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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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债业务

06-01-1-3-1-001

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采取填制“国债收款凭证”的方法,向个人、企业发行的记名国债。该国债可挂失、不可更名,可提前支取,可以部分提前支取,并上市流通。(错)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凭证式国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

06-01-1-3-3-002(国债发行)

在国债发行过程中,应优先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凭证式国债,不得提前预约销售。(对)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凭证式国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06-01-1-2-3-003(国债发行)

凭证式国债采取包销方式发行。(对)

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凭证式国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06-01-1-3-2-004(国债质押)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办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以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错)出处:中国人民银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第4条

06-01-1-2-2-005

各分行承销国债的数量,采取“自由申报、总量平衡”的方式确定。(对)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凭证式国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06-01-1-1-1-006(国债发行)

国债对外发行前,柜员需先确认认购金额在本机构的承销数量内才能签发凭证,不得超额度发行。但对外销售形式很好的情况下,可自行决定超额度发行。

(错)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凭证式国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

06-01-1-2-2-007(国债发行)

中长期国债发行期结束后,未售出的国债由短期国家债券科目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并于转入日起开始计息。(对)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凭证式国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

06-01-1-2-3-008(国债重控管理)

国债收款凭证的发放部门为总行行政部,各分支行按领取“重要空白凭证”的手续办理领取。(对)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凭证式国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

06-01-1-3-2-009(国债质押)

各商业银行之间可以跨系统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不承办凭证式国

债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得受理此项业务。(错)出处:《中国人民银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第6条

06-01-1-3-2-010(国债质押)

借款人按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保管收据取回质押的凭证式国债。若借款人将保管收据丢失,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错)出处:《中国人民银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第6条

06-01-1-3-1-011(国债重控管理)

各行会计主管应落实专人定期对签发国债收款凭证留存联进行核打,与922表外科目余额核对一致;会计主管或总会计对空白的国债收款凭证必须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一次),与901表外科目核对相符。(对)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发行凭证式国债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二、3 06-01-1-1-2-012(国债重控管理)

营业机构领入国债收款凭证后,应列记“902代保管有价值品——国债收款凭证”户。(错)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发行凭证式国债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三、1 06-01-1-1-3-013(国债认购)

客户认购凭证式国债时,应填具认购凭条。购买国债以百元为起点,按百元的整数倍认购。(对)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发行凭证式国债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三、3 06-01-1-3-2-014(国债提前兑付)

国债发行期结束后,客户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持未到期的国债收款凭证,到发售银行部分提前兑付。(错)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发行凭证式国债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三、5、(1)

06-01-1-3-3-015(国债质押)

借款人持他人名下的凭证式国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必须携带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错)出处:《中国人民银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第7条。

06-01-1-2-1-016

所谓债券,是指债权人在借债时向举债人出具的订明期限、利率和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错)出处:《个人金融岗位手册》第227页

06-01-1-2-1-017

代理发行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己的网点与专长,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委托单位发行国家债券、地方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到有价证券,但不代理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业务。(错)

出处:《个人金融岗位手册》227页

06-01-1-1-2-018(国债提前兑付)

凭证式国债自发行日至兑付日期间,持有人需要提前变现时,可根据其实际持有天数获取利息,超过三个月的按三个月利率档次计息,超过六个月的按半年利率档次计息。(错)出处:《个人金融岗位手册》228页

06-01-1-3-1-019

个人凭证式国债不得流通转让。(对)

出处:《个人金融岗位手册》227页

06-01-1-2-1-020

商业银行开办代理证券业务,属受托代理性质,经与委托方签订业务协议后,商业银行即已发行人的身份,对公众发行。(错)出处:《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培训资料》第371页

06-01-2-2-3-001(国债发行)

凭证式国债采取 B 方式发行。

A、承销

B、包销

C、分销、

D、定向发售

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凭证式国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06-01-2-2-3-002(国债发行)

发行期结束后未售出的凭证式国债 A 。

A、由我行自行购买

B、退还给财政部

C、由本行员工自行购买

D、继续发售

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凭证式国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06-01-2-1-1-003(国债提前兑付)

我行购入客户提前兑付的债券需记入 B 。

A、短期投资科目

B、长期投资科目

C、中期投资科目

D、中长期投资科目

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凭证式国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

06-01-2-1-1-004(国债重控管理)

国债收款凭证应列入 A 备忘科目。

A、901

B、902

C、905

D、907

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发行凭证式国债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三、1 06-01-2-1-3-005(国债认购)

客户认购凭证式国债时,以 C 为起点,按整数倍认购。

A、1元

B、10元

C、100元、

D、1000元

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发行凭证式国债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三、3 06-01-2-1-3-006(国债重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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