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六章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论文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但由于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以及银行只对单证作表面审查这三大特点,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欺诈案件屡屡发生。
只有加强对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的认识,才能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依法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有效地遏制。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性原则单证相符软条款风险防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因为它在原有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上了银行信用,解决了远隔万里的贸易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因此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用的方式。
但是,由于信用证内在的特性及交易的基本原则所固有的理论缺陷,致使近些年来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
本文将对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以及防范措施作初步探讨,以加深对信用证的认识、加强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并采取有效的救济手段。
一、对信用证欺诈的认识(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表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号出版物)(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以下简称)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者承兑支付受益人而出具的汇票。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作为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之一,其一定程度的可靠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信用证给国际贸易输入“生命血液”的同时,大量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产生,严重动摇了信用证本身的安全性,给国际贸易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由于国际商会不是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定义,加上各国法律对欺诈的规定不同,因此目前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各国的国内法。
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1. 引言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一种担保机制,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欺诈也逐渐增多,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分类入手,阐述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因素,并提出几种常见的防范措施。
2. 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分类信用证欺诈是指在信用证交易中,买卖双方之一或双方共同伙同他人,通过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文件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对他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根据受害者的身份和欺诈方式的不同,信用证欺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2.1 假冒受益人欺诈受益人在开立信用证时,伪造或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以获取开证行的支付。
2.2 假冒开证行欺诈欺诈者以假冒或盗用开证行的名义,开具伪造的信用证文件,以骗取受益人的货款。
2.3 中介机构欺诈中介机构通过在信用证交易中伪造虚假文件,以谋取中介费或通过转售货物牟取非法利益。
2.4 合谋信用证欺诈买卖双方共谋伪造信用证文件,以获得虚假支付或非法获利。
3. 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因素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3.1 技术手段的进步随着科技的发展,伪造信用证文件的技术手段也越来越高级,使得欺诈分子更加难以被识别。
3.2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交易涉及多方合作,缺乏统一而有效的监管机制,使欺诈行为得以存在。
3.3 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一方难以全面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从而容易成为欺诈的受害者。
3.4 清算风险信用证交易的清算周期较长,一旦发生欺诈,追回货款和修复损失的成本较高。
4. 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为了有效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风险,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防范措施:4.1 加强信用调查在进行信用证交易之前应对买卖双方的信用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其交易背景、信用状况等,并与信用报告机构等第三方进行核实。
4.2 严格审核信用证文件开证行和受益人需要对收到的信用证文件进行仔细的审核,特别是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
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一)信用证欺诈的原因……………………………………………………………………2
(二)信用证欺诈的概念……………………………………………………………………3
(三)信用证欺诈的种类…………………………………………………………………3
一、信用证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英国的Kerr大法官在Harbottle Ltd. V.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案中甚至指出“They are the life-bloo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这一比喻形象而生动,从此信用证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据国际商会统计,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占世界贸易的70%以上。近年来,虽然托收等新的贸易结算方式均有所发展,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仍将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信用证欺诈犯罪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个犯罪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个特定的犯罪领域。究其原因,与信用证的一些原则息息相关。
1、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于受益人而言,他也不可主张与信用证无关的权利。
浅谈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
浅谈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引言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可信第三方的存在,信用证结算欺诈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信用证结算欺诈的概念、形式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浅谈。
信用证结算欺诈的概念信用证结算欺诈是指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买卖双方之一或双方共同通过虚构交易、提供虚假单据、篡改单据等手段,以获得不合法利益或逃避支付义务的行为。
常见的信用证结算欺诈形式包括:1.单据伪造:欺诈方通过虚假的发票、提货单、装箱单等伪造单据来骗取信用证的核准和支付。
2.单据篡改:欺诈方通过篡改真实单据上的关键信息来改变单据的真实意义,以满足其欺诈目的。
3.虚构交易:欺诈方虚构一笔不存在的交易,并以此伪造交易单据,从而获得不合法的货款支付。
4.多次贸易:欺诈方通过多次交易、不同收款账户等手段来逃避支付义务或获得额外的支付。
信用证结算欺诈的影响信用证结算欺诈对国际贸易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首先,欺诈行为增加了贸易交易的成本。
在信用证结算中,银行和法律机构需要进行额外的审核和核实工作,以避免欺诈发生。
这一过程增加了贸易的时间和成本。
其次,欺诈行为影响了交易信任和合作。
一旦出现信用证结算欺诈,买卖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将受到破坏,进而对未来的贸易合作产生负面影响。
最重要的是,信用证结算欺诈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金融风险。
一旦发现欺诈行为,相关方将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并可能承担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信用证结算欺诈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买卖双方以及银行和法律机构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1.加强交易的尽职调查:在进行贸易交易前,买卖双方应对对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信誉以及历史交易记录等,以减少欺诈的可能性。
2.严格审核交易文件:在进行信用证结算时,银行和法律机构应审查所有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信用证风险及防范措施课件
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因合同争议引发的信用证风险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02
明确信用证操作流程和各方责任,减少操作风险。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03
提供详细的信用证实务指导,帮助各方理解并遵守信用证条款
。
国际合作在信用证风险防范中的重要性
01
跨国交易的复杂性
跨国交易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 文化和商业环境,单靠一国之力
市场风险
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汇率变 动等因素导致的信用证当事人
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
信用证风险的来源
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能提 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受 益人遭受损失。
受益人
受益人可能伪造单据、货物或提供虚 假信息,骗取货款。
开证行
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能出现疏忽或 失误,导致出现单证不符或单据欺诈 等问题。
开证行应确保对提交的单据进行准确 审核,避免因疏忽导致纠纷或损失。
核实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开证行应核实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避免出现欺诈行为。
及时处理纠纷
开证行在出现纠纷时应及时介入处理 ,维护各方利益。
04
信用证欺诈及应对策略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01
02
03
04
假冒信用证
通过伪造信用证文件,骗取货 物或货款。
操作不规范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开证行的操作不 规范或疏忽,可能会导致信用证条款 执行出现问题,进而影响各方利益。
03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买方风险防范措施
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
审核信用证条款
买方应选择国际知名度高、资金实力雄厚 的开证行,确保开出的信用证得到国际认 可。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9 8
Ci og &tn o mgi 2 9 hata nsre rsr a ze 0 a pt an 06
Di us n a d rsac 探 与 究 s si n eerhJ 讨 研 c o
6利用信 用证本身 的特 点进行诈 .
骗活动 , 利 用远期信 用证诈骗 。 由 如
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 受益 的单据 、 文件 行 骗 。 以是 买 方骗 取 卖 须开 证 申请 人 同 意 ,并 以修 改 书形 式 可
人) ,通 常是 卖方或 其指定 人付 款或 承 方 货 物 或 卖 方 骗 取 买 方 开 出 真 信 用 通 知 。⑧ 品 质 证 书 须 由开 证 申请 人 出 兑 支付 受益人 出具 的汇 票。 证 ,也 可 以是 直 接 骗 取 银 行付 款 。伪 具 ,或须 开 证 行 核 实 或 与开 证 行 存档
信 用 证 是独 立于 买 卖 合 同 或任 何 造 、 造 附随 的单 据 、 件 , 变 文 即伪 造 、 变 之样相符。④收货收据须开证 申请人
假 签 发 或核 实 。 其 他 合 同 之外 的交 易 ,开 立 信 用 证 的 造 与信 用 证 条 款 相 一 致 的假 单 据 、
履行 信 用 证 下其 他 义 务 的承 诺 不 受 申 使 用涂 改 的信 用证 等。 请 人 与开 证 行 或 与 受益 人 之 间 的基 础
用证 规 定 的 日期 签 发提 单 。 预借 提 单
3 骗取 信 用证 。 可 以是 开证 申请 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 .
关 系而 提 出的 索 赔 或抗 辩 的 约 束 。 因 人 骗 银 行开 具 信 用 证 ,也 可 是 他 人 骗 的 ,并 将 当天 的 日期记 载 于 提 单 签发 此 对 于 出 口商 来 说 ,只 要 按 信 用 证 规 取 他 人 已开 出 的信 用证 行 骗 。 日期 栏 内 。倒 签 提 单 和预 借 提 单 都 属 此 卖 4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所谓软 于 欺诈 行 为 。 外 , 方 为 了掩 盖 货 物 .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推荐文档)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彩云内容提要:信用证欺诈不但损害了合法交易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威胁了国家安全,本文从受益人、开整人和银行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可供借鉴的防范措施。
主题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信用证防范正文:一、信用证欺诈的界定及危害据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1995年的统计,在所有国际贸易活动中,信用证的使用比率世界平均值为18%①,而我国国际贸易结算的80%②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
如果这种结算方式出现失误将会给我国经济带来难以预计的损失。
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并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
信用证欺诈是信用证业务中最大的法律风险,是影响信用证业务发展的最突出问题。
信用证欺诈风险常伴随着该业务的其他风险同时发生,辨别信用证欺诈风险,关键在于当事人的动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③。
若当事人在订约或履约过程中存在利用信用证结算的特点,欺诈相关当事人牟得非法收益的行为,都属于信用证欺诈。
我国企业信用证使用比率高达80-90%的同时,坏帐率也高达5%④,而在以非信用证结算为主的欧美企业中坏帐率却只有0.25-0.5%。
据统计,截至1998年我国外贸出口逾期未收帐款以超过100亿美元⑤,其中属于恶意欺诈的拖欠款就占到总额的60%,我国每年因信用证欺诈造成的银行垫款达数十亿元,已严重地威胁了国家的金融安全。
银行和企业对防范和制止信用证欺诈的呼声日益高涨。
从性质上讲,信用证欺诈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首先,信用证欺诈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它一旦得逞将会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其次,信用证欺诈动摇了贸易关系的基础,即商业信用关系。
国际贸易是建立在长期贸易交往所形成的依赖关系和运作机制之上,不诚实的商业行为摧毁了这种依赖关系和运作机制,阻碍了真正贸易交往的发展。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09工商管理(2)班张宇 109223020208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进出口当事人应当规范信用证操作,熟悉信用证欺诈的各种形式,以便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遏止信用证欺诈的发生,使信用证支付更好的在国际贸易及国际金融业务中发挥作用。
信用证欺诈的方式(一)信用证中“软条款”的设置买方在选择国际贸易术语时设置“软条款”,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同意。
这些都是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第一种情况下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导致卖方在交货时处于被动,不能按时收汇。
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
卖方在接受信用证条款之前一定要仔细审核,否则在履约过程中就会受制于买方,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给收汇造成困难。
买方在信用证中规定某一条件的成熟为信用证生效的有效要件。
常见的有规定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为进口方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等条件。
这样做的后果是使信用证变成了可撤消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不能确定,从而对出口商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带来障碍。
(二)利用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假信用证主要有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假信用证和以实际上不存在的银行的名义开立信用证。
这类信用证一般表现为以下特点:(1)信用证不是又开证行寄给通知行,经通知行确认真实后,再转交给受益人,而是有开证申请人直接交给受益人;(2)信用证的有效期及装运期时间较短,在受益人接到该证后,开证人多次来函、来电督促发货;(3)信用证条款要求,提单必须作成以开证申请人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而不是指示性提单,并要求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一份正本提单寄交给开证申请人;(4)信用证的开立格式与以往不同等。
6第六章信用证欺诈与防范汇总
第一节 信用证欺诈行为概述
一、信用证欺诈行为防范的必要性 信用证支付方式近年来出现了逐渐萎缩的趋势, 在20世纪80年代外贸国家专营时期,信用证 支付方式曾经是我国外贸的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基本上排除了托收和汇付。但是近年来,信用 证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已经萎缩至不到 20%。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证支付方式费用 较高,程序繁琐。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 信用证诈骗案例越来越多。
(四)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分析
1、在第一例信用证条款中,列出2/3提单是 什么意思?我们可否接受? 2、在软条款信用证(一)中规定,卖方向银 行提交的“品质合格证书”由开证申请人签发, 是否可以接受? 3、在第一例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的生效以 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为前提,这种条款是否可 接受?
(3)在信用证中规定,以开证申请人出具的某项证明作为 卖方交单议付的单据之一 ISBP第4条规定:“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 或副签的单据。如果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要么 要求修改信用证,要么遵守该条款并承担无法满足这一要 求的风险。”以开证申请人出具的某项证明作为卖方交单 议付的单据,如:船舶批准书、接受产品的声明书、由开证申 请人出具的各种证明(如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检验证书、 包装证书)等此类一般卖方向银行交单议付的单据,如果 由买方出具,则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买方拒绝收 货,可能卖方就得不到买方签发的该类单据,就无法向银 行交单议付。此类信用证都属于“软条款”信用证。那么, 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买方以此要挟降价,处理出口的货物, 给卖方造成很大的损失。
2、《UCP600》对“非单据条件”最新的规定
《UCP500》明确规定银行不要审核未规定的 单据,对此《UCP600》做了相同的规定,14 条g款明确指出:“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 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 这就是
对信用证的欺诈的防范手段
对信用证的欺诈的防范手段(一)开证申请人的防范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货物欺诈,即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
1.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
对进口商来说,贸易伙伴的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
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要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以及是否能诚实守信地履约。
在实践中,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应当通过出口商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
总之,进口商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15]。
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OB价格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3.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严格审核单据。
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invoice、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严格审查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合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以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二)受益人的防范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为了能及时收回货款,应采取以下措施。
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
买卖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贸易行为的契约性文件,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要求索赔。
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时候应当慎重,仔细推敲,尽量不接受“软条款”,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当克服急于出口创汇而忽视风险防范的心态。
信用证的欺诈及防范
信用证的欺诈及防范摘要: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在信用证领域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导致信用证欺诈的根本原因是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独立抽象原则。
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阐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成因、种类,并提出防范措施。
总结出结论,在信用证业务的开展中应当严格遵循信用证的交易原则,与此同时进出口当事人应当规范信用证操作,熟知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方式,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原因;防范信用证( L C)是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
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
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数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因此研究信用证欺诈问题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其成因1.信用证欺诈的概念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被普遍采用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被英国法官们称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自信用证制度产生以来,国际上对于何谓信用证欺诈并无统一的认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可见,通过不诚实手段剥夺他人的经济利益正是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一个核心特征。
信用证欺诈可以从广义上和狭义上作两种理解,广义上的信用证欺诈可以泛指一切涉及信用证交易的欺诈行为;而狭义上的信用证欺诈是指受益人实施的欺诈行为。
本文对信用证欺诈采用的是广义上的理解。
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
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
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漏洞或者制造虚假情况,达到骗取钱财的行为。
为了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以下措施可以被采用:
1. 认真审核客户的信用:在接受客户信用证交易申请时,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了解,避免与不知名的客户进行交易。
2. 遵守义务和交易标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则和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并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机制。
3. 仔细检查信用证文件:在接收信用证文件后,认真核对信用证的各项条件,并且进行详细的审查。
4. 支付前的再次确认:在交易完成前,再次确认全部的信用证条款,确保交易条件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5. 提高员工的警觉性: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意识,使他们能够意识到信用证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能够有效地预防和避免欺诈行为的出现。
以上这些措施可以大大提高信用证交易的安全性,降低风险的出现。
试述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试述信用证欺诈与防范信用证欺诈是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发生率也相当高,给金融机构和贸易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信用证欺诈是怎么发生的呢?信用证欺诈是指借助信用证的种种不完善和漏洞,对银行和进出口公司进行的金融欺诈行为。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出具的一种保证函,是一种在贸易过程中融资的方式,也是一个贸易交易的安全保障。
但是,信用证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催促或其它原因,很容易出现错误和漏洞,让一些不良商家钻空子,从而进行欺诈行为。
信用证欺诈的类型:(1) 假冒信用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信用证欺诈。
欺诈者银行资料,伪造信用证,让进出口公司判断它是正规信用证。
进出口公司据此进行贸易,在向开证行提交货运单据时,伪造的银行通知的追索权利也就使货品被送到欺诈者手中。
(2) 盗用信用证:指非法手段获得真实的信用证,将信用证授权给持有人等,获得虚假财政担保。
(3) 虚增信用证金额:仿照真实信用证,将金额进行虚增。
欺诈者透过信用证银行的数额,使用不合理的价格或数量来获得更高的进出口贸易风险金。
(4) 恶意修改信用证:信用证指定了收款人与交单人之后,欺诈者修改信用证,将收款人修改为自己,篡改信用证,以便将信用证提供给恶意人士。
(5) 集装箱问题:将一批和信用证所要求的不符之集装箱货品提供给银行后,欺诈者则取走货品并将集装箱送向另一个目的地。
信用证欺诈的危害:信用证欺诈的危害不言而喻,它不仅会影响贸易双方之间的信任,而且会影响市场,造成经济失调。
信用证欺诈会带给进出口公司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也会减少银行的信誉和声誉。
所以,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对于进出口公司和银行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方法:(1) 掌握信用证的相关法律与规定:企业需对信用证授权,贸易合同,单据,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做到全面掌握,形成强制性规定。
(2) 长期与可靠的合作伙伴建立信任关系:与经常合作的进出口公司和银行建立长期而可靠的信任关系,加强联系,掌握目标市场的政策,保持信息共享。
信用证诈骗的风险防范与对策
信用证诈骗的风险防范与对策本文概述了信用证诈骗的概念,分析了产生信用证诈骗的根源,提出防范措施:开证申请人的防范,一是要做好的资信调查,二是采用恰当的贸易术语;受益人本身的防范,一是要慎重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二是要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商业单据;银行的防范,第一,明确银行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建立健全银行内部规章机制。
标签:信用证;信用证诈骗;防范国际贸易由于有银行信用的介入,信用证可靠性得到加强,现在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支付方式。
根据银行的规矩,在进行信用证结汇的时候,并不检查核对有关货物,只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导致诈骗案件不断发生。
本文采用对信用证诈骗的概念、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关于信用证诈骗1、信用证诈骗信用证作为当今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被英国法官称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当然信用证诈骗也随信用证制度的产生而产生。
在英国信用证法制上,有一例意义重大的判例,判例中有这样一段陈述:“只要卖方的提示中包含了对于买方的认知是不正确的、对事实进行了实质性的的虚假陈述的单据,都属于诈骗”。
在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行为”。
[1]由此可见,信用证诈骗的一個重要特征是不法商人通过不诚实的手段牟取他人利益。
2、信用证诈骗产生的原因信用证制度在绝大多数国家中普遍采用。
在最近的几十年,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诈骗案件屡屡发生,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信用证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
在信用证制度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交付货款的原则。
UC600在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开证行只要审核单据与信用证符合就付款。
(2)暴利驱使大量的投机商从事信用证诈骗活动。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第一篇: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摘要】: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它既可以用于国内贸易,更广泛地用于国际贸易,素有“国际贸易的血液”之美誉。
信用证的最大特点就是银行通过为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将银行信用介入到买卖双方中,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从而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
但由于信用证体制不完善,也使信用证欺诈情况很严重。
研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漏洞,总结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分析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原因,制定不同的防范对策,使这种支付方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一、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及其特点(一)信用证欺诈的成因1、信用证自身存在的问题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产生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原因。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长久以来以UCP为代表的国际惯例所确立的两条基本原则。
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银行只对单据本身的合格承担责任,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事情,如货物的品质、数量、价值以及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诚信与否、清偿能力、资信情况等概不负责。
基于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但严格,符原则仅要求而且也只能要求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
显然,这种规定给一些不法外商提供了利用假单据进行欺诈的可乘之机,他们可以伪造有关单据使其与信用证表面相符,从而取得货款。
开证行因受信用证这一规定的约束而不去追查出口商是否真的提供了货物或者货物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
12、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国际立法薄弱关于信用证欺诈问题,目前国际立法相当薄弱。
国际贸易公约至今还没有出现关于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条款。
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涉及到一些,但已有的规定相当的软弱无力,没有强力的约束作用,远远不足以打击信用证欺诈。
国际商会作为一个民间非政府组织又无法对银行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其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中起着重大的作用。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信用证定义信用证是一种由开证银行按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承诺在特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运作流程信用证通常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行和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符合的单据并获得付款。
信用证定义与运作流程信用证欺诈定义信用证欺诈类型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类型经济损失法律纠纷信誉损害030201信用证欺诈的危害伪造单据虚报数量替换货物提供虚假单据在信用证中添加有利于受益人的条款,以获取更多利益。
伪造受益人签名和印章伪造开证行签名和印章涂改装运日期重复使用信用证重复使用过期信用证利用过期的信用证,重新提交给银行议付,骗取额外资金。
重复使用废弃信用证将废弃的信用证重新利用,骗取收款方交付货物。
03了解交易对手的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01了解交易对手的背景和信誉02查询交易对手的公开信息对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核实交易对手身份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核实银行账户信息确保银行账户和交易对手的真实性选择信誉良好的开证行选择大型商业银行或信誉良好的银行01了解银行的资信状况02确认银行的保兑承诺031 2 3审查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确认信用证的保密条款注意信用证的软条款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向开证行申请止付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可能会影响申请成功率。
迅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冻结令,以阻止欺诈行为进一步扩大。
向法院申请冻结令及时联系当地警方和海关,说明欺诈情况,请求协助调查。
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配合警方和海关的调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联系警方和海关协助调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惩罚欺诈行为。
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信用 证 欺诈 的方 式及 手 段 l _ 进 口商 ( 开 证 申请 人 ) 的 欺 诈 行 为 利用 虚 假 信用 证进 行欺 诈 :不 法 分 子 采用 描绘 、 复制等 方法 制造假 的信 用证 ,通 过 各 种 手 段 改 变 真 实 信 用 证 的 内容 和 主 要 条 款 ,然后 直接 将 该假信 用证 寄给 受益人 ,以 此进 行诈 骗 。 由此付 出最少价 值甚 至不 付 出 任 何价值 来获 得 自己想 要的货物 。 利 用 信 用证 软 条 款 进 行 欺 诈 :软 条 款 信用证 即 “ 陷 阱 信 用 证 ”, 开证 申请 人 在 开 证 时 ,故 意 规 定 一 些 隐 蔽 的条 款 ,这 种 条 款 一 般 很 难 达 到 ,进 而使 开证 行或 者 开 证 申请 人 会 因 为 受 益 人 无法 达 到条 款 内容 而 单 方 面 解 除 付 款 责任 。 实 际上 是 一 种 变 相 的 可撤 销信 用 证 。 2 . 出 口商 ( 受 益 人 ) 的 欺 诈 行 为 利 用 全 套 虚 假 单 据进 行欺 诈 : 出 口商 在 货 物 根 本 不 存 在 的 情 况 下 , 伪 造 与 信 用 证 要 求 相 符 的全 套 单 据 , 以满 足 银行 审单 时 “ 表 面 相 符 ” 的 标 准 , 银 行 因 表 面 上 的 单 证 相 符 ,单 单 一 致 而 无 条件 付 款 ,从 而 获 取 信用 证 下款 项 。 出口商提 交 “ 欺 骗性 单据 ”进行 欺诈 : 单 据 本 身 是 真 实 的 , 但 单 据 内 容 与 实 际 不 符 。 出 口商 以少 货 、次货 、假货 代替信 用证 所 要求 的货 物 ,然后为 满足 信用证 上对 于单 据 的要 求而 制作 “ 欺 骗性 的单据 ”以通过银 行 的 审单 ,取得信 用证 下款 项。 3 . 进 出 口商 联 手进 行 的欺 诈行 为 直 接 编 造 虚 假 的 买 卖 合 同 , 由所 谓 的 买 方 申请 开 立 信 用 证 ,所 谓 的 卖 方 向 开证 行提 供 伪 造 的 贸 易单 据 来 骗 取 银 行信 用证 付款 。或 者是 进 口商 先 交 些 许 押 金 就 给 予 开 证 ,然 而 当开 证 行 根 据 条 款 向 出 口商付 款 后 ,进 口 商拒 付 赎 单 。所 欺 诈 的款 项再
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
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难以确切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买卖双方往往存在严重的互不信任,所以,货款的支付一直是双方都非常头疼的问题。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信用证结算实际上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双方之间加入了一个卖方信任的、不参加货物买卖的第三方--国际银行,以其保证货款的支付。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使卖方利益获得了更多的保障。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长期以来都是卖方市场,因而信用证结算方式一经产生就迅速发展并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
但是,客观地讲,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产生,主要是直接保障了卖方的利益,买方的利益虽然也获得一定的保障,但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因为其本质上仍然是要求买方先付货款给卖方。
因此,一旦卖方出现违约或者欺诈行为,买方将承担很大的风险。
在世界贸易和金融往来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防范信用证欺诈成为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
一、信用证的定义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定义中的申请人是进口方,开证行是进口地银行,受益人是出口商。
于是我们可以对信用证作这样的理解:第一:信用证是开证行应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第二:付款的条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第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由银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对出口方出具的汇票承兑并付款。
第四: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或者是其指定的银行。
二、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关于“信用证欺诈”,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用列举的方式对信用证欺诈作了定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①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②受益人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③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④其他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信用证诈骗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信⽤证诈骗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随着世界经济⼀体化和⾼科技的发展,信⽤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付⼯具。
但是很多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证诈骗的多发地区,那么,信⽤证诈骗及防范该怎么做?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信⽤证诈骗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信⽤证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法,利⽤信⽤证诈骗财物,数额较⼤的⾏为。
信⽤证诈骗的防范措施
信⽤证诈骗属⾼科技、⾼智能犯罪。
不能采⽤过多的⼲预⼿段,只有加强贸易商、银⾏⾃⾝防范措施、严格审查信⽤证的表⾯形式,鉴别其真伪,发现被诈骗时及时向法院申请禁令,阻⽌中国开证银⾏偿还贷款给保兑或付款银⾏,从⽽防⽌欺诈的发⽣。
防范信⽤证诈骗,银⾏主要应从诈骗的⽅式⼊⼿审查:电开信⽤证密押特征及真伪,信⽤证有⽆签字或签字能否核对,印鉴是否相符,信⽤证纸张的质量、印刷的颜⾊是否正常,正副本是否相符,是否有必备条款及内容是否⽭盾等。
贸易商应注重了解对⽅的资信情况,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法履⾏的条款或限制其按期履⾏合同的条款(如由对⽅签字后才能装货发运条款)等。
通过贸易商、银⾏共同把关,防⽌信⽤证诈骗的发⽣。
以上就是关于信⽤证诈骗及防范的内容介绍,信⽤证诈骗是现在很多国家常见的⼀种范围⾏为,在法律上的违约、侵权以及犯罪是并存的,因此我们要做好⼀定的防范措施来维护⾃⼰的权益。
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店铺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有关信用证欺诈的典型案例
[案例1] 卖方串通船公司和检验部门进行诈骗——进口塑 料原料变塑料垃圾 我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塑料原料,因国内市场 紧缺,价格飙升,我方通过中行开出一张较大金额的 信用证。卖方装船后单据寄达我行,银行审核无误, 即对外付款,一个月后,装载塑料原料的集装箱到港, 我公司提货后,打开集装箱一看,箱内装的全是塑料 垃圾。这是卖方串通船公司和检验部门蓄意进行诈骗 的严重事故。我外贸公司立即通知中行止付后一批货 款,但银行要遵循“凭单付款,只要单证相符,就必 须付款”的原则,无法对外止付,从而给我公司带来 巨大的损失以下措施: 1、慎选贸易伙伴,了解其资信。 2、在洽商和制定对外合同时,就要拒绝“软条款”, 特别是对那些胜算很小的“软条款”一定不能写进合 同。 3、受益人发现开来的信用证上有“软条款”,一般通 知银行都会在旁批注,以引起受益人注意,这时受益 人应积极联系银行,了解这些条款的具体要求,尽可 能避免交单时不符点的发生。 4、受益人要仔细审核信用证,发现“软条款”,要看 自己能否做到,能做到的为保持业务关系,尽力去做, 否则要求对方改证,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案例2]进口马口铁、镀锌铁皮受骗案 20世纪某年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受用户的委托从香港T公司进口马 口铁、镀锌铁48个集装箱,共计1019公吨,金额达数十万美元, 我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香港T公司委托我某驻港企业M船公司 装运。船公司将48个集装箱交香港T公司自装、自点、自封,并签 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上列明了商品名称、规格和件数,并载 明集装箱的尺码及个数。船到黄埔港后外表签封完好,经开箱验货 发现箱内所装并非提单所列的马口铁、镀锌铁,而全部是旧铁桶, 盛满了污水。我外贸公司迅速将上述情况通知广州中国银行,要求 转告香港议付行C拒付货款。香港C银行回函:经我行审核单据与信 用证内容相符已作押汇。根据国际惯例,议付行只负责审单而不负 责货物的真伪,于是议付行要求广州中国银行立即付款。后我外贸 公司提出单据不符点,香港C银行认为进口商提出单据不符点已超 过合理时间,该行不予负责,要求广州中国银行立即付款。最后给 我外贸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货款两空。
5、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印鉴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 付。 6、以本国法律干预信用证业务。如信用证规定审证标 准,除了《UCP600》外,还有进口国法律。 7、陷阱条款。信用证中出现的某号码前后矛盾,受益 人怎么做都有不符点。 8、“提货在前,议付在后”的交货方式,如凭空运单、 车运的货物收据议付。 9、“非单据条款”。根据《UCP600》第14条H款的 规定: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 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而不予 理会,这就是“非单据条款”。
1、常见的软条款实例
(1)在信用证中规定,卖方的装船要由开证申请人书 面通知批准才可实施。 例如条款:“Applicant’ s fax approval to beneficiary confirming shipment of goods.”意为:“开证申请人传 真件批准书确认允许装船。”卖方按照买卖合同的规 定装船交货,这是卖方的权利,在信用证中,如做上 述规定,其事实是,卖方可否交货却要由买方批准, 这样,卖方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违反了信用证的 基本原则。这也是典型的软条款,卖方的处境十分危 险。在审证中,如发现这种条款,应坚决要求删除; 否则不要接受该信用证。
(二)常见的信用证的“软条款”
“软条款”(Soft Clause)是指开证申请人利用开证的机会, 在信用证中加列某些受益人难以做到或无法做到的条款,使 信用证的效力掌握在开证人手上,受益人无法利用该证。常 见的软条款有: 1、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 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 另行通知。 2、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或其委派的检验人员检验, 未经开证人同意,受益人不得装运,出具的货物检验书由开 证人签字,该签字经开证行证实或与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 3、开证行免去第一性付款责任。如: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 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 4、信用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经开证人确认通 知生效。
第二个文件是1998年10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 提到关于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问题:一要坚持信用 证的独立性原则,不能以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或其他 基础合同纠纷为由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二是只有在 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在 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或提交假单据的情况下,才能应 申请人的请求,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予以止付。 最新的规定是2006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规定的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专门对信用证的有关欺诈做了规 定。
三、我国银行对行使拒付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主要是最高法院的 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 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 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这一指导性文件中明确 指出,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案件时,要遵守国 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只要不违 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作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 纷的依据。同时指出,“根据国内国际的实践经验, 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 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在这种情 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 下的款项。”
第六章 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第一节 信用证欺诈行为概述
一、信用证欺诈行为防范的必要性 信用证支付方式近年来出现了逐渐萎缩的趋势, 在20世纪80年代外贸国家专营时期,信用证 支付方式曾经是我国外贸的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基本上排除了托收和汇付。但是近年来,信用 证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已经萎缩至不到 20%。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证支付方式费用 较高,程序繁琐。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 信用证诈骗案例越来越多。
(四)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分析
1、在第一例信用证条款中,列出2/3提单是 什么意思?我们可否接受? 2、在软条款信用证(一)中规定,卖方向银 行提交的“品质合格证书”由开证申请人签发, 是否可以接受? 3、在第一例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的生效以 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为前提,这种条款是否可 接受?
[案例分析]近年来,利用信用证诈骗屡屡发生,信用证 付款的一个特点是“银行付款的依据仅凭单证相符,” 银行与货物无关,与买卖合同无关,犯罪分子正是利 用了这一特点,以虚假的单据表面相符为依据骗取货 款。在本案中,我们要对出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另 外,进口业务中应尽量争取采用FOB贸易术语来成交, 由我方自行安排负责运输。如由对方安排运输,则对 船公司要进行审核,必须是经过外经贸部备案的资质 较好的公司来承担运输。则可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证据确凿的可列为刑事案件, 受害方应及时报警。通过法院下达“止付令”银行可 以对外拒付,从而减少损失。
第二节 卖方欺诈行为及防范
一、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 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主要包括没有 货物的买卖、卖方的交货偷梁换柱、虚假单据、 虚假船公司等。
我们应对信用证诈骗的措施: 1、要注重对出口商资信的审查。 2、对于大宗商品的进口最好选择FOB贸易术 语,由我方自己负责运输。 3、要谨慎地审核单据。银行也应该审验单据 的真实性。 4、如发现信用证项下的欺诈行为应立即向法 院申请信用证的止付令,阻止不法骗子骗取货 款。
第三节 买方欺诈行为及防范
一、买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 买方诈骗的伎俩主要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 诈骗。卖方出运后遭遇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无 法从银行取得货款偿付;另有一种是利用信用 证虚假购买,骗取卖方的保证金或采购款。
二、软条款信用证(SOFT CLAUSE L/C)
(一)软条款信用证的概念 由于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加列了某些 特殊条款,使受益人无法利用信用证,表面上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实际上是无效的信用证。 从法律上说,软条款信用证从根本上违反了信用 证的性质和原则,带有某些欺诈性质,有人把它 称为陷阱信用证。我们在实际业务中,要仔细地 审证,如遇到信用证中某些加列的条款,是受益 人主观努力所无法做到的,对这样的条款要坚决 要求开证人删除,否则不要轻易接受这类信用证。
(3)在信用证中规定,以开证申请人出具的某项证明作为 卖方交单议付的单据之一 ISBP第4条规定:“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 或副签的单据。如果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要么 要求修改信用证,要么遵守该条款并承担无法满足这一要 求的风险。”以开证申请人出具的某项证明作为卖方交单 议付的单据,如:船舶批准书、接受产品的声明书、由开证申 请人出具的各种证明(如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检验证书、 包装证书)等此类一般卖方向银行交单议付的单据,如果 由买方出具,则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买方拒绝收 货,可能卖方就得不到买方签发的该类单据,就无法向银 行交单议付。此类信用证都属于“软条款”信用证。那么, 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买方以此要挟降价,处理出口的货物, 给卖方造成很大的损失。
二、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契约,我们 称之为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这一原则从保 护开证行的利益出发成为信用证交易的一项原 则。对于这一原则最著名的判例是英国1921 年Urguhart Lindsay Co.诉Easter Bank Ltd案和 美国1925年Maurice O’Meara Co 诉National Park Bank案 它们都是这一原则里程碑意义的 判例。有关新闻纸交易,法院就是根据这一独 立性的原则判决卖方胜诉。
(2)在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的生效以买方取得进口许可 证为前提 例如条款:“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of carrying vessel 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issuing bank in form of a L/C amendment to beneficiary. ”意为:“本证未生效,除非开证申请人通过开 证行以信用证修改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同意载货船舶(装 船)。” 这也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开到受益人手中, 却要等到开证申请人批准方才生效,同样都是“陷阱条 款”,违背了信用证的根本原则。因为开证行一旦开出信 用证,在法律上即发生效力,与开证申请人无关,如果信 用证中开列这样的条款,则该信用证有名无实,受益人应 坚决要求开证人删除该条款,否则不要接受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