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4-12-3

执行日期:2004-12-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律师,包括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基本原则)

审核律师执业申请,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地域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的颁发

第五条(律师执业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

(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能够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第六条申请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各一份,并按要求贴足近期不穿制服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另附大一寸照片一张;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使用过曾用名、出国等人员还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四)学历证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实习证;

(七)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

(八)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九)在合伙、合作所或国资所不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在国资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执业的证明和工作证复印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

明、工作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执业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

(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挂靠的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十一)与律师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所公章。同时,申请时应将原件递交市司法局核对。

申请人在本地实习,并在实习所在地继续申请执业的,可不需提供以上(二)、(三)、(四)、(九)、(十)款材料,由市司

法局在实习人员档案中提取。

第七条(派驻律师申请材料)

律师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分两种情形:

律师所在省外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条(一)到(五)款规定的材料;

(二)总所所在地的司法厅(局)出具的同意派驻分所执业的证明。

律师所在省内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在办理完派驻登记后,应办理跨市转所手续。

第条(分所聘用律师申请材料)

律师所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聘用律师申请执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五、六条办理。

第八条(调查)

审查机关认为确有需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律师执业证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也可以核查有关材料的原件。

第九条(不予颁发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不予颁发的情形。

第三章律师转所

第十条(转所适用范围)

律师转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转到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执业机构在同一市辖内的,为市内转所;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辖内的,为跨市转所。

第十一条(转所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其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6个月的;

(三)申请跨市转所的;

(四)成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

(五)原律师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六)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第十二条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

律师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

驻登记。

律师所分支机构的聘用律师申请转所的,按照第条、条第一款办理。

第十三条(转所材料)

律师转所应填写《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一份,并将律师执业证交给转出所,由转出所逐级上缴至相应的变更登记机关。

第十四条(不予转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所:

(一)被投诉正在处理的;

(二)与原所财务、业务未结清的;

(三)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四)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被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在处罚期内的;

(五)其他不予转所的情形。

第四章律师执业类别变更

第十五条(适用范围)

执业律师换证是指专职律师申请转换兼职律师或兼职律师申请转换专职律师。

第十六条(适用情形)

现任专职律师,调往法学院校(系)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