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论文
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摘要: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各有其特点,两者不完全相同,在证据真实、合法、充分,法官素养高和有科学的诉讼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法律事实就能接近客观事实。
关键词: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特点;接近诉讼法律坚持和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里的“事实”指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法律事实。
学生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常常认为法律事实就是客观事实,把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等同起来。
本文试对诉讼案件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问题进行一点探讨,以帮助学生及法律学习者对这个问题有正确的了解和认识。
客观事实的含义及特点客观事实指原本发生的真实存在过的事实,即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性而存在的客观事件。
客观事实具有绝对性的特点,即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绝对存在的事实。
这种事实不论人们是否把它带入法律领域,法官是否认可它,它都是绝对存在的。
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即这种事实是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认识而独立存在的,不论人们是否去认识或证明它,它都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事实的含义及特点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即以法律调整范围为基础,用立法加以设定,通过执法、司法程序所认定的事实。
也指证据显示出来的事实,即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合理推断与认定的事实。
法律事实具有合法性的特点,即法律事实展示的载体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即来源、形式、程序合法。
首先,法律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
其次,法律事实的认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心证(内心裁量)等规则。
还有,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具有主观性的特点。
“‘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而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它们是根据证据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诸如此类的事实而构设出来的”[1]法律事实是对过去事实的认定,是法官依照论法律规则,对当事人及第三人等提出的证据进行推断,构造出的人工世界,这种再现性的认识事实,受到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主观性影响,受到法官自身素质、证据等的主观性影响,如,在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有时出于自己的利益,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得法律事实是法官以一定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主观感觉事实,这种事实带有人的主观性。
司法权威:在“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间游走
司法权威:在“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间游走—以《民事证据规定》在基层运作为视角内容摘要:《民事证据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现代化的城市社会而产生的,对于经济、文化水平相对封闭、落后的农村社会还很难有效运作。
常出现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不一致,法官以法律事实为审判依据时,当事人把与对方的对立情绪转化为对法官的不满甚至仇恨,进而影响司法公信。
基层法官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间如何选择?本文从《民事证据规定》在基层运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在农村出现不适应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力图使基层司法能更好的实现“案结事了”。
关键字: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民事证据规定、能动司法一、问题的提出。
“莫兆军案”,这起曾轰动全国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争鸣的案例,影响至今。
莫兆军是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在他审理的一起欠款纠纷案中,原告李某依据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清偿债务。
而两被告辩称,该借据是受原告李某及冯某持刀胁迫所写,但又未提供任何证据。
莫法官依据证据规则,以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举证不能为由判决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因不服判决作出了喝农药自杀的过激行为,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李、冯两人才承认确实实施了胁迫被告书写借条的事实。
不久,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莫兆军提起公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告莫兆军不构成犯罪后,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后作出了莫兆军无罪的终审判决。
通过莫法官是否涉嫌玩忽职守案,深刻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相互关系以及显现出我国审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被告认为“受胁迫出具借条”的客观事实与莫法官判案“被告举证不能”而认定的法律事实完全不同。
从民事证据规定来看,莫法官依据有限证据作出裁判是正确的。
但如果能深入调查,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莫法官也不会扣上涉嫌玩忽职守的罪名。
这也许就是为什么有些案件法官依据证据规则没判错,而当事人却不服,认为法官收了好处有偏袒,因此不断上访、申诉,甚至作出报复社会、报复法院的过激行为,比如湖南永州法院干警被残杀事件。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4月10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市区主干道由南向北行驶。
当天下午4时许,李某在行驶至该市区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张某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法律事实1.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4月10日下午4时许。
2. 事故发生地点:某市区某路段。
3. 事故当事人:李某(肇事者)、张某(受害人)。
4. 事故原因:李某操作不当。
5. 事故后果:张某重伤,车辆损坏。
6. 事故责任: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三、客观事实1. 事故现场: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车辆损坏,张某重伤。
2. 事故发生过程: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李某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3. 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
4. 事故发生后,李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了事故发生经过。
5. 事故发生后,李某赔偿了张某的医疗费用。
四、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1.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联性:本案中,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密切相关。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以及责任等客观事实,为确定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
2.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性:在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停车、拨打急救电话、赔偿医疗费用等行为,虽然符合道德规范,但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依据。
3.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悔罪态度,但并不能改变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法律事实。
五、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李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原因是其操作不当。
在驾驶过程中,李某未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
2. 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李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决定官司胜负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
决定官司胜负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在很多情况下,案件当事人一方信心满满,但最终的结果却是无奈败诉。
原因是没有弄清楚什么是客观事实、证据事实与法律事实,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更不明白客观事实如何转化为证据事实,证据事实又是如何转化为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它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范畴,无所谓对错之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具体说,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原本发生在意识之外的,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现实事实,具有唯一性与不可更改性。
这种客观事实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如自然事实风雨雷电、电磁反应等,社会事实如游行罢工、旅游出行等等。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客观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
如空难导致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法律关系,空难即为法律事实;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出生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生即为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有两种途径:一是根据社会发展现状,相关机构通过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将某种或某类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一种是客观事实经过当事人搜集、整理,固定为证据事实,最后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为法庭所采纳,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农村中广泛存在事实婚姻现象,偏远地区许多农村男女青年根本就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农村存在的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承认了历史上这种客观存在事实,于是这种客观事实才转化为法律事实,及承认了历史上事实婚姻的合法性。
这种转化是通过法律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的。
在这个司法解释之前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而这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一律以男女同居关系处理。
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事实(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事实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对于判断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作出公正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基本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定义、区别以及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基本事实基本事实,又称客观事实,是指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真实、客观的事件。
基本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基本事实是判断案件性质、适用法律的关键。
1. 基本事实的特征(1)客观性:基本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
(2)真实性:基本事实是真实发生的,而非虚构的。
(3)关联性:基本事实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2. 基本事实的种类(1)案件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等。
(2)证据事实:包括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证明力等。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又称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客观事实相结合的产物,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1. 法律事实的特征(1)规范性: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
(2)客观性:法律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
(3)关联性: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2. 法律事实的种类(1)法律事件: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2)法律行为:包括法律主体在法律规范调整下所实施的行为。
三、基本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1. 形成基础不同:基本事实是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真实、客观的事件,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2. 内容不同:基本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包括案件事实、证据事实等;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包括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等。
3. 功能不同:基本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是判断案件性质、适用法律的前提;法律事实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是作出公正裁决的依据。
诉讼中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诉讼中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h1律师在从事诉讼代理实务(包括刑事辩护实务)过程中,几乎是不可避免要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与法律的看法进行讨论、磋商,甚至会发生争论。
本文试对民事诉讼案件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意在对诉讼当事人对这方面问题有所了解与认识。
一、问题的由来我国长期以来高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口号与法制原则,而实际上未必能够尊重与维护事实。
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或诉讼时也坚持和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口号中的“事实”与当事人所称的“事实”是一样的,即事实的本身,或称自然发生的事实。
但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办案所认定的事实并不是自然发生的事实,而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的事实。
即法律中的事实,或称证据显示的事实。
作为律师,大概都懂得“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多年来,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判案忽视自然事实(客观事实),一味强调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制原则,实际上是形成或演变成了“以有限证据为基础,由人为主观来判案”,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我国现行诉讼法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每个案件的审理,对于代理律师、承办法官来讲,都是一个探查、认识、证明客观事实到正确适用法律的“实事求是”的复杂过程。
从哲学角度上讲,客观世界是可以认识的,客观真实是绝对的,法官、律师可以尽其努力去认识案件的事实。
然而“以事实为根据”,所讲的事实当然是客观、真实的事实,由于诉讼存在期限的限制,故它不能成为哲学意义上的事实,更不是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裁判所认定的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有如下三种事实:1、客观事实: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原本发生的,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现实事实。
所谓客观事实者,亦是人类认知想到达而永远无法到达之彼岸。
2、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所谓“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即在诉讼中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以及举证质证所主张的事实,它的情况比较复杂,大体有:1、全部或部分的客观事实;2、非客观事实;3、伪造证据或通过胁迫方式制造出的、试图获得法律确认的事实。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张某某,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租赁用途、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签订合同后,张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月租金,并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天花板渗水、门窗损坏等。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沟通,要求其解决这些问题,但李某某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张某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因此,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某退还租金及赔偿装修费用。
被告李某某辩称,房屋在交付时并未存在质量问题,且房屋质量问题系张某某装修过程中造成的。
同时,李某某还提供了房屋交付时的照片作为证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房屋在交付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张某某的装修行为是否导致房屋质量问题;3.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 张某某提供的房屋交付时的照片显示,房屋存在墙体裂缝、天花板渗水、门窗损坏等问题;2. 张某某提供的装修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张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3. 李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交付时不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房屋在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且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交付时不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张某某的装修行为是否导致房屋质量问题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但房屋质量问题是房屋本身存在的,并非张某某装修行为导致的。
因此,张某某的装修行为不应成为李某某免责的理由。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常常被人们混淆。
法律真实是指在法律上的真实性,是法律规范所需要的一种真实性,而客观真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真实性,是与事实相符合的一种真实性。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探讨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一、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不同法律真实是指事实在法律上所必须符合的标准,即法律标准。
法律规定了特定的标准,例如证据的确凿性、公正性、完整性等,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事实才能够被称作法律真实。
因此,法律真实的判断需要依靠法律规范的内部规定和审判机构的裁量。
客观真实则是指真实的事实情况,与事实相符合的情况。
客观真实的判断是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不受法律规范或审判机构的规定和裁量的限制。
客观真实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例如现场勘查、证人证言、图像记录等,而且客观真实可以通过检验和验证,一旦被证实是不存在争议的真实存在。
二、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关系法律真实是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对客观真实的实现,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客观真实的“翻译”和“转译”,再将其映射到法律的现实中。
但是,由于法律规范只是针对某种目的或行动而产生的,因此不同于客观真实的普遍性、连续性、多样性等本质特征,“法律真实”作为一种符合法律规范的“真实性”,更多的是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
尽管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
在判断法律事实的过程中,法官更多的是从证据材料中寻找事实线索,不可能直接通过获取客观真实的形式来判断,因此需要对客观真实进行判别、比较和整合,规范出符合判决的法律真实。
在诉讼过程中,客观真实往往是需要证明的,如果证人证言能够反映客观真实,那么可以被法官在法庭上采信,这就为裁判机关制定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判决提供了证据的基础。
此外,一旦客观真实与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时,一些法官可能会采取柔性判断的方式,把法律规定和客观真实综合考虑,以达到一个更为合理的结果。
总之,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也有相互的联系和影响。
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与审计事实
?? ?律师因为企业前期有造假偷税情形,未予以披露有避风险嫌疑;券商则具有推荐前三年偷税和造假等违法事件企业的嫌疑。然而,当税务局出具了无罪证明后(这是报证监会必需文件,不太可能没取到), 中介机构是否仍然有罪,需要视法律如何解释而不同。
??? 其实,证监会在此事件中是责任最大的,案例告诉大家:"前期隐瞒了收入不要紧,只要补了税就OK",这样的信息,显然是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当然,在总体宏观环境如此下,选择默认通过是否有另外一层政策解释之目的,就不得而知了。
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与审计事实
夏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律界的金玉良言。这个事实本义是“客观事实”,可在实务中,这个事实却演变成“法律事实”,即在法律层面上认定的事实,以下是一位律师的感想:
在我的办案经历中,多少次听当事人哭诉: 我说的是真的,对方在撒谎,但我就是没有证据.对方的证据是假的,如此等等.我不是不相信当事人的话,也不是不愿意尽力把事实真相恢复,可有时候我真的无能为力.因为这是法律事实.所以,我告慰或者是无奈的说:只要发现新证据,我们从头再来.但毕竟没有这么幸运,更没有这么多的机会.
有时候当事人并不理解: 判决需要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是依靠证据支撑和证明的.难道假证据所证明的也是事实?我只能用传统的理论去解释: 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有一定的差异,有时二者甚至相反,但法官,律师,所有的司法人都在努力追求最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事实.这时候我或许有些自欺欺人地?讲: 我们应当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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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作者:谢秋萍来源:《大科技·百科新说》2014年第02期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事例,两个人发生了矛盾冲突,找人去评理,然后各人说各人的理,但双方又都拿不出证据,调停人只好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
如果这两位有冲突的人去找执法人员的话,司法人员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决断的根基是证据2013年12月2日上午,北京朝阳香河街道的一个十字路口,一位东北口音的中年妇女遇到一位骑车的外国小伙时,突然摔倒,浑身瘫软。
当这位外国小伙去扶她时,这位中年妇女死死抓住这位外国小伙的胳膊不放。
这位外国小伙几次想挣脱,都无果而终。
中年妇女坚持说外国小伙撞到了她,必须赔偿,导致堵车一个多小时。
警察到来后,这位妇女坚持说她很难受,外国小伙带她到医院去检查,没有检查出伤情。
最后,警察调解,这位小伙赔偿这位妇女1800元。
我们先不管这个案例处理是否得当,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思考一下应该如何处理类似的案件。
我们常常说,判案要以事实为根据,但这里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是被证据验证过的客观事实,这里,证据是最核心的要素。
法律事实可以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有时也可能与之完全相反,这跟证据的有无、强弱相关。
比如说,甲在乙的威胁下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着:甲欠乙1万元,上面有甲的签名以及还款的日期。
当乙拿着欠条到法院要求甲还款时,如果甲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张欠条是在乙威胁下签署的,那么法官只能判处甲还款。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事实是甲欠乙1万元,而客观事实是甲不欠乙1万元,两者完全是南辕北辙。
既然法律事实是被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那么应该由谁来举证呢?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谁主张法律上的权利谁负责收集证据。
正如前面那个中年妇女和外国小伙的案例,中年妇女主张自己的权利,她应该拿出证据说明是那个外国小伙撞到了自己,然后到医院去检查,由医院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然后通过警方让那个外国小伙赔偿自己的损失。
客观事实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夫妻共同财产(1)房产:双方共同拥有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2)车辆:双方共同拥有一辆轿车,价值30万元。
(3)存款:双方共同存款100万元。
(4)股票:双方共同持有股票若干,市值50万元。
2. 张某某主张的财产分割依据(1)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2)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大部分家务,对家庭贡献较大。
(3)张某某离婚后,将独自抚养儿子,需要更多经济支持。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房产:鉴于双方共同拥有房产,且价值较高,法院判决房产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支付原告张某某50万元作为房产分割补偿。
2. 关于车辆:法院判决车辆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3. 关于存款:法院判决存款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4. 关于股票:法院判决股票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5. 关于抚养费:鉴于原告张某某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儿子成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承担的家庭义务,对其进行了适当的补偿。
3. 法院在判决抚养费时,充分考虑了原告张某某独自抚养儿子的实际情况,保障了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审计质量判断标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并重
审计质量判断标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并重民间审计的质量优劣如何判断,不仅是一个基本的审计理论问题,同时也是认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是否虚假陈述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
大多数从事注册会计师①行业理论研究和实际执业的专家、学者们都认为,民间审计的审计结论是遵循程序理性的行为的结果,理应以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作为其判别标准②。
那么,什么是法律事实而什么又是客观事实呢?法律事实又称法律真实、形式真实,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依照证据规则通过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是通过证据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复原”,即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以在案的既有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而客观事实又称客观真实、实质真实,是指实际发生过的案件事实,是曾经存在过的事实真相,它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通过人的感性思维和理性思维加工来为人所知。
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对待“事实”应因诉讼阶段和功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即在事实认定问题上,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实现从客观事实观向法律事实观的转变;在查明和证明事实的问题上,则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努力促成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
执法的过程既是不断的事实认定过程(作出法律决定根据的事实是主观上依据既有证据认定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也是不断的事实发现过程(即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事实的重要性要让位于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并非一开始就存在,而是在侦查、监督等事实发现的过程中从空白状态到逐渐形成和完善的;在审查判断认定事实的过程中,人们也不是被动消极的,可以通过各种法定途径对在侦查、监督阶段形成的法律事实施加影响,如补充侦查等,使既有的法律事实得以强化或改变乃至否定,这种施加影响的原动力,正是要使法律事实取得与客观事实更高的一致性;另外,如果在判定生效后,如发现原判断有失误或偏差之处,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因此法律事实一开始并不存在,从逻辑上来说,以法律事实观来指导侦查执法的全过程是一个假命题。
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最后,事实查验有助于促进诚信社会。当虚假信息被揭穿时,公众会对诚信体 系产生更高的期望。这种期望将促使更多人秉持诚信原则,从而促进社会的诚 信建设。
展望未来,事实查验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机遇。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和大 数据将在事实查验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机器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等 技术,我们可以快速、准确地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此外,随着媒体形态的变化, 新的传播平台将成为事实查验的重要战场。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平台将成为 传播真相、打击虚假信息的重要渠道。
法律事实的重要性
法律事实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律适用和判决的基础,也 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保障。没有法律事实,法官就无法根据法律规定作出 公正的裁决,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甚至破坏社会秩序。
在案件判决过程中,法律事实的作用不可忽视。法官必须基于法律事实来适用 相应的法律规定,并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作出裁决。此外,法律事实还 对案件的上诉和申诉程序产生影响,因为上级法院通常会根据更充分的法律事 实来重新审视和纠正原判决的错误。
事实查验的效果显著。首先,它有助于提高资讯的透明度。在信息泛滥的时代, 人们往往难以分辨真假。通过事实查验,我们可以还原事件的真相,揭露虚假 信息,从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其次,事实查验有利于加强公众监督。虚假信 息可能会误导公众,导致不正确的决策。通过事实查验,我们可以揭露真相,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我们也需要意识到,虽然技术进步为事实查验带来了便利,但人类的主 观性和复杂性也为事实查验增加了难度。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提升事实查验的 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公正性。此外,我们还需要培养公众对事实查 验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事实查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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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关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二者概念的阐述以及两者关系的界定,分析了我过审判实践当中“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二字应作何理解,提出应以法律事实为认定案件的事实,而不是客观发生的事实。
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界定和二者的关系,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种审判方式的改革,成为理论界和实物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因此,对两者及其关系的界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涵义概念的科学界定是科学研究的前提。
就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而言,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在用语和对用语的界定上仍然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既反映了对有关问题的不同认识,也妨碍了认识的统一。
对于客观事实,比较容易理解,一般的来讲就是指人的认识所反映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和事件。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行为,法律事实是按照法律的要求,用证据支撑起来的事实,是指的以法律调整范围为基础,通过立法加以设定以及通过执法、司法程序所认定的事实,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相互关系对于二者的基本关系,目前大多数学者对两者关系的界定基本上都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以司法实践过程中将案件发生时的事实通过诉讼活动确定为法律上的事实来考查和讨论两者的关系。
其主要论点(一)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即在诉讼中需要查明的事实,都属于案件当事人争议的对象或者与案件当事人的争议有关,需要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认定,而在诉讼中通过诉讼过程中相关活动认定后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因此,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二)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法律事实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
认定法律事实的法律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的认识(心证),均属基本的法律手段。
换言之,认定法律事实有三种基本手段,即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心证(内心裁量)。
由于法院都是在客观事实发生以后再认定事实,这种认定也只能是尽量的事实复原。
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证据 中推 导 出来 的 事 实 。 据 是 人 民法 院 审 理 案件 、 明 案 件 证 查
事 实 、 确 适 用 法 律 的基 石 . 有证 据证 实 的 事 实 是 不 能 成 为 正 没 法律事实的。
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
一
般 来 说 , 律事 实基 本 上 是 客 观 事 实 。 是 由于 任 何 案 法 与法律事实
杨 国英 杨 绍梅
丽 江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6 4 O 7 10
摘要 :法律 事实与客观事 实各有其特 点 ,两者不完全相 同, 在证据真 实、 合法、 充分 , 法官素养高和有科 学的诉讼 法律 制度的情况下 , 法律事 实就能接近客观事 实。 关键词 : 法律事 实; 客观事 实; 特点 ; 近 接
的事实。
法 律 事 实具 有 合 法 性 的特 点 ,即法 律事 实展 示 的 载体 和
形 式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要 求 , 即来 源 、 式 、 序 合 法 。 首 等 方 面 的 影 响 。 往 不 能 如 实地 、 观 地 陈 述 已经 发 生 的 客 观 形 程 往 客 先, 法律 事 实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范 中假 定 的情 况 , 有 当 这 种 假 事 实 。另 外 , 诉 讼 过 程 中 , 方 当事 人 对 案 件 的陈 述 和 提 供 只 在 双 定 的情 况 在 现 实 生活 中 出现 ,人 们 才 有 可 能 依 据 法律 规 范 使 的证 据 大 多本 着对 自己有 利 的原 则 进 行 。 即在 诉讼 中 , 当事 人 法 律 关 系 得 以 产 生 、 更 和 消 灭 。其 次 , 变 法律 事 实 的认 定要 符 对 案 件 陈 述 的 时候 有 可 能 只陈 述 对 自 己有 利 和 对 对 方 不 利 的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审 判程 序规 则 、 据 规 则 和 法 官 心 证f 证 内心 裁 量 1 事 实 。对 自己 不 利 和对 对 方 有 利 的事 实 加 以隐 瞒 或 者 不 予 陈 等 规 则 。还 有 , 律 事 实 是 一 种具 有法 律 意 义 的事 实 . 果 事 述 ,加 之 法 官 的 法 律 素养 以及 其 他 方 面 的原 因 ,使 得 法 律 事 法 如 实 没 有 对 法 律 产 生 任 何影 响就 不 能 称 为 法 律 事 实 。 实 ≠客 观 事 实 。 法 律 事 实 具 有 主 观性 的特 点 。 ‘ 律 事 实 ’ 不 是 自然 而 “法 并 由于 程 序 法 自身 的一 些 规 定 . , 查 明案 件 真 实 情 况 有 如 对 成 的 , 是 人 为造 成 的 …… 它 们 是 根 据 证 据规 则 、 庭 规 则 、 而 法 时 间等 具 体 的 相 关 规定 ,使 得 司法 人 员 不 能 为 寻 找 案 件 的客
试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及解决
试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及解决作者:时间:2009-06-02试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及解决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徐学春律师[内容摘要]:无论是诉讼制度设计还是诉讼实践,人们都企图追求“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甚至不懈追求二者的完全重合,然而,这种理念往往因为诉讼本身的客观规律而不完全能实现,诉讼希望所追求的是客观事实,然而得到的却仅仅是法律事实。
遵循“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
作为民事审判活动中所体现的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纠纷事实,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不可回溯性,也不可能为人们重复地感受到。
并且法官并非纠纷事实的直接经历者和感受者,证据是他们认识纠纷事实的媒介。
他们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审查,核实已有证据所认识的,可能反映纠纷的全部事实,也可能是其中的一部分事实,诉讼证据所体现的法律事实有时候会与客观事实存在有一定的距离,甚至会产生偏差。
如何把法律事实尽可能达到客观事实呢?其中关健问题在于完善证据制度。
[关键词]: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冲突解决证据制度一、一个案例引发的问题2004年6月29日,广东省高院对四会市法院的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由于此前审理一起借款案件的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受胁迫出具借条的抗辩事实,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莫法官依据证据规则,以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举证不能为由,裁判被告败诉。
事后被告因不服判决作出了喝农药自杀身亡的过激行为。
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原告才承认借条确系其胁迫被告所写,这表明法院认定的案件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当地检察机关就以此为由认为莫法官不尽职守,应对相关不良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莫法官涉嫌玩忽职守先被四会市检察院刑拘,后又改为逮捕。
2003年12月4日,广东肇庆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莫兆军行为不构成犯罪。
随后,四会市检察院不服这一判决,由肇庆市检察院通过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抗诉。
2004年3月23日下午,对莫兆军的抗诉案在广东高院开庭审理。
客观事实_法律事实案例(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客观事实是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不受人们主观意志影响的实际情况,而法律事实则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两者在法律适用中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具体案例中往往存在差异。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进行深入解析。
案例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背景】2023年4月15日,甲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道路上,与乙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客观事实】甲驾驶轿车与乙骑电动车发生碰撞,乙受伤。
【法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机动车一方,与乙作为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乙没有过错,因此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是法律事实。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例背景】2023年5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发现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无法过户。
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客观事实】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甲发现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无法过户。
【法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是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_法律事实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客观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人的意志的事实,而法律事实则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
二、案例背景某年,甲、乙两人在一家酒店饮酒。
酒后,甲与乙发生争执,甲拿起酒瓶将乙打伤。
事后,乙报警,甲被公安机关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甲声称自己并未打伤乙,是乙先动手打自己,甲只是进行自卫。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确定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三、客观事实分析1. 甲、乙两人在酒店饮酒,这是客观事实。
2. 甲拿起酒瓶将乙打伤,这是客观事实。
3. 乙报警,甲被公安机关拘留,这是客观事实。
四、法律事实分析1. 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从法律事实进行分析。
2.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4)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在本案中,甲声称自己并未打伤乙,是乙先动手打自己,甲只是进行自卫。
但是,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和证人证言,甲确实拿起酒瓶将乙打伤。
因此,甲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五、结论1.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法律实践中具有密切关系。
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在法律上的体现。
2. 在本案中,甲打伤乙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客观事实。
而甲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这是法律事实。
3. 法律事实的认定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事实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依法对甲进行处罚。
总之,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法律实践中具有密切关系。
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两个重要概念。
客观事实是指独立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存在,而法律事实则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两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区分和应用,往往成为法律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探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界定与应用。
二、案件背景2021年5月,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三、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界定1. 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指独立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存在。
在本案中,以下事实属于客观事实:(1)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2)李某在事故中受伤;(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等。
2.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以下事实属于法律事实:(1)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2)李某因事故受伤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3)法院审理该案件,对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
四、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1. 关于责任认定王某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因此应当由李某承担事故责任。
李某则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王某驾驶技术不佳,因此应当由王某承担事故责任。
2. 关于赔偿范围王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只需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
李某则认为,他不仅应承担医疗费用,还应承担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五、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李某在驾驶过程中也违反了交通规则,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王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法院认为,王某应当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六、案例分析1.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交通事故属于客观事实,而侵权法律关系、李某的损失等属于法律事实。
什么是法律事实,什么是客观事实?
什么是法律事实,什么是客观事实?什么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在法律活动中,能被证据在诉讼中证明存在的事实。
也就是法律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什么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
法律事实有可能是假的,因为用虚假的证据来证明的事实那必然也是假的。
而客观事实不可能是假的,客观事实是真实发生过的事实,是无法改变的。
那么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在诉讼中哪个更加重要?判决哪个事实更加重要?首先要明白,法院审判案件的依据到底是根据法律事实,还是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虽然是真实发生的事实,但是由于现实原因,可能不被社会大众所知悉,这就是所谓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其他人无从知晓”。
正是因为客观事实存在不被知晓性,所以在法律中才有法律事实一说。
因为虽然客观事实可能不被知晓,但是案件需要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
这就需要确定一种规则,来确定如何判决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各方的利益,而这种规则就是通过证据来证明法律事实的举证规则。
法官作为第三方,没有办法亲眼目睹案件发生的经过,也没有办法亲身经历案件的过程,但是又必须对原被告所说的事实进行判断后作出判决。
那么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推定出法律事实,然后根据法律事实来进行裁判。
当然这种以法律事实为基础的判决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当事人的证据有可能是伪造的虚假证据。
有些案件,当事人确实欠了钱,但是原告就是没有任何证据,因为是现金交付,也就出具欠条、收条等。
这里就涉及到了一种价值的选择,是选择以证据为支撑的法律事实,还是选择没有证据为支撑当事人陈述的客观事实。
实际上,选择法律事实的风险,远比要选择没有证据支撑的客观事实的风险要小得多。
同时选择有证据支撑的法律事实,也可以引导人们形成保留证据的习惯。
综上,可以发现在诉讼中,法律事实比客观事实更加的重要,更加的具有现实意义。
所以,如果被冤枉了,也不要对法律抱有厌恨,因为证据材料查明的法律事实决定了法院的判决结果,而法官也不是全知全能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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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摘要本文通过对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二者概念的阐述以及两者关系的界定,分析了我过审判实践当中“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二字应作何理解,提出应以法律事实为认定案件的事实,而不是客观发生的事实。
关键词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形式理性
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界定和二者的关系,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种审判方式的改革,成为理论界和实物界讨论的
热点问题,因此,对两者及其关系的界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涵义
概念的科学界定是科学研究的前提。
就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而言,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在用语和对用语的界定上仍然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既反映了对有关问题的不同认识,也妨碍了认识的统一。
对于客观事实,比较容易理解,一般的来讲就是指人的认识所反映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和事件。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行为,法律事实是按照法律的要求,用证据支撑起来的事实,是指的以法律调整范围为基础,通过立法加以设定以及通过执法、司法程序所认定的事实,
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相互关系
对于二者的基本关系,目前大多数学者对两者关系的界定基本上都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以司法实践过程中将案件发生时的事
实通过诉讼活动确定为法律上的事实来考查和讨论两者的关系。
其主要论点如下:
(一)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
即在诉讼中需要查明的事实,都属于案件当事人争议的对象或者与案件当事人的争议有关,需要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认定,而在诉讼中通过诉讼过程中相关活动认定后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因此,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
(二)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
法律事实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
认定法律事实的法律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的认识(心证),均属基本的法律手段。
换言之,认定法律事实有三种基本手段,即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心证(内心裁量)。
由于法院都是在客观事实发生以后再认定事实,这种认定也只能是尽量的事实复原。
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局限性,法律事实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复原”也存在着局限性和主观性,两者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三)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认定事实的审判程序、证据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手段,都是以追求客观事实为目标。
一种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否合理,要看其是否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认定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一致。
可以说,当今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审判规则和证据规则,实际上都是人类为在诉讼中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事实而
创造的
科学手段,是发现客观事实的历史经验积累,也是人类优秀的科
学文化。
三.对“以事实为根据”中“事实”内涵的探讨
通过上面对两者定义和两者关系的论述,可以看出二者在审判实践当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长期以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已向基本要求,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
那么,“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应该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成为学界近几年来争论的焦点。
有人主张这里的事实应该是客观事实,有人主张应该是法律事实。
主张应是客观事实的学者的理由如下:1.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认识,人类具有认识世界的能力,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对客观存在进行认识,最终形成自己的意识。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可以通过诉讼活动对客观事实进行认定2.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必然会在客观世界里留下各种痕迹,这位法院查明客观事实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3.我国司法机关有党的
坚强、统一的领导,有广大具有社会注意觉悟的群众的支持,有一支忠于人民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想、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掌握一定科学技术的司法干部队伍,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力组织保证。
基于以上观点,有学者认为,“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应当是客观事实,法官的职责就是查清客观事实,并以此作为定案
的依据。
认为应当是法律事实的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对于这两种观点的交锋,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即“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
之所以笔者认为应以法律事实为事实,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从认识论的角度看
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属于对过去事实的认定,是客观事实转化为当事人和法官主观认识的事实。
诉讼证明属于历史证明,是对过去发生的事实予以证明,在证据裁判原则之下,诉讼证明是运用证据来证明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
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原本的证据可能已经灭失,人们不可能像自然证明那样通过对条件的控制反复再现,任何侦查、推理工作都无法以科学实验的方式重复事实的全部经过。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实践中对客观事实的追寻有一定的障碍,在对案件的认定上只能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二)诉讼当事人的干扰因素的存在,也为寻找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的,所以在诉讼中在对案件陈述的时候有可能只陈述对自己有利和对对方不利的事实,或者将对自己不利和对对方有利的事实加以隐瞒或者不予陈述。
加之办案人员自身认识能力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使得客观事实难以达到与原本同样真实的效果。
(三)就程序法本身的而规定来看,对事实的认定也应以法律事实为根据
诉讼法中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时间都有具体的相关规定,这就是说不能为寻找案件的客观真实而无限制、无之境的进行下去,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得出相对真实的结论。
同样,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当事人主张、证明事实与法官认定、采用事实均受制于诉讼证明的价值、原则和规则。
这些价值追求和原则规则一方面维护真实的实现,另一方面为维护更高的价值利益而不得不放弃或限制某种真实。
对于我国一些学者将客观事实作为定案证据的原因,笔者认为这与我国证据制度中形式理性观念的缺失有着很大关系。
我国向来实行的是罪恶纠纷观,因此倾向于要求“按本来面目”来认识违法行为或查明违法行为,在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很容易与“完全按照认识或反映客观真实具
有重大价值”的价值联系在一起。
这就造成了在诉讼过程中人们对真实情况的努力追寻,而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形成为追求实质的真实而不顾程序上的要求,忽视了形式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而形式理性观念要求所有旨在规范对案件真实情况进行查找的程序规范,都必须得到遵守和实施,而不论这种遵守和实施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这就是说,不论是审判者还是控辩双方,都不能为寻求客观真实而无限制的进行诉讼活动。
因此,在严格的形式主义的限制下,诉讼活动所认定的事实显然不能等于案件的本来面目。
客
观事实的揭示过程处处受形式理性的制约,不再是绝对的客观真相,而只能是服务于诉讼或仲裁的解决争端目标的法律事实。
因此,对于审理过程中的事实应当是法律事实。
综上,对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在二者的关系界定清楚的情况下,应当认识到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以经过诉讼程序确定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作为定案的事实。
参考文献:
邵明.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