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是指受聘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全职或者兼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律师。
公职律师在保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维护民众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公职律师执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公正性,需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一、公职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公职律师是执行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代表机关事业单位处理法律事务,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公职律师在行使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职权,客观公正地处理事务,保守机关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如下权利:(一)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参加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
(二)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参加公务活动。
(三)提出或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政策建议,表达个人见解。
(四)依据法律规定,为干部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二、公职律师的管理(一)名额分配规定公职律师名额应当合理,公开透明。
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职律师时,应当按照名额分配原则进行,对名额进行合理利用,避免人为干预和利益输送。
(二)任职资格1. 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具有专业的法学知识、扎实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3. 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4. 具备较强的文书撰写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聘任与解聘公职律师应当经过严格的聘任程序,并进行合同签署。
在聘任公职律师时,应当注意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并进行严格的考核。
对于公职律师的考核及时调整和解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四)考核和奖惩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公职律师的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畴,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奖惩。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公职律师,应当及时给予肯定和奖励;对于工作不严谨、不负责任的公职律师,应当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三、公职律师的行为规范(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机关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二)应当保守机关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借机泄露信息,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非法调查;(三)应当尊重职业操守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实际,谨言慎行,不得以私人利益为中心进行工作,不得非法收受贿赂;(四)应当遵守纪律规定,不得随意泄露秘密,不得贩卖律师职业处所。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嘿,您知道吗?公职律师这一角色在咱们的法治社会中那可是相当重要!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先来说说啥是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啊,就是在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工作,专门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群专业法律人士。
他们可不是随便谁都能当的,那得经过严格的选拔和管理。
就拿我们身边的一个事儿来说吧。
有一次,我所在的城市的某个政府部门要推进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这工程涉及到好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土地征收、环保标准、工程招标等等。
这时候,公职律师就发挥大作用啦!他们从项目的规划阶段就开始介入,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给领导们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比如说,在土地征收环节,公职律师发现原本的征收方案可能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会影响到后续的工作推进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于是,他们赶紧提出修改建议,重新制定了更加合法、合理的征收方案。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公职律师也全程把关,审核招标文件,确保招标程序合法合规,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这还只是一个小小的例子,实际上公职律师在日常工作中的作用可多了去了。
那么,怎么管理好这些公职律师呢?这就得靠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啦。
首先,公职律师得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比如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要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
而且,他们得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在工作中,公职律师得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不能随意泄露工作中的机密信息,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如果出现违规行为,那可是要受到严肃处理的。
另外,公职律师所在的单位也得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比如,给他们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处理法律事务,不能让他们因为工作繁忙而忽视了法律工作的质量。
总之,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像我开头说的那个民生工程,如果没有公职律师的专业服务和严格管理,说不定就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甚至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大对公司律师的服务和规范力度,发挥公司律师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审核第三条公司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与本市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所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五)所在企业同意担任公司律师;第四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四)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存档证明;(五)关于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个人承诺书;(六)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再经市司法局审核后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六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第三章公司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公司律师在以下范围内行使职责:(一)为所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对所在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拆分、改制、上市、投资、破产、清算等重大项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可行性分析;(三)参与所在企业的商务谈判,并负责相关法律文书的准备工作;(四)参与所在企业订立合同的工作,管理所在企业订立的合同,代理所在企业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五)对所在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指导所在企业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七)其它应由公司律师承担的工作。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其服务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或者组织,其服务内容为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业管理,加强公职律师的专业能力和道德规范,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有必要的。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针对公职律师行业服从的管理政策和规范,其实质为如何确立公职律师具体的实践指南。
该办法的出台,在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规范公职律师行业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服务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明确公职律师的定义及职责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获得公职人员身份和工作岗位的律师。
公职律师的职责主要是承担法律服务职责,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公共机构等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二、强化公职律师的规范意识和职业道德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必须秉承依法办事的原则,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社会公正为根本,注重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依照职业法律规定员工的行为,保证本职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正义化。
三、优化公职律师执业环境和服务制度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细化制定各个环节、各个环境下的服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调研、协调各方面的需求,达成公职律师和服务对象之间的最佳平衡。
同时,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该打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创造良好的客户体验。
此外,还应建立高效的服务管理机制,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注重培养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让公职律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法律技能,以确保公职律师在工作中可以高效地完成法律服务。
此外,公职律师服务机构还应鼓励公职律师不断学习、提高专业能力。
要求公职律师服务机构通过适当的方式,为公职律师提供不断学习和发展的机会和平台,以确保公职律师在专业领域中得到长期的成长和提高。
综上所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文件,它是公职律师行业提升自身素质和服务能力的重要法律依据。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3]1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3]1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五日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市司法局二00三年八月)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促进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实施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2〕80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3〕8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公职律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
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着眼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二、公职律师的性质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两部分。
政府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
重庆市关于公职律师的意见
重庆市关于公职律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重庆市重视公职律师的培养和发展。
公职律师作为政府内部的专业法律人才,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防范法律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重庆市积极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公职律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公职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服务能力。
其次,重庆市鼓励公职律师积极发挥作用。
公职律师通过参与政府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等方式,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重庆市鼓励公职律师在工作中发挥专业特长,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有力支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此外,重庆市还对公职律师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公职律师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经过审查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同时,重庆市也建立了公职律师的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公职律师队伍的素质和形象。
最后,重庆市还积极探索公职律师的创新发展。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政府法律事务的日益复杂化,公职律师需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重庆市鼓励公职律师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模式和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公职律师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总之,重庆市关于公职律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培养发展、发挥作用、规范管理、创新发展等方面。
通过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公职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服务能力,为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持。
公职律师的管理办法是什么(2)
公职律师的管理办法是什么(2)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包括办公费、办案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补贴等)参照同级政法部门的经费标准拨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检注册。
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事务所及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检注册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岗位公职律师还应提交所在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岗位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工作调动,应当在调动后7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工作调动而不具备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应在调动后7日内将执业证书上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业务范围以外业务或提供有偿服务的,依程序由省司法厅收回其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职律师享受的待遇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公职5000到8000左右,比普通的公务员公职高,没有提成的,因为主要是替政府打官司或者法律援助是的公职律师必须是行政编制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自2018年正式实施以来,对公职律师的资格认定、管理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这一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公职律师从业行为,提升公职律师的专业水平,维护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将就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公职律师必须具备执业资格证书,并且注册在执业律师机构。
公职律师不能从事与其公职身份无关的法律服务,不得接受当事人直接委托、代理非所在机构法律事务。
此项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公职律师滥用职权,确保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能够杜绝涉嫌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
另外,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还要求公职律师应当不断提升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觉维护执业单位和本人声誉。
公职律师执业期间发生失信、过失或犯罪等行为的,会受到严厉处理。
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公职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修养,有助于提升公职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地位。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公职律师在卷宗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公职律师承办案件必须编制完整的卷宗,并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此外,公职律师在律师服务费、律师执业保证金等财务管理方面也需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确保财务流程清晰透明,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对于公职律师来说,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其日常执业具有指导意义。
公职律师应当认真学习掌握管理办法的内容,切实履行执业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只有严格遵守管理办法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公职律师的权益,确保自身执业稳定有序。
综上所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有力保护了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公职律师的整体素质。
公职律师们应当自觉遵守管理办法规定,发扬法治精神,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维护国家法制秩序做出积极贡献。
愿公职律师们始终恪守职业操守,勇担社会责任,为法律事业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在推动政治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来看看有什么政策来管理公职律师?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依法对其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五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四)所在单位同意设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
第六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四)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所在单位设立公职律师试点的申请书;(二)所在单位成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的报告;(三)《山西省公职律师申报表》一式2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五)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七)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2寸照片3张;(八)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政审证明和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2.申请人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3.申请人政治表现,有无违法违纪问题;4.申请人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5.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并负责公职律师的管理和监督。
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大对公司律师的服务和规范力度,发挥公司律师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审核第三条公司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与本市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所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五)所在企业同意担任公司律师。
第四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四)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存档证明;(五)关于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个人承诺书;(六)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再经市司法局审核后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六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第三章公司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公司律师在以下范围内行使职责:(一)为所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对所在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拆分、改制、上市、投资、破产、清算等重大项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可行性分析;(三)参与所在企业的商务谈判,并负责相关法律文书的准备工作;(四)参与所在企业订立合同的工作,管理所在企业订立的合同,代理所在企业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五)对所在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指导所在企业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七)其它应由公司律师承担的工作。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实施公职的总则一、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准则》、《律师执业管理条将律师实施公职规范的总体性规定的本办法不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仍适用。
二、实施公职的律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公正司法。
三、实施公职的律师,应当提供全面、准确、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服务,涉及公职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和服务,其附属材料应当正确重要。
四、实施公职的律师,不得利用履职机会,从事利己主义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实行坑蒙拐骗,干涉司法公正,伪造文件,变相索取行贿等行为。
五、实施公职的律师,应当履行维护士气的义务,尊重社会公民的尊严,维护和平、文明的文化环境。
公职律师应当坚持文明礼貌的精神方式,隐私受法律保护。
六、实施公职的律师,应当重视司法认证和审核,提供司法认证文件,努力维护司法认证程序的公正性,对司法认证需要的文件和材料需要全面、准确无误,质量要求高。
七、实施公职的律师,不得借助不正当的手段,私下与受案件当事人联络,不得擅自外传有关咨询信息,也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公职律师应当服从指派,配合公务,接受检查,如对公检有疑问,应及时上报职公应,否则视为违纪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
九、实施公职的律师,如违反本办法,应受到职业处分,受到严肃处理,有下列行为的,将被给予严重处理而可能受到职业永久、暂停的处分:(一)从事不诚实、不正当的行为;(二)违反职业道德规定;(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拒绝按要求履行职责;(五)从事坑蒙拐骗、索取行贿、伪造文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六)泄露有关咨询信息;(七)私下与受案件当事人联系等。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12.13•【文号】司发通〔2018〕13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公职律师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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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机构第五条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
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第七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职律师人员管理,提高公职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聘请的公职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公职律师合法权益;(二)德才兼备,注重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三)公开、公平、公正,实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四)注重培养,提高公职律师队伍整体水平。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资格与职责第四条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五)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五条公职律师的职责:(一)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起草、法律审核等服务;(二)参与所在单位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的法律论证;(三)代理所在单位涉及法律事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四)参与所在单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五)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管理与考核第六条公职律师的管理:(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公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三)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七条公职律师的考核:(一)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二)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单位评价、同行评议等方式进行;(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八条公职律师的奖惩:(一)对表现优秀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对违反职业道德、工作失职的公职律师,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四章公职律师的培训与发展第九条公职律师的培训:(一)所在单位应当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二)公职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现供职于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如确有配备公职律师需要的,可申请作为公职律师试点单位。
第六条在具备公职律师试点条件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公职律师证:(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三)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四)品行良好;(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七条申领公职律师证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登记表》;(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五)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统一格式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六)申请人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现职工作人员的证明;(七)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八)律师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经历证明;(九)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八条公职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一)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公职律师具有身份的双重性、法律业务的针对性、从业活动的公益性三个特点,因此就决定了在政府法治建设中具有四大基本功能:宣传咨询功能、参与决策功能、制度把关功能、化解纠纷功能。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公职律师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第五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活动,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办公室第六条公职律师办公室是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的公职律师执业机构。
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指派本机构公职律师办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指导、协调本机构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对重大法律问题组织专家论证;(三)安排本机构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四)组织本机构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五)负责本机构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开展本机构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发布时间:2018-12-20 19:10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字号:大中小】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重庆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重庆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3年4月16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进行公司律师试点:(一)具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二)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3名以上;(三)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在试点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并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三)品行良好;(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六条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申请书;(二)本人申请书;(三)本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所在企业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存档证明;(五)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及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证明;(六)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七)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第七条申请材料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受理并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司法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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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大对公职律师的服务和规范力度,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经招聘到上述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二章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审核
第三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任职于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经招聘到上述单位,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第四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关于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个人承诺书;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再经市司法局审核后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六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职律师在以下范围内行使职责:
(一)为所在单位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对所在单位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可行性分析;
(三)根据所在单位要求,参与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论证、修改、清理和废止工作;
(四)受所在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所在单位信访接待、行政复议、法制宣传等工作;
(五)代理所在单位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六)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履职过程中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的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相应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
(五)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律师工作证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三)认真承办所在单位指定的法律事务,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除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外,不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职律师是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在其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单位负责。
设有公职律师的单位应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设有公职律师的单位为公职律师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
第十二条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行业规范、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服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带头遵纪守法、规范执业。
公职律师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治安处罚,其所在单位认为其不再适合担任公职律师的,可提请市司法局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将公职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的教育培训范围,对公职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职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被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及时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通报公职律师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提请市司法局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本人不愿再担任公职律师而申请注销的;
(二)不再具备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
(三)在申请过程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的;
(四)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职律师调动到其他单位后拟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如仍符合任职条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五章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十八条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执业律师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原公职律师工作证;
(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辞职证明或退休证;
(五)从原单位辞职的,需出具申请执业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托管证明;
(六)重庆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七)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执业的证明或聘用合同书。
第十九条社会执业律师申请转为公职律师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原社会律师执业证;
(四)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的公职律师工作证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市司法局制定的有关公职律师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内容来源:重庆市司法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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