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团体申报指南(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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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受理部门: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咨询电话:6627588●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得低于3万元);(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申请筹备成立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均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具体程序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材料;(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向发起人发同意筹备成立文件;(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4)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6)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填报登记表格后,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7)社会团体成立后,应在民政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注册流程

社会团体注册流程

社会团体注册流程社会团体注册流程社会团体是指由社会公众自愿组织,独立于国家、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具有特定目标和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

社会团体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如果你也有志于发起一个社会团体,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了解一下社会团体的注册流程吧。

第一步:确定组织形式和名称作为发起者和组织者,你需要首先确定组织的基本形式,比如是以协会的形式还是以基金会的形式。

接着,你需要为你的组织取一个合适的名称,这个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也要与已有的组织名称区别开来。

第二步:筹备材料准备在正式进行注册前,你需要准备一些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组织章程:详细描述组织的宗旨、任务以及内部管理机构和程序等内容;2. 发起组织成员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文件;3. 注册资金证明:组织成员的捐款证明或者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4. 场地租赁或使用证明:证明组织有一个合法的办公场所;5. 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第三步:登记注册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你需要前往当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具体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所有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申请;2. 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将对你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组织章程、资金证明等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核查;3. 公示和听证:经审核合格后,相关部门会将你的申请公示一段时间,并有可能组织听证会,采集社会各界对你组织申请的意见和建议;4. 发放证书:如果经过公示和听证没有异议,相关部门将发放注册证书和相关的法人证明给你的组织。

第四步:组织运营获得了社会团体注册证书后,你的组织已经具备了合法性,可以开始正式运营了。

你需要建立组织的内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开展相关的公益活动。

同时,你也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保持与相关部门的良好沟通和合作。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川民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内部运行,强化法人治理机制,推动提升依法自治、诚信自律的能力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研究制订《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23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换届工作机构第三章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第四章换届筹备第五章换届选举程序第六章罢免、终止、辞职和届中增补第七章纠纷处置第八章附则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换届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社会组织换届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当社会组织理事会任期届满时,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其负责人,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备案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四川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换届工作。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换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前提下,社会组织已在章程中对换届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尊重会员、理事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理事的意愿。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作为捐助法人,换届还应充分考虑捐赠人、发起人(举办者)的意愿。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再次统计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和党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再次统计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和党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再次统计社会组织党建情况
和党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7.08.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再次统计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和党员
基本信息的通知
各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脱钩试点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民政厅直管的社会组织:
为全面准确掌握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脱钩试点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民政厅直管的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建工作“两个覆盖”情况,省民政厅办公室决定再次对直接登记全省性社会组织、脱钩试点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民政厅直管的社会组织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情况和负责人(会长或理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基本信息进行统计。

请各有关社会组织高度重视,认真填写《社会组织党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社会组织党员花名册》(附件2)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务必于8月15日前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附件:1、社会组织党建基本情况登记表
2、社会组织党员花名册
地址: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15号邮编:610061
******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附件1:社会组织党建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2:社会组织党员花名册。

如何在民政部门注册社会团体

如何在民政部门注册社会团体

如何注册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一、筹备阶段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领取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一)必要的咨询1、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申请筹备社团提交的材料1、筹备申请书。

其内容包括:(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

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

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5、发起人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都走那些程序到当地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在民政局社团管理科一、成立登记(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且本行业覆盖面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省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什么1、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建社会团体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要求社团提交以下备案材料: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号备案表、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1、筹备申请书;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表1,编号:1201);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4、活动资金的验资报告;5、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表2,编号1205);7、章程草案(依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样式起草);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领导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相关规定,民政厅将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1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领导机构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指导、督促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填报年报年检材料,对社会组织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各社会组织要及时如实填报年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报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民政厅。

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和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及全省性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民政厅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社会组织年报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

对于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民政厅将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年度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均应提交纸质资料。

民政厅将对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组织加盖年检年报专用印章。

未按规定提交纸质资料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未加盖年检年报专用印章的,均视为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或接受年度检查。

对不如实填报或未按期报送年报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民政厅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年检须知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须知3.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检年报须知4.四川省慈善组织(基金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项目统计表(2021年度)5.四川省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用表各一张)四川省民政厅2022年3月31日。

社会团体注册流程指南修订版

社会团体注册流程指南修订版

社会团体注册流程指南修订版一、前言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成立和活动,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社会团体。

本指南旨在为拟设立的社会团体提供注册流程的指导,为社会团体注册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以便更好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社会团体注册条件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等条件。

2. 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3. 有固定的住所和必要的财产。

4.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社会团体注册流程1. 筹备阶段1.1 确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等基本信息,编制筹备计划。

1.2 组建理事会或董事会,明确各成员职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3 筹集注册资金,确保有足够的财产开展活动。

2. 提交申请材料2.1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

2.2 提交章程草案,明确社会团体的组织结构、负责人选举方式等。

2.3 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

2.4 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

3.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核实。

4. 取得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取得登记证书后,即取得法人资格。

5. 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开展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章程规定进行。

四、注意事项1. 社会团体在注册过程中,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社会团体在开展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3. 社会团体应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修订历史1. 2023年1月1日,发布初始版本。

2. 2023年2月1日,进行修订,完善部分内容。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川民发〔2014〕165号•【施行日期】201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的通知川民发〔2014〕165号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州)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省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活动日益频繁、合作项目日趋增多、合作领域日渐拓展,为规范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联盟、基金会、研究院(所、中心)等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或慈善组织及其驻华代表机构。

二、合作界定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活动,包括合作举办会议、培训和开展考察、交流、学术研讨等短期性活动,或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承办会议、培训、考察、交流、学术研讨等短期性活动,接受资金援助、物资捐助但不开展后续项目合作等。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项目,包括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援助、资金捐助、技术咨询和人员服务,单独或共同开展项目(含课题研究),以及其他虽未接受资金援助或物资援助,但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基于共同目标,共同协作实施项目(含课题研究)等。

三、报告事项(一)事前报告。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活动,要提前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项包括:主协办单位、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参与人员、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等情况。

合作活动情况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

社会团体成⽴登记指南(直接登记)社会团体成⽴登记指南(直接登记)⼀、直接登记的范围成⽴⾏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团体由发起⼈或发起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将其意见作为社会团体直接登记审批的参考依据。

⾏业协会商会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的精神,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从业⼈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本⾏业具有⼀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影响⼒的社会组织(参照国民经济⾏业分类xx.06.30发布)。

科技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然科学和⼯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是指满⾜城乡社区居民⽣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区)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审查申请时,⼴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团队进⾏评估。

⼆、应当具备的条件1.申请⼈是本省⾏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法⼈组织;2.⾏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应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办公服务场所使⽤⾯积不低于150平⽅⽶;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作⼈员(3名以上),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注册资⾦不低于30万元,科技类社会团体注册资⾦不低于30万元,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注册资⾦不低于5万元;7.有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三、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名称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政区划、主要的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并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致,准确反映其特征;跨⾏政区域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冠以与所跨⾏政区域相⼀致的地域名称。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18日)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精神,联系四川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按照《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非〔2005〕13号)文件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应由各级社会团体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核销。

三、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设立收费项目应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6〕13号)规定执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

收费时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和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6•【字号】川办发[2000]63号•【施行日期】200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6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二000年七月六日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老龄工作管理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将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职能交给省妇联。

(三)转变职能。

1、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定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和咨询服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将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婚姻及儿童收养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民政工作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二)负责管理全省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境外人员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指导、监督市(地、州)、县(市、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社团登记备案申请书(民政局模板)

社团登记备案申请书(民政局模板)

社团登记备案申请书(民政局模板)
申请人信息: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通讯地址:
- 联系
- 电子邮箱:
一、申请社团登记备案的目的和依据:
本申请书是根据《社团法》和《社团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

希望通过登记备案,使社团获得合法身份,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承担义务。

二、申请社团登记备案的内容:
1. 社团名称:(请填写社团的全称)
2. 社团性质:(请填写社团的性质,例如学术研究、公益慈善、文化艺术等)
3. 社团宗旨:(请简要描述社团的宗旨和目标)
4. 社团活动范围:(请说明社团主要从事的活动范围)
5. 社团成立时间:(请填写社团成立的具体日期)
6. 社团组织形式:(请填写社团的组织形式,例如协会、研究
所等)
7. 社团组织机构:(请填写社团的组织机构,例如理事会、秘
书处等)
8. 社团章程:(请附上社团章程的复印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1. 申请登记备案表(附件1)
2. 社团章程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个人事项声明书(附件2)
以上是本申请书的内容,请阁下批准并予以备案。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注意:请将所有申请材料连同本申请书一起提交,谢谢合作!附件:
1. 申请登记备案表
2. 法定代表人个人事项声明书。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四川省民政厅将对省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开展2018年度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所辖社会组织按时进行年度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和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为认真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对2018年度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实行网上填报与窗口受理相结合的改革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报告、年度检查的对象范围年度报告: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

年度检查: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但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

二、年度报告、年度检查的时间地点年检时间:2019年6月20日至7月31日年检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厅年检窗口。

三、年度报告、年度检查网上填报地址四川省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网上填报系统,链接http://221.237.160.200:8082/scsxcms/member/shzzLogin.jspx,用户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123456,登录后自行修改,系统于6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开放。

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程序

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程序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1.社会团体筹备核准按照名称核准→筹备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下达同意筹备批复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组织。

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鲁”、“齐鲁”等字样;④拟任负责人(秘书长及以上职务)在业务上具有代表性、权威性;⑤有固定的住所;⑥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及可行性报告。

②发起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等。

③发起人在本行业、产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相关资料。

包括发起人的生产规模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研究成果、相关著作等。

名称核准办理流程:①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筹备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筹备申请书。

主要包括成立的理由,宗旨和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住所、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章程草案等情况,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等。

该申请书由发起人签署。

发起人为单位的,由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发起人一般为3-7个。

②业务主管单位关于筹备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审查意见。

主要包括对该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住所等的审查意见及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

③章程草案。

参照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④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产权人无偿提供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注明期限;租用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⑤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全省性)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全省性)

关于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申请书(示范文本)民政厅:介绍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发起人组成、业务主管单位等情况。

一、发起成立背景介绍拟成立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发展基本状况(包括所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统计数据等)。

如成立行业协会商会,需介绍该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在国民经济中的类别、行业涉及的各类经济实体发展情况、从业人员、行业产值以及行业影响力等。

介绍拟成立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团体名称涉及专业概念的,应专门解释。

二、成立的必要性充分论证成立社会团体的必要性。

主要针对业务领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具体阐述社会团体所能发挥的功能作用。

若存在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的,应就成立的必要性进一步说明论证。

三、成立的可行性(一)筹备成立情况。

(二)发起人的代表性、负责人的影响力、会员的广泛性、工作人员的专业性等情况。

(三)拟开展的业务活动的可实施性、可操作性等情况。

(四)经费收入来源有保障、可预期、能持续等情况。

(五)其他保障社会团体运行的说明(如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力量给予的支持等)。

四、成立后三年内拟开展的重点工作规划五、成立后开展党建工作规划六、关于是否申请设立为慈善组织的特别说明□本社会团体申请设立为慈善组织。

重点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国家关于设立慈善组织的规定进行说明。

(适用于申请设立慈善组织的情形)□本社会团体不申请设立为慈善组织。

全体发起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国家关于设立慈善组织的规定,一致确认不申请本社会团体设立为慈善组织。

(适用于不申请设立慈善组织的情形)七、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一)业务主管单位;(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三)拟任会长、秘书长及法定代表人;(四)活动资金及来源;(五)住所及来源;(六)拟发展会员数量、构成及分布;(七)……发起人:××××××年月日。

四川省社会团体申报指南(民政厅)

四川省社会团体申报指南(民政厅)

四川省社会团体申报指南(民政厅)四川省社会团体办事指南(民政厅)一、全省性社会团体、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筹备1.应交材料(1)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联名签署的筹备申请书(须载明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会员组成情况);(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筹备组的文件;(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5)章程草案;(6)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7)会员及拟任常务理事和理事名单、拟成立社团简介。

2. 审批条件(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住所;(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全省性社会团体、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登记1.应交材料(1)成立申请书(筹备负责人签署的);(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无变动可不提供);(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7)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负责人名单、常务理事名单、理事名单;(8)会员名单;(9)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2.审批条件(1)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2)党政机关现职副处级(含调研员)以上领导干部在社团内兼任负责人职务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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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团体办事指南(民政厅)
一、全省性社会团体、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筹备
1.应交材料
(1)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联名签署的筹备申请书(须载明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会员组成情况);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筹备组的文件;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章程草案;
(6)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7)会员及拟任常务理事和理事名单、拟成立社团简介。

2. 审批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全省性社会团体、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应交材料
(1)成立申请书(筹备负责人签署的);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无变动可不提供);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7)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负责人名单、常务理事名单、理事名单;
(8)会员名单;
(9)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2.审批条件
(1)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2)党政机关现职副处级(含调研员)以上领导干部在社团内兼任负责人职务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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