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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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检查问责制度范本

合规检查问责制度范本

合规检查问责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效实施,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合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问责范围合规检查问责范围包括:(一)公司全体员工在合规管理方面的行为;(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在合规管理方面的行为;(三)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四)公司合规培训、考核和评估的实施情况;(五)其他应当纳入问责范围的合规管理事项。

第三条问责主体合规检查问责主体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全体员工。

第四条问责方式合规检查问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三)岗位调整;(四)解除劳动合同;(五)其他必要的问责措施。

第五条问责程序(一)合规检查发现问题时,应立即启动问责程序;(二)调查取证,查明问题原因和责任人员;(三)根据调查结果,确定问责对象和问责方式;(四)将问责结果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五)公布问责结果,并对问责对象进行教育、培训和辅导;(六)对问责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六条问责依据合规检查问责依据包括:(一)国家法律法规;(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四)合规检查结论;(五)其他应当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保护举报人合规检查过程中,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确保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对公司合规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问责制度修订本问责制度每三年修订一次,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合规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修订后的问责制度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附则本问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问责制度,确保合规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条解释权本问责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如有争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证券公司监督问责制度模板

证券公司监督问责制度模板

证券公司监督问责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完善监督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证券公司监督问责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控体系,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二、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证券公司应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最高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为独立监事。

监事会主席由独立监事担任。

第七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监督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履行职务情况,确保其合规、稳健经营;(二)审查公司财务报告,监督公司财务状况,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三)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四)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风险可控、合规经营;(五)对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决策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六)提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候选人;(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各项业务和工作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等进行审计,确保其合规、有效;(二)对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决策进行审计,确保其合法、合规;(三)对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部门及员工的业务行为进行审计,确保其合规经营;(四)对公司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审计职责。

三、问责机制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问责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公司问责制管理制度

公司问责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或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均应公平公正地进行问责。

2. 权责一致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3.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在问责过程中,既要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也要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员工改正错误。

4. 实事求是原则:在问责过程中,要全面了解情况,避免主观臆断,确保问责的准确性。

第二章问责范围第五条以下行为属于问责范围:1. 工作失职: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造成不良后果。

2. 泄露公司秘密: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

3. 弄虚作假:在报告、统计、考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4. 违规操作:违反公司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

5.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

6.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六条问责程序如下:1. 发现违规行为: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给上级或相关部门。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报告,公司领导层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

4. 问责处理: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工作人员问责制度范本

企业工作人员问责制度范本

企业工作人员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计划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为公司所有决策、研发、生产、品质、采购、仓管、车间、销售、技术维修服务、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的主要原则1、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履行责任。

2、实事求是的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被问责人的行为进行评价,避免主观臆断和冤假错案。

3、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被问责人必须公平对待,实行同工同责,避免歧视和不公平现象。

4、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被问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进工作,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5、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任追究,激励公司人员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同时对公司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避免滥用权力和不作为。

第二章问责程序第六条问责程序分为初步调查、正式调查、问责决定、问责执行和问责结果反馈五个阶段。

1、初步调查:对被问责人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正式调查。

2、正式调查:对被问责人的行为进行详细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是指在集团公司中,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防止有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并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明确责任范围: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义务等明确规定,明确他们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2.建立责任追究程序:制定公司内部的问责程序,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流程和标准,确保问责的公正和透明。

3.设立问责机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问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调查、审理和决定责任追究事宜,确保问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建立问责标准和指标:制定明确的问责标准和指标,对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量化评估和判断,确保问责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5.实施问责措施:一旦发现有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警告、处罚、降职、调岗、辞退等,确保责任人员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6.健全问责记录和档案: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问责记录和档案,详细记录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和相关问责决定,以备后续查阅和追溯。

总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公司内部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对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问责制度[001]

公司问责制度[001]

********有限公司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8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增强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下属各子公司高管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促使其恪尽职守,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执行力,保证管理运行顺畅和规范,根据《888监察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问责制是指对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高管在其所管辖的单位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一)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包括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正副职、员工等。

(二)子公司高管:包括所有由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助理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持股的公司并由集团公司选派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助理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参照本制度启动问责程序,并按规定报送出资人进行问责。

(四)其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问责的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决策、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和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子公司高管的所有个人履职行为。

第五条问责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监察组为问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问责程序启动、问责调查组织、责任追究提议、处罚执行及整改跟进等工作。

第六条问责原则(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问责对象一旦出现失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集团公司、业务单元、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各部门或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二)权责一致原则问责对象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对于只行使权力而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关人员要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本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本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水平和效益,建立健全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原则第二条集团公司各级职能部门和岗位应自觉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对失职失责、不作为和执行不力等问题进行追究和问责。

第三条责任追究要坚持明责、实责、问责、严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实行一岗双责、一岗双责,绝不姑息纵容。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范围和方式第四条集团公司追究责任的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所有工作人员。

第五条追究责任方式包括警告、诫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调岗换届、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六条追究责任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

第七条追究责任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收集证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集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口头证言、相关资料等,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

2.调查核实:成立调查组,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核实调查,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留下书面记录。

3.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意见报告。

4.加强事后整改: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5.追究责任:根据追究责任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并根据需要进行公告通报。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标准和依据第八条追究责任的标准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追究责任。

2.过失行为: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根据责任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3.不作为行为:对于明知存在问题却不采取行动、不作为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

4.执行不力行为:对于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工作无法有效完成的行为,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问责措施的适用原则第九条问责措施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岗双责:对于兼任多个职位的人员,可以根据其不同职责和重要程度,分别追究责任。

2.认定责任人的职级高低、岗位重要性、过失程度等,作为问责措施适用的重要依据。

企业高管人员问责制度

企业高管人员问责制度

公司高管人员问责制度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对公司高管人员在大额度资金运作、公司重要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把问责与效能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行程序化管理,建设现代化管理团队,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伤害,特制订本制度。

一、问责范围公司高管人员: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二、问责内容1、销售目标完成情况;2、生产目标完成情况;3、重要管理目标完成情况;4、财务风险或损失;5、重大质量事故;6、重大安全事故;7、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三、问责方式1、批评或公开道歉:在全体干部大会上公开批评或在全体干部大会上公开道歉。

2、降薪: 降低基本薪酬1—3个等级,六个月或十二个月。

3、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向董事会提出针对高管人员的其他问责建议,包括降职、免职等措施。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向董事会提出针对总经理的其他问责建议,包括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问责(一)分管销售的高管问责1、半年问责①上半年销售目标完不成7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②上半年销售目标完不成50%的应予降薪。

2、全年问责①全年销售目标完不成8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②全年销售目标完不成60%的应予降薪;③全年销售目标完不成50%的,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二)分管生产的高管问责1、半年问责①上半年生产目标完不成8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②上半年生产目标完不成60%的应予降薪。

2、全年问责①全年生产目标完不成9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②全年生产目标完不成70%的应予降薪;③全年生产目标完不成60%的,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三)分管履约、技术、管理的高管问责1、半年问责①上半年重要管理目标完不成8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②上半年重要管理目标完不成60%的应予降薪。

公司问责制度

公司问责制度

********有限公司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8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增强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下属各子公司高管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促使其恪尽职守,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执行力,保证管理运行顺畅和规范,根据《888 监察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问责制是指对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高管在其所管辖的单位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一)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包括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正副职、员工等。

(二)子公司高管:包括所有由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助理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持股的公司并由集团公司选派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助理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参照本制度启动问责程序,并按规定报送出资人进行问责。

(四)其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问责的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决策、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和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子公司高管的所有个人履职行为。

第五条问责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监察组为问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问责程序启动、问责调查组织、责任追究提议、处罚执行及整改跟进等工作。

第六条问责原则(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问责对象一旦出现失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集团公司、业务单元、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各部门或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二)权责一致原则问责对象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对于只行使权力而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关人员要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内部问责制度

内部问责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分公司负责人(以下统称“问责对象”)的问责。

第五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3)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4)追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内部问责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相结合,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

第二章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一)信息披露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三)应披露信息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四)对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的;(五)对同一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的;(六)未在法定期限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七)未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违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机构投资者或调研机构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八)在其他公共传媒或网络新媒体披露的信息先于公司指定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或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的;(九)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当,导致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泄露或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内幕交易的;(十)未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的;(十一)未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通过流程报送重大信息的;(十二)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或不实材料的;(十三)其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度解读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度解读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咼级管理人员冋责制度(2010年4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畐9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第七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据审计报告上报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试行)条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试行)条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法》、《监察法》、《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需按《公司章程》之规定规范运作。

第三条公司推行问责制,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范围第六条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具体为分管的主要工作目标年度预算达成率低于80%;(五)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九)对所管理的部门发生严重腐败现象及违法乱纪行为和失职、赎职等情形,负有领导责任的;(十)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十一)因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十二)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监督与问责管理制度

监督与问责管理制度

监督与问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高效管理,建立健全监督与问责管理制度,规范各级员工的行为和履职,提高组织运作的透亮度和效能。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具体订立。

1.3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2.1 监督:指对企业各级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执行情况、行为表现、职责履行、诚信行为等进行监督和评估的活动。

2.2 问责:指对工作职责不明确、不落实、失职、渎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的措施。

2.3 管理层:包含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等企业内部的领导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条内部监督机构3.1 企业设立内部监督机构,由监督与问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3.2 内部监督机构负责订立监督与问责措施、收集监督信息、调查违纪行为、订立处理方案和推动执行。

3.3 监督与问责管理部门由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部门设立监督员和调查员,具体职责由内部监督机构订立。

第四条外部监督机构4.1 企业设立外部监督机构,由董事会负责监督。

4.2 外部监督机构定期收集企业运营情况,检查内部监督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方案。

4.3 外部监督机构由董事会任命专职或兼职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企业内部运作,及时发现和矫正问题。

第三章监督与问责程序第五条监督程序5.1 内部监督部门收集监督信息,包含员工投诉、违纪举报、工作汇报等,对信息进行初步核实。

5.2 监督信息经初步核实后,由内部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可以采取访谈、取证、检查等方式取得相关证据。

5.3 调查完成后,内部监督部门将调查结果报告给董事会和相关部门,由企业管理层依据调查结果决议下一步处理措施。

第六条问责程序6.1 内部监督部门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应证据,对涉嫌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问责。

6.2 问责措施包含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改正、降职、停职、辞退等,依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决议。

公司问责制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问责制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1.1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

1.3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3.1 法律法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1.3.2 公平公正原则: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

1.3.3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促进员工自我约束。

1.3.4 透明公开原则:问责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员工权益。

二、问责范围2.1 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2.2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的;2.3 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2.4 发生重大投诉、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2.5 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2.6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的;2.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问责程序3.1 举报与调查3.1.1 任何员工、客户或社会公众均可向公司举报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3.1.2 举报材料应包括举报人信息、被举报人信息、具体事实、证据等。

3.1.3 公司接到举报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

3.2 责任认定3.2.1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对被举报人的行为进行认定。

3.2.2 责任认定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3.3 责任追究3.3.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措施。

3.3.2 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4 申诉与复查3.4.1 被问责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出申诉。

3.4.2 公司应成立申诉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和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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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二〇一〇年四月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据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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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7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问责制度
二〇一〇年四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
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
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
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
主席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第七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
情况。

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
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
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据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如出现第九条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规范运作;
(二)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职责的,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四)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五)违反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持股变动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
(七)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九)泄露了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十一)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二)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四)依照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问责形式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奖金或工资;
(四)限制股权激励;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严重程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权限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一半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对管理层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
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
问责指导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
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其他两名监事联名提出。


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职工监事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由问责指导
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
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
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
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
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问责指导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
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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