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虚假诉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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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虚假诉讼,出台以下规定:

一、构建虚假诉讼案件防线

1、易发生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的风险提示

虚假诉讼高危案件主要有:一、被告资不抵债的诉讼主体,尤其是其财产已经进入到法院的执行拍卖程序的案件;二、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案件;三、政府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案件;四、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经法院裁决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五、其他可疑案件。立案庭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是以上几种类型的案件的,要有风险提示,这就严格要求在通达海系统中完成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

2、对虚假诉讼高危案件启动特殊审查程序

特殊的审查程序较其他啊一般案件而言,较为特殊复杂,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查原告身份,原告不仅仅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该特别核对原件,必要时法院应主动调查核实原告身份情况;二、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属关系;三、要审查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符合常理;四、要核实原告的诉讼证据的真假。在立案阶段如果发现、查实是虚假诉讼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及时报告领导,严肃处理。

3、审理过程中应高度关注案件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虚假诉讼案件的一般行为特征:一、原、被告一般不亲自出面诉讼;二、经常出现数件甚至数十件证据相似得同类型案件;三、原告为使案件早日裁判,一般自称能自行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四、庭审中几乎不出现双方相互对抗场面;五、案件特别容易和解、执行。当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疑似虚假诉讼的,则中止审理并应当将案件提交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虚假诉讼嫌疑案件进入查证程序

对于报告给审判委员会的疑似虚假诉讼案件,审判委员会授权专门的机构进入虚假诉讼的查证程序。专门机构审查虚假诉讼的手段有:一、传唤双方当事人,要求提供以证明债权债务真实的更详细的资料和细节;二、调查证据和民事关系在本质上是否真实,有账册的调取企业的财务账册进行核实;三、调查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及相关知情人;四、其他手段。查证结果报审委会作出决定。

二、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虚假诉讼相互串通,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使第三人权益受到侵害,该情形完全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该制度可以畅通受害人的索赔渠道。

三、贯彻虚假诉讼案件的惩处机制

虚假诉讼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通过虚假诉讼所能获取的非法利益或者达到的非法目的较之法律风险或者法律代价严重失衡。故应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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