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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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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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人社农发[2014]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4.11.18【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4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6号)的规定,现就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被征地人员落实保障方案的拟订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以下简称“落实保障方案”)。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和文号。

(二)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三)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组(以下简称“被征收单位”)。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数(以下简称“被征地人数”),具体为:被征地人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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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8]2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用人单位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明确的“从2018年至2020年在全国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相关要求,现就在本市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通过“护航行动”,推动本市全面、规范实施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政策,努力实现符合申领条件的用人单位全覆盖,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成本,为持续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兜牢民生底线与助力发展并重。

既要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的基本功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兜牢民生底线,又要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支持,降低成本,助力发展。

(二)坚持精准帮扶和全面落实并行。

既要继续加强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政策支持,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专技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专技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8]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5.24【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2号)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本市试点开展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遵循职业教育特点以及中专技校教师的专业特征和成长规律,坚持产业发展方向就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方向,建立符合教师职业特点、序列完善的中专技校教师职称制度,设立正高级职称,拓宽中专技校教师职业发展空间,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本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正高级职称的评聘,坚持立德树人、以人为本,遵循中专技校教师的专业特征和成长规律,提高教师的专业地位,促进教师全面发展;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培育教书育人的模范、学科教学的专家、教育研究的带头人、校企合作的示范者、专业发展的引领者。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03
•【字号】黄府办发〔2016〕059号
•【施行日期】2016.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
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黄府办发〔2016〕059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协助行政、司法(人民/社会团体)事务目录清单(2016年2.0版)》和《黄浦区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2.0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附件1:。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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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2008―2009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0]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0.02.03【实施日期】2010.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2008-2009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沪公局发[2010]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先进,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市综治领导小组决定,评选2008-2009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一)打击(包括侦察破案、扫黄打非、禁毒缉毒、排查整治等);(二)防控(包括“110”接处警、巡逻盘查、社区警务、防火防爆防治安灾害、治保调解、群防群治、义务巡逻、物业参与、企地共建、社区科技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等);(三)管理(包括特殊行业、集市管理、重点单位保卫、物品管理、出租屋管理和来沪人员、社区青少年、重点人口教育管理等);(四)建设(包括领导责任制、目标责任制、法规制度、组织机构队伍、经费投入、培训指导等);(五)教育(包括法制和综治工作宣传教育、司法调解、见义勇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综治工作调研等);(六)改造(包括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吸毒人员和其他重点人员帮教工作等);(七)维稳(包括信访接待、排查化解矛盾、突发事件处置、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等);(八)平安建设(包括平安建设实事项目、基层平安创建工作等)。

同时,参照2009年度《上海市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实施细则》的相关指标内容进行推荐评选。

上海大事记(2009年3、4月)

上海大事记(2009年3、4月)

上海大事记(2009年3、4月)作者:来源:《上海党史与党建》2009年第06期三月1日,市委举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动员会议。

2日,韩正在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2009年春季班开学典礼上作专题报告,分析了当前上海发展所面临的问题、瓶颈和困难,并介绍当前措施和长远发展思路。

1日至5日,第19届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在本市举办。

3日至13日,上海代表团参加全国“两会”。

与会代表、委员在会议期间与全国各地的代表、委员们共商国是,共谋国策,共克时艰,履行了崇高的使命和职责。

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习近平与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代表团代表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8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举行“政协委员谈上海世博会”专场中外记者会。

9日,上海世博会组委会在北京举行世博会筹办情况通气会。

11日,国家卫生部与上海市政府共建共管在沪卫生部管理医院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建设第二军医大学签约仪式在京举行。

12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联合主办的王瑛同志先进事迹报告团在沪举行专场报告会。

市委书记俞正声、市长韩正要求全市开展学习和宣传王瑛同志先进事迹活动。

1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界定标准,并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鼓励优惠。

14日、17日,俞正声、韩正等市领导分别前往黄浦区、闸北区调研旧区改造工作。

16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十一届全国人大=次会议、全国政协十一届=次会议精神。

18日,本市召开推进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20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上海市平安建设推进大会”,会上推出了今年上海平安建设的十项实事。

21日,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I心在北外滩航运服务集聚区开工。

中心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将围绕航运交易的核心功能,形成以航运办公为主、兼有综合商业配合的多功能商务社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1.21•【字号】沪人社福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为做好两部文件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三、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即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缴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沪人社专〔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2023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和中级职称(馆员)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初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实行聘任制,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聘任办法(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自主开展聘任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档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上海市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委会”),分别负责本市档案系列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和馆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相关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评选2007-2008年度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杰出工作者、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人社公[2008]2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12.26【实施日期】2008.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评选2007-2008年度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杰出工作者、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沪人社公〔2008〕28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人事局,驻沪部队、武警总队计划生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积极探索上海特大型城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路子,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总量调控目标,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社会稳定和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推动上海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决定联合开展2007~2008年度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杰出工作者、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以下简称“先进集体”、“杰出工作者”、“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市和区(县)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乡、镇和街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沪部队和武警总队团以上单位。

2、杰出工作者、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本市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级党政负责同志及其他有关人员。

局级(含)以上干部以及近两年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本次评选。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沪人社力〔2023〕452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市就促中心,市人才中心,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制度的重要内容。

为做好2023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流动管理司《关于做好2023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报统计工作(一)统计范围和对象1.本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主要包含市区两级就业促进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及综合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

2.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主要包含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统计内容1.各部门对照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全面统计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和业务情况,准确反映招聘、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培训、人才资源测评、猎头服务、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业态状况。

统计报送的内容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LM1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况》(LM2表)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经营情况表》。

(附件2-5)2.各部门要加强对规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信息统计,及时建立健全规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目录清单,汇总本辖区内规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收入、税收等相关数据。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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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表彰2010―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2]1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2.02.22【实施日期】2012.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表彰2010-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沪公局发〔2012〕13号)各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近两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政法、综治干部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委精神,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扎实推进平安建设,实现了治安状况良好、市民心齐气顺、社会平稳有序的工作目标,为上海经济稳步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市综治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授予浦东新区潍坊街道等177个单位“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称号;授予乔军海等178名同志“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扎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再立新功。

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政法、综治干部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模范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社会发展脉搏,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为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附件:荣获2010-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荣获2010-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先进集体(175个)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沪东新村街道花木街道陆家嘴街道东明路街道洋泾街道高东镇航头镇申港街道周家渡街道浦兴路街道书院镇南码头路街道新区司法局徐汇区枫林街道田林街道长桥街道龙华街道天平路街道区司法局徐汇公安分局徐家汇派出所长宁区新华路街道华阳路街道周家桥街道北新泾街道程家桥街道区综治办普陀区宜川路街道长风新村街道长征镇普陀公安分局工商普陀分局上海华敏储运有限公司(普陀区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闸北区共和新路街道大宁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彭浦镇区委政法委铁路上海站地区管委办虹口区广中路街道曲阳路街道凉城新村街道虹口公安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教育局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长白新村街道五角场街道新江湾城街道杨浦公安分局工商杨浦分局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小东门街道五里桥街道淮海中路街道区综治办上海青艺滑稽剧团外滩街道宁波路居委会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区综治办静安公安分局宝山区友谊路街道月浦镇杨行镇罗泾镇庙行镇区法院立案庭宝山公安分局顾村派出所闵行区虹桥镇马桥镇浦江镇华漕镇区综治办闵行公安分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应急联动中心嘉定区真新街道菊园新区嘉定工业区南翔镇区综治办工商嘉定分局金山区石化街道枫泾镇金山卫镇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松江区中山街道岳阳街道小昆山镇泗泾镇新浜镇佘山镇青浦区赵巷镇青浦公安分局工商青浦分局区司法局香花桥司法所夏阳街道仓桥居委奉贤区金汇镇奉城镇南桥地区综治委奉贤公安分局庄行镇西校村海湾镇五四社区中港居委崇明县绿华镇竖新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沪人社专〔2023〕227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2023年7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名称分别为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高级审计师采取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合格期内可以参加评审),正高级审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高评委”)分别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

高评委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审计局相关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等关于开展“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人社职[2011]31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4.07【实施日期】2011.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沪人社职(2011)31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团委、教育局、经济信息化委,国资委,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根据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和培养优秀技能型人才,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家单位联合组织开展“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提升职业技能,服务转型发展”为主题,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大力培养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营造社会争学技术、比拼技能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机构“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委会,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组成(见附件)。

组委会是全市竞赛活动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竞赛活动的总体策划、整体推进与项目审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09)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09)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静府办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二○○九年四月八日静府办发[2009]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现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通知规范使用机构简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府办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发改委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区商委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区建交委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科委上海市静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人口计生委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国资委上海市静安区监察局区监察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上海市国家安全局静安分局安全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区司法局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保局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区审计局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区教育局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局区卫生局上海市静安区文化局区文化局上海市静安区体育局区体育局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区环保局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规土局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房管局上海市静安区旅游局区旅游局上海市静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区民防办上海市静安区金融和专业服务业办公室区金融办上海市税务局静安分局税务静安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工商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质量技监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食药监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区信访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地区工作办公室区地区办上海市静安区档案局区档案局上海市静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编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区府台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区府民宗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区府侨办上海市静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区综治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区防邪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区府政研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区府法制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区府外事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区府合作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府机管局上海市静安区统计局区统计局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区科协上海市静安区投资服务办公室区投资办上海市静安区红十字会区红十字会上海市静安区物价局区物价局上海市静安区经济委员会区经委上海市静安区粮食局区粮食局上海市静安区信息化委员会区信息委上海市静安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静安区地震办公室区地震办上海市静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集资委上海市静安区公务员局区公务员局上海市静安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区医保办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区社团局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人防办上海市静安区残疾人联合会区残联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局区市政配套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4.04•【字号】沪人社专〔2023〕88号•【施行日期】202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2023年4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章申报范围第四章评审条件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七章附则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服务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中的专业作用,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高质量发展,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工作者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选拔与激励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印发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和《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条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

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相关处室,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

第三章申报范围第四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服务或社会治理相关工作,并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在职人员。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沪人社专〔2023〕113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4月26日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2023年本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管人才,坚持稳中求进,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以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为重点,牢牢把握服务现代化导向、高层次导向、国际化导向、超常规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工程项目示范引领,狠抓政策落地见效,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充分发挥人社部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职能作用1.统筹谋划推进专业技术人才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以及本市人才工作会议有关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实人社部门职责任务。

2.支持行业产业人才发展。

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坚持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支持三大先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引育留用人才,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重大战略要求,出台更加积极、更加有效、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做好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的试行意见【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人社福[2013]69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4.12.30【实施日期】2014.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做好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的试行意见(沪人社福〔2013〕693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总工会:为加强本市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建设,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加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力度,提升职工的安全防范、依法维权和遵纪守法意识,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做好本市工伤预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民生为本、安全为先”的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的工作要求和“专业运作、规范管理、审慎稳妥、逐步推开”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等管理措施,推进本市工伤预防工作有效开展。

二、工作目标(一)强化政府工伤预防的监管责任,明确工伤预防的目标任务和管理要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形成以用人单位为责任主体、职工普遍参与的工伤预防基本格局,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

(二)加大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和征缴监管的力度,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在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有效发挥浮动费率对用人单位的制约和激励功能,强化费率机制在工伤预防中的积极作用。

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虹人社〔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通知虹人社〔2019〕24号局机关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及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要求,并贯彻落实区委《关于调整虹口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精神,调整我局为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成立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蔡正茂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文东蕾党组副书记高裕松副局长李敏副局长成员:周丽萍办公室主任齐子晋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汪烨琼组织人事科科长宫拯劳动关系科科长马征职业能力建设科科长赵军军就业促进科副科长沈佳立社会保障科副科长钟向阳区就业促进中心党总支书记王国栋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高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孙勇区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陈丽萍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胡青琦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中心主任孙蕙秀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为深入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三个工作小组:日常协调联络组、台帐材料收集和线索研判组、宣传舆情信息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联络组工作;监察仲裁管理科牵头负责,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关系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就业促进科、社会保障科共同承担台帐材料收集和线索研判组工作;组织人事科负责宣传舆情信息组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在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本市用人单位享受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青年大学生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中止发放,补贴期限保留,发放时间顺延;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实际缴费额度按原比例计算。

三、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就业创业见习期限及生活费、带教费补贴期限顺延。

对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基地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密切联系基层的意见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密切联系基层的意见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密切联系基层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普人社〔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密切联系基层的意见为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推动大调研常态化制度化,增进区人社局领导与各街镇、重点园区(企业)的沟通联系,全力支持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现就区人社局领导密切联系基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分工联系制度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带领工作团队负责联系2-3个街镇,并在此基础上,增加10家重点园区(企业)作为联系对象。

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分工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街镇、重点园区(企业)的联系沟通,了解各街镇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街镇、重点园区(企业)在就业创业、人事人才、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等人社各领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升人社部门治理水平,更好地服务普陀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联系分工两年轮换一次。

二、完善工作调研制度结合区委大调研工作要求,把密切联系基层与谋划人社事业发展、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经常性地开展基层调研活动。

每位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联系分工,每季度要安排到所联系的街镇、重点园区(企业)开展调研,调研内容包括人社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要人社政策举措落实情况、需要人社局协调解决的事项、对人社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方面内容。

同时,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根据联系分工,结合分管工作,不定期赴街镇、重点园区(企业)进行专项工作调研。

局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做好局领导调研活动的承办工作。

三、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区人社局每季度组织一次街镇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通报交流阶段性工作成果,听取街镇工作意见建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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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表彰2010―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2]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表彰2010-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沪公局发〔2012〕13号)
各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近两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政法、综治干部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委精神,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扎实推进平安建设,实现了治安状况良好、市民心齐气顺、社会平稳
有序的工作目标,为上海经济稳步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市综治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授予浦东新区潍坊街道等177个单位“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称号;授予乔军海等178名同志“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扎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再立新功。

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政法、综治干部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模范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社会发展脉搏,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为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荣获2010-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务员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荣获2010-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先进集体(175个)浦东新区
潍坊新村街道
沪东新村街道
花木街道
陆家嘴街道
东明路街道
洋泾街道
高东镇
航头镇
申港街道
周家渡街道
浦兴路街道
书院镇
南码头路街道
新区司法局
徐汇区
枫林街道
田林街道
长桥街道
龙华街道
天平路街道
区司法局
徐汇公安分局徐家汇派出所
长宁区
新华路街道
华阳路街道
周家桥街道
北新泾街道
程家桥街道
区综治办
普陀区
宜川路街道
长风新村街道
长征镇
普陀公安分局
工商普陀分局
上海华敏储运有限公司(普陀区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闸北区
共和新路街道
大宁路街道
芷江西路街道
彭浦镇
区委政法委
铁路上海站地区管委办
虹口区
广中路街道
曲阳路街道
凉城新村街道
虹口公安分局
区绿化市容局
区教育局
杨浦区
延吉新村街道
长白新村街道
五角场街道
新江湾城街道
杨浦公安分局
工商杨浦分局
黄浦区
南京东路街道
小东门街道
五里桥街道
淮海中路街道
区综治办
上海青艺滑稽剧团
外滩街道宁波路居委会静安区
南京西路街道
区综治办
静安公安分局
宝山区
友谊路街道
月浦镇
杨行镇
罗泾镇
庙行镇
区法院立案庭
宝山公安分局顾村派出所
闵行区
虹桥镇
马桥镇
浦江镇
华漕镇
区综治办
闵行公安分局
区城市综合管理应急联动中心嘉定区
真新街道
菊园新区
嘉定工业区
南翔镇
区综治办
工商嘉定分局
金山区
石化街道
枫泾镇
金山卫镇
金山工业区管委会
区司法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松江区
中山街道
岳阳街道
小昆山镇
泗泾镇
新浜镇
佘山镇
青浦区
赵巷镇
青浦公安分局
工商青浦分局
区司法局香花桥司法所夏阳街道仓桥居委
奉贤区
金汇镇
奉城镇
南桥地区综治委
奉贤公安分局
庄行镇西校村
海湾镇五四社区中港居委崇明县
绿华镇
竖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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