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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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建[2008]9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培训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登记、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公益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企业考核内容

第六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及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从事项目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八条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甲级勘察、设计或甲级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二)企业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

(三)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承担或负责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企业应具有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具有国家注册资格和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的企业应具有注册规划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分阶段管理的企业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对注册执业人员的要求。

第九条项目管理企业考核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业务开展的情况报告;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高级技术专业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名册及其注册执业证书、中高级技术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项目管理体系等有关制度性文件。

第十条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企业,经考核通过的由省建设厅在其资质证书副本增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

第三章项目管理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由委托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立项决策阶段

1、组织进行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立项报批;

2、协助委托方选择咨询单位,签订咨询合同,下达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任务书,并对咨询企业的编制工作进行检查、管理;

3、代表委托方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

(二)设计管理

1、参与选择勘察设计企业,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2、负责编制并下达设计任务书;

3、协助委托方及时向设计企业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及外部条件的证明;

4、监督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及对设计企业进行管理;

5、代表委托方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审设计文件;

6、如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同时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专项工作时,除完成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协助委托方完成上述第1至4项工作,并负责代表委托方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审设计文件。

(三)前期准备阶段

1、代表委托方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批;

2、办理水、电、供热、煤气、天然气、通信的手续;

3、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协调;

4、建设场地“四通一平”的落实;

5、监理企业的确定;

6、施工企业的确定及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四)采购管理

1、进行整个项目的合同体系策划,制定采购计划;

2、招标代理企业的选定;

3、对招标代理企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4、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5、负责采购合同的管理;

6、也可以完成招标代理的全部工作。

(五)项目实施阶段

1、负责组织协调设计企业在工程实施阶段的配合工作;

2、负责代表委托方与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等部门的联系工作;

3、监督监理合同的履行;

4、审查承包商提供的试车报告,并组织人员进行见证试车;

5、审查承包商的竣工验收报告,并代表业主组织竣工预验收;

6、代表委托方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竣工资料并办理备案手续;

7、协助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并配合结算审计工作;

8、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如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可同时承担该项目的监理工作,也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的造价咨询的专项工作。

(六)项目文档管理

1、建设项目实施时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保存,在项目竣工时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整理完好归档移交业主。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申请立项、上报批复文件、各种证件文本、施工技术资料、合同文本、设备材料的资料、运行技术准备、竣工文件及涉外文件等。

2、对于项目管理企业同时又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专项业务时,各专项业务的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应严格按照有关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规定执行。

(七)项目后评价阶段

项目竣工后,向委托方提交从项目立项决策、项目物资采购、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生产运行、项目经济等方面的后评价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报告。

(八)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委托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委托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且该业务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则该工程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业主不得直接委托。

第十四条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上,项目管理企业不得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施工承包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企业经委托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承接项目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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