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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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篇: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各分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 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银行开户设立第三条银行账户审批所有分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流程上报集团总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银行账户类型根据集团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分子公司银行账户须按用途分別开立大额账户、支出账户。

第五条大额账户分子公司的大额账户包括:收入账户、贷款专户。

分子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收入账户。

第六条收入账户分子公司开立2个或2个以上收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收入归集账户与一般收入账户。

收入归集账户用于归集一般收入户的资金,一般收入账户只用于经营收款。

分子公司只能设立一个收入归集账户第七条支出账户分子公司的支出账户须按用途分别开立基本运营账户及专用支出账户。

分子公司因税务需要需开立二个或二个以上基本运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基本支出账户、纳税专用户。

基本运营账户开立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个,即基本支出账户、国税纳税专户、地税纳税专户。

第八条结算卡管理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开通银行结算卡功能,经集团总部申批同意后,可开通一个银行支出账户的结算卡功能。

收入账户禁止开通结算卡功能。

第三章银行账户印鉴管理第九条银行账户印鉴设立分子公司银行账户至少预留两枚印章,即财务专用章加私人印章(或手签)。

第十条大额账户印鉴管理大额账户的银行预留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指定。

第十一条支出账户印鉴管理分子公司支出账户的预留私人印章为顶目公司负责人(或集团指定)。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印鉴保管银行账户财务专用章和私人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一)财务专用章分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使用时须登记印章使用台账。

(二)私人印章 1.大额账户分子公司大额账户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保管。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今日起执行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今日起执行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今日起执行免责声明:政策变化,注意文章时效性,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

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条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

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应当制定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管理、操作规程、业务考核、内部控制、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五条银行应当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银行应当全面、独立承担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监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银行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银行结算账户风险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

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与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

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

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与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

严禁企业出租与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她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

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doc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doc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第1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负责银行账户管理的经理是财务部经理,负责管理银行账户激活、日常使用、销户。

3 、公司在开立新的银行账户或取消原银行账户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附上银行账户开立和注销审批表(见表3 、4)。

四、银行账户的关键功能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遏制,原则上需要两人以上共同管理。

例如,账户激活、支付结算、密码保护、U盾托管、印章托管、票据使用、账户注销等。

上述岗位如因公司紧急需要必须及时办理业务,可临时委托固定人员办理,但需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委托事务需办理登记手续(见表2)。

主体必须是固定的,不能违反内部控制的交叉功能。

五、银行柜员负责申请开立和撤销银行账户,收集银行开立或撤销账户所需的数据,并履行审批手续。

六、开户后岗位由财务部经理负责,印章保管员、U盾保管员、密码保管员等。

应具体实施。

(具体工作分工见表1)7 、印章保管人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保管印章。

八、U-盾托管人应负责U-盾的安全使用,并防止除自己和固定客户以外的第三方接触其托管的U-盾。

如发现优盾有任何损失,应立即向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妥善保管账户资金。

九、密码保护负责人应防止密码泄露,防止除其本人和固定客户外的第三方接触或获知其保存的密码,并应不定期更换密码。

在更改密码前和成功更改密码后,应向财务经理报告,并妥善保管新密码。

如果主体更改密码,其他密码保管人不能成为固定主体。

十、银行卡(存折)托管人、支票托管人、印章托管人未经财务部经理同意不得将银行卡(存折)、空白支票、印章交给他人。

财务部经理批准的送货业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表2)。

十一、银行结算应按照公司的银行结算系统进行。

十二、其他规定1、账户应及时打印流水(报表)。

普通账户每月至少打印一次,非经常账户每季度至少打印一次。

2、结账前打印交易记录;3、账户结息收入应及时处理;4、收据、对账单应及时收回进行账务处理。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项目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银行账户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信息管理、银行账户使用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延期管理、银行账户年审管理、银行账户注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责任。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项目的财务负责人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其执行情况将纳入财务责任人的业务考核范围。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七条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由使用单位发起申请,上一级单位财务部门和总会计师审批、公司财务部和公司总会计师审批的分级审批制。

第八条应按以下规定开立银行账户:1、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2、公司所属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3、项目经理部及其他三级单位开立银行帐户,由项目经理部及其他三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如无特殊原因,项目经理部的银行账户全称应与项目经理部的公章保持一致;4、外币账户的开立,一律需上报公司,并经公司财务部、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审定后才能开户;5、人民币银行账户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由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批,因特殊情况需增开账户的,除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之外,还需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户;6、各级单位和项目不得出现未经审批开立银行帐户或者先开立账户再补报申请等行为;7、除财务部门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保护企业存款的安全和利益,促进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账户开立
1. 企业在开立存款账户时,应向开户行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登记和身份证明文件。

2. 企业可以选择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存款和支付操作。

3. 企业开立存款账户时,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和签署相关的协议。

第三条账户管理
1. 企业应妥善保管存款账户的密码、令牌等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密码和安全设置。

2. 企业应及时核对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明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银行。

3.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要求使用存款账户,禁止进行非法、违规操作。

第四条存款利息
1. 企业存款账户的利息按照银行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 企业应及时查询和核对存款账户的利息明细,如有疑问应及时向银行咨询。

第五条账户注销
1. 企业需要注销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注销申请,并按照银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2. 在账户注销前,企业应结清账户余额,并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手续。

3. 账户注销后,企业应妥善保管相关的账户证件和注销证明。

第六条其他规定
1. 企业应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存款账户的相关业务。

2. 企业应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信息。

3.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企业存款账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撤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集团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是银行帐户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按以下规定设置银行账户:1、集团公司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该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可开设独立账户或临时账户,但需缴纳帐户保证金贰拾万元;押金退还办法,注销帐户后30天内退还押金。

经查如果账户久悬半年的(含半年),罚没保证金贰万元。

在开户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自负。

2、U盾的分配:总部出纳和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财务负责各分配一个可操作银行帐户的U盾.第八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2、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3、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4、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5、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6、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令狐采学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包管企业资金平安,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令律例和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规模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含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

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

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

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动、使用和撤消应当合适国家法令律例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规画公司业务。

严禁企业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依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按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

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规画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动及账户撤消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规画。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企业与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结算和金融交易的电子账户。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制定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二、账户开设1. 企业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或合同等相关文件。

2. 企业需选择合适的银行和账户类型开设结算账户。

根据企业的资金规模和交易需求,可以选择一般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或存管结算账户。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账户安全和风险控制。

3. 开户后,企业需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明确账户的使用规则、费用及服务等内容。

企业应遵守银行的规定,合理使用账户,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或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行为。

三、账户管理1. 企业需妥善保管账户的相关信息和证件,如账户号码、密码、安全设备等。

不得将账户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2. 企业需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如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企业地址变更等。

企业应向银行提交相应的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3. 企业应定期对账,核对银行流水和企业账簿,确保账户记账准确。

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或差错,应及时向银行方面进行反馈和调整。

四、资金管理1. 企业需合理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

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合理安排资金运作,保证支付和收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立用途限定或专项账户,实现对资金的专项管理和监控。

银行将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账户的合规和安全。

3.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资金交易。

不得进行洗钱、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账户注销1. 企业如需注销银行结算账户,应提前向银行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将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并告知企业注销账户后的处理办法。

2. 注销账户后,企业需归还相关安全设备,并确保没有未结的资金交易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或承诺。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2024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2024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引言: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通过与银行建立的结算账户进行资金的收付及相关交易的管理。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一. 结算账户开立1. 资料准备a. 企业基本信息资料b.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c. 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明d.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 选择银行a. 综合考虑银行声誉与服务质量b. 比较各家银行的开户条件和手续3. 办理开户手续a. 填写开户申请表b. 提供所需资料c. 进行面签及相关认证二. 结算账户使用1. 资金存取a. 存款业务管理b. 取款业务管理2. 账户余额管理a. 监控账户余额b. 合理利用账户余额c. 避免账户透支3. 资金划转与结算a. 内部资金划转b. 外部资金划转c. 与供应商的结算4. 资金监控和风险防范a. 设立资金监控机制b. 注意异常交易及风险提示c. 加强账户安全防控5. 账户管理费用及服务a. 了解账户管理费用及规定b. 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及优惠三. 结算账户信息变更1. 法定代表人变更2. 公司名称/地址变更3. 账户负责人变更4. 相关证件有效期变更四. 结算账户注销1. 注销条件与流程a. 停止使用账户b. 清理账户余额c. 提交注销申请2. 注销后的事项处理a. 告知相关交易方注销账户b. 处理相关机构登记事项五. 结算账户管理的注意事项1. 守法合规2. 监控账户安全3. 定期检查账户交易记录4. 与银行保持沟通5. 遵守银行规定及相关政策总结: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准确开立账户、合理使用账户、及时处理账户变更和注销等步骤,能够有效管理资金并降低风险。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账户安全,与银行保持紧密合作,确保账户管理的有效性。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1. 财务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严禁将本企业银行账户出租、出借他人使用。

2. 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时,必须依据相关手续齐全的有效凭据,严禁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同时应避免签发空头支票,以免损害公司信誉。

3. “银行存款日记账”需每月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如发现差异,应立即逐笔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同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确保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余额一致。

4.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月进行结账处理,月底时,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需与总账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相符。

会计与出纳需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各自印章,并做好对账记录。

5. 出纳员对于个人借款未及时归还的情况,有权进行催收,并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 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应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 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原则上应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需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8. 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范围。

下属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

因业务需要需开立个人账户的,应确保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以保障资金安全。

更换开户人时,需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9.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

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及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限额。

对于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的部分,各单位应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不得私自占用。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账户管理办法

账户管理办法

账户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规范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等程序,确保集团资金管理系统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能源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其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或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及上述单位的权属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上市公司除外。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账户指各成员单位为满足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在银行和能源集团各级资金管理中心开立的账户。

第三条能源集团统一规范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行为,能源集团总部、直属单位及各矿业集团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报经集团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一级中心)审批后办理;各下属集团所属企业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各下属集团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二级中心)审批,并将开立、变更和撤销方案报一级中心备案后办理。

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须报一级中心审批的成员单位,填写《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审批表》(见附表1)、或《内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审批表》(见附表2);须报二级中心审批一级中心备案的成员单位,填写《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表》(见附表3)或《内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表》(见附表4)。

未经审批备案,各成员单位不得私自开立、变更及撤销账户.集团财务管理部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收入账户、支出账户、备用金账户和专用账户。

一般情况下各成员单位在所属资金管理中心只开设一个内部账户,因业务需要确需开设多个内部账户的必须经一级中心审批后方可开设.第五条各成员单位应以本单位全称开立银行账户,禁止以个人、其他单位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各成员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均应纳入能源集团资金管理系统管理。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更新未实现银企直连的银行账户在资金管理系统中的账户信息。

确保月末资金管理系统资金余额与财务核算系统银行存款余额一致。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6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6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1.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2.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3.“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5.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本着“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一般情况下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办理。

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但须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8.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是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内。

下属单位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开立账户数不得超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

因业务情况,需要开立个人账户的,要实行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更换开户人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9.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

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

对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以上的,各单位不得占用并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2)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账户开设程序:明确了公司开设银行账户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提供资料、填写申请表等流程。

2. 账户使用权限:规定了公司内部使用银行账户的权限和管理层级,以确保账户的安全和合规性。

3. 资金划拨和支付:明确了公司内部资金划拨和支付的规定,例如需要提供相关文件或经过特定程序才能进行资金划拨或支付。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第一篇: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财务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二、财务管理体系第三条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条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在提报资金日报时,每周向本公司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本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五条本公司财务部可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将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六条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对下属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的户头进行第七条清理、核对,对销户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九条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十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三、子公司开户银行第十三条子公司开户向工农中建等大银行集中。

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账单,并抄送给上级本部公司。

第十五条子公司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财务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上臂本部公司,同时提供支出清单。

四、子公司开户银行规范第十六条上开户在各银行分行及一级支行,不开二级支行以下开户。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集团化经营模式,通过成立集团公司来管理多个子公司。

在集团企业中,银行账户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以确保资金安全和管理的高效性。

本文将介绍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办法。

二、账户分类在集团企业中,银行账户可以根据不同的功能和需求进行分类。

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账户:1. 总部账户:集团公司的总部账户,用于管理集团公司的日常资金。

2. 子公司账户:每个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账户,用于管理自身的日常资金。

3. 关联账户:用于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方便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资金监控和管理。

4. 特殊账户:根据具体需求设立的特殊用途账户,如税收账户、薪资账户等。

三、账户开立流程为了确保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规范和高效,需要制定账户开立的具体流程。

1. 集团公司总部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章程等相关文件。

2. 银行审核开户申请,并进行尽职调查,确认企业的合法性和信用状况。

3. 审批通过后,银行将开户通知书发放给集团公司总部,并指导具体开户的操作流程。

4. 集团公司总部与子公司一同前往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具体的账户开立手续。

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企业相关证明文件、指定账户的开户经办人等。

5. 开户完成后,银行将提供账户信息和相关的银行服务手册。

四、账户管理规定为了保障集团企业账户的管理规范和资金安全,制定以下账户管理规定:1. 集团公司总部负责制定并发文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明确账户的使用权限和限制。

2. 子公司账户的日常管理由各子公司自行负责,包括资金的收付、账务处理等。

3. 集团公司总部负责对子公司账户进行监控和审核,确保资金的正常流转和合规性。

4. 关联账户的管理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总部的批准,并明确资金的用途和流向。

5. 特殊账户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

五、账户变更和注销在集团企业运营的过程中,账户的变更和注销是经常需要处理的事务。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第三条分公司资产财务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分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分公司因施工生产需要或合同要求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须在OA协同平台上报局集团公司审批,等局集团公司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六条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只限于在局集团公司确定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资金集中管理的银企直联合作银行。

第七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 2 -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手续。

银行账户内的剩余款项应全部汇到指定账户。

(二)销户后银行日记账、作废票据、票据存根等资料应随同会计档案交回到分公司资产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按规定期限保存。

分公司代管局集团公司收款账户销户资料交回局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保存。

(三)资产财务部销户后原领用的图章、印鉴应交回局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行政办公室、资产财务部)。

第十四条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一)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的保管: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

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人名章)和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贷记凭证等)应由资产财务部负责保管,其中,财务专用章由资产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人名章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银行票据由出纳负责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银行预留印鉴。

(二)预留印鉴的借用: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异地开立临时性账户,因路途原因,无法由资产财务部统一保管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的,可由项目部负责人或总务人员填写银行预留印鉴借用单,经分公司资产财务部授权同意后,分别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其中总务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及银行票据,项目部负责人负责保管人名章。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账户管理办法附件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核心业务系统内部账户管理,规范本行内部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账户,是指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按照标准规范设立,用于核算本行资金、损益等内部会计事项的账户。

第三条本行内部账户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使用、有效监控”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

是指内部账户的建立、维护、撤销由总行会计运营部统一进行管理。

(二)分级负责。

是指总行会计运营部和各级核算机构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开立、使用、清理和核对内部账户。

(三)规范使用。

是指各级核算机构必须按照内部账户的指定用途,规范使用内部账户,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有效监控。

是指总行会计运营部和各级核算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时监控内部账户使用情况,做到挂账款项清理及时,相关账务核对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运用核心业务系统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所有机构和部门(以下简称“核算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制定内部账户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级核算机构内部账户的使用情况;审批各级核算机构建立、维护、撤销内部账户的申请;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为核算机构集中维护内部账户等。

第六条各级核算机构负责按照内部账户的管理要求,向总行申请内部账户的开立、维护和撤销;规范使用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有效核对内部账务;负责对内部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本行内部账户按照管理要求和使用范围不同,分为标准内部账户和非标准内部账户。

(一)标准内部账户,是指由总行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统一设定,适用于全行所有核算机构的内部账户。

(二)非标准内部账户,是指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统一设定以外的,依据核算机构的业务核算和内部管理的特殊需要,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设置的仅适用于部分或单个机构的内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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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

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

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

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

严禁企业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

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
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二级主管公司负责其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变更、销户的上报备案工作,并对各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经办人,直接经办人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等,建立健全本企业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企业务必定期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监督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业务监督,集团公司审计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
督。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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