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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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2020新版

专利审查指南2020新版

专利审查指南2020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是指在申请专利时,申请人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新版的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专利审查流程,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介绍专利审查指南2020新版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变化。

一、背景介绍专利是一种权利,它授予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享有独占权利。

为了保护专利权益,申请人需要向相关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并经过审查才能获得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局为规范审查工作而制定的指导文件,它对专利申请的各个环节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1. 申请材料要求的变化:专利审查指南2020新版对申请材料的要求进行了一些调整。

例如,对申请书的格式要求更加细化,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式进行了明确指导,对附图的要求做出了详细说明等。

2. 发明实施方式的要求:专利审查指南2020新版对发明实施方式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清晰描述发明的实施方式,并提供足够的技术细节,以便专利审查员理解和评估。

3. 技术领域的界定:专利审查指南2020新版对技术领域的界定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说明。

申请人需要准确界定自己的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并在申请材料中提供相关技术领域的背景介绍和技术现状的分析。

4.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估:专利审查指南2020新版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估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材料中提供充分的技术背景和相关文献,以证明自己的发明具有足够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5. 专利权利要求的精确度要求:专利审查指南2020新版对专利权利要求的精确度要求更高。

申请人需要确保权利要求的语言准确、清晰,并避免使用模糊或广泛的词汇。

6. 前期审查程序的优化:专利审查指南2020新版对前期审查程序进行了优化,旨在加快审查进程。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前进行检索和分析,主动与专利审查员沟通,以减少审查周期。

7. 专利申请公开和审查结果通知的时间:专利审查指南2020新版对专利申请公开和审查结果通知的时间做出了新的规定。

浅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明显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浅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明显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浅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明显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摘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我国采用初步审查制,初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中包括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审查。

为了避免一些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不断加强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明显新颖性审查,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质量。

一、统一实用新型申请明显新颖性审查判断标准的必要性我国的实用新型审查制度采用的初步审查制度,该制度保证了实用新型“短、平、快”的特点,但正是因为这一审查制度,导致一些不具备新颖性的专利申请也被授予了专利权,从而使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稳定性差、社会认可度不高。

随着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施行,以及随后修改并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都对新颖性的范围和明显新颖性审查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将实用新型的明显新颖性纳入审查范围,这样可以排除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利于提升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质量。

然而,由于法律的局限性等因素,现行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实用新型明显新颖性审查仅给出了原则性规定,《专利审查指南》也仅是列举出几种常见的情形,由此导致审查员对明显新颖性的判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就会造成审查尺度前后不一致,难以保证审查的客观公正性,而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就是在审查中对该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限制,并统一实用新型明显新颖性的审查判断标准,努力做到审查的客观公正。

二、实用新型申请明显新颖性审查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定义;第40条实用新型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第1款第2项明确将实用新型是否明显缺乏新颖性纳入审查范围;《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 节对实用新型明显新颖性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及示例性说明。

专利审查指南法律效力(2篇)

专利审查指南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专利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指导和规范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专利审查指南的法律效力对于保障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专利审查指南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范围以及法律效力实现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专利审查指南的法律性质1. 行政法规性质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专利法律法规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性质。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据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 规范性文件性质专利审查指南旨在规范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工作,对专利申请人和专利行政部门具有指导性、约束性。

因此,专利审查指南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

三、专利审查指南的法律效力范围1. 对专利申请人的效力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申请人具有约束力,申请人应当遵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履行申请手续。

2. 对专利行政部门的效力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行政部门具有约束力,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授权专利过程中应遵循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专利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查,确保专利授权的公正、公平。

3. 对法院的效力专利审查指南对法院具有参考效力。

在审理专利侵权、专利无效等案件时,法院可以参考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合理。

4. 对社会公众的效力专利审查指南对社会公众具有指导性效力。

社会公众可以依据专利审查指南了解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相关知识,提高对专利制度的认识。

四、专利审查指南法律效力的实现1. 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授权专利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进行,确保专利授权的公正、公平。

专利行政部门在实施专利审查工作时,应当以专利审查指南为依据,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 申请人依法行使权利申请人应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履行申请手续。

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及案例分析

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及案例分析

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及案例分析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在新颖性判断中采取“单独对比”的原则。

将技术方案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中相关的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如果在检索中发现某篇文献中的现有技术特征与专利申请方案的特征相同,或者包含了申请方案的特征,则可认定该篇文章足以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这样,新颖性检索的目的就达到了,检索即可停止。

几种常见的情形如下。

1 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也就是说,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2 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在同一技术主题中,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一般(上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具体(下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3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项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

例如:现有技术公开过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4 数值和数值范围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内容进行。

(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专利审查旨在验证申请人所提出的专利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包括新颖性、非显性、有创造性和可工业应用性等。

专利审查过程严格,需要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资料和证据,以便审查员能够全面评估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专利申请能够顺利进行审查。

首先,申请人需要对相关专利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包括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等。

其次,申请人需要对自己的发明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确保发明具有新颖性和有创造性。

此外,申请人需要准备好专利申请材料,包括发明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

专利审查的流程专利审查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专利申请的初审,审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基本要求;接着是形式审查,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形式进行审查,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等;然后是实质审查,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对发明的新颖性、非显性和可工业应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最后是审查决定,审查员根据审查结果对专利申请做出审查决定,包括批准、拒绝或要求修改等。

提高专利审查通过率的方法为了提高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首先是撰写清晰明了的专利申请材料,确保专利申请内容能够清晰表达发明的特点和创新之处;其次是积极参与审查过程,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回复和解释;再者是及时了解专利审查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审查员的意见和要求;最后是妥善处理专利申请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避免专利审查中出现不必要的困难。

结语专利审查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申请人需要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确保专利申请能够顺利通过审查。

希望本文提供的专利审查指南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顺利通过审查,获得所期待的专利保护。

专利审查指南(2010)实审修改介绍

专利审查指南(2010)实审修改介绍

A9
A9
R13.1
原条款及其内容
新条款及其内容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 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 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也没有 现有技术 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 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 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 向国务院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A22.2 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 A22.2 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 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 件中。 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 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 件中。
(5) 因抵触申请定义改变导致的R类文献定义的变化 (第七章第12节)
修改前:在申请日或申请日后公开的同一申请人的属于同样 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以及他人在申请日向专 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
A: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同一申请人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 利申请文件 B:申请日由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 申请文件
新条款及其内容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 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 专利, 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 终止, 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 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 请的人。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介绍
实质审查部分
修改内容
适应性修改 新颖性(第三章) 同样的发明创造(第三章) 遗传资源(第一章和第十章) 保密审查(第八章) 其他修改 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方式(第八章) 分案申请(第六章) 驳回条件(第八章)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社会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指南》全面修改工作。

二、修改过程2020年5月我局启动《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且在时间进度上有一定的层次性,因此分两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于9月30日至11月15日面向社会发布,在收到相关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审议后的修改内容于12月1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九一号公告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主要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化合物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化合物和生物领域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一)与补交实验数据有关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本次修改旨在响应国内外创新主体呼吁,进一步明晰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一方面,将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相关修改内容移至第3.5.1节,作为补交实验数据的一般“审查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①中规定判断新颖性的主要原则有两个:(一)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在先申请公布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二)单独对比原则。

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1}利巾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中相关的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能将其与JL项现有技术或者在先申请中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在现有的摧础上仅仅通过逻辑的推理、分析或实验可得.则不属于抖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实现了新的功能或修正了现有技术的缺陷。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换言之。

实用性就是指发明创造必须是能够在产业中应用的,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不具备实用性的悄况如:发明不能被重复实施,违背了自然规律,如永动机,利用了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或是明显脱离社会需求。

《专利审查指南》中要求对实用性的审查要早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实践中一般要将巾请的文件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然后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审查细则确定是否具备.这时.山于这三个性质均有一定的含义,可以被阐释。

能否授权还需取决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审查员之间的沟通。

一般.如果审查员认为发明的某一项恃征不这三个要素之一,会给出惫见.这时.需要申请人或代理人积极回应,作出相应修改或阐明自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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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评审的常见审查标准与要求

专利评审的常见审查标准与要求

专利评审的常见审查标准与要求专利评审是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旨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

在专利评审过程中,专利审查员会根据一些常见的审查标准和要求来评估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审查标准和要求,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专利评审的过程和要求。

一、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申请的第一个审查标准是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要求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在提交申请之前没有公开过。

创造性要求发明具有独创性,即与现有技术有明显的区别。

专利审查员会对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和比较,以确定申请的发明是否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二、实用性和工业应用专利申请的第二个审查标准是实用性和工业应用。

实用性要求发明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并产生一定的效益。

工业应用要求发明具有工业制造或商业应用的可能性。

专利审查员会评估发明的实际应用性和市场潜力,以确定申请是否满足实用性和工业应用的要求。

三、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专利申请的第三个审查标准是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

技术水平要求发明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技术含量。

创新程度要求发明在技术上有一定的突破和创新。

专利审查员会评估发明的技术难度和创新程度,以确定申请是否满足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的要求。

四、清晰度和完整性专利申请的第四个审查标准是清晰度和完整性。

清晰度要求发明的描述和权利要求清晰、准确、具体。

完整性要求发明的描述和权利要求涵盖了发明的全部内容和范围。

专利审查员会评估发明的描述和权利要求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以确定申请是否满足清晰度和完整性的要求。

五、禁止性规定专利申请的第五个审查标准是禁止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包括对不可专利化的主题的限制,如抽象思想、科学发现、数学方法等。

专利审查员会评估发明是否违反了禁止性规定,以确定申请是否满足禁止性规定的要求。

六、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专利申请的最后一个审查标准是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

公共利益要求发明对社会有一定的益处和积极影响。

道德规范要求发明不违反道德和伦理原则。

专利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效果和用途特征的考量

专利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效果和用途特征的考量

第24期2020年8月No.24August ,2020专利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效果和用途特征的考量摘要:在审查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效果、用途特征限定的方法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指南》对这类权利要求中的效果、用途特征应该如何解读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文章将从两个实际的案例入手,探讨采用效果、用途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关键词:效果;用途;新颖性;创造性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志码:A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 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崔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60)作者简介:崔艳(1983—),女,山西晋中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化学发明专利审查。

引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对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作了如下规定:对于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结构和/或组成。

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备新颖性[1]。

以上规定明确了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需要落脚到该用途特征对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的影响上。

在审查实践中,尚存在一些效果、用途特征限定的方法权利要求,审查指南对这类权利要求中的效果、用途特征应该怎样解读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是否包含用途特征的方法权利要求均属于用途发明?均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实质的限定作用?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

文章将从两个实际的案例入手,探讨采用效果、用途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1“滴眼液”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本案涉及发明名称为“滴眼液”的01815617.7号发明专利。

无效审查阶段专利权人(参天制药株式会社、旭硝子株式会社)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专利审查指南-新颖性

专利审查指南-新颖性

第三章新颖性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2.新颖性的概念法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1现有技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

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

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2.1.1时间界限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

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2.1.2公开方式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2.1.2.1出版物公开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方法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创新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专利申请成为企业重要的战略手段。

然而,在申请专利之前,必须确保该发明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专利申请将无法通过审查。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方法。

一、新颖性评估方法1. 比较式评估法比较式评估法是最常用的评估方法之一。

该方法通过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判断该发明是否与现有技术有本质差异,是否具备新颖性。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现有技术领域。

(2)分析现有技术中与该发明相似的专利文件、文献等。

(3)比较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的特征,查找差异。

(4)判断该差异是否具备新颖性,是否可以构成独立的技术。

2. 文献检索法文献检索法是通过查阅专利文件、学术文献等相关文献,寻找与该发明相似的技术,评估其新颖性。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检索的领域和关键词。

(2)利用专利数据库、学术搜索引擎等进行文献检索。

(3)筛选检索结果,找出与该发明最相似的技术。

(4)对比该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并评估其新颖性。

二、创造性评估方法1. 发明环境评估法发明环境评估法是一种基于发明的技术领域发展水平、技术预期与优化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的方法。

具体步骤如下:(1)了解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分析其技术趋势。

(2)评估该发明是否在技术领域中起到了突破性作用。

(3)判断该发明是否对技术的开发和改进有积极影响。

2. 专家评估法专家评估法通过邀请专家对该发明进行评审,从专业角度判断其创造性。

具体步骤如下:(1)选择与该发明技术领域相关的专家。

(2)向专家提供发明的技术描述和原理等相关信息。

(3)邀请专家对该发明进行评估和评审。

(4)根据专家的评估结果判断该发明的创造性。

三、综合评估方法综合评估方法将多种评估方法相结合,通过统计分析等方式得出最终评估结果。

具体步骤如下:(1)采用比较式评估法和文献检索法分别评估新颖性。

(2)将新颖性评估结果与发明环境评估法和专家评估法进行对比。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1.本指南包括序言,使用说明,缩写列表,内容,文本,索引,修订说明和附录。

第五部分:第一部分是专利申请的初审,第五部分是初审,第五部分是申请的处理。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按专利申请批准过程的顺序排列。

第三部分是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是适用于每种程序的一般规则。

3.本指南的每个部分均分为几章。

各节分为四个级别,其位置由阿拉伯数字确定。

例如,在本指南第II部分的第3章(新颖性)中,第2.1.2.2节(使用披露)是第四级,属于III级第2.1.2节(公开方法),第2.1.2节属于II级第2.1节(现有技术),第2.1节属于I级第2节(新颖性概念)。

4.本指南的内容包括一般内容和子内容。

总目录列出了第1至5部分中各章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子目录列出了各章和节的名称和相应的页码(共四个等级部分)。

读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目录中找到目录的各个部分和章节,然后在相应的子目录中找到特定的位置。

5.除常规页码外,本指南还使用分页符供读者参考。

总页码位于页面底部的外侧,并且整本书都在不断编辑中;分页代码位于页面底部的中心,并且按“(×-×)”格式分别对引导主体的五个部分进行分页,例如“(2-147)”表示页面147指南第二部分的内容。

6.本指南的文本包括两栏:文本描述和法律法规索引。

前者在每页的右侧,后者在每页的左侧。

在法律法规索引中使用缩写(请参见缩写表)。

阅读指南右栏中的内容时,读者可以参考左栏中相应位置
的法律法规内容,以帮助理解。

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

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

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是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法和专利法的最新修改,在过去的专利申请审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相关专利审查标准和实践经验,针对2023年的专利审查工作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该指南的目的是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审查员提供明确、统一的指导,确保专利审查的公正性、高效性和质量。

一、审查标准和要求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强调了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等方面的审查标准和要求。

对于发明型专利,申请人需要充分揭示发明的技术方案,明确指出技术问题,并提供相关实施例和技术数据,以证明发明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需要重点阐述新颖性和实用性,通过实例和论证说明其技术方案的新颖和实用之处。

同时,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还特别强调了对程序性要求的严格要求,包括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摘要等各项文件的格式、内容和语言的规定。

二、申请文件审查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对申请文件的审查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申请人对于申请文件的撰写必须严格遵循2023年指南中的格式要求,并准确、全面地阐述技术问题,提供相关数据和实例证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可行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同时,该指南还加强了对权利要求书的审查要求,要求能够准确、清晰地表示出专利权的范围,避免模糊和不明确的情况出现。

三、审查流程和时间限制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明确了审查流程和时间限制的具体要求。

指南规定了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实质审查、决定发明专利授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程序和时限。

特别是对于初审和实质审查阶段,指南明确了审查员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仔细审查和检查,并规定了相应的时间限制。

此外,针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复杂度高的专利申请,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还提供了加速审查的机制和程序,以便更好地支持技术创新和发展。

四、申请人权益保护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重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指南特别强调了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申请的重要性,对于商业秘密相关的技术信息,审查员必须严格保密,未经申请人许可不得泄露。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2020)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 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总目录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第四章专利分类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三章新颖性第四章创造性第五章实用性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第七章检索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第十章化学领域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一章国际初审第二章国际实审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审请求第三章无效请求的审查第四章口头审理第五章无效外观第六章无效实用新型第七章同样发明第八章证据问题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章专利申请第二章专利费用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申请文档第五章保密审查第六章通知和决定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八章专利公报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第十章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十一章电子申请其他索引修订说明附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正法信汇编版)

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正法信汇编版)

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正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5月24日公布根据201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5号《专利审查指南》修订根据2013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使用说明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说明、略语表、目录、正文、索引、修订说明和附录。

本指南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一、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专利审查中的审查指南和准则

专利审查中的审查指南和准则

专利审查中的审查指南和准则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专利成为了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想要获得一项专利的授权并不容易,需要经过专利审查的严格程序。

在专利审查中,审查官会根据一系列的指南和准则来评估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专利审查中的指南和准则,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专利审查过程。

一、审查指南的作用审查指南是指司法院专利审查指南和乌鲁木齐专利审查指南的简称,是专利审查工作中的重要参考文件。

审查指南的目的是帮助审查员对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进行评价和审查。

它提供了不同专利类型的解释、案例分析和实施准则,同时还包括了与不符合专利资格的申请有关的指南。

二、审查指南的内容审查指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利申请的格式要求:审查指南详细规定了专利申请的格式要求,包括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页码要求、附图要求等。

申请人需按照指南的要求,准确地填写和提交申请文件。

2. 专利资格的审查:审查指南对于不符合专利资格的申请给出了明确的判断标准。

例如,自然规律、抽象思维过程和纯粹的数学方法不被认为是可专利的发明。

申请人需要注意,确保自己的发明符合专利资格的要求。

3. 发明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要求:审查指南明确了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估标准。

新颖性要求是指发明在世界范围内不应公开使用、公开销售或者被其他人提前专利申请过。

创造性要求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在技术上具有显著的进步。

申请人需要准确理解这些要求,并提供充分的技术信息和实施细节来证明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4. 技术领域和背景:审查指南要求申请人提供清晰的技术领域和背景,包括相关技术的现有水平和问题。

申请人需要撰写技术背景部分,简明扼要地阐述技术问题和发明的意义。

5. 申请文件的要求:审查指南对于申请文件的要求也作了详细说明。

申请人需要准确描述发明的实施方式和描述要求,并提交清晰、具体的附图来支持发明的理解。

三、准则与案例分析除了审查指南,审查准则和案例分析也是专利审查的重要参考文件。

浅议专利审查指南中抵触申请和优先权制度对新颖性的影响

浅议专利审查指南中抵触申请和优先权制度对新颖性的影响
一、新颖性的判断方法 1.新颖性的概念。 《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新颖 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 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 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 利文件中。 (1)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 22 条第 5 款规定,现有 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 知的技术。《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 章第 2.1 节规定: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 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 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 2.1.1 对现有 技术的时间界限进行了规定:现有技术的 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是 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 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 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 内。 (2)抵触申请。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 2.2 节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在发明或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 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 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 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 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 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 性的专利申请,成为抵触申请。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 2.2 节规定:审查员在检索时应当注意,确 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 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 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 为准。 《专利审查指南》第论。
的,可能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进
例如申请人 A 就一件发明在中国提
入中国国家阶段而成为该申请的抵触申 出专利申请 A 的申请日为:2007 年 8 月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B 转用的技术 领域的远近 A 考虑的 因素 转用所带来 的技术效果 E 是否需要克服技 D 术上的困难
40
C
转用的 难易程度
创造性的审查 具有创造性的案例 潜艇副翼的发明,在借鉴了飞机中的技术 手段,将飞机的主翼用于潜艇,使潜艇在 起副翼作用的可动板作用下产生升浮力或 沉降力,从而极大地改善了潜艇的升降性 能。
一种治疗贫血的 药物,包括人参 和当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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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的审查 (二)上下位概念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公开
一种带护套挂 ,金属锁体上 套有护套。
一种带护套挂 锁,黄铜锁体上 套有树脂护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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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的审查 (三)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 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不 具备新颖性。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 人员在解决某个问题时熟知和常用、可以互相置 换,且产生技术效果预期相同的技术手段。 例如: 螺栓固定装置 螺钉固定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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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发明:一种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 现有技术:电子表 圆珠笔 将电子表同圆珠笔组合后,两者各自以其常规的方 式工作,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关系,只是一种简 单的叠加,因而这种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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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的审查 (二) 开拓性发明
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 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
判断时考虑的因素: 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技术效果是否可以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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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的审查
不具有创造性的案例
例1:要素关系改变
现有技术中的测量仪表为刻度盘固定不动、指针转动式,发 明是指针不动、而刻度盘转动的同类测量仪表,该发明与现 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是要素关系的调换,即“动静转换”。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要点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要点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要点专利审查是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创新性的过程。

其中,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达到了法定要求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介绍专利审查中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的要点。

一、新颖性评价要点新颖性是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独创性的标准。

在专利审查中,评估新颖性时,重点考察该发明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并与已有技术进行对比。

以下是新颖性评价的要点:1.技术领域界定:明确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并界定该领域中的现有技术情况。

2.检索相关文献:通过专利数据库、学术文献等渠道,查找与该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

3.与现有技术对比:将该发明与已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和创新点。

4.判断新颖性:根据对比结果,判断该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

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且这种区别是不显而易见的,即认为该发明具备新颖性。

二、创造性评价要点创造性是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

与新颖性相比,创造性的要求更高,需要进一步评估发明是否具备技术上的突破和经济上的实用性。

以下是创造性评价的要点:1. 缺陷与问题:分析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确定该技术领域的发展需要。

2. 技术解决方案:判断该发明是否提供了解决现有技术问题的新方案,并评估其在技术上的创新性。

3. 显而易见性分析:评估该发明是否从现有技术中显而易见地推导出来,即是否属于常规的技术改进。

4. 成本效益分析:评估该发明是否具备经济上的实用性,即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5. 专业意见参考:专利审查中,法官和审查员会参考专业领域的意见,以评估该发明是否具备创新性。

三、综合评价和实际案例分析对于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需要综合考虑以上要点,并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估。

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分析:假设某公司发明了一种全新的太阳能发电系统,其特点是高效率、低成本并且不受天气条件限制。

对于该发明的新颖性评价,需要通过对比现有的太阳能发电系统,确认是否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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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颖性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2.新颖性的概念法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1现有技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

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

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2.1.1时间界限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

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2.1.2公开方式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2.1.2.1出版物公开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

出- 109 -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

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审查员认为出版物的公开日期存在疑义的,可以要求该出版物的提交人提出证明。

2.1.2.2使用公开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

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

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

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

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2.1.2.3以其他方式公开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

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

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

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2.2抵触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审查员在检索时应当注意,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 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另外,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3对比文件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等所引用的相关文件,- 110 -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统称为对比文件。

由于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一般无法得知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主要是公开出版物。

引用的对比文件可以是一份,也可以是数份;所引用的内容可以是每份对比文件的全部内容,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内容。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

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

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

另外,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

但是,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3.新颖性的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只有在其具备实用性后才予以考虑。

3.1审查原则审查新颖性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 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

这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有所不同(参见本部分第四章第3.1节)。

3.2审查基准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无新颖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为基准。

为有助于掌握该基准,以下给出新颖性判断中几种常见的情形。

- 111 -3.2.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另外,上述相同的内容应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是“一种电机转子铁心,所述铁心由钕铁硼永磁合金制成,所述钕铁硼永磁合金具有四方晶体结构并且主相是Nd2Fe14B金属间化合物”,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钕铁硼磁体制成的电机转子铁心”,就能够使上述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因为该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所谓的“钕铁硼磁体”即指主相是Nd2Fe14B金属间化合物的钕铁硼永磁合金,并且具有四方晶体结构。

3.2.2具体(下位) 概念与一般(上位) 概念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 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 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 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 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具体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 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 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又如,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选用了“氯”来代替对比文件中的“卤素”或者另一种具体的卤素“氟”,则对比文件中“卤素”的公开或者“氟”的公开并不导致用氯对其作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3.2.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3.2.4数值和数值范围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1)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1】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包含10%~35%(重量) 的锌和2%~8%(重量) 的铝,余量为铜。

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包含20%(重量) 锌和5%(重量) 铝的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则上述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2】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热处理台车窑炉,其拱衬厚度为100~40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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