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如何撤换总经理实操经验和典型案例
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公司治理与诉讼实战指引
4 (九)公司控
制权争夺之 “印章证照”
5 (十)公司控
制权争夺之 “敌意收购”
(一)大股东争夺小 股东利益之“恶意不
分红”
(二)大股东争夺小 股东利益之“滥用表 决权决议不按出资比
例分红”
(三)大股东争夺小 股东利益之“利用关 联关系在分红前套取 利润”
(四)大股东争夺小 股东利益之“恶意转 移公司主营业务”
(十四)大 股东争夺小 股东利益之 “恶意对股 东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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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 股东争夺小 股东利益之 “私设小金 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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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大 股东争夺小 股东利益之 “未经决议 擅自为自己 提供担保”
(一)小股东 1
防守之“股东 知情权”
(二)小股东 2
防守之“设置 单方审计权”
3
(三)小股东 防守之“约定
重大事项经全
体股东一致通
过”
4 (四)小股东
防守之“约定 股权比例高于 出资比例”
5 (五)小股东
防守之“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
(六)小股东防守之 “启动公司决议撤销
之诉”
(七)小股东防守之 “启动决议无效之诉”
(八)小股东防守之 “提前设定分红方案”
(九)小股东防守之 “设置占用即冻结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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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 高管争夺公 司利益之 “怠政懒政 不尽勤勉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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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 高管争夺公 司利益之 “自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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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 高管争夺公 司利益之 “劫取公司 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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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 高管争夺公 司利益之 “擅自转移 公司核心资 产”
06
(六)董事、 高管争夺公 司利益之 “恶意设置 金色降落伞”
董事会决议被撤销的定理由有哪些?董事会可以无理由解聘总经理吗‖案例
董事会决议被撤销的定理由有哪些?董事会可以无理由解聘总经理吗‖案例【阅读提示】实务中,董事会有时会做出与其职权不相符的决议,可能侵犯了股东的权益,这时就要撤销其决议;董事会的职权就是聘任或解聘经理,如果经理没有任何的违规行为,董事会可以任意解聘其职权吗,结合案例对此予以简析,以期抛砖引玉。
【案例简析】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
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
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
该决议由葛永乐、王泰胜及监事签名,李建军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动力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律依据】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之争的经典案例
在商界,股权之争屡见不鲜。
其中一个经典的案例发生在二十年前,一家名为“宏图科技”的公司。
宏图科技是一家以软件开发为主的公司,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
在成立初期,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分别是董事长李明和总经理王伟。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成为了一家拥有数百名员工的中型企业。
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股权之争也逐渐浮出水面。
李明和王伟在经营理念、公司管理、市场策略等方面存在分歧。
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最终爆发了股权之争。
这场股权之争引起了广泛关注。
双方各执一词,李明认为自己作为董事长,应该拥有更多的股权;而王伟则认为自己作为总经理,为公司的成功付出了更多的努力。
这场争端使得公司内部气氛异常紧张,员工们也感到不安。
经过多轮谈判和仲裁,最终达成了一项协议。
李明和王伟分别拥有公司40%的股权,其余20%的股权由公司高管和员工持有。
同时,公司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加强了管理,优化了市场策略,使得公司逐渐恢复了稳定的发展。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股权之争往往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只有通过公正、公平的方式解决争端,才能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避免类似股权之争的情况再次发生。
董事会罢免总经理的董事会流程
董事会罢免总经理的董事会流程董事会要罢免总经理,这事儿可不小呢,那得有一套流程的哦。
一、事情的起因。
得有个原因才会想要罢免总经理呀。
这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也许是总经理在公司的业绩表现实在是差强人意,就像学生考试老是不及格一样。
比如说,公司设定了年度盈利目标,可总经理带着大家干了一年,离目标差了十万八千里,那股东们肯定就不乐意啦。
又或者是总经理做了一些违背公司利益的事情,就像是偷偷把公司的机密资料卖给竞争对手,这可是大罪,股东们肯定要采取行动。
还有可能是总经理和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闹得特别僵,大家在管理理念上完全合不来,每天都在公司里吵吵嚷嚷的,就像菜市场一样,这样下去公司也没法好好发展呀。
二、初步讨论。
当董事会成员有了这个想法之后,大家就得凑在一起唠唠。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找个时间就行的,得正式一点,找个专门的会议室,大家坐下来,就像一家人围坐在餐桌前讨论重要的事情一样。
每个董事会成员都要说说自己的看法,是真的觉得总经理非换不可,还是说可以再给他个机会改进改进。
这时候大家的情绪可能都很激动,因为毕竟是个大事嘛。
有的董事可能会拍着桌子说:“这总经理干得太不像话了,必须走人!”也有的董事可能会比较温和,说:“咱们再看看能不能帮他调整调整工作方式呢?”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的,就像一群小鸟在叽叽喳喳地讨论怎么筑巢一样。
三、调查核实。
要是大多数董事都觉得罢免总经理是个可行的办法,那接下来就得调查核实情况了。
这就像是侦探破案一样,得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
可能会成立一个专门的小组,去查公司的账目呀,看看总经理在财务方面有没有什么问题;去问问员工,了解总经理平时的工作作风、管理方式是不是真的有很大的毛病;还会看看市场上同行对总经理的评价,要是同行都觉得这个总经理不行,那可能真的就有问题了。
这个调查过程得严谨,不能冤枉好人,也不能放过坏人。
如果调查出来的结果和之前大家认为的不一样,比如说总经理其实是被人陷害的,那可能就不会再提罢免的事情了。
管理学原理案例分析-国美电器股权之争
【案例】国美电器控股权之争2010年,企业界最吸引人们目光的国美特别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28日晚尘埃落定,根据国美管理层当晚7时许公布的投票结果,由黄光裕一方提出的5项决议案除“即时撤销一般授权”一条获股东投票通过外,其余4项均被否决,现任董事局主席陈晓得以留任;而由陈晓一方提出的决议案悉数获得通过。
至此,闹得沸沸扬扬的国美电器“黄陈之战”并未如外界预想的那样画下句点。
业界人士认为,双方围绕国美控制权的“战争”仍将继续,国美的未来难以预料。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作为企业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内部权力矛盾的经典案例,国美“内战”已然在中国企业规范化发展道路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简单回顾一下事件的经过:8月4日,国美电器(00493.HK)大股东黄光裕做出“困兽之斗”,通过控股的Shinning Crown,提出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动议,并要求撤销陈晓的国美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职务。
黄光裕提出的动议还包括,撤消孙一丁的公司执行董事职务,但保留公司行政副总裁一职,提名邹晓春、黄燕虹为公司执行董事。
8月5日,国美电器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宣布将对公司间接持股股东及前任执行董事黄光裕进行法律起诉,针对其于二零零八年一月及二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被指称的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寻求赔偿。
8月9日,黄燕虹称:陈晓因私欲改变发展方向。
8月12日,针对黄氏家族对公司经营业绩放缓和停滞的质疑,国美电器4位副总裁和财务总监12日表示,将共同进退。
国美电器副总裁孙一丁、李俊涛、牟贵先、何阳青及财务总监方巍12日集体亮相,首次公开披露自2008年11月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拘押后公司面临的种种危机。
8月18日,黄光裕发表名为《为了我们国美更好的明天》的公开信称陈晓欲使国美变外资8月19日,国美董事局发出《致国美全体员工的公开信》,除回应黄光裕方面多项指责外,还呼吁所有国美员工在攸关公司命运的关键时刻团结起来。
公开信称,黄总在连续五年减持套现一百余亿的对象也几乎都是海外投资者。
恒通公司控制权之争ppt课件
公司治理这个概念已经成为公司内部管理的主要 内容,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应当也必然规定公司治理的制度。而且,从公司 章程的特点来看,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有很重要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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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自治准则的公司章程应当如何 制定?
1.分公司形态:明确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这两者在公司章程制定上还是有较大区别: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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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0日 齐健雄、刘莉、钱云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确认三人作为股东各持有公司20% 股份以及公司应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1年6月15日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确认了齐健 雄、刘莉、钱云持有公司股份,并要求李海及 恒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协助办理工 商登记变更手续。 2011年6月25日 李海和恒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10月20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 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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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事项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如在本案中,恒通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范
围,也应在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章程上对执行董事职权的 记载,是以法律形式对执行董事的授权,执行董事也不可 眉毛胡子一把抓,该由执行董事办的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确 规定,不可无权,也不可越权,一切都按规矩办事,公司 才能正常运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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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如何明确和保障股 东意志的表达?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 过召开股东会议的方式做出决议,另一种是公司法修改之后 新增加的规定,当股东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书面形 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 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即可。这是法律对股东 会书面决议的认可,是出于对公司提高效率的便宜安排。
公司治理2案例:国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
国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2006年,国美收购永乐,作为永乐的创立者,陈晓入驻国美成了职业经理人;而几年后,陈晓领衔的国美与黄光裕上演争夺战。
这场战争最终以陈晓的惨败而告终。
黄光裕、陈晓,这两个在家电圈极具分量和传奇色彩的人物,演绎了从竞争对手到并肩作战,从“惺惺相惜”到公开决裂的连续剧。
1、2006年11月1日,国美电器宣布以52.68亿港元“股票+现金”的方式并购永乐。
目前看来,这也是家电史上最大的一宗连锁企业并购案。
永乐电器的董事长陈晓干脆就成为他的前对手的CEO。
2、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被抓之前:大股东黄光裕通过旗下的Shinning Crown Holdings、Shine Group Limited 拥有国美电器33.7%股权,陈晓拥有7%股权,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拥有其他的股权。
2004年国美电器上市以来,连续五年黄光裕不断减持,持股由约75%降至目前的约34%,从资本市场套现一百余亿。
3、2009年6月03日贝恩与国美展开商谈拟购入20%股权,在公司治理上,他提出了要求进入三名董事的条件。
交易涉及可换股债券(集资18.04亿港元)及供股(现有股东100股供18股,集资15.43亿港元),贝恩同时是供股的包销商,即最少会投资18.04亿元于国美,可换股债券行使后持16.28亿股,占扩大后股本9.8%;如果原有股东全部不行使供股权,贝恩全数包销后持股比例将增至23.5%,投资额也增至33.47亿元(扣除费用后,国美实收资金32.36亿元)。
4、2009年6月24日,国美引入财务投资者贝恩并对老股东增发后,黄光裕通过市价卖股后又买入增发低价新股的方式,获得33.98%的股权,陈晓拥有约2%的股权,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拥有其他的股权。
也许正是陈晓引入的贝恩投资,以及引进贝恩投资时答应的苛刻的条件,让黄光裕家族感到不满。
更为重要的是,为了挽留核心管理层,2009年7月陈晓和贝恩投资推出了覆盖105名高管的管理层激励计划,这也让此前一直反对管理层激励的黄光裕大为不满,于是,在2009年11月黄光裕恢复与外界联系后,双方的矛盾开始逐步激化。
丽华谈并购技术帖——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路径及案例分析(一)
丽华谈并购技术帖——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路径及案例分析(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路径及案例分析(一)一、控制权转让总述1、控制权转让的原因控制权转让的话题,在资本市场里也是一个热门话题,俗称壳交易。
2019年A股市场有148家上市公司公告控制权转让。
控制权转让究其原因,无非就以下几类:①大股东本身的资金压力导致的变产还债的行为,中间包含着主动的和被动(司法拍卖)的情况,比如鹿港文化、江泉实业、康盛股份等;②上市公司资金紧张,甚至濒临破产,急需涅槃重生,比如永泰能源,*ST莲花破产重整;③上市公司实控人年事已高,二代不愿意接班;④上市公司本身所处的行业已无法支撑未来的发展,又没有特别好的转型或者出路,需要寻求协同,找棵大树;现在也有很多A收A 的案例出现,这种情况下,更多的是双方基于产业逻辑,期望通过产业链延伸和业务协同,实现更好的发展。
比如华东医药收购佐力药业等。
⑤当然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并非上述情况,选择在最美好的年华变现,或者引入更有实力的投资者能够提高其原有股份的价值,也不失为成功的投资退出。
比如近期过会的新界泵业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界泵业利润过亿,类似情况下出售控制权,终究也有其考虑。
2、控制权转让的主要方式由于上市公司本身的情况及实际控制人的诉求各式各样,股份也存在部分受限的情况,同时购买方也会有不同身份、不同诉求,而且监管政策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为基本满足各方要求并促成交易,实际控制权转让的方式就会有很多种。
可以分几大类:①全现金转让,包括了协议转让、大宗转让、或者直接在二级市场要约;②现金与表决权的各种组合,比如协议转让、大宗转让、委托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等各种组合;③因非公开发行的新规给了市场一定的套利空间,目前逐渐兴起非公开发行与现金、表决权的各种组合方式;④重组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的控制权转让;⑤间接收购,即收购控股股东实现控制权转让;⑥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比如司法拍卖、破产重整。
涉公司纠纷典型案例5则(附案件分析)
涉公司纠纷典型案例5则(附案件分析)《公司法》自2006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历经2013年和2018年两次修正。
目前,《公司法》正进行再次修正。
现将近期《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有关公司法方面的5个经典案例的裁判要旨及主要裁判理由汇总推送,以供读者参考。
01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王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目标公司为自身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177号【裁判要旨】法律并无禁止目标公司为支付其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所列举的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不能仅因目标公司为支付其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就认为其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协议书》约定净雅公司将海诺公司交接给王某、章某某后,就王某、章某某向净雅公司的付款义务等责任,由海诺公司与王某、章某某向净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诺公司盖章,王某、章某某均签字,对上述《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予以确认。
此后,双方按约履行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3258万元并办理了公司交接和股权变更登记,此时净雅公司已非海诺公司股东。
上述约定实质为由公司为股东的对外付款责任提供连带担保。
《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而是要求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本案虽未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王某、章某某作为股权受让人,在涉案股权转让后为海诺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二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以及海诺公司在《协议书》上盖章的行为,足以认定海诺公司为王某、章某某提供担保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故海诺公司的该担保行为是合法有效之担保,其应当就王某、章某某向净雅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抽逃出资行为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并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故被《公司法》禁止。
管理学原理案例分析——国美控制权之争.
南京理工大学案例分析作者: XXX XXX学号:******XXXX ******XXXX专业: 工商管理专业题目: 国美控制权之争案例分析指导者:XX评语成绩2015 年 1 月国美控制权之争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1.1 公司背景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美),是中国最大的以家电及消费电子产品零售为主的全国性连锁企业。
2011 年3 月德勤公布的《全球零售力量2011 年度报告》显示,国美电器从2009 年的91 名上升到86 名,其最大竞争对手苏宁电器则从125 名提升到104 名,国美赫然占据中国家电零售行业龙头老大的位置。
1987 年1 月1 日,黄光裕在北京中关村正式创立“国美电器店”。
至2004 年底,国美电器已在全国及香港和东南亚地区,拥有了190 个门店。
国美发展过程中,黄光裕始终坚持“攻城掠地”的快速扩张战略,不断通过收购等手段快速扩张店面网络规模,扩大市场份额。
三联商社、上海永乐、北京大中等家电零售企业相继成为国美并购目标。
在实施完成上述系列并购动作后,2010 年国美电器已经发展为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国内160 多个城市以及香港和澳门地区拥有直营门店938 家,10 多万名员工的大型家电零售连锁企业,并成为众多知名家电生产厂家在中国最大的经销商。
其中,上海永乐家电原掌门人陈晓则应黄光裕之邀加盟国美,出任“新国美” 总裁,成为国美管理团队二号人物。
同黄光裕一样,陈晓本身也是位企业家。
1996 年,陈晓带领47 位员工,集资百万,创建上海永乐家电,任董事长。
2003 年,永乐家电销售突破100 亿,独霸上海市场,挤身国内家电连锁业前三强。
2005 年,永乐在香港上市,市值达47 亿港币。
2006 年7 月,永乐被国美收购。
1.2 控制权之争2008 年11 月17 日,时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命运发生惊天逆转,他因非法经营和内幕交易等罪名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11 月18 日,黄光裕辞去国美电器董事职务,董事会主席身份自动终止。
如何逃离内讧魔咒?
94ANHUI BUSINESS3月20日,尚德电力宣布破产重组,曾经的光伏巨头轰然倾倒。
而就在此半个月前,该公司董事长职位之争却异常激烈:3月4日,尚德电力董事会宣布罢免施正荣的董事长一职,仅保留董事职务。
第二天,施正荣发表个人声明称董事会的决议非法无效。
随即,尚德电力再发公告称决议“正当有效”。
虽然尚德电力高层内斗与企业破产并无必然关系,但选择在企业生死存亡之秋“内讧”,无疑加速了该企业的死亡。
“内讧”在企业并不鲜见。
比如,3月4日开始,就有网友陆续反映腾讯取消了微信在线的状态说明和左下角绿色图标,均改为“手机QQ在线”和“手机接收离线消息”。
腾讯没有公开说明此事。
Tech2IPO分析认为,这是手机QQ团队和微信内斗的开始。
诚然,纯粹的人事内讧会激化企业矛盾,更有甚者,会拖垮一个企业。
但是,在损耗战斗力的同时,内斗也可能在企业内部形成竞争机制,增强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那么,企业该如何正确看待和解决“内讧”问题?企业出现内讧确实非常尴尬。
尽管企业内部不可能没有矛盾,甚至可以说矛盾是伴随着企业发展过程的,企业内部应该鼓励适当的竞争与不同意见,但矛盾升级到内讧,就不是很正常了。
另一方面,如果内讧的当事人都是切实为企业发展与前途着想,只是因意见不合而起,这对企业来讲不算是坏事。
找到适当的方式加以调节,一旦稳定下来,企业可能会迎来全新的发展时代。
因此,企业要尽可能地防止内讧,避免内耗。
下如何逃离内讧魔咒?文/本刊记者 李敏敏商学院 BUSINESS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ANHUI BUSINESS95为什么中国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一旦涉及重大的人事变动,立刻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生存?似乎中国的企业因个别人而显得格外脆弱和无奈。
我想,不外乎有以下几点原因:1.企业发展过程中某些核心人物为了各自的利益,拉帮结派逐步形成了核心集团圈子,无论触动哪派的利益,都会影响到企业的根本利益,甚至影响企业的生存;2.企业的人才储备不足,甚至是零。
公司控制权争夺那些事:如何夺?如何守?
公司控制权争夺那些事:如何夺?如何守?收购与被收购的故事,资本市场上⼏乎每天都在上演。
当我们在谈论上市公司收购时,其实谈论的是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收购的对象通常不会是上市公司的机器设备、⼯业⼚房,⽽是对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正是因为取得对⼀家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带来⾜够的优势:如撬动整个公司资源、打通上下游产业链、获得便利的融资、增强市场占有份额并形成对竞争对⼿的碾压优势……所以,对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才充斥着“阴谋”与“阳谋”,显得既惊⼼动魄,⼜波谲云诡。
掌控⼀家公司取得其控制权既然有如此多的好处,原则上谁也不愿意主动放弃控制权。
因此在公司内部,同时并存着“⼤股东维稳”“⼩股东起义”两个⽅⾯的暗流,甚⾄在公司外部还会有潜在的敌意收购者——“野蛮⼈”虎视眈眈。
因此,围绕公司控制权所发⽣的⼀系列事件,不仅上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也同样存在。
创业之初,合伙⼈们桃源结义、誓同⽣死;⼀旦企业做⼤,则“共患难易,共享乐难”,谁都想⼀⾔九⿍唯我独尊。
对于⾮上市公司⽽⾔,横亘在控制权争夺过程中的制度障碍是法定优先权。
为了防⽌股权被稀释,法律赋予股东两个⽅⾯的优先权:⼀是增资时对于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是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前者防⽌因增资⽽导致⾃⼰的股权被稀释,从⽽减弱⾃⼰对于公司的控制⼒;后者则可以防⽌外部⼈“不请⾃来”与内部竞争者结成同盟,形成利益共同体,威胁⾃⼰的利益。
利⽤认缴新增资本维持⾃⼰对公司的控制能⼒较为简单,追加出资并跟投即可。
实践中⾮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更多地是在避开优先购买权上做⽂章,笔者就曾经承办过这样的案件。
案例1:国医药业公司控制权收购案某国医药业公司原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来,公司实际股东有170余⼈(⼤部为职⼯股东),因《公司法》对有限公司⼈数设定了50⼈的上限,⾃然⽆法⼀⼀登记。
于是公司登记部门仅登记5名股东,在内部则按照股东名册进⾏管理。
因为这家公司在当地具有垄断地位,利润丰厚。
争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争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1、公司治理:在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
这包括董事会成员的选择、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管理层是否遵守了公司章程等。
2、法律问题:在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这可能涉及到反垄断法、证券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诉讼或仲裁等问题。
3、财务问题:在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必须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
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详细信息,以及公司的债务情况等。
4、管理层的问题:在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必须评估管理层的素质和能力。
如果管理层存在不当行为或不履行职责的情况,可以考虑更换管理层或者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争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在各个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应对措施。
大股东是否能有效控制管理层?这是一个长期以来备受的问题。
近年来,国美电器的控制权争夺案例引起了广泛,为我们提供了探讨这一问题的现实背景。
关键词:国美电器、控制权、争夺、管理层、大股东国美电器,作为中国著名的家电零售企业,其控制权争夺战引起了广泛。
这场争夺战涉及到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战略布局以及管理层和大股东之间的权力博弈。
自2016年以来,国美电器因创始人黄光裕和现任CEO的权力争夺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纷争。
这场争夺导致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和业务布局陷入混乱,给投资者和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对于国美电器的大股东而言,他们最关心的是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投资回报。
在控制权争夺战中,大股东通过行使投票权、提出重组方案等方式,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制衡,确保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符合他们的利益。
然而,管理层对大股东的制衡并非完全无力。
在国美电器的例子中,CEO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和公司的稳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包括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大股东的影响力,并为国美电器带来了业绩的提升。
总经理没犯错误,董事会可以随便撤换吗?章程如何设置总经理解聘条款公司法权威解读
总经理没犯错误,董事会可以随便撤换吗?章程如何设置总经理解聘条款公司法权威解读阅读提示: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只有在总经理“犯错误”时董事会才能解聘(例如违反了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或者是经营不善)。
相反,公司法规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是董事会理所应当的职权,纵使经理之前的表现再好,董事会也有权予以撤换,此时无论董事会是否给出了充分的理由,或者这个理由是不是能够站得住脚,都不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在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战中,为防止公司董事会以一个“莫须有”的借口解聘总经理,公司章程可设置解聘总经理的实体性条件。
章程文本研究经理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能随意更换,除非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或者总经理不满足或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至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
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如何撤换总经理实操经验和典型案例
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如何撤换总经理?实操经验和典型案例法客帝国所有文章版权清洁,欢迎↑订↑阅↑在后台回复数字'9'可合作、交流、咨询,投稿:27588775@公司控制权争夺之“撤换总经理”作者和来源|唐青林张德荣李斌摘自新书《公司保卫战》经法客帝国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注明延伸阅读:??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7典型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完整全文,为什么还不公布???最高院公报: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双方的责任应如何分担???注意!最高法院:担保合同也可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这下终于明白了!担保合同是否可以在担保责任之外,约定担保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7典型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完整全文,为什么还不公布?编者按:公司控制权是每一个企业家都应当关心的问题,企业家对公司控制权的掌控程度,既关乎企业家的成败荣辱,也可影响到公司的生死存亡。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自己辛苦抱大的孩子被别人抢走的情况。
鉴此,企业家及为他们服务的律师必须关注:公司章程的条款如何设置;股东权利如何实现及限制;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及限制;公司证照、人事权争夺的危险如何避免。
如何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获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张德荣律师、李斌律师根据公司控制权律师实务多年总结的实战经验,结合国内百余公司控制权领域的真实实战案例,编写了《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近日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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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家从事商业经营的企业来说,总经理是执行力的开始,企业是否有所作为,除了董事会的顶层设计以外,看的就是管理层的执行情况,如果执行不到位,一般情况下就会对公司的总经理进行罢免,那么公司法罢免总经理程序有哪些呢?小编为你解答。
公司法罢免总经理程序董事会是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由全体董事参加的法定常设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对于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的诉讼救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包括董事会决议在内的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方法作了专门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该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该类诉讼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依照上述规定,对于董事会决议瑕疵纠纷案件,我国公司法将司法审查的范围限定于:1、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即内容合法。
具体而言,决议的实体内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控股股东不得滥用表决权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此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股东可提起无效确认之诉。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即程序合法。
此时,应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审查是否存在由无召集权人召集、未通知部分股东;是否按“一人一票”表决,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签名等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对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
3、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若公司章程对决议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补充规定的,应据此予以内容审查。
如违反上述第2、3条情形的,属可撤销之决议,股东可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控制权之争争夺董事会权力实战手册
控制权之争<争夺董事会权力实战手册>控制权争夺的案例中,我们发现,争夺双方通过各种合法、违法或模糊的手段,在为对方制造控制障碍的同时,也可能会侵犯股东权益;当控制权的获得不足以补偿收购成本时,有的操作者便损害中小股东的财产权.这种情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比如本期封面故事另一篇文章争夺董事会.规则反思所剖析的“郑百文重组”、“马应龙事件”.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越来越复杂的博弈中如何保证广大股东权益,法律法规如何不偏离制订的初衷,是本刊组织这一专题的重点.一旦上市公司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分配失衡,所有权与代理权分离,便有可能发生控制权之争控制权之争按主体可分为7种类型,如附文二.而促成控制权争夺的内在原因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缺陷如附文三.控制权之争一旦发生,各方总会借助法律、技术、政策等手段,各出奇招进行殊死搏斗.从中我们总结出一系列控制与反控制、收购与反收购的经典策略.策略1:运用股东大会召集权及提案权战术1:运用股东大会召集权2000年8月,“名流投资”取得“幸福实业”6000万股法人股而成其第一大股东.“名流”的入主受到原大股东“湖北国投”的抵制.在改组董事会的提案遭董事会否决后,“名流”发起了由提议股东自行召集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结果顺利改组董事会,争得控制权.2000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提案权作出了细致规定.比如股东只要单独或联合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10%以上,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如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或拒绝召开股东大会,收购人可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此后,“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被广泛运用于股权收购战中.比如“国际大厦”二股东“河北开元”在2001年自行召集了7次临时股东大会,要求追究大股东的经营责任并改组董事会,只是由于持股比例低而屡屡铩羽而归.战术2:运用股东大会提案权提案率最高的事项有董事、监事任免、修改章程等.提案权的主要纠纷包括:1 提案的有效时间.规范意见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双方不得再提出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修改提案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公告,否则会议应顺延.而2000年5月,在“猴王”股东大会召开前夕,公司5名董事临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罢免另外4名董事,并计划将该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明显在程序、内容诸方面严重违规,后被武汉证管办制止.2 提案分拆的效力.比如在1999年,“申华实业”第一大股东“君安”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提出一个完整提案“新董事更换老董事”,但选举时却被申华拆为4个表决事项.结果两名“君安”董事被罢免,而“君安”拟更换进董事会的两人却落选.由于当时找不到解决的法律依据,君安、申华的矛盾迅速升级.现规范意见规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但该规定仍有不妥之处.股东大会对程序性问题表决,应视为一项新的表决议案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让主持人临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显得不太规范.3股东的董事提名权.许多上市公司章程里都有限制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条款,有时严格得可用作反收购的“驱鲨剂”,例如将董事提名权只给原董事会,或要求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名单要经过董事会同意才可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等.许多纷争由此而起.战术3: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和表决程序股东表决权、表决程序的纠纷在收购战中也不少.1关联方的表决权.规范意见规定,在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要回避.但关联股东却千方百计规避法律,如以形式上的非关联股东出面表决或将关联交易设计成形式上的非关联交易.2名义股东表决资格的认定.常见的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引发的争议.比如“广西康达”有一位持股达4.2%的法人股东并非真正出资者,各方对此心知肚明.该股东素来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但无表决权,这在控制权稳定时期没有任何不妥,而一旦发生控制权之争,就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3股东大会的会议期限.股东大会的日程一般是半天或一天.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在“胜利股份”召开股东大会期间,“通百惠”和“胜邦”拿出了两份针锋相对的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提案,由于“两选一”的选举办法未获股东大会通过,两套提案无法继续表决,只好暂时休会,并于次日继续进行.“通百惠”与“胜邦”就会议隔日召开的效力问题各执一词.现规范意见规定,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董事会应向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4表决票的管理.在“方正科技”一次股东大会上,股东之一“基金金鑫”的代表意外地发现自己投的弃权票不翼而飞,董事会、见证律师则坚称票箱里没有发现金鑫的表决票.从此表决票的管理问题引起大家的关注.但至今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款.战术4:让见证律师发挥作用法律要求股东大会要有具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有时律师的意见会对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重要影响.如“广西康达”股东大会上,前面提到的一位名义股东被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裁定为无表决权,从而改写了表决结果策略2:争取股东大会控制权—足量的有效表决权控制权之争最终要靠股东大会“改朝换代”或“鸣金收兵”,关键在于足量的有效表决权.决议事项不同,所需有效表决权数量也不同.股东大会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则要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事项一般包括增资减资、发行债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等.股东股权并非就是有效表决权,如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类别股份单独表决等情形.国外存在“类别股”概念,如普通股和优先股,部分股份无表决权,部分股份有特殊表决权如双倍表决权.一项涉及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一般要获得类别股股东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国内上市公司股份都是普通股,一般事项上都有相同的表决权.而国内所指的类别股,指普通股中的A、B或H股.1994年赴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要求公司在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前,应当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分别召集会议2/3以上通过才行.此外,国内上市公司的类别股还应包括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大多占据绝对控股地位,因此凭借这种绝对优势,他们可以很轻松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小股东.因此,承认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为类别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类别股份制将更切合国情,能更有效地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有效表决权包括直接持股、代理权征集和机构投资者或公众投资者的支持票.直接持股最常见;征集表决权也可以有效提高持股比例;而争取机构、公众投资者的支持更可达到事半功倍之效.一般而言,收购人只要保证有足够的有效表决权,赢得战役指日可待.当然,反收购方控制着公司及董事会,在控制股东大会运作、控制议案内容、控制信息披露、控制决议内容等方面极具优势,但如表决权份量不够,则只是“缓兵”而无法“退兵”.策略3:打好股权收购战股权收购最重要的是保持“适度”的持股比例和持股结构.持股比例偏低或持股结构不稳定,都会影响控制权的牢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程度,控制权所需配备的股权额大小不等:一般取得20%-30%即可相对控制公司,50%以上则可绝对控制;股权高度分散如三无概念公司,可能不到10%就能当第一大股东了.股权稳定控制的比例一般要求在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这样即便是特别决议事项,也能保证结果有利于自己.下面谈谈具体战术.第一招:向公司其他股东协议收购非流通股能组合成控股权或决定胜负的少数股权,是控制权争夺双方的首选目标.为取得股权,两方往往相互竞价,持股股东深谙手中股权的潜在价值,待价而沽,多以满意价位套现.第二招: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价一般远高于公司非流通股的定价,这对增持人的实力是个考验,另外还要严格遵循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招:通过拍卖、变卖取得股权公司原股东所持股权如涉及债务、诉讼等已进入拍卖、变卖程序,争购方可趁机拿到股权.不过要小心拍卖风险,股份有可能落入第三人之手,或拍卖价偏高导致收购成本抬高.第四招:股权先托管,后过户如国有股未取得相关批文暂时无法办理过户,股份尚在锁定期无法出售或其他原因,买方可先期支付定金或保证金换取股权的托管权,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等.当然托管只是权宜之计,存在一方违约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可能.第五招:标购即要约收购证券法规定持有30%股份以上的收购者负有“要约收购”的义务,证监会对强制要约义务的豁免手续也越来越严格.2000年初几起收购案未被豁免而流产后,30%的持股比例成为收购雷区,大量“29%”式收购应运而生,成为规避全面要约义务的新对策有关标购的详细阐述,见附文四.标购是争夺控制股权双方的激烈对抗,国外较流行,国内则尚未出现成熟案例.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STAQ系统公开标购广西玉柴法人股事件.短短3天标购期,光大以不超过6.3元/股的价格购得玉柴17.84%法人股,成其第3大股东.第六招:一致行动人持股,提高持股比例由于受要约收购等制度限制,或出于实际需要,争购方往往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持股夺取控制权,随之而生“一致行动人”制度.目前“一致行动人”在控制权战争中益发显得举足轻重.1993年“宝延风波”就因“一致行动人”问题引起激烈争议—当初“宝安”通过两家关联企业一致行动人大量购入延中股票而未披露.近期的例子是“裕兴”举牌“方正”,前者仅持“方正”1.5304%股权,却因6家“一致行动人”的支持而问鼎“裕兴”第一大股东,其实6家“一致行动人”除2家属“裕兴”关联企业,其余均无关联;此后“高清”举牌方正,也联合了3家无关联股东共同提案.“一致行动”在实践中有两类.一是公开披露的“一致行动”,多为扩大收购资金来源或出于操作需要、扩大企业影响等.“裕兴”、“高清”先后举牌“方正”都属此类.另一类是大量隐蔽的“一致行动”,即规避法律的“一致行动”,包括1为规避30%以上的要约义务,分散几家公司收购目标公司股份;2为解决收购资金来源和收购主体资格进行一致行动;3为方便关联交易,由形式上的非关联方持有股权并表决等.此类一致行动的隐蔽性很强,信息不披露,杀伤力大,不易认定,是收购中的灰色地带.今年初,“赣南果业”公告称,“中国新闻发展深圳公司”受让29.5%股权,成为公司新第一大股东;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发展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受让9.35%、12.66%股权,位列第二、第三大股东.不妨猜测,两家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在利用其信托业务,为客户购入“赣南果业”股权如猜测成立,则隐蔽的客户又是谁“中国新闻发展深圳公司”恰到好处的持股比例说明了什么策略4:代理权争夺—低成本、巧借外援、进退自如代理权争夺及征集投票权在国外较普遍,近期如美国CA公司的一股东征集投票权,要求罢免公司CEO王嘉廉,王以牙还牙,也征集投票权,最后王以微弱优势获胜.国内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代理权争夺事件有:1994年春“君万事件”.因包销大量余额B股而成为“万科”大股东之一的“君安证券公司”,通过取得委托授权的形式,联合持有“万科”12%股权的其它4大股东突然向“万科”董事会发难,公开发出倡议书要求改革公司经营决策.后因挑战者同盟中的一名股东临阵倒戈,最终“君安”改组“万科”的计划不了了之.1998年金帝建设董事会选举事件.持20.7%股份的“金帝建设”第二大股东通过收集委托投票权等手段,取得了“金帝建设”董事会的全部席位,而持26.48%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上海新绿”却无一人进入董事会,使“上海新绿”对“金帝建设”的控制权彻底旁落.2000年初“胜利股份”代理权之争.前文提到的“通百惠”向小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委托书,这种激烈的代理权争夺战首次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演.最终,二股东“胜邦”依靠关联持股结构,战胜了“通百惠”,牢牢掌握了新董事会的控制权.此后,“广西康达”、“国际大厦”、“郑百文”等均采取了大规模征集股东投票权的策略.2000年中,“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为入主“广西康达”,与原控股股东“杭州天安”、“宁波天翔”进行了多次较量.“索芙特”向中小股东发出“投票权征集报告”.2001年3月,各方协议达成,杭州方退出康达,“索芙特”正式入主,并于2001年底完成资产重组,公司经营重新走上正轨.自1998年底“开元”成为“国际大厦”第二大股东后,与第一大股东的股权纠纷一直未停.2001年4月25日,“河北省建投”受让“国大集团”持有的“国际大厦”28.48%股份,“开元”增持股权的愿望落空.随后“开元”接连自行召集了7次临时股东大会,再加上董事会召集的会议,至2001年底,“国际大厦”的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召开了12次之多.虽然征集投票权委托书的案例在中国资本市场已发生多起,但法律上基本还是空白.“通百惠”的征集行为尽管颇受好评,但也有些不规范,如征集广告中记载事项不完备、未及时履行申报义务、变相有偿等.其后的“广西康达”、“国际大厦”、“郑百文”则要规范得多.代理权争夺是不同利益主体,通过争夺股东的委托表决权以获得股东大会的控制权,达到更改董事会、管理层或公司战略的行为.向市场公开征集“投票权委托书”是代理权争夺白热化的标志.代理权争夺是挑战者往往为具备一定影响力的股东与管理者常为原控制股东代表矛盾激化的结果.挑战者发动代理权争夺的主要解释有:1公司现有管理低效,如资产收益率下降,经营业绩滑坡;相比之下,挑战者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能更好地管理企业;并提名声誉卓越的董事会人选,强调其知识背景或管理经验.2公司战略需要调整.挑战者一般会提出富于吸引力的战略规划,伴之高效重组方案,以诱人的发展前景吸引其他股东的关注和支持.3公司章程不完善,或是经营体制不健全,或是激励机制扭曲等.4管理层违背诚信及忠诚义务,损害股东利益.而管理者清楚地知道失去控制权的后果,因此通常会提出改善措施或修正意见以反击挑战者的指责,并针锋相对地提出自己的重组计划,来争夺股东的支持.征集代理权一般由股东发起,如“胜利股份”的“通百惠”、“广西康达”的“索芙特”、“国际大厦”的“河北开元”等;独立董事也可出面征集,如“郑百文”重组案;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机构,必要时也可以征集代理权,尤其在反收购时,董事会可籍此反击收购人.目前,主管机关不支持独立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会计师或券商、基金等机构法人以中介机构的名义征集代理权,除非他们具备公司股东的合法身份.但从技术角度分析,中介机构作为征集人显然有独特优势:其专业知识背景更值得股东信任,对公司的运作机制和发展前景判断得更客观.代理权征集摆脱了收购战对现金的依赖,因此可产生低成本杠杆效应,并具有市场影响力大、信息披露透明、中小股东群体意志受到重视等特点.但同时,如征集人代理权争夺失败,失去中小股东支持,就不得不退出;代理权征集成功后,征集人为确保对公司的控制力,也必须真正持有多数股权.代理权的争夺往往意味着双方矛盾的白热化,因此更强调征集行动的冷静客观.征集人言辞既要克制又要深入说明问题和症结.代理权征集最核心部分是征集报告,操作中应注意如下要点:●征集人背景披露.详细说明征集人及其主要控制人基本情况;如属一致行动,须披露相互关联关系等.●征集人发起征集行动的动机和目的.这点须浓墨重彩,旨在宣传征集人的观点、倡议.一般可从抨击或质疑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绩效角度出发,分析公司财务、经营、或有事项等,声讨控制权人的种种“劣迹”;阐述自己的改良方案和措施,来博取广大投资者的共鸣.如“广西康达”小股东“索芙特”发起的征集书中,直截了当地提出了“管理层对公司的经营困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进而从董事会结构不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管理层经营不善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主要股东持股不确定、董事会多次侵害小股东利益等多方位加以分析,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征集方案.主要包括征集对象、征集时间、征集方式、和征集程序等.其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委托手续.部分上市公司章程要求股权登记须出具原件,董事会可以此为由拒绝征集人持有复印件、传真件办理股权登记.但这对征集人来说极不公平,因为要求委托人在短短两三天内将身份证、股权证明书的原件交与征集人几乎不可能.目前法律对这个问题未加以明确,征集人被董事会拒绝办理登记后,至多只能事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委托人在充分知情的条件下,自主判断是否委托征集人行使投票权.不过,法律赋予了委托人随时撤回委托的权利.如委托人本人亲自参加股东大会,则委托自动失效.●授权委托书要附上选票,将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逐一列出,委托人要注明对各议案的授权表决内容,不得全权委托,以免引起纠纷.如违法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如征集书内容不实,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股东认识错误而将表决权授予其代理行使造成损害,股东有权向征集人请求民事赔偿.●违约责任.征集人接受委托后,在代理行使表决权时有过失或越权行为,违反委托协议导致股东遭受损害的,股东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策略5:改组董事会—控制权转移的标志股东大会是双方角逐的战场,衡量控制权鹿死谁手的首要标准是董事会的组成结构.收购方如能在董事会占据1/2以上席位,意味着大权在握.当然也有例外,“宁馨儿”入主“四砂股份”事件就是如此.2000年1月,北京“宁馨儿”取代“通辽艾史迪”成为“四砂股份”控股股东.“艾史迪”入主“四砂”仅1年零1个月,却占用公司7655.7万元资金,脱身时将偿债责任转移给了“宁馨儿”.由于“宁馨儿”未能履行清偿义务,从2000年5月至2001年3月,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及二股东一直针尖对麦芒,“宁馨儿”组建的新董事会成了“流亡政府”,未能正式进入“四砂”办公.2001年6月12日,“宁馨儿”黯然退出,将所持34.8%股权转让给山东高新投和山东鲁信置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董事会的产生和改组着墨不多,因此在这个“兵家必争之地”出现的战役也最多.原控制权人往往在公司章程里铺设多枚“地雷”以阻止收购方入主,主要招述如下:第一招:控制董事的提名方式严格限制股东的提名权是董事会常用的反收购技巧.董事一般由股东、董事会提名,甚至还可以公开征集候选人.董事会提名最常见.一旦发生控制权之争,董事会就利用章程的不明确之处或空白来剥夺收购人的提名权.如“广西康达”章程规定董事只能由董事会提名,剥夺了股东的提名权.双方对此争执不下,最终提交证监会裁决.证监会也无明确答复.但很明显,“康达”章程极不合理地限制了“索芙特”的股东权利,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权力,而没有赋予董事会选举董事的权力.“爱使股份”章程规定:股东进入公司董事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二是持股时间不少于半年.因此“大港”最后即便取得了控制股权,也只好暂时望“董事会”兴叹.证监会2002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公司应制定一个规范、透明的董事选任程序,以保证董事的遴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独立.”而 2001年8月证监会颁布的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此,法律明确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董事提名权.第二招:对董事的资格审查董事会是否有权对股东提交的提案及董、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这是“裕兴”举牌“方正科技”时碰到的一个棘手障碍.“方正”章程规定董、监事候选人产生的程序是:由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格,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董事会遂以裕兴方面没有按要求提供候选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证明为由,拒绝审议该提案.“裕兴”不服,坚称董事会违反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侵犯了股东权益.当然,股东在推荐董事时,应提供其适合担任董事职务的有关证明,至于能否当选,应当是股东大会的职责.如赋予董事会审查权限,在审查时又应当以什么样的标准评判。
股东如何夺取公司实际控制权?
股东如何夺取公司实际控制权?股东如何夺取公司实际控制权?遇人不淑,将会导致导致自己浪费多年时间精力和表情,对此,相信每个人都有些感触。
本文就分享这样一个案例,两个股东合作开公司,最后闹翻,各自官司缠身,甚至锒铛入狱,恩怨十年来未了解!最终,大股东(51%)一步一步,慢慢实现了逆袭,夺回了公司控制权。
2008年,刘芯和王珂联合出资设立了投资公司,刘芯持股51%,王珂持股49%。
两人一起经营,王珂是法定代表人,刘芯是总经理。
后来两人闹掰,公司经营不下去。
王珂在公司存续期间,借用了公司200万元未还。
刘芯要求保管公司的钥匙,包括会计凭证、公章等都存放在公司。
王珂归还公司钱款后进行清算。
后来王珂为了逃避还款,带人砸开办公室大门,撬开保险箱,将公章、会计凭证账册全部带走。
其中还带走了部分客户的护照。
他的原因很简单,他不是偷,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行为就代表了公司的行为。
他将公司的财物另外找地方存放,合理合法!王珂要求客户与他个人名下的公司进行交易,否则不予归还护照。
客户报警,于是王珂被抓获。
法院判决王珂犯强迫交易罪成立。
坐了三年牢出来之后,王珂觉得一切都是因为刘芯的问题,他才会锒铛入狱。
王珂决定报复刘芯。
于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股东恩怨进一步升级,报复行动开始了。
王珂利用实际控制公司公章、会计凭证的便利,报案称刘芯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
由于公司本身财务并不规范,公司利用股东个人账户进行收支款项的情况比较多,所以,这一控告很快被立案,表面证据显得很充分。
刘芯起初非常被动,被刑事立案,被限制出境,马上面临着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可能,每日心惊胆战。
多次咨询律师,能不能逃跑,如何逃跑,要不要出国避难......我们听到这个故事的时候,也觉得非常吃惊,剧情像电视剧演的一样。
刘芯之所以会这么被动,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公司被王珂实际控制,王珂可以利用公司做的事情,刘芯都做不到,结果,刘芯只能被动挨揍。
为改变这一被动状态,必须改变公司控制权。
九鼎提请罢免公司总经理的理由
九鼎物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东提请罢免公司总经理的理由2013年月,新疆九鼎物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是一家由报第十二师国资控股多名自然人参股的独立法人企业。
但在成立后,由于控股国资集团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在经营实践中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漠视作为国有出资人代表的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能力不够,严重违背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加上工作中罔顾所负职责,消极懒惰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不正常履职滥用企业经营管理权等现象长期存在。
故此,公司代表股东依照公司法联名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议股东大会罢免现任公司总经理孟庆国。
现将罢免理由陈述如下:一、孟庆国不具备职业经理人的资格和没有从事“九鼎汽车城”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资历和专业能力。
1.孟庆国任职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作为九鼎集团的出资人代表没有组织合规合格的董事会,在管理团队的总经理聘用上没有走公开招聘和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聘任和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制度。
作为出资人的九鼎集团所推荐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各经营部长都是集团一些领导之前单位的朋友同事关系,拉帮结派,搞利益输送,既不参照行业同职级和经营规模,以及与业绩挂钩决定职业经理人薪酬的原则。
以权谋私,原总经理的工资是年薪10万元标准,孟庆国因为是董事长朋友,就打报告让他的年薪20万元,但他来了没有给公司创造任何利润。
2.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孟庆国任职期间,违规多次公款接待、送礼,其个人和经营班子到内地接受客户单位吃住接待,客户单位来乌鲁木齐,孟庆国又以公司的公款招待并送礼品。
2012年市场不成熟的招商收费标准到他来招商收费2015年全面降低40%--60%,即使这样也没有招进一个商户。
原来对总经理有年绩效考核任务1800万元的销售收入到他来成零了。
3.工作问题推诿扯皮、拖拉;不按合同办事,不友好与合作单位协商与相关业务单位怀有敌意把正常的合作关系恶意搞到不可收拾,故意不及时解决疏通导致单位受巨大损失。
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攻防策略演示
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攻防策略演示在公司股东纠纷中,最经常出现的就是公司控制权之争。
一方通过某种途径,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工商登记,顺利变更了公司的工商登记,控制了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关键职位,获得公司控制权。
进而可以通过控告竞争对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手段,将对方置于死地。
这是当前股东纠纷最经常使用的手段,在当前司法状况下也是打击竞争对手的最有效手段。
一旦刑事控告成立,则竞争对手马上面临被通缉、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甚至被判决罪名成立的危险。
此时,犯罪嫌疑人的解套手段之一,就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登记部门撤销工商登记,夺回公司控制权。
在该行政诉讼中,失去公司控制权的一方作为原告,工商登记部门作为被告,涉案的公司及相关人员作为第三人。
在此类诉讼中,各方观点交锋往往非常激烈。
一、原告的诉求观点第三人提交给工商登记部门(被告)的变更工商登记申请文件是伪造的,第三人通过伪造申请文件的手段进行的工商登记变更,应当依法撤销。
二、工商行政机关的抗辩观点其一,涉案公司(第三人)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提交了齐全的变更登记手续材料,被告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准了第三人的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其二,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应当依法作出予以变更登记的决定;其三,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其四,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变更登记是法人的行为,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是变更工商登记的第三人,本案的纠纷实质是股东会决议真实性问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在撤销股东会决议之前,工商变更登记不能撤销。
三、第三人(涉案公司)的抗辩观点其一,涉案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提交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文书格式符合法律规范,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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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如何撤换总经理?实操经验和典型案例法客帝国所有文章版权清洁,欢迎↑订↑阅↑在后台回复数字'9'可合作、交流、咨询,投稿:27588775@公司控制权争夺之“撤换总经理”作者和来源|唐青林张德荣李斌摘自新书《公司保卫战》经法客帝国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注明延伸阅读:??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7典型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完整全文,为什么还不公布???最高院公报: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双方的责任应如何分担???注意!最高法院:担保合同也可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这下终于明白了!担保合同是否可以在担保责任之外,约定担保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7典型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完整全文,为什么还不公布?编者按:公司控制权是每一个企业家都应当关心的问题,企业家对公司控制权的掌控程度,既关乎企业家的成败荣辱,也可影响到公司的生死存亡。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自己辛苦抱大的孩子被别人抢走的情况。
鉴此,企业家及为他们服务的律师必须关注:公司章程的条款如何设置;股东权利如何实现及限制;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及限制;公司证照、人事权争夺的危险如何避免。
如何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获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张德荣律师、李斌律师根据公司控制权律师实务多年总结的实战经验,结合国内百余公司控制权领域的真实实战案例,编写了《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近日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该书通过真实案例的形式,全面梳理了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各种重要阵地的得失、法律手段,公司控制权的战略战术问题,并针对每个问题提出公司治理法律建议,堪称第一本控制权争夺战的战术指导书。
该书通过实战案例的介绍及点评,给创业者和从事创业公司法律服务的同行回答了“创业者如何牢牢掌控公司控制权”、“公司融资如何避免引狼入室”、“如何打胜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等关键性问题,有助于广大企业家提高保护公司控制权的意识和能力。
欢迎关注该问题的读者与我们切磋交流。
该书在当当、京东、亚马逊、天猫等网上店与各地新华书店均可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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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公司控制权争夺之“撤换总经理” 作者:唐青林张德荣李斌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公司高管。
如被解聘的高管对相关解聘的公司决议存在异议而提起诉讼,公司解聘总经理的理由是否真实、是否充分不属于法院应当审查的事实,不影响相关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2001年3月18日,投资人葛某某、李某某、南某某、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第七一一研究所(以下简称七一一所)共同投资设立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动力公司)并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葛某某、李某某、南某某、七一一所分别出资7万元(占7%)、5万元(占5%)、44万元(占44%)、44万元(占44%);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5名,董事长由葛某某担任。
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财务负责人为葛某某。
2006年11月,佳动力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修订章程,公司股东变更为葛某某(出资额40万元,占注册资本40%)、李某某(出资额46万元,占注册资本46%)、王甲(出资额14万元,占注册资本14%)。
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李某某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载明: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佳动力公司董事会于当日,由董事长葛某某电话通知,召集并主持在公司浦三路某号会议室召开。
出席董事会董事成员应到3人,实到3人。
列席董事会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作出决议如下:一、鉴于总经理李某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李某某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
二、现聘任总工程师王甲为佳动力公司代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三、从即日起五日内,原总经理李某某应交还公司章程、印鉴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公司账簿(包括所有的原始记录凭证)给董事长葛某某。
如不交还,属于严重损害股东利益,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
决议由董事葛某某、王甲及监事签名。
李某某未在决议上签名。
同月27日,李某某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依据的事实错误,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方面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为由,请求判令依法撤销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形成的“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2009年7月18日董事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形成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李某某称其到会后即有其他董事宣读已拟好的决议,而该决议并未经会议进行讨论。
法院认为,通知召集董事会时是否告知会议议题,并不影响董事会召集的实质要件。
公司董事会议议事程序也并无法定的议事模式,会议议题一经在会中提出,董事即可按通常方式行使议事的权利,最终形成的决议内容即可成为董事议事的结果。
故李某某主张的未经议事程序即形成决议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二)董事会决议表决权的行使是否符合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表决事项载明为,董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该章程并无董事会表决须经占公司股权比例2/3的股东一致同意才能生效的记载。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故本案系争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多数决。
(三)董事会决议认定的“李某某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损失”的事实是否存在?首先,根据佳动力公司庭审确认,公司从事股票买卖并未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进行过决议,但均是在公司董事长葛某某同意下实施的,李某某方证人证言证实佳动力公司董事之一王甲对此也属知情。
其次,根据李某某申请的证人梁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王乙、管某的当庭陈述,佳动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听取证券公司人员介绍后,同意在国信证券公司开设股票账户,并委托国信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公司财务人员证人梁某某受托以佳动力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身份证办理开户手续,具体股票买卖由李某某操作,相关证人证明股东之一王甲对买卖股票是知情的。
因此法院认为,无法得出李某某未经同意,擅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造成亏损的行为结果。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旨在恢复董事会意思形成的公正性及合法性,在注重维护主张撤销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
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召集、表决程序上与公司法及章程并无相悖之处,但董事会形成的“有故”罢免李某某总经理职务所依据的李某某“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重大偏差,在该失实基础上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决议结果是失当的。
从维护董事会决议形成的公正、合法性角度出发,李某某主张撤销2008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予支持。
至于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出于公司治理需要,需对经理聘任进行调整,应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
据此判决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予以撤销。
原审判决后佳动力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李某某关于董事会决议的撤销之诉,仅需审理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条款对撤销之诉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扩大性解释。
因此,在原审判决已经对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程序性作出肯定性判断的情况下,该董事会决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是否存在“总经理李某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与本案诉请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公司法和佳动力公司的章程均规定董事会有权解雇和聘用经理,且对董事会解聘经理的权力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故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对解聘总经理的理由是否作出解释、作出解释的理由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董事会行使解聘总经理的法定权力。
被上诉人李某某辩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从事实上看,所谓“总经理李某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不成立。
李某某是在董事会同意、董事长葛某某的安排下的所进行的职务行为,有相关证据为证。
故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该董事会决议是否撤销,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该条款规定了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佳动力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2009年7月18日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某某召集,李某某参加了该次董事会,故该次董事会在召集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因佳动力公司的股东、董事均为三名且人员相同,2009年7月18日决议由三名董事中的两名董事表决通过,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公司章程。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2009年7月18日董事会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上不符合应予撤销的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双方二审中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董事会决议免去李某某总经理职务的理由是否是事实,如该事实不成立,是否足以导致董事会决议被撤销?也即原审判决是否应当对导致李某某被免职理由所依据的事实进行实体审查,该事实的成立与否是否足以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对此,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从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对公司行为的规制着重体现在程序上,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最大限度赋予公司内部自治的权力,只要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即可认定为有效。
从佳动力公司的公司章程来看,规定了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行使这一权力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即未规定必须“有因”解聘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