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适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适用

黄曙陈艳张新新

『关键词】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适用吸毒场所追诉标准

f摘要1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应及于放任型的间接故

意,但当行为人不存在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时,不构成本罪.关

于场所的界定,只要行为人提供的空间能够给吸毒者一定的隐

蔽和方便,使得吸毒者能比较放心地吸食毒品,即对人的身心健

康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侵害,就足以构成"场所";关于容留吸

毒与共同吸毒行为的区分要把握"为他人提供场所"这一核心概念;容留他人吸毒,无论本人是否参与吸毒,一年内容留他人吸

毒三次以上或一次容留三人以上的,应予以追诉;容留他人吸食

毒品并向被容留的吸毒人员出售毒品,或出售毒品后又容留购

毒人员吸食毒品的,应按牵连犯理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中图分类号1DF626『文献标识码]A

f文章编号1lO04—4043(2O11)一3(下)一OO37—4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提供场所的行为.1979年刑法没有此罪名,随着毒

品活动的不断增加,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

毒品罪",1997年刑法对罪状作了修改,罪名也相

应改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近年来,随着新型毒品

犯罪的快速增长,涉及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

场所的问题也随之增加,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追

诉标准等法律适用上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适用困境

(一)主观方面如何界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但该

罪的主观要件在实务中存在两个主要争议:一是是

否需要"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二是是否包括间

接故意,即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否构成

容留他人吸毒罪.

关于争议一,虽然有学者认为,刑法对容留他

人吸毒罪并处罚金刑的规定表明行为人应具有牟

利目的.'司法实务中已逐渐达成共识,即行为人

是否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只能说明其主观恶

性的大小,并非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因为刑法第

三百五十四条对本罪主观方面仅规定了故意,并没

有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是构成本罪主观必

备要件.

关于争议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能否

及于间接故意的问题,先看两则真实案例.案例1:

张某是出租车司机,一天晚10时许,二名乘客搭乘

其出租车,并让张某在城里转.二人上车后不久,即

拿出毒品在车内吸食.张某发现后未有任何表态,

仍载乘二人继续行驶.二人在车上吸完毒品后,又

逗留半个多小时后下车.二人如数支付了车费,并

多给了张某20元钱.②案例2:王某系娱乐场所法

定代表人,某日下班息业后例行检查,见熟识的甲

等6人尚在包厢内吸食毒品,王某未强行令其离开

或采取报警措施,只是说"打扫干净,别让人发现吸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参见余知越:《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载陈泽宪,贾宇,曲新久主编:《刑法理论与实务热

点聚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O1O年版,第l583页.

(参见时延安,韩晓雪:《出租车司机容留他人在车上吸毒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载

《人民检察》

2OO8年第6期.

2011?第6期37

i.:;{-.-i.||};iz.|!…;fl{…;j;ii{,{1{E||4{

实弼究0■◆0_◆0.0≮il一:|l|;…".一㈠.i㈠/i一…i;t㈠}|i|}f 毒,完事回家".

案例1的张某和案例2的王某,主观上都是间

接故意,都属于放任他人吸毒的情形.对两人是否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

规定,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因此,当然地

及于间接故意,张某和王某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

属于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后果而放任其发生,均构

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是明知

他人吸毒而主动提供场所,而张某和王某对他人在

其控制的场所进行吸毒并非事先明知,而是得知后

未制止,属于被动提供,均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及于间接故意,

但并非所有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都构成本

罪,应视客观上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而定.案例1

中的张某既没有拒载的权利,也没有报案的法定义

务,如果强行令吸毒乘客下车,可能会遭到人身安

全上的危险,因此缺少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不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2的王某虽然主观上也

是间接故意,但由于客观上具备报警等适法行为期

待可能性而未实施适法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

罪.因对该罪主观故意的理解存在分歧,实务中同

样情形不同处理的现象并不少见.

(二)客观方面如何理解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从罪状的字面理解,"容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长

期或者短期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这仍无法解决认识困惑.该罪客观方面的理解困境主要体现为:一是如何界定"场所"的范围;二是如何区

分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与共同吸毒行为;三是毒品的无偿提供者是否构成共犯.

关于场所的界定问题."场所",是容留他人吸

毒罪的核心问题之一,要求行为人对空问有一定控制权.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空间的占有,支配

到何种程度才能视为"控制".实践中,对于相对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没有争议,但对于行为人临时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空间是否属于本罪的"场所"则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之所以将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并予以惩处,是为了打击地下烟馆,变相地下烟馆以及某些宾馆,饭店, 娱乐场所利用场所方便吸毒以招揽生意的行为.只有那些为吸毒者准备的比较固定的空间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场所"的构成要件,而I临时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空间则不属于本罪中的场所,否则会造成现实中这类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给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造成巨大压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罪的保护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临时租用包厢容留他人吸毒,同样地侵害了刑法保护的客体,从法理上讲,宾馆娱乐包间的临时性管理使用权归属于出资包房者,其他人的吸毒行为得益于出资包房者对包间区域内的可控性,因此,应从广义上理解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临时租用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