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税国税公告2012年第1号-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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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2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尔夫球场取得终身会员费如何确认收入的问题
对于企业收取的一次交费终身受益的会员费,按企业经营期限和土地使用期限孰短的原则确认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的处理问题
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的相关票据如何处理问题
企业当年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相关票据,可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纳税调整;未取得的,在取得后调整其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应付未付利息的扣除问题
企业计提而未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应付工资等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在汇算清缴期前缴纳或支付的,据实扣除;如未能在汇缴前缴纳或支付,在缴纳或支付时调整相应的应缴应付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法定事项中包括未支付的银行利息。
五、核定征收企业允许享受的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4号公告的有关精神,核定征收企业中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可以执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两项政策。
六、项目经理部使用总机构账户可否视同提供工程款拨付证明问题
根据企业实际采购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证明企业使用的是总机构账户,可以视同提供工程款拨付证明。
七、非营利组织会费免税收入的认定问题由于相关部门已取消有关收费标准,纳税人在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后,已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即可确认为免税收入。
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确认的有关问题
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因政府部门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搬迁规划之日及时搬迁的,其搬迁日按实际搬迁年度开始计算。对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租赁费用已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不再从搬迁收入中列支。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如因政府部门的原因,原企业不能注销,而在搬迁安置地新建一个企业,原企业可享受搬迁政策,搬迁收入扣除新建企业的购建支出后的余额,合并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不需支付利息借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必须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对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为企业借款处理。对提供借款的纳税人视同独立交易的原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十、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独生子女费的列支问题
企业一次性支付独生子女费的,在支付年度一次性从企业福利费中列支。
十一、铁路建设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减免税备案类型问题
铁路建设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作为企业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
十二、查补的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对纳税人在稽查、检查过程中查补的收入,可以作为所属年度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