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增值税的33个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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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即财税政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于2018年5月1日后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从事成品油销售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是否会变更?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提示纳税人及时完成税控设备变更发行、最高开票限额变更等事项。其中最高开票限额一律降至十万元及以下。”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一律降至十万元及以下。

3.2018年5月1号之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登记于2018年5月1日后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2018年5月1号之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兼营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不可申请办理转登记。因此,兼营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时期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时期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

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避免财税风险。

6.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需要全部认证完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

因此,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的进项发票需要全部认证完毕。

7.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需要更换防伪税控设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因此,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更换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8.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当月生效或者次月生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只能次月生效。

9.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是否需要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财税审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需要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0.进口抗癌药品是否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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