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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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三:
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分配制度,强化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学院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杭师大[ 2008]130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努力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充分发挥才能、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学院建设与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提高教学与科研水平,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专业建设与学科建设水平,努力实现学校建设省内一流综合型大学的发展目标。
二、基本原则
1.遵行“三个有利于” 的原则。院内绩效工资分配应有利于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增强学院的综合实力;有利于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与管理服务等工作;有利于吸引与稳定高水平、高素质人才,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2.遵行以岗定酬,优劳优酬,倾斜一线的原则。强化岗位管理,适度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拔尖人才、中青年骨干教师与管理骨干倾斜,向真正为学院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团队与个人倾斜。
3.绩效工资的发放必须以岗位聘任为前提,体现在岗原则。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完成学院下达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或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管理任务的,才能享受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全年分十二个月发放。
4.各级别教师,特别是高职称人员,每学年必须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不愿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不能定相应档次的校内基础津贴,或者业绩津分配时在相应档次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一级。
5.遵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岗位津贴分配的公开化,做到公平、公正,让广大教职工参与与监督岗位津贴分配的全过程。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对象学校事业编制内受聘上岗的教职工,包括教学与科研人员、
党政管理人员、
教辅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四、绩效工资改革的内容
本次院内绩效工资的改革,分别对学院教师与行政人员进行分类核算,将绩效工资分类划块核发。
学院将按照学校核定的绩效工资额度,并根据学院财力,对全院绩效工资总额作出预算安排,并根据学院本学年自筹收入增减比例确定增减系数,用K表示。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与核发
绩效工资=基础津贴+业绩津贴X K
1.基础津贴的核发
在岗教职工人员的基础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
(1)教学科研人员基础津贴标准
(2)行政人员基础津贴标准
(3)教辅类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津贴标准
(4)工勤人员基础津贴标准
2.业绩津贴的核发
学校根据各部门完成学院工作任务的情况予以核发。本方案所指业绩津贴不
含学校根据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向个人发放的津贴。
六、业绩津贴的核算办法
1.教师业绩津贴的核算办法
教师完成学院规定的本学年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和上一年度最对应岗位的科研工作量后,即按照上述标准预发放业绩津贴。超过学院本学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课时,超过的部分课酬标准每课时40元。低于学院本学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课时,不足的部分按每课时40元扣除。如学院业绩津贴的总量不足以按上述标准
发放,学院成教创收效益较好的前提下不够部分从成教创收经费中补足;如无成
教创收时乘以系数k,在优先按标准发放超工作量课酬的前提下,对全院教师的业绩津贴进行等比例下浮。
由教代会代表投票选择,决定以以下方案实施:
一级教授系数:1.55二级教授系数:1.6 三级教授系数:1.65其他系数:1.6
本科生重复课按系数0.9计算,新开课程按系数1.5计算。
研究生专业课程人数达到5人以上(含5人),课时计算乘以1.5系数;5 人以下的课程,课时计算乘以1.3 ;研究生公共课程课时计算均乘以1.3。院外教师承担研究生课按实际课时计酬,不再乘以系数。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办法按照研究生处的规定执行。
双语教学乘以1.5系数计算。
实习课时不得超过80课时。
在无成教创收的情况下,学院首先从校拨业绩津贴中扣除一部分用于学院的正常工作(学校文件中“社会服务”部分),扣除部分的数量在年底由院务工作会议比照以前的方案决定。
个人年度最低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按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工作性质确定。暂
按新版《杭州师范大学科研工作定量考核管理条例》执行。
(1)个人年度最低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2)不同工作性质的类别系数
未完成个人年度最低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者,学校按每分5元从业绩津贴中扣除。
2.学院管理及教辅部门业绩津贴的核算办法
学院管理与教辅部门人员的绩效工资根据各档级人员的分配系数计算,根据
学校有关部门测算的参考分值,每分值暂定为923元。
(1)党政管理人员的档级系数
(2)教辅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档级系数
(3)工勤人员的档级系数
七、其他规定
(一)各学院(含钱江学院)跨部门聘请本学院教师上课,应通过学院联系教师完成工作任务而取得的课酬,由学院统一结算,再由学院按分配办法分配给相关教师。
(二)双肩挑干部的基础津贴可按管理岗位或教学科研岗位的就高原则确定。除享受
管理岗位业绩津贴外,其余业绩津贴按学校的文件执行。
(三)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外派挂职、党校学习的人员,绩效工资由学校承担,其中基础津贴按原标准发放,业绩津贴参照机关相应人员发放。
(四)新引进人员从到校聘任上岗之月起享受相应绩效工资。在其进校工作的学期,其绩效工资不受教学科研工作量不足的影响(不服从工作安排者除外),但必须按要求完成学院交办的教学、科研及学科、专业建设任务及其他工作。
(五)2007年9月以后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职称以下教学、科研人员,其第一年的基础津贴比照对应职称的低档享受,之后按三年的业绩申请聘任相应的的职称,其中来校第一年的业绩是一项重要的指标。
(六)有以下情况者,扣、停发基础津贴或绩效工资:
1. 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发1个月的基础津贴;受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者,分别扣发3 个月和6 个月的基础津贴;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扣发一年的基础津贴。
2. 对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或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以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扣发一定额度绩效工资。凡出现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扣发基础津贴6 个月、二级教学事故扣发基础津贴3 个月。出现一、二级教学事故的在下一轮聘任不予聘任。
3、当月累计病假14天或者事假7 天及以上(法定节假日除外)者,扣发当月基础津贴的50%;当月累计病假21 天或者事假15 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基础津贴。无正当理由旷工3 天以内者,按天数扣发其基础津贴;旷工4—7 天,扣发当月基础津贴;超过7-10 天者,停发当月工资和绩效工资。出国探亲假按事假处理。
4.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和工作安排者,扣发绩效工资及工资至接受之月,并在下一轮聘任不予聘任。
5.调离、自动离职、辞职、解聘、除名等人员,自批准之日或除名之日起不再享受学校的一切津贴福利;退休人员自发放退休工资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6.法定婚假、产假、丧假和公(工)伤住院期间,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休哺乳假的,从休假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7.公派出国(出境)超过3个月的人员,从出境的第4 个月起至协议规定期限内停发基础津贴。凡按期归国,达到考核要求者,由学校补发基础津贴,业绩津贴按专职科研人员标准考核后由学院(部)发放。因私出境的人员,从出境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8.在国内外脱产(可以分学期办理)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与进入博士后科研工
作站人员,学校对脱产时间在三年内的发放基础津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与在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人员,职责和待遇等同于在岗的教师。申请学术假或高访的人员,在此期间除享受学校下发的基础津贴外,其业绩津贴按每节40 元计酬,科研考核按学校的办法实行。在聘期内除以完成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规划课题(以课题申报书为准)的名义申请高级访问学者外,学院不再受理其他形式的高访或进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