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铜铅锌冶炼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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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铅锌冶炼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铅锌冶炼

附件2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铅锌冶炼1适用范围本指南列出了铅锌冶炼业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内部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铅锌冶炼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参考。

本指南不适用于以铅锌再生资源为唯一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以及生产再生铅、再生锌及铅、锌压延加工产品的企业。

2术语和定义2.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2铅锌冶炼指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提炼铅、锌的生产过程。

2.3电解铅指将粗铅火法精炼(除铜)铸成阳极,同阴极铅铸成的始极片一起放入电解液中电解提纯得到最终产品电解铅的过程。

2.4烟气制酸指吸收熔炼炉烟气中高浓度二氧化硫经过净化、转化、干吸等生产硫酸的过程。

2.5火法炼锌指以硫化锌精矿或氧化锌物料为原料,采用焙烧、热还原、精炼的火法冶金方法生产金属锌的过程。

2.6湿法炼锌指用一定浓度硫酸溶液浸取经过焙烧的锌精矿或直接氧压浸出锌精矿,除去硫酸锌溶液中杂质后进行电解制锌的过程。

2.7贵金属回收指将熔炼工序所产生的残渣或将铅电解的阳极泥经火法分离产出的富集渣全部或部分溶解后,从溶液或不溶渣中对其中有价金属进行分离、回收的过程。

3危险废物产生环节3.1铅冶炼主要危险废物产生环节3.1.1粗铅冶炼工艺粗铅冶炼工艺危险废物产生环节有粗铅熔炼、烟气净化、污酸处理和硫酸制备等,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为收尘烟灰、废催化剂、酸泥等,其主要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如表1所示。

(1)粗铅熔炼环节收尘烟灰(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烟气收尘过程中产生的收尘烟灰,包括可返回配料系统需要暂存的烟尘和开路收集的烟尘,主要含有铅、锌、砷、镉等。

(2)烟气净化环节废甘汞(HW29含汞废物):烟气净化使用氯化法除汞过程中产生的沉淀物,主要含有汞、铅、锗、锡等。

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附件4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以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符合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产能置换和落后产能淘汰等要求。

第三条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和居民集中区的项目。

第四条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新建、扩建铅锌冶炼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入炉原料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要求。

无汞回收装置的铅锌冶炼项目不得使用汞含量高于0.01%的原料。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控制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

不予批准超过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年度减排任务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

粉状物料的贮存、输送采取密闭措施,备料、渣选矿等工序采取抑尘、除尘措施,原料干燥烟气采取相应的脱硫、除重金属等措施。

火法冶炼烟尘采取高效除尘措施,烟气含氟、氯时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高浓度二氧化硫烟气制酸回收硫资源,制酸尾气配套必要的脱硫设施;冶炼生产区逸散烟尘经环境集烟后送脱硫和除尘系统处理。

电解、浸出、伴生有价金属回收等工序的酸性气体进行净化处理。

冶炼炉窑开、停炉和制酸系统故障时排放的烟气进行收集、处理,烟气处理系统与生产设施设置同步运行联锁装置。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政府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加强,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已经成为钢铁企业必须要面临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审批部门不仅需要考虑到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还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

一、审批标准和审核要点1. 要考虑地方政策的影响。

地方政府在制定环保政策方面也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在审核过程中,审批部门需要考虑当地的环保政策和法规,以确保企业是否符合当地环保标准。

2. 要考虑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影响。

对于钢铁企业而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影响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审批部门需要对企业的产业链进行全面的审查,以了解该企业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废料处理等问题,并且估算企业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3. 要考虑企业的排污能力及技术措施。

在审核过程中,审批部门要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标准进行评估,并了解企业现有的治污技术和措施,尤其是BAT(Best Available Technologies)技术,以判断企业的排污能力是否达到国家污染排放标准。

4. 要考虑企业的环保管理体系。

在审核过程中,审批部门还要考虑企业的环保管理体系,包括对环保法规法律的认识、环境监测和数据报告,以及储存和处理废物的安全性等方面。

审批部门要确保企业拥有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二、审核过程和申请材料1. 审核过程环保部门审核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报名申请企业需向所在省、市、县等环保部门提交申请,这需要准备详细的资料,包括企业介绍、产业链流程、环保措施、使用新技术、替代环境污染物等信息。

2) 审查申请材料环保部门的审查过程主要是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涉及到申请企业的资质和证件、生产和废弃物处置方案等。

审查申请材料的过程通常需要在一个月左右。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资料后,如果有必要,环保部门将要求申请企业编写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该报告通常需要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铅锌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铅锌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铅锌冶炼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均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均需要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 环境管理制度
01 背景和依据
03 分类管理 05 机构设置
目录
02 实施范围 04 综合许可 06 法律法规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简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 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来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2016】81号文)
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 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2016年11月,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 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等,制定并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作为中国实施排污许可制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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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 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 体要求。
同时,环保部已经启动了排污许可条例的编制工作。
截至2017年9月底,环保部发布了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制药、氮肥、农药、焦化、印染、电镀、 平板玻璃、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冶炼(铜、铅锌、铝)等15个重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 关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等配套技术规范性文件也在陆续编制和发布。
法律法规
2016年12月,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对排污许可证等基础概 念做出界定,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做出规范性要求。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的再生铅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铅锌精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铅锭》(GB/T469),锌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锌锭》(GB/T470),其他附属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选矿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铅冶炼企业,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富氧闪速熔炼等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烟气综合处理设施。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富氧闪速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渣等含铅二次资源。

(五)锌冶炼企业,硫化锌精矿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并需配套完整的锌冶炼生产系统及烟气综合处理设施。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引言随着工业的发展,再生铜铝铅锌行业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工业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制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并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进行说明。

2.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参考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行业特点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制定标准的主要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研究针对再生铜铝铅锌工业的污染问题,研究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了解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以及对工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管要求。

2.2 行业特点的分析再生铜铝铅锌行业具有一定的特点,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

因此,需要对行业特点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再生铜铝铅锌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为制定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2.3 标准的制定过程依据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个过程需要吸纳相关专家的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和实地调研。

为保证标准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制定过程中应当注重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2.4 咨询和发布过程制定完成后,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标准进行咨询和评审。

并在充分公开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发布标准,征求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这样可以增强标准的透明度和权威性,使得标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3.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内容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了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3.1 废水排放标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产生的废水需要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

废水排放标准主要包括污水的pH值、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重金属含量等指标要求。

3.2 废气排放标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产生的废气也需要进行处理和排放。

废气排放标准主要包括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污染物种类等指标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重点内容解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重点内容解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重点内容解读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归属C 33金属制品业中的C 3391黑色金属铸造和C 3392有色金属铸造的排污单位。

废气产排污环节废气排放主要包括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两种方式,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

其中,颗粒物主要来自金属熔炼(感应电炉、冲天炉、电弧炉、精炼炉、燃气炉等)、造型、制芯、浇注、冷却、落砂、旧砂再生、清理及热处理炉等工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来自冲天炉、燃气炉和热处理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表面涂装和消失模、实型铸造工艺的浇注工序;三乙胺主要来自冷芯盒制芯工序。

废水产排污环节废水主要来自厂内废水综合处理站,包括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废水排放去向主要有厂内回用、厂外污水处理厂、自然水体三种方式。

典型生产工艺a)砂型铸造生产工艺流程图b)非砂型铸造生产工艺流程图(以高压铸造为例)执行标准废气目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标准,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标准。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和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等。

其中:1.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

2.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包括:废气中的铅(限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企业)、三乙胺(限冷芯盒制芯)。

排放口划分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冲天炉废气排放口和铅基及铅青铜铸造企业熔炼(化)工序废气排放口为废气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1.本标准所指的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包括铜、镍、铅、锌、锡、锑、铋、镉、汞等九种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

适用于上述九种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2.依法生产的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标准共有13项考评类目、46项考评项目和179条考评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

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办法中加粗内容),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6.附录A-I是依次针对铜、锑、汞、锡、镍、铅、锌、铋、镉等九种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不同的工艺特点而设置的。

评审/自评时,本评定标准“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最后一个考核条款,应分别对照附录A-I评分;有多种金属冶炼工艺的,分别对应评分后,取其加权平均值作为该项得分。

7.本评定标准共计15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

换算公式如下: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5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8.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9.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中有关要求执行。

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自评/评审单位:自评/评审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附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

有色行业核查工作要点

有色行业核查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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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产能/产量报告要求
1、产量报告要求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产品规格种类繁多、单位产品能耗不同, 为了使用基准法且能体现企业不同产品产量变化所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 量的变化,引入可比产品产量和产品折可比产品系数的概念。
可比产品产量为各产品折可比产品产量之和。
8、产能、产量的报告要求
• 与历史年份碳排放水平比较,是否发现异常,若有记录原因
1、核查要点
4. 现场核查要点——证据上传
• 监测计划:组织架构图、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产能证明文件、排放设备照片、监测设备照片 • 排放报告:数据汇总表(可编辑excel版、盖章扫描版) • 注:需一一命名
排放单元及排放设备识别及示例
(2)有色金属铸造,指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的各种成品、半成品的 制造的生产活动,例如锌锭铸造等。
四、排放活动、排放单元及设备的识别 排放单元及排放设备识别及示例
(3)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如铜及铜合金、铝及铝合金的压延加工等。
4、排放活动、排放单元及设备的识别
排放单元及排放设备识别及示例
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活动包括:
消耗外购电力和热力导致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
特殊排放包括:(按统一要求报告)
(a)移动源
(b)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耗
(c)二氧化碳回收利用处理
4、排放活动、排放单元及设备的识别
排放单元及排放设备识别及示例
(1)有色金属冶炼 ,如铜冶炼、铅锌冶炼等。
4、排放活动、排放单元及设备的识别
4、报告年份、组织边界界定

2012-2014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 2015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 组织边界:

铅锌行业标准规范条件(2015).docx

铅锌行业标准规范条件(2015).docx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 )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 万吨 / 年( 300 吨/ 日),服务年限应在10 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 万吨 / 年( 1000 吨/ 日)。

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 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 5 万吨金属锌 / 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 1 万吨金属锌 / 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 3 万吨金属锌 / 年及以上。

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 5 万吨 / 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 2 万吨/ 年及以上。

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附件4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以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符合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产能置换和落后产能淘汰等要求。

第三条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和居民集中区的项目。

第四条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新建、扩建铅锌冶炼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入炉原料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要求。

无汞回收装置的铅锌冶炼项目不得使用汞含量高于0.01%的原料。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控制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

不予批准超过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年度减排任务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

粉状物料的贮存、输送采取密闭措施,备料、渣选矿等工序采取抑尘、除尘措施,原料干燥烟气采取相应的脱硫、除重金属等措施。

火法冶炼烟尘采取高效除尘措施,烟气含氟、氯时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高浓度二氧化硫烟气制酸回收硫资源,制酸尾气配套必要的脱硫设施;冶炼生产区逸散烟尘经环境集烟后送脱硫和除尘系统处理。

电解、浸出、伴生有价金属回收等工序的酸性气体进行净化处理。

冶炼炉窑开、停炉和制酸系统故障时排放的烟气进行收集、处理,烟气处理系统与生产设施设置同步运行联锁装置。

根据需要配套相应的氮氧化物控制或治理措施。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02-28.【工信部公告2020年第7号】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02-28.【工信部公告2020年第7号】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的再生铅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铅锌精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铅锭》(GB/T469),锌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锌锭》(GB/T470),其他附属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选矿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铅冶炼企业,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富氧闪速熔炼等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烟气综合处理设施。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富氧闪速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渣等含铅二次资源。

(五)锌冶炼企业,硫化锌精矿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并需配套完整的锌冶炼生产系统及烟气综合处理设施。

铜冶炼行业排放标准

铜冶炼行业排放标准

铜冶炼行业排放标准附件: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xx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

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

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

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

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xx),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

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

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xx)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HJ559-xx)等要求。

新建和改造利用各种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

铅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铅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铅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评价指标体系 (2)5 评价方法 (8)6 指标解释与数据来源 (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铅冶炼生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铅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企业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为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Ⅱ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Ⅲ级为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评价指标体系将适时修订。

本指标体系起草单位: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南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轩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太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提出。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本指标体系规定了铅冶炼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成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设备指标、资源与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产品特征指标、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铅冶炼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环保领跑者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指标体系不适用于再生铅冶炼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铅锌行业要求规范条件(2015)

铅锌行业要求规范条件(2015)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

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其他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铅锌冶炼行业现场核查细则

铅锌冶炼行业现场核查细则

铅锌冶炼行业现场核查细则1. 铅锌冶炼行业有关产业政策及标准1.1关于铅锌冶炼行业的政策法规为:1)2007年3月10号实施的《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13号公告);2)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铅锌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24号公告);3)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5)2011年2月18日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1.2关于铅锌冶炼行业的有关标准为:1)2009年11月公布的《清洁生产标准粗铅冶炼业》(HJ512-2009)与《清洁生产标准铅电解业》(HJ513-2009);2)2010年10月1日实施的《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2007);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 铅锌冶炼行业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2.1铅冶炼企业我国铅冶炼行业采用火法冶炼工艺,目前存在烧结—鼓风炉熔炼工艺、ISP铅锌混合冶炼工艺及直接炼铅工艺,其中直接炼铅工艺包括富氧底吹-鼓风炉炼铅工艺(SKS法)、富氧顶吹-鼓风炉炼铅工艺和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工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要求,2011年淘汰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及设备,但目前我国仍有部分企业采用该工艺进行生产。

铅精炼生产工艺流程及污染因素分析图见图1。

图1铅精炼工艺流程及污染因素分析图2.2锌冶炼企业炼锌方法可分火法和湿法两大类,目前世界主要炼锌方法是湿法。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为有序、规范推进我省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工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2018)的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发证范围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铝冶炼和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等(其中:铜、铅锌、镍钴、锡、锑、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公告已发布)。

二、核发时限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核发工作于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三、核发机关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申请程序纳入发证范围的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工业铝冶炼和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冶炼等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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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铜铅锌冶炼排污许可证
审核要点
(第一版)
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

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1、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是否属于重点区域,属于重点区域的需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考虑氮氧化物);
(2)环评批复、备案文件必填一项,且需逐一填写;通过环评批复时间(2015年),确定为三者取严或二者取严;
(3)总量分配计划文件需填写具体文号(或名称);总量控制指标需逐一填写,并备注来源,来源包括:总量分配计划文件、现有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获取、环评文件(2015年后)、其他政府文件形式确认的;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1)生产线名称不要填写生产单元,划分依据为原料-最终产品(非中间产品);
(2)生产工艺根据字典项选择,未在字典项内的选择其他,并注明具体工艺名称;
(3)生产设施填写完整,包括技术规范的必填项和产生排污的生产设施;
冶炼附属工程如综合回收、采选等生产单元,若属于独立厂区(车间)的可不填写(地方也可以要求填写);
相同生产设施,若排放口相同可备注数量;
冶炼炉窑的设施参数一般为生产能力(处理能力)、路床面积等,原料库为(最大)贮存能力,锅炉为生产能力,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设施参数可以填多个参数(添加设施参数;
产品名称:需填写技术规范的产品名称和重要中间产品,如粗铅、粗锌、锌焙砂、粗铜、阳极铜等;产能以环评(备案)文件为准,注意单位匹配;
3、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1)原辅料填写完整,原料除了精矿外,注意是否有外购的二次资源;
(2)辅料需填写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和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如锌粉、锑盐、酸碱、氨水、双氧水等;
(3)有毒有害成分至少要填写硫、铅、砷、汞、镉;不含某元素的可以填/;
(4)燃料至少要填写硫分和热值,固态燃料还需填写灰分和挥发分;
4、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
(1)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注意与生产设施(自动生成)对应;
(2)污染物种类严格按照排放标准(GB13271、GB25466、GB25467,DB***)填写;重点区域的需有氮氧化物;
颗粒物(厂界无组织为总悬浮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不是烟(粉)尘、铅、汞、砷;
(3)原则上本表只填写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填到表9;
(4)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工艺均可多选,对照技术规范注意是否为可行技术,非可行技术需在附件中上传证明材料(案例、监测报告、知识产权类证明等);
(5)注意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分为多个排放口的,均为主要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与一般排放口合并排放的,为主要排放口;
5、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废水类别只有两种,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污染治理设施只有两种,生产废水处理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污染物种类:车间排放口只需要填写一类污染物,总排放口需填写标准中全部污染物;原则上车间排放口指污酸处理站排放口;
(3)注意治理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非可行技术的需在附件中上传证明材料;
(4)排放口类型:生产废水为主要排放口,生活污水为一般排放口;排放去向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废水处理站的,目前平台默认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6、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
注意排气筒高度,燃煤锅炉至少为20m,燃油、燃气至少为8m;其余至少为15m;
7、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表4中污染物种类填写完整,此处自动生成;
其余见下图:
17、附图-工艺流程图、总平面布置图
(1)清晰可见、图例明确
(2)工艺流程图应包括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产排污环节等内容;
(3)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

废水处理设施、雨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主要废气排放口位置;
18、附件
(1)承诺书
(2)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3)环评批复文件
(4)总量文件
(5)非可行技术的证明材料;
(6)其他
(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铜铅锌冶炼应包括年度、季度执行报告,地方根据管理要求可增加月度报告。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环保部门可将对企业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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