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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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村镇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第四条本制度中所称“信贷人员”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和信贷业务操作的人员。
第五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围绕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的宗旨,促进村镇经济发展。
第六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在信贷业务实施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岗位承担,实
现岗位之间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八条按照“三岗”分离的要求,本行分别设立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估及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复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审批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和决策。
第九条实行贷款会办制度。建立贷款会办制度,成立贷款会办小组,贷款会办小组由行长、副行长、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信贷营销前台部门负责人、风险审查人员组成。
贷款会办小组对信贷业务范围内的贷款坚持逐笔会办,依据会办意见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会办以少数服务从多数的原则,行长同意算一票,不同意具有一票否决权,同意及不同意成员均应在会办簿中签署意见,行长作为最终审批人,最后签署结论性审批岗意见。
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本行董事长对行长进行授权,贷款审批实行行长负责,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不得再转授权。
第十一条实行综合授信。依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对授信使用人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二条实行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一)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人员为经办人。其中,调查主办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及贷后管理负责;审查主办人对信贷业务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办人对信贷业
务决策审批负责。
(二)责任分配。调查、审查、审批等岗位中,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岗承担次要责任;各岗位中,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信贷业务责任移交制度。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在监交人主持下,同接手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进行责任移交。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负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信贷客户对象应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到期授信本息已清偿或落实了经本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三)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在其账户内应保持一定的存款以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本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本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股东(董事)会书面授权、决议;
(六)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七) 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担保规定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
(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提供具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
(十)公司类客户须提供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第四章主要信贷业务
第十六条贷款是指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十七条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
级、风险度或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
(二) 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三) 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需要。中、长期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并须落实好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十八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一)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除可发放5000元以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本行不发放其它信用贷款。
(二)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行只发放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时,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代偿能力进行审查。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抵押率。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时,应当对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和实现质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根据质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质押率。
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