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政工程》优良样板工程评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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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规定(2011版)【含申报表】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发文部门】秘书处【加入时间】2011-7-20 【打印本页】
第一章总则
1.1 为促进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进步,提高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参照《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粤建管字[2001]49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凡被推荐申报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省优”)的,必须是已获得所在地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有代表性或科技先进性的工程项目。
1.3 “省优”的评选,以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及有关行业评优标准为依据,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实物质量、外观进行综合验评,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择优评定。
1.4 “省优”每年评选一次,由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具体组织。评选活动接受省建设厅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审核。
第二章评选范围
2.1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省、市、县(区)计划建设的项目及外资、合资、集资的项目,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2.1.1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含泵站、管线等)、防洪、供热、地铁、轻轨、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1.2 投资在日处理(或生产)能力在20000m3以上(含20000m3)的供水厂、污水处理厂。
2.1.3 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照明以及施工面积10000m2以上的城市广
场。
2.1.4 投资规模小于以上规定,但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有纪念性意义,且工程质量符合评选条件的工程。
2.1.5 以交通、水务为建设单位的工程,在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经当地协会评为市优良工程后,可推荐到我协会参与评选“省优”。
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
2.2.1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2.2.2超越资质范围施工的。
2.2.3 结构或使用功能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工程。
2.2.4 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2.2.5没有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2.2.6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事故(含一般事故)以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程。
2.2.7未按设计图纸、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不具备该项目工程设计的全部使用功能的工程。
2.2.8竣工后被完全隐蔽,不能够组织现场外观和实体质量检查的工程。
2.2.9保密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3.1 申报“省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1.1 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3.1.2 申报的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具备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3.1.3 申报的项目应有监理、建设单位、工程所在地市政工程评优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推荐意见。
3.1.4 工程必须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
3.1.5 竣工验收时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参照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对工程的外观、实测实量、技术资料的单项评分及综合评分必须达到88分或以上。
3.1.6 质量目标是省优、金杯奖的工程,申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创优计划报省市政行业协会备案。备案后按工程的性质和进度通知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监督检查。
3.1.7 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编写、整理必须符合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及各地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3.2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3.2.1-3.2.10是在申报受理时必须提交的资料,否则不能参与评选活动)
3.2.1 《“省优”申报表》一式一份;
3.2.2 该工程的市优良工程的证明文件;
3.2.3 该项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3.3.4 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所签署的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外观、实测实量、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和综合评分表(或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外观质量检查记录、实体质量检查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地铁、公路的工程采用非“省市政工程统一用表”,但申报时必须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外观、实测实量、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和综合评分表;
3.2.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纪要;
3.2.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业主出具的未能完成备案工作的原因说明;
3.2.7 施工许可证,或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证明文件;
3.2.8 申报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专业分包单位)提供资质证书;专业分包单位还需提供与申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或与业主签定的施工合同);
3.2.9 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和质量监督单位的质量验收意见书或在申报表中质量监督站意见栏中由质量监督部门加具意见并有盖公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3.2.10 申报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评价书;
3.2.11 申报工程项目的创优计划或创优实施方案;
3.2.12 工程如有获相关奖项时,应提供省、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对所获奖项的鉴定文件;
3.2.13 反映工程全貌及实体质量的彩照八张;
第四章评选程序
4.1 受理
申报单位每年在6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协会秘书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4.2 受理公示
对已经受理的项目,协会在组织评审前上网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