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如何撤换总经理实操经验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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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如何撤换总经理?实操经验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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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争夺之“撤换总经理”作者和来源|唐青林张德荣李斌摘自新书《公司保卫战》经法客帝国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注明
延伸阅读:??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7典型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完整全文,为什么还不公布???最高院公报: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双方的责任应如何分担???注意!最高法院:担保合同也可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这下终于明白了!担保合同是否可以在担保责任之外,约定担保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7典型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完整全文,为什么还不公布?编者按:公司控制权是每一个企业家都应当关心的问题,企业家对公司控制权的掌控程度,既关乎企业家的成败荣辱,也可
影响到公司的生死存亡。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自己辛苦抱大的孩子被别人抢走的情况。鉴此,企业家及为他们服务的律师必须关注:公司章程的条款如何设置;股东权利如何实现及限制;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及限制;公司证照、人事权争夺的危险如何避免。
如何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获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张德荣律师、李斌律师根据公司控制权律师实务多年总结的实战经验,结合国内百余公司控制权领域的真实实战案例,编写了《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近日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该书通过真实案例的形式,全面梳理了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各种重要阵地的得失、法律手段,公司控制权的战略战术问题,并针对每个问题提出公司治理法律建议,堪称第一本控制权争夺战的战术指导书。
该书通过实战案例的介绍及点评,给创业者和从事创业公司法律服务的同行回答了“创业者如何牢牢掌控公司控制权”、“公司融资如何避免引狼入室”、“如何打胜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等关键性问题,有助于广大企业家提高保护公司控制权的意识和能力。欢迎关注该问题的读者与我们切磋交流。该书在当当、京东、亚马逊、天猫等网上店与各地新华书店均可购买。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了解详情。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公司控制权争夺之“撤换
总经理” 作者:唐青林张德荣李斌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公司高管。如被解聘的高管对相关解聘的公司决议存在异议而提起诉讼,公司解聘总经理的理由是否真实、是否充分不属于法院应当审查的事实,不影响相关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2001年3月18日,投资人葛某某、李某某、南某某、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第七一一研究所(以下简称七一一所)共同投资设立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动力公司)并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葛某某、李某某、南某某、七一一所分别出资7万元(占7%)、5万元(占5%)、44万元(占44%)、44万元(占44%);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5名,董事长由葛某某担任。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公司财务负责人为葛某某。
2006年11月,佳动力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修订章程,公司股东变更为葛某某(出资额40万元,占注册资本40%)、李某某(出资额46万元,占注册资本46%)、王甲(出资额14万元,占注册资本14%)。
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李某某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载明: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佳动力公司董事会于当日,由董事长葛某某电话通知,召集并主持在公司浦三路某号会议室召开。出席董事会董事成员应到3人,实到3人。列席董事会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作出决议如下:
一、鉴于总经理李某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李某某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二、现聘任总工程师王甲为佳动力公司代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三、从即日起五日内,原总经理李某某应交还公司章程、印鉴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公司账簿(包括所有的原始记录凭证)给董事长葛某某。如不交还,属于严重损害股东利益,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
决议由董事葛某某、王甲及监事签名。李某某未在决议上签名。
同月27日,李某某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依据的事实错误,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方面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为由,请求判令依法撤销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形成的“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一)2009年7月18日董事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形成方式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李某某称其到会后即有其他
董事宣读已拟好的决议,而该决议并未经会议进行讨论。法院认为,通知召集董事会时是否告知会议议题,并不影响董事会召集的实质要件。公司董事会议议事程序也并无法定的议事模式,会议议题一经在会中提出,董事即可按通常方式行使议事的权利,最终形成的决议内容即可成为董事议事的结果。故李某某主张的未经议事程序即形成决议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二)董事会决议表决权的行使是否符合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表决事项载明为,董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该章程并无董事会表决须经占公司股权比例2/3的股东一致同意才能生效的记载。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故本案系争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多数决。
(三)董事会决议认定的“李某某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
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损失”的事实是否存在?首先,根据佳动力公司庭审确认,公司从事股票买卖并未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进行过决议,但均是在公司董事长葛某某同意下实施的,李某某方证人证言证实佳动力公司董事之一王甲对此也属知情。其次,根据李某某申请的证人梁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王乙、管某的当庭陈述,佳动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