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经典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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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原理》(一)期末试题

(A卷)

课程号:302010013

学院级班

姓名学号成绩

说明: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10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10题,每题1.5分,共15分)

1.王甲的儿子王乙16岁,正在读高三。端午节当天,王甲带着王乙到商场准备买一台彩电。因商场人多,两人走散。王乙看到一款正在促销的彩电,款式好看,价格便宜,遂以自己的名义订购了一台。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使王乙纯获经济上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

B.如果王甲不同意该合同,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的

C.如果商场相信王乙是成年人,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D.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商场可单方面撤销该合同

本题考点:理解什么是纯获利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效力待定。

2.孙某有一套仿古家具,价值10万元。2007年7月2日,赵某在孙某家见到该套家具,十分喜欢,想要购买。孙某谎称该套家具系祖上传下来的,舍不得出售。后经协商,双方以80万元的价格成交。2008年6月2日,赵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套家具进行鉴定,才知道原来是仿古家具,市价不超过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在2010年6月2日前撤销合同

B.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请求法院将家具价格减少到10万元

C.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有权在2008年7月2日前撤销合同

D.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有权请求法院将家具价格减少到10万元

本题考点:欺诈和受欺诈行为的确定。受欺诈行为的撤销权为一年,从知道和应该知道可撤销理由开始起算。

3.甲将自己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转手卖给不知情的丙。结合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甲有权主张该合同无效

B.该合同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甲、乙、丙均无权主张其无效

C.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须经甲追认后才能生效

D.该合同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甲有权撤销该合同

本题考点:负担行为的效力

4.关于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如果北京今年下雨没有淹死人,我就赠送你一台电脑”,这是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B.“如果李四在抽奖中中奖,我就将房屋以评估价卖给你”,这是个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C.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D.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本题考点:对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的理解

5.以下权利中,不是支配权的是:()

A.物权B.知识产权C.人身权D.债权

显而易见:债权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6.以下对“请求权基础”概念解释正确的是()。

A.指支持某项请求权的法律规范

B.指包含某项请求权的法律关系

C.指产生某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

D.指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

本题考点:对请求权基础的理解。寻找请求权基础就是寻找支持请求权的法律规范。

7.甲乙为朋友关系,某年1月1日甲从乙处借款1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1月2日,两人因琐事吵翻,乙当即向甲逼债,甲拂袖而去。问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从()起算。

A.1月1日

B.1月2日

C.1月3日

D.1月4日

本题考点:对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但应给对方准备期间,对未定履行准备期间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不履行债务的次日开始起算。

8.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我国继承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意味着未出生的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B.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C.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始于出生前,但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后

D.胎儿既不具有权利能力,也不具有行为能力

本题考点: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9.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问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B.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C.请求权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且须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才会产生

D.甲向乙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是行使请求权

本题考点: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的确定;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性质;可撤销行为的行使。

10.以下关于法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为法人的有限责任

B.法人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团体,而拥有独立财产的团体并非一定是法人

C.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法律人格,故法人的财产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财产不可分离

D.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的委托代理人

本题考点:法人的财产责任是独立责任,股东的责任才是有限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财产是分离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理人的区别。拥有独立的财产仅是法人的特征之一,但有独立的财产未必是法人。

选择题答案:1~5 BBBBD;6~10 ACDBB

二、名词解释题(共5题,每题3分,共15分)

在名词解释中应有以下必要的知识点:

1.抗辩权:考点:抗辩权的作用是对抗请求权和阻碍请求权效力。

2.诉讼时效考点: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请求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连续不行使请求权;则在诉讼时效届满时产生拒绝给付的抗辩权。

3.表见代理考点:表见代理的类型,充分无权代理(未曾授权,越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的要件;被代理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象;表见代理的效力:被代理人对表见代理负责。

4.权利能力考点: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5.附条件法律行为考点: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作为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依据,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

三.简答题(请针对问题作答。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考点:①财产关系的效力:(民法通则25条)(民通意见39、40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如果财产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恶意陷他人于死亡者,属侵权行为

②人身关系的效力:(见民通意见37、38条)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第3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第39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第40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2、人格权的概念及特征。

考点:

(一)概念: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特征:专属性、绝对性、开放性、非财产性。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特定人身不可分离,与生俱来。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不得转让、不得抛弃,不得继承,不得非法限制与剥夺。

3.简述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区别。

考点:两者的区别要点是:(要有简单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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