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家服务团服务基层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家服务团服务基层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渝人社发〔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家服务团服务基层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干部人事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重庆市专家服务团服务基层实施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0年12月8日第1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2月17日重庆市专家服务团服务基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如期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科技人才供给侧改革,搭建高层次人才服务农业农村活动平台,根据《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动员组织各类专家助力脱贫攻坚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69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渝人社发〔2019〕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专家服务团(以下简称“专家服务团”)是指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组织选派到基层一线,与服务地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智力服务活动,帮助培养当地专业技术人才,解决技术和管理难题,推广转化科研成果。
第三条按照市场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的原则,以项目化的方式择优组建专家服务团。
每个专家服务团成员不少于3人,不超过10人,其中1人为服务团领衔专家,1人为服务团联络员。
专家服务团领衔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对获得国家和市级各类人才称号的高层次人才以及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优先支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渝府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4日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助推“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优质中小企业生成、发展、壮大等环节,构建梯度培育体系,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耦合互动,打造优质中小企业孵化生成和成长壮大良好生态,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科技型企业达到8.6万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28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000家,新培育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2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新增挂牌培育和托管企业800家,独角兽企业达到15家,新增制造业上市企业40家,新建数字化车间400个,新增商标有效注册量15万件。
二、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体系(一)以支撑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为着力点精准选种育种。
围绕“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16条标志性产业链关键技术需求、“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外引内培进行科技成果选种育种。
构建多维度科技成果筛选引入评价体系,精准筛选科技成果。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快研发一批未来产业和当前产业链亟需的科技成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渝人社发〔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1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2月10日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在总结我市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将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范围扩大至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以下统称“贯通领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才工作和重庆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活力,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渝人社发〔2019〕150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局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最大限度保护和激发人才活力,提高人才资源配置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健全人才流动市场机制(一)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全面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人才流动中的主渠道作用。
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统一市场运行规则。
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支持建设一批市级人才市场、智慧型人力资源市场,积极创建国家级人才市场。
加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二)完善人才市场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
建立人才需求和供给数据库,定期收集和发布人才供需信息,充分发挥供求机制的调控、指导和平衡作用。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技术入股、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等激励政策。
探索建立人才流动中对前期培养的补偿机制。
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强化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
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57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57号有关科研机构:为激励和引导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6月19日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和《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科发政〔2017〕330号)精神,建立健全创新绩效管理制度,深化科研院所管理改革,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以后补助方式激励和引导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市场服务效益和水平,增强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引导专项坚持“总额控制、绩效导向、分类管理、自愿申报、稳定支持”的原则,分为研发投入激励资金和市场服务激励资金两个类别。
研发投入激励资金主要激励科研机构加大R&D经费支出,引导科研机构通过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高研发投入强度。
市场服务激励资金主要激励科研机构加强市场服务,引导科研机构开展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满足市场需求的科技创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金融科技应用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金融科技应用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渝府办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金融科技应用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精神,推动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我市金融领域广泛应用,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18〕3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打造金融科技产业聚集区,培育金融科技产业生态圈(一)推进金融科技资源要素聚集。
吸引国内外大数据服务商来渝设立区域总部和大数据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引进国内外优质的金融科技企业、研发机构、人才培育机构,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底层关键技术,加大研发力度,形成一批知识产权和专利。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金融科技初创公司落户重庆,从技术运用、产业生态、平台要素聚集、人才吸引等多个维度,营造良好的金融科技发展环境,多措并举推动金融科技全产业链聚集重庆,打造金融科技发展高地。
支持金融科技企业、金融机构联合设立金融科技孵化器,加快新技术应用推广与产品开发,构建涵盖技术研发、产品开发、企业孵化的全链条服务体系。
(二)推动金融科技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发展。
以“中国智谷(重庆)”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物联网产业示范区、国家科技部移动通信产业基地、两江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为支撑,推动金融科技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深度融合,创新金融科技与实体经济的结合模式,加快金融科技企业和新技术应用落地运营效率,形成新主体、新技术、新业态良性互动发展的全要素产业聚集区。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人力资源费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人力资源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渝科委发[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人力资源费管理的通知(渝科委发〔2013〕62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万盛经开区科技局,在渝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科技计划项目人力资源费(以下简称"人力资源费")管理,确保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法合规,根据《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规定,现就加强人力资源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管理原则(一)坚持总额控制、据实编制原则。
人力资源费预算编制实行总额控制、分类预算和据实编制,按照不超过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扣除设施设备费后的30%核定,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最高不超过60%。
(二)坚持管得住、放得开原则。
完善人力资源费管理标准、程序、责任等制度性规定,发挥项目承担单位对人力资源费管理的作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三)坚持合法合理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研实绩,充分反映参与项目的科研人员实际投入时间和贡献大小,着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个人所得税、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
二、适用对象及支出范围人力资源费适用对象。
参与市级财政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的科研项目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国内外专家和项目引进人才等。
人力资源费具体开支范围如下:(一)项目组成员科研津贴。
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长期参与项目研究人员和项目研究需要引进人才的创新劳动报酬。
(二)劳务费。
主要包括科研数据采集、文献情报分析、实验结果监测与录入、临时聘用从事劳务工作等科研辅助人员的人力资源费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渝府办发〔2016〕232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3日重庆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引导各类科技人才和单位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坚持改革创新、分类指导、以人为本,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专项行动,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探索市场机制条件下可持续的科技特派员制度,培育新型经营和服务主体,带动以人力资源为核心的生产要素向基层聚集,健全城乡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为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总体目标。
以“派得出、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为目标,聚集各级各类科技、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引导科技特派员下基层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和服务,培养一批创新创业人才,破解一批技术难题,推广一批科技成果,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扶持一批特色优势产业。
到2017年,全市科技特派员队伍达到10000名,基本实现区县(自治县)全覆盖。
重庆紧缺选调分配标准
重庆紧缺选调分配标准引言:为适应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引进和培养紧缺人才,特制定了《重庆市紧缺人才选调分配标准》。
该标准将有针对性地促进紧缺领域人才的引进和合理分配,助力重庆市各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人才类别:高技能人才:包括具有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在科技创新、工程设计、信息技术等领域的专业人才。
研究型人才:拥有在相关领域具有卓越研究成果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以及在科研机构、高校从事基础研究的中青年研究人才。
紧缺行业从业者:针对重庆市紧缺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教育、环保、新能源等领域的紧缺从业人才。
二、甄别标准:学历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背景,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证书。
工作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熟练掌握相关技能和业务知识。
综合素质: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创新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选调流程:招聘公告:在市人才服务机构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和程序。
报名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提交个人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职称证书等。
资格审查:由市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才的资格进行审核,筛选符合条件者。
面试评估:针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才进行面试,评估其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录用分配:经过面试评估合格的人才,按照市人才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协商结果进行最终录用和分配。
四、福利待遇:薪酬水平:根据市场水平和人才层次,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社会保险: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住房补贴:针对紧缺人才,提供合理的住房补贴政策,解决其居住问题。
五、持续支持:职业发展:提供职业培训、学术交流、晋升机会,帮助人才不断提升自身水平。
人才服务:建立健全的人才服务体系,解决人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类困难。
通过这一紧缺人才选调分配标准,重庆市将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到各行各业,推动重庆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渝人社发〔2021〕63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基本申报条件第四章初级职称其他申报条件第五章中级职称其他申报条件第六章副高级职称其他申报条件第七章正高级职称其他申报条件第八章附则重庆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技术经纪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技术经纪专业,设置初级(含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含副高级、正高级)职称。
技术经纪专业职称,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可分别对应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或工程技术系列职称。
对应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对应工程技术系列职称,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2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市人才工作会议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更好地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根据《2011年全市人才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这一重大人才工程,根据国家继续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以及《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任务分解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基本覆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任务,面向社会或行业开展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分期分批建设20个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基地建设要考虑合理布局,坚持自愿申报、资源共享、注重实效、分批实施的工作原则,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辐射带动效应突出的示范性继续教育基地。
带动全市继续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整体提高。
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及其管理工作。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渝职改办〔2020〕178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渝人社发〔2015〕1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重庆市2020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2020年10月13日重庆市2020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一、申报范围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
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以申报人身份证和评委会评审投票表决时间为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市属高等学校自主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的(含有权评审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负责受理本单位在编、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人员对应系列职称申报评审。
二、时间安排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按《2020年全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组织开展。
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确定日程安排并对外公布,其中中职教师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由各片区评委会(评审范围见附件2)确定后对外公布。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基础研究事业发展,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置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六章实施与结题第七章绩效评价与诚信监督第八章附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基础研究发展,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自然科学基金”)是重庆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第三条市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
引导鼓励多元化投入,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合作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条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照“鼓励探索、聚焦前沿、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的原则。
采取竞争择优、事前资助的方式组织实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渝教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发〔2019〕14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市属高校,委直属单位: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60号)精神,现将《重庆市教育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8月22日重庆市教育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教育人才分类评价改革,建设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6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与遵循教育规律、人才规律相结合。
突出教育人才评价的政治标准和师德要求,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作为教师考核评价的第一要求,将分类评价作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重要内容,围绕凝聚人才、激励人才、用活人才等方面破解制度障碍,切实解决教师评价指挥棒问题。
(二)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全面客观考核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方面内容。
同时,针对当前教师队伍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対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质量、科研创新能力等进行重点考核评价。
(三)坚持分类指导与分层考核评价相结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渝人社〔2021〕452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现将《重庆市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2月31日重庆市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加快构建技能型社会、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和对重庆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以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实施意见》,根据《全市人力社保事业“十四五”规划纲要》《“巴渝工匠2025”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庆市职业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等,结合我市技工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全市技工教育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和对重庆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大力实施“巴渝工匠2020”计划,坚持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推动技工教育迅速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
一是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开展“规范建设”“项目建设”“质量提升”等主题年活动,制定出台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实施意见,部门办技师学院在编制部门完成登记注册,第4学年及以上学生生均拨款妥善解决,高职分类考试、成人高考政策顺利落地,为培养高技能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支持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更好发挥财政引导作用,集聚建设若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施一批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14〕2545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重庆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府办发〔2021〕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战略部署和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本领域本行业科技进步前沿方向,成果能够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的项目。
主要包括:(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含列入国家规划布局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国家指导的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项目;(二)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是指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外,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的支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渝人社发〔2017〕206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0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科委、农委、水利局、卫生计生委、文化委、林业局:现将《关于加强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2017年9月4日关于加强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范围对象。
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包含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具体范围为:万州区、黔江区、武隆区、开州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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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发展。
围绕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服务全市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人才评价的正向激励作用,以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进重大原始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端人才培养引进,引导科技人才服务支撑新旧动能转换,有效发挥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加快建设国家(西部)科技创新中心提供科技人才支撑。
(二)坚持品德为先。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把科研诚信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科研不端行为。
加强对科技人才科学道德、从业操守等评价,鼓励科技人才进一步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引导科技人才抵制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
(三)坚持创新求实。
把握科技创新的长期性、系统性、不确定性,突出评价中长期目标,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业绩和潜力评价、过程和结果评价相结合,完善容错免责制度,鼓励― 1 ―科技人才增强创新意识,把握创新特点,勇于创新追求,不惧创新失败,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四)坚持科学评价。
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打破简单“以文识人”“以证取人”的人才评价机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分类建立科技人才评价标准。
尊重用人单位评价的主导作用,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拓宽科技社团、企业和公众参与评价的渠道。
以同行评价为基础,注重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加快建立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体系,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二、分类与标准(一)分类释义根据我市科技人才的职业属性和科技活动特点,将科技人才分为基础研究人才,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人才,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等三类。
1.基础研究人才。
是指在科技活动中主要从事基础科学或应用基础科学的学术研究,承担发现自然界物质运动规律,揭示自然现象内在联系和客观规律,引领知识创新重任的人才。
2.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人才。
是指在科技活动中探索基础研究所获得成果在实践中应用的可能性,或者针对某些亟待解决的特定问题和实用目标,主要从事提供新系统、新产品、新品种、新结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流程、新材料等研究活动― 2 ―的人才。
3.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
社会公益研究人才,是指实际从事社会公益科技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特定能力,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才。
科技管理服务人才,是指在科技活动中专职从事科技规划、实施科研项目、组织科技活动等科技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等科技专业化服务的人才。
实验技术人才,是指在科技活动中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专职从事实验教学科研任务与大型设备管理与开发,承担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人才。
(二)评价标准根据我市科技人才不同领域、岗位特点,分类健全涵盖品德、能力、业绩等要素的人才评价标准,注重创新质量、统筹能力绩效、结合团队贡献,实行差异化评价。
1.品德。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作为科技人才评价的首要因素和基础。
重点评价科技人才爱党信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政治素养;服务国家、造福人民、创新科技、推动发展的爱国情怀;献身科学、志存高远、追求卓越、秉持奉献的科学精神;严谨治学、潜心研究、诚实守信、淡泊名利的职业道德;敢于担当、勇于超越、敢为人先的志向和信心,以及在坚守科研诚信、规范科研行为、遵守科学伦理― 3 ―准则、行使学术权力、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崇实、唯实、求实的良好学风等方面的情况。
对科研诚信有不良记录的科技人才,实行“一票否决”评价退出机制。
2.工作能力。
基础研究人才以创新研究能力、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学术贡献作为主体评价因素,重点评价把握基础科学领域创新方向能力,提出、分析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能力,带动研究团队发展、提升学科水平能力。
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以技术创新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和产业发展贡献作为主体评价因素,重点评价对专业领域技术前沿把握能力,共性核心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对产业转型升级带动能力。
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以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科技管理效能、技术支持效果作为主体评价因素。
重点评价社会公益研究人才关注和研究社会、民生及产业发展热点,提出发展建议、决策参考的决策咨询能力;科技管理服务人才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推进重大科技活动、提供科技专业化服务的管理协调和服务能力;实验技术人才的实验技能、操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3.工作业绩。
对基础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代表性成果的原创性、前瞻性,为产业发展和应用研究提供基础科技支撑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主要包括:主要学术思想、观点被同行关注与认― 4 ―可程度,在国内外权威学术组织和学术期刊任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等学术成果,组织主办、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会议,受邀在高水平会议作学术报告等情况,以及在基础研究人才培养、优秀创新队伍建设、学科水平提升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对于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重点评价其代表性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主要包括: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创造性和成熟完备性,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和转化应用情况,标准制定情况,关键技术推广情况,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在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带领创新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对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履责绩效和业绩贡献。
主要包括:社会公益研究人才的成果建议被采纳应用情况和对促进决策科学化实际效果;科技管理服务人才的管理方式创新、管理工作效率、项目执行质量等管理工作绩效和服务数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专业服务绩效;实验技术人才配合研发工作和完成任务质量情况。
三、方式与方法(一)基础研究人才评价。
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鼓励开展国际同行评价。
依据此类人才的评价标准,结合实际工作能力和― 5 ―业绩贡献情况,重点评价国际国内学术领域内的同行认可情况。
可采用评审、答辩、业绩展示等方式,支持采用网络评审、视频答辩等信息化评价手段,创新评价的方式方法。
适当延长此类人才的评价周期,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
(二)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
突出市场评价,依据对此类人才的评价标准,结合创新水平、转化效果和产业化贡献情况,由用户、企业主体、专家等第三方评价产业化程度、经济效益、产品开发等市场认可情况。
可采用调研座谈、实地调查、评估等方式,按照任务节点进行评价,充分体现成果和技术应用主体的评价权重。
(三)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评价。
统筹同行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社会评价等方式,依据对此类人才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社会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业内认可、社会认可情况。
可采用专家评估、实地走访、业绩调查、服务测评等方式,实行年度考核评价,鼓励采用网络等信息化技术评价服务对象认同情况,支持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评价。
对科技特派员等基层一线科技人才,突出帮扶对象、帮扶业绩的评价权重。
(四)其他评价。
对难以用以上三类科技人才界定、交叉从事多种类型科技活动的人才,可归为综合类科技人才单列。
对综合性科技人才,由用人单位统筹各类型科技活动的评价标准,综合确定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对品德评价,以平时表现为基础,注― 6 ―重个人评价与他人评价、正向评价与反向评价相结合,正向评价突出爱国守法、科学民主、公正客观、团结协作、创新奉献等情况,反向评价突出科研诚信情况,在科研项目申请、实施、成果形成、成果评价、成果发表等重要节点以及科研活动全过程是否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可采用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谈话了解等方式进行。
对团队评价,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将在团队中的贡献和协同创新能力作为科技人才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对科研团队实行整体性评价;对创新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等为评价重点;尊重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四、管理与服务(一)强化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坚持“谁用谁评”,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在评功评奖、职级晋升等内部评价和人才引进、岗位聘用等外部评价中,细化评价标准、量化评价指标、改进评价方法、规范评价程序,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科技人才评价指标体系。
鼓励用人单位在分类评价基础上大胆实践,自行确定评价标准和方式。
合理界定和下放人才评价权限,向市属科研院所等单位下放自然科学研究等系列(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权,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按程序自行组建高中级职称评委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科技人―7 ―才评价标准动态更新调整机制,强化评价结果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科研激励等的运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结合,避免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称号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
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精尖缺”人才,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开辟评价绿色通道。
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行业)、新兴职业领域、新兴业态的高科技人才科学化人才评价标准开发工作。
(二)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评估专家及专业评估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为后续评价提供基础。
加大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将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并对当事人在项目申报、职位晋升、奖励评定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引导科技人才严格自律,优化人才评价环境。
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建立科技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防止人才申报违规行为,避免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
(三)完善人才评价配套政策。
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与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的有机衔接,推进我市科技专家库与其他省市专家库信息共建共享,实行评估评审专家随机、回避和退出、―8 ―问责机制,优化专家来源结构,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
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研项目,对目标清晰、方案合理、已经勤勉尽职履责但仍没完成项目的,经确认后可视为尽职免责,不影响其继续承担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