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虚假诉讼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号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
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
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
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民法典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在司法领域,诚信和真实性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基石。
然而,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不道德的人,他们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来谋求利益或是达到其他不当目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秩序,我国的民法典对于虚假诉讼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以期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管。
第一,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定义及性质进行界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虚假诉讼指当事人明知所主张的权益明显不存在或与事实不符,而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明知不是本人的权益而提起诉讼,且因此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虚假诉讼是一种不道德和违法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因此必须予以严厉制止。
第二,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
当诉讼参与人提起虚假诉讼,并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公告赔礼道歉等。
同时,诉讼法院也有权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制裁,例如撤销诉讼请求、罚款、禁止起诉等。
这些法律后果的存在,既可以让当事人对虚假诉讼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对于减少虚假诉讼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民法典对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
在虚假诉讼中,虚假陈述往往是欺骗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手段之一。
为了便于判断虚假陈述的存在,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权益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有权对其陈述的真实性进行质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决。
这一规定为法官提供了依据,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地鉴别虚假陈述,有力地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第四,民法典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加大了力度。
恶意诉讼是虚假诉讼的一种,其性质更加恶劣,危害更大。
为了惩治恶意诉讼行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起诉他人时,必须具备合法的权益追求,并且诉讼请求合理。
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是在法庭上表现出恶劣的行为,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恶意诉讼行为,并依法处以相应的制裁措施。
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虚假诉讼案件有了新规定
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虚假诉讼案件有了新规定今天是元月4日,随着新年的到来,一批新规从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中,《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虚假诉讼案件的新规定,引人关注!第一次知道有“虚假诉讼”这个名词和概念,还是在关注错换人生28年事件以后。
——其实,仔细回头想想,关于错换人生28年事件的“第一次”,还真不少!这是后话,暂且不表。
长期关注错换人生28年事件的网友都认为,经过封地一审再审的杜某枝诉大药房生命权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理由是:涉案双方的病历资料作为唯一证据,存在严重涂改;同一时期在院生产的产妇,所持的出生证完全不同:许敏拿到的是1992年事发时已作废版的出生证,杜某拿的则是1995年马店计生站的出生证,与大药房没有半毛钱关系。
此案涉及许姚、杜郭和大药房三方,三方均认为存在偷换的可能性:许姚方认为杜郭方涉嫌为改善家族基因,用患有先天乙肝的策换走了威。
杜郭方则认为自家孩子健康评估值是9分,而许家孩子威只有6分,且存在二度窒息,许又是先出院,所以是许抛弃威,抱走了策。
大药房则认为,不排除人为因素的可能性,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如果剧情反转,将保留追责权利。
事情蹊跷的是,虽然三方都认为存在偷换的可能,但对待偷换的态度却天差地别,迥然不同:许姚一直奔走在追查真相的路上,至今矢志不移!他们想知道:当年刚生下的婴儿,究竟是以怎样的方式完成了“狸猫换太子”!是有心还是无意?是错换还是偷换?是工作失误还是人为犯罪?而杜郭方只是嘴上说说许姚也是偷娃贼,却从来就没有追查真相的想法,未免让人生疑!在拿到第三方支付的132万巨款后,剩下的,就只有网暴了!大药房嘴上说着保留追责的权利,行动上却毫不犹豫、异常麻利的拿家国资金给付了原告132万巨款!至于存在重大争议的涂改病历背后是否有内幕,两份迥异的出生证有无猫腻,则和操办此案的叔叔持完全相同的态度: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封地叔叔家既没有作任何司法鉴定,也没有准许双方质证,以判令大药房支付巨额赔偿款匆匆为案件画上了难以自圆其说的句号!这就是网友认为这是一起虚假诉讼的真正原因!杜某起诉大药房拿到了132万赔偿款,主要依据的是1995年马店计生站开出的出生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3.04•【文号】法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第二章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第四条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提出民事起诉的;(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参与诉讼的行为。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为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将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规范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虚假诉讼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执行人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也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证据认定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证据为虚假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虚假诉讼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标准等。
三、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程序1.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在受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2.证据收集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关于防范与查处虚假诉讼的操作指引(试行)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关于防范与查处虚假诉讼的操作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关于防范与查处虚假诉讼的操作指引(试行)为规范诉讼程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虚假诉讼,维护生效裁判文书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虚假诉讼行为的特征第一条【虚假诉讼的定义】本指引所称的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为目的,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错误执行法律文书等,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虚假诉讼高发的案件类型】审判人员在审理下列民事案件时注意防范虚假诉讼:(一)民间借贷纠纷;(二)买卖合同纠纷;(三)婚姻家庭案件;(四)劳动争议;(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六)追偿权纠纷;(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八)保险理赔案件;(九)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纠纷案件;(十)股权转让、股东权益纠纷;(十一)确权、以物抵债案件;(十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十四)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十五)特别程序案件;(十六)其他需要关注的案件。
第三条【虚假诉讼重点审查对象】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诉讼:(一)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二)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涉及共同财产分割或者涉及共同债务承担;(三)法律法规、政策限制下确认房地产权属;(四)财产纠纷案件中,被告属于已经资不抵债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五)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发生的财产纠纷;(六)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或者房屋买卖纠纷。
虚假诉讼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本文将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获得非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制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获得非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制裁。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虚假诉讼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等方面的规定。
(1)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犯罪,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获得非法利益,涉嫌犯罪的情形。
(2)犯罪主体虚假诉讼犯罪的主体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3)犯罪情节虚假诉讼犯罪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涉及金额较大的;②涉及人数较多的;③涉及多个案件或者一个案件的多个诉讼请求的;④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⑤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制裁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汇总(3篇)
第1篇一、虚假诉讼的概念及特点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以诉讼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当事人主观恶意明显: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明显的非法目的,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2. 事实虚假: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编造虚假事实,虚构诉讼请求,企图误导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
3. 违反法定程序: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如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企图误导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
4.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侵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检法虚假诉讼实施方案
公检法虚假诉讼实施方案
在公检法工作中,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虚假诉讼的实施方案,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防范和打击。
首先,要加强对诉讼主体的审核和监管。
公检法部门需要加强对诉讼主体的身份信息核实和真实性审核,确保诉讼主体的合法身份和诉讼目的的真实性。
对于存在虚假身份信息或诉讼目的不明确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虚假诉讼预警机制。
公检法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信息比对等手段,建立虚假诉讼的预警模型,及时发现和识别虚假诉讼的迹象。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虚假诉讼预警网络,提高虚假诉讼的发现和应对能力。
另外,要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对于已经发生的虚假诉讼行为,公检法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进行调查和追责,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社会舆论对虚假诉讼的谴责和抵制,形成对虚假诉讼的强大震慑力。
最后,要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宣传和教育。
公检法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布警示案例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警惕意识。
同时,要加强对律师、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辨识和处理能力,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总之,公检法部门要采取多种手段,全面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打击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浙高法[2008]362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11月18日第2067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4日以浙高法〔2008〕362号文发布)为了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促进诉讼诚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的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下列几类案件,审判中应当特别关注:(一)民间借贷案件;(二)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三)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四)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五)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第三条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谨慎审查,防范虚假诉讼:(一)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三)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四)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五)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
第四条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第五条审理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立即向庭长、院长报告,并将有关案件异常情况予以记载附卷,在每个审理环节予以警示。
打击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浪费了司法资源,还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打击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虚假诉讼的定义及危害(一)虚假诉讼的定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 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恶意提起诉讼;2.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恶意提起诉讼;3. 伪造证据,恶意提起诉讼;4. 其他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的危害1. 损害司法公正:虚假诉讼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使得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审理,损害了司法权威。
2. 浪费司法资源:虚假诉讼使得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审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3. 破坏社会诚信体系:虚假诉讼损害了社会诚信,使得当事人对诉讼制度失去信心,降低了社会诚信度。
4.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虚假诉讼容易引发矛盾,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打击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一)刑法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伪造、变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对当事人进行训诫;(2)罚款;(3)拘留;(4)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防范虚假诉讼实施方案
总之,防范虚假诉讼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法官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诉讼参与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核实、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等一系列措施和方案的综合运用,才能有效防范虚假诉讼的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其次,加强对诉讼参与主体的监督和管理也是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律师、法官等司法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为虚假诉讼提供帮助和支持,对于涉嫌串通虚假诉讼的律师和法官,应当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也要加强对当事人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合法合规。
此外,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核实也是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环节。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虚假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同时也要加强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和核实,防止虚假证言的出现,从根本上杜绝虚假诉讼的发生。
防范虚假诉讼实施方案
在当前社会中,虚假诉讼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有效防范虚假诉讼的实施,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案来加以应对。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诉讼制度的监管和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的来震慑潜在的虚假诉讼者,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刑法对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的打击与防范
刑法对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的打击与防范诉讼作为一项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和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虚假诉讼和滥用诉权现象日益增多,给司法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刑法对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进行了打击与防范。
本文将对刑法在这方面的作用展开讨论。
一、对虚假诉讼的打击与防范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提出虚假事实,制造证据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对虚假诉讼的打击与防范是刑法的任务之一。
首先,刑法对虚假诉讼进行打击。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虚假诉讼构成了欺诈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欺诈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欺骗,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方式,实际上就是在对法庭和法官进行欺骗。
因此,刑法规定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以维护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刑法对虚假诉讼进行防范。
预防胜于治疗,在防范虚假诉讼方面,刑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手段。
比如,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标准,对明知他人提出虚假诉讼而不揭发、未及时撤诉等行为,也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积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人们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和识别能力,也是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二、对滥用诉权的打击与防范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或滥用程序规定的方式提起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滥用诉权的行为。
刑法对滥用诉权同样予以打击与防范。
首先,刑法对滥用诉权进行打击。
我国刑法规定,滥用诉权构成了滥用诉讼权罪。
滥用诉讼权罪是指当事人滥用司法程序,扰乱司法秩序,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例如,恶意提起大量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无理取闹,给法庭和法官造成巨大困扰。
这些行为都会被视为滥用诉讼权,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追究。
其次,刑法对滥用诉权进行防范。
防范滥用诉权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有效的司法制度。
我国刑法对滥用诉讼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滥用诉讼权的行为界定和法律责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陕检会〔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陕检会〔2020〕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沟通,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秩序,促进社会诚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分别报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1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保障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法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本意见所称的虚假诉讼。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法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八)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十)其他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虚假诉讼罪是指以虚假事实为依据,故意提起诉讼,从而诈骗法律权利或产生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本篇文章将就虚假诉讼罪的法律定义、适用条件、刑事责任、防范措施等方面做出相关研究,旨在提高人们对虚假诉讼罪的认识水平。
一、虚假诉讼罪的法律定义我国《刑法》第为了保护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
该规定包括了虚假诉讼罪的法律定义、适用条件和刑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虚假诉讼罪是指故意诈骗、虚构事实提起诉讼,使他人承担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该罪行属于诉讼侵权行为的一种,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
二、虚假诉讼罪的适用条件《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诈骗必须是虚构的。
虚假诉讼罪所涉及的主要是一些虚构的诉讼事实,因此诈骗必须是虚构的,如果是真实的,就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涉案的诉讼必须是故意提起的。
故意是虚假诉讼罪的关键性要素之一,必须要有恶意的主观意图才能构成。
(三)虚假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诈骗他人财产或权益。
虚假诉讼表面上似乎是一种民事诉讼行为,但实际上往往是为了获取经济或其他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利益性。
三、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一)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对犯罪行为虽存在较大的危害,但是后果相对较轻的个人,可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罚。
(三)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犯罪者应当处以高额刑罚,可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虚假诉讼罪的防范措施虚假诉讼罪的危害性巨大,为了防范该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宣传教育。
加强针对虚假诉讼罪的宣扬宣传,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罪的认识水平,从而加强防范意识。
(二)加强立法。
加强针对虚假诉讼罪的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从法律上加强打击违法犯罪人的震慑力。
(三)强化司法管理。
加强司法审查,确保诉讼正确、公正审理,从源头上消灭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民法典虚假诉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正,还可能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将对民法典中关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民法典虚假诉讼法律规定概述《民法典》在总则编中明确了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并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对虚假诉讼的认定、处理和制裁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民法典中关于虚假诉讼的主要法律规定:1. 虚假诉讼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2)捏造事实,伪造证据;(3)企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非法获取利益。
2. 虚假诉讼的处理(1)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刑事责任:《民法典》第124条规定,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虚假诉讼的制裁(1)财产性制裁:《民法典》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2)行为性制裁:《民法典》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3)名誉性制裁:《民法典》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进行公开谴责。
三、民法典虚假诉讼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 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1)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明知其主张的事实不存在,仍然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
虚假诉讼知识点总结
虚假诉讼知识点总结一、虚假诉讼的定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出虚假的事实、证据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自己不正当利益的一种行为。
虚假诉讼是一种违法行为,会给当事人和司法机构带来严重的损害。
二、虚假诉讼的形式虚假诉讼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虚假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不真实,可能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比如故意要求对方支付不存在的债务或者要求返还不存在的财产等。
2. 虚假的证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真实,可能是伪造、篡改或者捏造的,以误导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
3. 虚假的陈述:当事人在庭审或者书面材料中所做的陈述不真实,可能是对事实的歪曲或者隐瞒。
4. 虚假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真实,可能是故意曲解法律规定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虚假诉讼的危害虚假诉讼对当事人和司法机构都会产生严重的危害:1. 对当事人的危害:虚假诉讼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甚至可能导致对方的无辜受害。
2. 对司法机构的危害:虚假诉讼会耗费司法机构的宝贵资源,影响司法效率,甚至可能造成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严重损害。
四、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 责任追究:虚假诉讼可能构成诉讼欺诈行为,一旦被发现,当事人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包括对其进行法律处罚或者索赔赔偿等。
2. 损害赔偿:对于因虚假诉讼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情况,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3. 诉讼费用承担:在虚假诉讼中,如果因为对方的欺诈行为导致诉讼费用增加,法院有权决定对方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
五、防范虚假诉讼的措施为了杜绝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各方应该积极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当事人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要轻易提起无根据的诉讼请求。
2. 守法诚信:当事人应该守法诚信,不要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陈述,保持诉讼诚信。
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
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编造的事实、伪造的证据或其他手段,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妨害正常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近,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罪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最新规定增加了对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力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诉讼罪的量刑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从重或者加重的标准来处罚,最高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变化意味着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更有力地保护了司法公正和正常秩序。
其次,最新规定明确了虚假诉讼行为的范围。
除了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之外,还将恶意串通、炮制虚假案情等行为纳入了虚假诉讼罪的范围。
这一改变旨在提高对各种形式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效果,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另外,最新规定加强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司法机关在处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将采取积极措施,如扣押涉案财物、限制被告人出境等,以确保案件的有效审理和被告人的处罚。
最后,最新规定还强调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和打击。
司法机关将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推动形成对虚假诉讼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总的来说,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在增加处罚力度、明确行为范围、加强打击力度和防范机制方面都有所改进。
这对于保护司法公正、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的专业能力和判断力,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虚假诉讼案件。
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
严厉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还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对虚假诉讼行为实施了严厉的法律规定。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
三、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因虚假诉讼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2)支付诉讼费用: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诉讼费用;(3)罚款: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1)警告: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警告;(2)罚款: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3)吊销执业证书: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吊销执业证书。
四、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1.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属于虚假诉讼。
虚假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伪造的证据;(2)篡改的证据;(3)虚假陈述;(4)隐瞒真实情况。
2. 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事实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事实,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属于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事实包括但不限于:(1)虚构事实;(2)隐瞒事实;(3)歪曲事实。
3. 当事人恶意串通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属于虚假诉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0.14•【字号】苏高法〔2019〕274号•【施行日期】2019.10.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的通知苏高法〔2019〕27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正确区分“套路贷”与违法放贷、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有效防范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省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套路贷”通常假借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之名,通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使其合法化,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但其本质上涉嫌违法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为正确区分“套路贷”与违法放贷、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有效防范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套路贷”的界定1.【“套路贷”的概念】“套路贷”,是指放贷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不仅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还常常假借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认等民事纠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防止虚假诉讼,出台以下规定:
一、构建虚假诉讼案件防线
1、易发生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的风险提示
虚假诉讼高危案件主要有:一、被告资不抵债的诉讼主体,尤其是其财产已经进入到法院的执行拍卖程序的案件;二、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案件;三、政府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案件;四、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经法院裁决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五、其他可疑案件。
立案庭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是以上几种类型的案件的,要有风险提示,这就严格要求在通达海系统中完成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
2、对虚假诉讼高危案件启动特殊审查程序
特殊的审查程序较其他啊一般案件而言,较为特殊复杂,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查原告身份,原告不仅仅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该特别核对原件,必要时法院应主动调查核实原告身份情况;二、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属关系;三、要审查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符合常理;四、要核实原告的诉讼证据的真假。
在立案阶段如果发现、查实是虚假诉讼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及时报告领导,严肃处理。
3、审理过程中应高度关注案件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虚假诉讼案件的一般行为特征:一、原、被告一般不亲自出面诉讼;二、经常出现数件甚至数十件证据相似得同类型案件;三、原告为使案件早日裁判,一般自称能自行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四、庭审中几乎不出现双方相互对抗场面;五、案件特别容易和解、执行。
当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疑似虚假诉讼的,则中止审理并应当将案件提交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虚假诉讼嫌疑案件进入查证程序
对于报告给审判委员会的疑似虚假诉讼案件,审判委员会授权专门的机构进入虚假诉讼的查证程序。
专门机构审查虚假诉讼的手段有:一、传唤双方当事人,要求提供以证明债权债务真实的更详细的资料和细节;二、调查证据和民事关系在本质上是否真实,有账册的调取企业的财务账册进行核实;三、调查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及相关知情人;四、其他手段。
查证结果报审委会作出决定。
二、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虚假诉讼相互串通,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使第三人权益受到侵害,该情形完全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该制度可以畅通受害人的索赔渠道。
三、贯彻虚假诉讼案件的惩处机制
虚假诉讼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通过虚假诉讼所能获取的非法利益或者达到的非法目的较之法律风险或者法律代价严重失衡。
故应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