪,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教育原则:通过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制素养和职业操守。
3.监督原则: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4.奖惩并举原则: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形成威慑,同时对预防职务犯罪作出激励措施。
第五部分: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1.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加强制度和规章的建设,明确公职人员的权责和行为规范,规范公共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减少职务犯罪的机会。
2.加强监督和审计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职务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适用研究》范文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共财产权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由于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社会危害性,如何公正、有效地打击和惩处职务犯罪,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适用,对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悔罪,对其所犯罪行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的原则。
该原则的提出,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对罪犯悔过自新、教育改造的重视,有利于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和犯罪人的改造。
三、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适用现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涉及面广、案情复杂、证据收集难度大等特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具有较高的难度。
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交代罪行,减少对抗和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同时,通过教育改造和从宽处理,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造自己,有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四、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适用的条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是其供述的罪行与查证属实的证据相符;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四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此外,对于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认定和量刑从宽的具体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五、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适用的实践问题在实践过程中,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适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从宽处理的期望值过高,导致与司法机关的协商难以达成一致;二是部分案件中存在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充分的情况,导致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三是对于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认定和量刑从宽的具体标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职务犯罪论文论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翻证的应对策略
职务犯罪论文论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翻证的应对策略摘要:职务犯罪案件的翻供翻证现象时有发生。
查办案件中存在侦查观念、证据意识不强,证据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应从强化转变侦查观念,提升证据意识,实现完善证据体系,强化依法取证意识,强化运用高科技手段固定证据等入手加以规范和改善,才能有效防范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职务犯罪;翻供翻证;对策近年来,随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案手段的不断翻新及反侦查意识的不断增强,职务犯罪案件的翻供翻证现象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应始终将证据意识贯穿整个办案工作始终,以收集、固定证据和查清案件事实为核心,通过紧紧抓住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三个环节切实加强内外监督制约,牢牢把住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关,努力将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才能有效防范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
一、转变侦查观念,提升证据意识,实现完善证据体系和提高证明能力的全过程控制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多发生在采取强制措施或侦查终结之后,而证人翻证则多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的特点,强化检察机关各个诉讼环节的证据意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显得尤其重要。
1、在立案侦查阶段。
一是强化超前证据意识。
侦查工作始终以证据为核心,搜集证据既注重直接证据,又注重间接证据,做到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的情况下,同样能保证案件立得起,推不翻,驳不倒。
办案实践中应重视案件每一个关键细节的证据收集,摆脱对言词证据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努力建立非口供基础上的完整证据链。
二是强化依法取证意识。
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合法取证,严禁引供(证)、诱供(证)和刑迅逼供,以程序公正合法防止授其翻供(证)之口实。
三是反复制作言词证据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材料。
通过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重视其罪轻、无罪的辩解,动态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尤其在变更强制措施之后不间断地传唤犯罪嫌疑人,及早发现翻供的苗头。
同时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有罪供述后可以达到动摇其翻供的信念,促其认罪服法之目的。
职务犯罪特点与对策研究论文
职务犯罪特点与对策研究论文[内容摘要]: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常见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必须加以整治。
文章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及其主客观原因,并从思想上、立法上、完善监督机制和加大打击力度等方面深入探讨具体的治理对策。
努力营造“不想犯”、“不敢犯”、和“不能犯”的氛围。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对策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它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经济建设,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及政权核心。
因此只有掌握其特点,了解其成因,制定出对策,才能更好地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有效防治这个“政治之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大案要案急剧增多。
十六大以来的近5年中,全国查处的贪官达20多万人。
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算为大案,而现在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百万元的屡屡出现,金融界犯罪金额上亿元的也不乏其案。
如成克杰任职其间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物4000多万元。
浙江第一贪官温州王天仪收受贿赂180多万元、美金1万元、巨额财产来历不明1400多万元。
从“高干”到“村官”一样犯案。
如已查处的案件中,有高级领导干部陈希同、王宝森、成克杰、胡长清等;仅2003年,就查处15个部级领导干部,平均每周有一个厅级干部落马,每天有一个处级干部犯案。
有湖南政府原副秘书长王道生,江西纸业集团公司姜和平以及枣阳市原土地局局长章大梁等厅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等案件,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均在几百万元至上千万元,他们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后果极为惊人。
而过去被认为不入“官”流的“村官”也屡犯大贪案。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探究论文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探究论文[摘要]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对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推动成为一大亮点。
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办案活动中的初查制度也受到相应影响。
初查制度有其必要价值,但是新《律师法》的实施可能会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特别是给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一些阻力。
因此,建议以《律师法》的修改为契机,顺势改革初查制度,将初查活动纳入侦查程序,实现初查的侦查化,以此推动刑事司法改革。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律师法最新修订过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保障律师权利,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方面都超越了原有法律规范的束缚,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产生了推动作用,因而赢得了普遍的赞誉。
在新《律师法》中,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地加大,特别是该法第3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本文在《律师法》修订的背景下,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展开一些论述,特别是分析如何实现制度上的转换,使侦查工作既能够满足新《律师法》的要求,同时又不至于妨碍检察机关法定职权的行使,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共同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概述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的独创,该制度起源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但是已经为规范性文件所吸收,而成为一项制度。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此外,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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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篇一:职务犯罪预防论文职务犯罪预防论文:职务犯罪预防立法工作的若干思考[摘要]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策。
当前全国性的职务犯罪预防立法处于空白状态,亟需予以完善。
本文从职务犯罪预防立法的理论基础、政治基础、实践基础出发,在论证其可行性的基础上,对职务犯罪预防立法的条文结构、预防措施、职责分工、主管机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构建。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立法;反腐倡廉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关于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时强调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可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策,在整个反腐倡廉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而目前,虽然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立法已方兴未艾,但从总体上讲,全国的预防职务犯罪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影响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健康发展。
因此,笔者认为,要尽快启动全国性立法工作。
一、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必要性(一)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策反腐败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反腐倡廉建设的成绩不可低估,但是,必须清醒的看到,腐败现象还未得到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智能化,隐蔽性越来越强。
腐败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转移、隐瞒巨额财产。
而在表面上又进行各种伪装,使其腐败行为长期不被或难以揭露。
二是职务犯罪的低龄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在某地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40岁以下的案件已占立案总数的60%以上。
三是群众犯罪,窝案、串案增多。
案件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一串,挖出一案端了一个窝,明显表现为“集体腐败。
职务犯罪概念解析论文
职务犯罪概念解析摘要:职务犯罪现象的不断高升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预防职务犯罪势在必行。
但目前理论界对职务犯罪的概念和范围的理解众说纷纭,致使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的建立存在种种障碍,难以从根本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为此,必须基于刑法规定、犯罪预防目的、国家发展趋势等方面全新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并据此确定职务犯罪的立法范围,从而为职务犯罪预防提供良好的前提基础。
关键词:职务犯罪;概念;立法范围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80-02面对一系列事关民生的道德滑坡事件,诸如地沟油、瘦肉精、劣质奶粉等,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在仅限于这些导致严重后果产生的经济犯罪,更多的质问面向的是权力的行使,而权力行使问题无不与职务犯罪密切关联,也正是基于此,人们在分析和研究权力问题时多从职务犯罪现象的产生着手,然而,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所涵盖的范围如何?这却是我们分析研究权力问题必须思考的内容,只有理清了职务犯罪的概念,并基于此明确了职务犯罪所及的范围,才能为权力行使问题提供思考和改良的范畴。
为此,就必须解析职务犯罪的概念,明晰职务犯罪的范围。
一、职务犯罪概念争议对于“什么是职务犯罪?”的问题,理论界是众说纷纭,总体看有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谋取个人利益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亵渎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二种代表性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所形成的各种犯罪总称;第三种代表性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综合分析,这三种代表性观点的共性在于都强调职务犯罪的职务关联性,都侵犯了正常的职务管理活动,都有作为与不作为的表现,都体现了利用职务便利的弄权行为和懈怠职责的渎职行为,但所不同的在于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及职务犯罪行为后果的认定。
简论对某县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情况分析
简论对某县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情况分析[论文摘要]近年来职务犯罪呈高发、频发态势,加剧了社会矛盾,从某种程度上看,预防职务犯罪行为,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
笔者通过对某县检察院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找出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出现的原因,提出建议,以便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
[论文关键词]预防职务犯罪服务大局2009年至2013年8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共初查贪污贿赂案件89件93人,初查后立案侦查82件89人,所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0多万元。
在办案中,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在不断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积极探讨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特点及其发展规律,多措并举,强化监督,深入预防,努力构筑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现对该院立查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预防职务犯罪的做法、存在问题以及对策进行分析,以期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和途径,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某县检察院立查职务犯罪的特点(一)犯罪目的具有谋财性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往往是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相互配合,把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落入个人腰包。
如:2006年该院查处的邮政局长童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童某某在担任局长期间,私设内部账,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决定,由该局人员以虚报支出的手段套取该局公款,同时隐瞒该局房屋租金、水电等收入,存入“小金库”,后以各种名义将56万多元小金库公款私分给职工。
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健全,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的手段也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或以“集体研究”乱发奖金;或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进行集体私分,或从中贪污、挪用;或名为借,实则挪用。
收受贿赂等案件更是幕后交易,隐蔽性更强。
如2006年该院查处的图书馆长梁某,指使有关人员将部份租金收入截留不入账私设“小金库”,以各种补助等名义将公款20万元进行集体私分。
侦查协作论文职务犯罪论文:谈职务犯罪侦查协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侦查协作论文职务犯罪论文:谈职务犯罪侦查协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摘要: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打击跨区域性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
但由于工作经验不足、有关侦查协作的规定数量较少等原因,目前协查工作中存在有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侦查员不重视、协查要求不明确等不足之处。
为了将进一步提高侦查协作的效率,需要采取完善相关规定、加强培训、明确协查的具体要求等措施。
关键词:侦查协作;职务犯罪;请求方;协作方随着职务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和能力的不断增强,职务犯罪的跨区域性越来越明显。
为了提高侦查效率,节省司法资源,避免案件超期,各地检察机关之间请求协作的次数越来越多,请求协作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职务犯罪侦查协作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优势的重要途径。
一、侦查协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工作的关系,笔者经常需要协助外地检察机关办案,协作的事项几乎涉及到职务犯罪侦查的各个方面,包括抓捕犯罪嫌疑人、查找证人、调取银行凭证等。
笔者总结了这些时间以来办理侦查协作案件的经验,发现职务犯罪侦查协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一)现行与侦查协作有关的工作规定数量不足且内容较为笼统,可操作性较差。
当前指导侦查协作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
该文件已经“暂行”了10年,且其中很多内容规定得很模糊,在侦查实践中难以操作。
而随着相关法律的修订以及职务犯罪的新变化,《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等侦查协作相关规定已经很难适应目前的侦查协作形势。
(二)很多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员对侦查协作的规定不熟悉,在侦查协作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导致侦工作效率较低。
比如很多侦查员因为不熟悉协查的相关规定,事先没有联系好就突然带着介绍信和法律文书复印件过来要求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
因为是初次接触且手续不全,双方又需要分别请示上级院协调,浪费不少时间和精力。
(三)全国检察系统的工作证件的形式不统一,各地检察机关的证件明显不一样。
浅议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式司法制度论文(1)
浅议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式司法制度论文(1)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结合检察职能,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也就成了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下面笔者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略呈管见。
一、建议党委牵头,实现网络预防。
由于产生职务犯罪原因的多方面,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
在整个预防职务犯罪的系统工程中检察机关仅仅是一个组成部分。
所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视,通过党委牵头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非常必要。
其工作方式可以通过向党委提出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建议党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并由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科)负责处理指导(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在各部门、厂矿、乡镇聘请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担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络员,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
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进行信息交流,推广预防经验,走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共同推进预防工作的深入。
二、促成专项立法,实行依法预防。
2001年8月1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由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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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论文职务犯罪论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对策
建议
[摘要]由于在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此工作只是依据一些有关的政策性论述,开展这项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
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有关法律,就预防工作的原则、主体、内容、措施、责任和程序等,进行全体规定明确,使预防工作从目前主要依靠党和政府的党风廉政自律责任要求,上升到国家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权威性和统一性,尽快走上法制轨道。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开展这项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加大力度予以解决。
一、预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约束力,工作开展无法可依
由于在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此工作只是依据一些有关的政策性论述,而这些政策在表述上又很有原则性,所以,就使得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
目前,我国现行的反腐败体制,是由党的纪检监
察部门、行政执纪执法机关、政法机关等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成的体系。
但是,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地位从属于国家权利机关,对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
同时,检察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是分立的,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
检察机关要有效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教育、管理、监督和打击联动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必然会涉及到与其它政法机关、行政执纪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无疑只能通过立法的途经加以确认和调整。
因为法律既不能消灭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创造一种社会关系,而只能对既存在的在社会实践中必然发生或结成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调整。
因此,针对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程序法保证、预防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应当积极推进制定颁布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法律,促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法制化建设,这是推动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二)认识上有偏颇,摆不上位
由于极少数干警,特别是一些领导,将有可比性的主要业务工作视为硬任务,而把没有什么可比性的预防工作看作是软任务,认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大,内容虚,突破口
难下手,开展起来困难多,因而造成了在认识到上对此项工作无论干多干少问题不大,都不影响对一个单位年终先进的评选或记功授奖的偏面认识。
因此,在检察工作的摆位上,反贪污贿赂、刑事检察、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民行检察等工作都有一定的地位。
如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被称作检察机关的窗口,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被称作检察机关的宝塔尖,刑事检察被视为最能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民行检察被誉为直接联系群众的纽带。
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在每年的工作安排上、总结报告中也都无一例外地提及,但在具体工作中却只是泛泛的要求,缺乏具体计划和检察督促检查,以致摆不上位。
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院的年终考核,往往也不包括此项工作。
(三)实施缺乏计划性,工作不细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进一步加强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决定》中,明确了当前一段时间内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造成一些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在主观上对预防工作重点不明确,缺乏计划性;在具体工作中,往往将发了多少建议书、讲了多少法制课、与多少单位签订了预防犯罪协议书等,视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成绩。
但建议发出后,发案单位是否进行了认真的整改?是否完善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所讲的法制课针对性是否强?是否收到好的效果?预防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做了
哪些检查监督工作等等,都很少问及和提及,只重视栽花不重视开花,有工作应付、蜻蜓点水之嫌。
(四)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备相对不强
目前,检察机关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机构设置,基本上是在反贪局内部设定一个预防科,而设置预防局的为数不多。
这种设置存在两个弊端,一是反贪局内设的预防科同时还要负责反贪局内部的文字、统计报表、后勤保障等综合性的工作,同时还担负着对署名举报案件的初查,甚至每年还要完成数起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
这样,势必造成预防工作不专一,时间、精力、人员被其它工作挤占。
二是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局在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也担负着宣传、教育和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但由于专门的预防机构设置在反贪局,所以不仅容易造成工作重复,而且,对全院的预防工作协调不起来。
此外,由于个别领导对预防工作不够重视,所以在人员的配备上相对不强,人员大多是年龄大,女性多,这也造成一些单位预防工作平平、无起色的一个原因。
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建议
(一)尽快立法,使预防职务犯罪事实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世界上凡是腐败问题解决比较好的国家和地方,其主要经验就是加强了防止腐败的立法,使防止腐败犯罪行为按照
既定的法制轨道进行。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开展的预防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给开展工作带来许多被动和障碍,而且,随着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此问题很可能成为预防工作能否真正实现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关健所在。
为此,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有关法律,就预防工作的原则、主体、内容、措施、责任和程序等,进行全体规定明确,使预防工作从目前主要依靠党和政府的党风廉政自律责任要求,上升到国家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权威性和统一性,尽快走上法制轨道。
(二)制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
由于目前对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没有具体的规定和
要求,所以,造成基础单位在开展工作中随意性较大。
这种情况长期发展下去,容易产生其它任务重时,就可以放一放或少做一些,等有时间了再多做些。
此外,在对一些单位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时,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进行同步预防时,检察机关应当在那些环节上开展?在竞标、采购、监理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上,怎样开展预防、介入到那种程度?怎样解决好预防到位而不越位等问题。
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制订并下发有关的工作细则,以便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工作中遵循,使检察机关职务预防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从检察机关的部门预防到向社会预防相结合的三个转
变。
(三)进一步调整、理顺工作关系
将检察机关的专门预防部门反贪局分离出来,成立由检察长牵头并任组长的院职务预防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职的预防部门,负责全院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的实施,并对预防部门的人员进行调配,特别是对部门负责人的配备,应当挑选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意识的人担任。
(四)切实加强对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领导
要将预防工作纳入到检察工作的整体中,特别是基层院,要全年有计划、季度有重点、年终有考核始终如一地抓好这项工作。
同时,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将研究、探索和总结出的有关情况和经验,及时地反映给上级部门,使之成为领导决策的依据。
(五)明确工作重点,加强调研
目前,检察机关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内容丰富: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服务、发检察建议书、帮助案发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等。
形式也多样: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同步预防等。
但开展工作的着力点主要应当放在那里?笔者认为,当前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搞好调查研究上。
通过办案,解剖麻雀,对一个系统、一定时期、一些多发行业、领域和部门在制定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多发或诱发
职务犯罪的原因,认真进行研究后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提出具体的加强立法、完善体制、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落实监督等前瞻性和预防的对策和措施,为有关部门和领导决策服务。
(六)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