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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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学位〔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学位〔202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20年9月25日附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根据《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和《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加快推进新时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就与挑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主渠道。

自1991年开始实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以来,我国逐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一是完善了我国学位制度,开辟了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通道,实现了单一学术学位到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的历史性转变。

二是探索建立了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教融合为途径的中国特色专业学位培养模式。

三是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人才。

截至2019年,累计授予硕士专业学位321.8万人、博士专业学位4.8万人。

四是有力支撑了行业产业发展,针对行业产业需求设置了47个专业学位类别,共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5996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78个,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行业产业,部分专业学位类别实现了与职业资格的紧密衔接。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方案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方案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方案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开始注重研究生教育,尤其是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学位授予工作,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方案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工作目标1.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确保学位授予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优化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工作措施1.严格选拔导师,强化导师责任。

- 提高导师选拔标准,注重导师的学术水平、师德师风和人才培养能力。

- 明确导师职责,加强对导师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质量。

2.完善研究生课程体系,提高课程质量。

- 增设前沿性、交叉性课程,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

- 强化实践性教学,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规范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程序。

- 严格执行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制度,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 加强答辩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提高答辩质量。

4.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

- 开展学术道德教育,提高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意识。

-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尊严。

5.优化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 简化申报材料,提高申报效率。

-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学位授予工作的在线办理。

三、工作保障1.组织保障:成立专门的学位授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学位授予工作。

2.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运行。

3.人员保障: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4.经费保障:合理分配经费,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工作进度安排1.2024年上半年:完成导师选拔、培训及考核工作。

2.2024年下半年:推进研究生课程体系改革,规范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程序。

3.2025年:全面实施优化后的学位授予工作流程,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方案

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方案

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硕士学位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术研究的创新能力,我们决定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本工作方案旨在详细规划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建设和运行。

二、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才需求的不断增加,硕士学位的培养任务也日益繁重。

现有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已经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势在必行。

三、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建设目标1. 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通过优化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培养更多高水平的专业人才。

2. 推动学术研究的创新能力: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好的科研条件和平台,激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

3. 提高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术影响力:通过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术影响力,提升其在国内外的声誉。

四、工作方案1. 确定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科设置:结合国家和地方的人才需求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适应时代需求的学科专业设置,确保学科方向的合理性和前瞻性。

2. 完善硕士研究生培养体系:建立全面、科学的硕士研究生培养体系,包括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导师队伍建设等,确保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

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引进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福利待遇,吸引和留住一批高水平的师资力量,保障教学和科研的高质量。

4. 加强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培养:通过开展科研项目、组织学术交流和研究生创新实践等活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 建设完善的硕士学位授予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位授予标准和评价体系,保证学位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提高学位的含金量和认可度。

6. 加强与企业和社会的合作:与企业和社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局(司),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

现将两个文件印发,请遵照执行。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是当前和今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充分认识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型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抓住机遇,着力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深化培养机制改革,加强教学条件建设,重视构建和形成一支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合理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

强化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包括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学位质量保证体系。

切实加大投入,加强教学基础设施、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

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学习、实践、创业等提供良好条件。

充分调动社会、行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作用,积极争取各方面资源,拓宽就业渠道。

积极探索全日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健康、积极地发展。

附件:一、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附件一: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随着现代科技与社会的快速发展,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关于申请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公示

关于申请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公示

关于申请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公示根据国家学位委员会《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授权点设置管理办法》和《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方向设置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优化学科布局,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我校拟申请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并进行公示。

一、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名称及代码
根据学校现有学科和研究方向的实际情况,我校拟申请新增以下专业学位授权点:
1.专业学位授权点名称:XXX专业
专业代码:XXXXX
2.专业学位授权点名称:XXX专业
专业代码:XXXXX
二、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理由
1.适应社会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对一些特定领域的高级人才需求日益增加,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将有助于培养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

2.学校实际情况:学校现有的学科布局及研究方向并不完善,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有助于扩大学校的学科范围,提高学校的综合实力。

三、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办学条件
1.教学条件:具备相关领域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能够保障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2.科研条件:拥有相关领域的科研平台和实验设备,能够支撑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工作。

3.对外交流:与国内外相关领域的高水平学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能够为研究生提供国际化的学习和交流机会。

四、公示期限
本公示的期限为XX天,各界人士如对以上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意见。

中央财经大学 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审办法

中央财经大学 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审办法

中央财经大学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审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文件精神,学校将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工作。

为做好本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工作的基本原则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工作坚持“服务需求、深化改革、动态调整、保证质量”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需求。

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重点考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或区域相关行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按需申请、择优授权。

(二)深化改革。

积极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突出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要求,不以学术学位授权点作为增列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必要条件。

(三)动态调整。

各学院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硕士学位授权点(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申请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四)保证质量。

将学位授权审核与人才培养及后期质量评估相结合,将培养模式改革作为学位授权审核的重要依据。

充分发挥学位授权审核的导向和调节作用,构建前期学位授权审核、培养过程监控与后期学位授予质量评估相结合的质量保障体系。

二、授权点的基本条件及增列指标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附件1中所列的标准掌握。

本次授权点的审核实行限额审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给我校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增列限额为2个。

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可以不计入限额增列相应数量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三、申请专业学位类别范围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类别包括:教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体育、艺术、应用心理、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出版、工程、工程管理、旅游管理等专业学位。

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按工程领域进行审核增列。

四、审核工作要求(一)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工作采取两级评审方式进行。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价工作方案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价工作方案

2018年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8〕8号)要求,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组织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评估目的通过全面考察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及运行情况,对人才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和规范性作出评价,促进各学位授予单位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持续改进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专业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提供客观的参考依据。

二、评估范围与方式1。

评估范围:2014年获得授权且未调整的学位授权点和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参评点),以学位〔2018〕8号文件中的名单附件为准,共涉及121家学位授予单位、163个工程领域学位授权点,名单见附件1.2. 评估方式:采取通讯评议、评议表决的方式进行,一般不进校评估.教指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选择部分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估内容与指标1。

评估内容: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专业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包括目标与要求、基本条件、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培养成效等.2. 评估指标见附件2。

四、评估程序及要求1.接受专项评估的参评点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准备评估材料,由所在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后提交。

未按时提交参评点评估材料且未申请主动放弃的,该参评点视为评估“不合格”。

2.通讯评议环节,教指委组织专家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评阅参评点评估材料.3.评议表决环节,教指委组织参评专家在充分评议基础上,对参评点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应达到本次参评专家总数的2/3。

表决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教指委汇总评议情况和表决结果,将参评点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意见。

4。

教指委在表决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评估表决结果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具体评估意见.5。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9•【文号】学位〔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为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自主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学科水平、发展交叉学科、形成特色优势、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提升服务需求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新增学位授权点既要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又要符合本单位办学定位;既要严格按照标准新增,又要体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水平;既要反映学科发展趋势超前部署,又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既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又要稳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

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

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动态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

四、高等学校应在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的同时,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整体布局、阶段任务与保障措施。

通过后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期中可进行一次修订。

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是已列入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名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名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
学位授权点名单
2010年09月09日 14:44 来源: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日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文件,正式公布了刚刚批准的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名单。

此次批准的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共1431个(新增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按照工程领域统计),分布在全国350所学位授予单位。

另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还同时批准了已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新增工程领域321个。

所有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及领域将列入2011年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计划。

专业学位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我国自1991年开始实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建设,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迅速,取得了显著成绩。

截止目前,已设置了38类专业硕士学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精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5月份启动了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

除建筑学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军事硕士不在此次审批范围内,其余35类硕士专业学位均有新增
学位授权点,其中的金融、国际商务、应用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应用心理、警务、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林业、药学、中药学、护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等18种硕士专业学位为我国新增专业学位类别,也是首次纳入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

附: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名单.xls。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
对于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要求:
1. 申报条件:首先,申请单位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例如,学校办学水平、师资力量、学科建设等方面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2. 材料准备:申请单位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学科设置、师资队伍、科研成果、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材料。

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完整,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

3. 评审过程:评审过程包括形式审查、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等环节。

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材料评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评估,确定申请单位在办学水平、学科建设、师资力量等方面的实力。

现场考察主要是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

4. 审核标准:审核标准主要包括办学水平、学科建设、师资力量、科研成果、教学质量等方面。

在审核过程中,需要按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条件。

5. 审批程序:审批程序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等环节。

申请单位需要按照程序进行申请,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考察后,最终获得审批通过。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审核工作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申请单位需要仔细了解当地政府或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便更好地准备申请材料和满足审核要求。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学位〔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教育局,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完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会议审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20年11月11日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20年7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底线思维,以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为重点,学科条件保障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相统一。

第四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

(一)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均应当接受专项合格评估。

(二)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每轮次评估启动时,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

附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1.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2.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3.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四条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 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五条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1.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

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

0851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0851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0851 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第一部分概况一、设置背景1992年,我国建立了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制度,建筑学成为最早实行专业教育评估和专业学位的学科之一,并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制度相衔接。

根据199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通过建设部评估的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可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1995年,首批建筑院校通过建筑学硕士专业教育评估,同年授予毕业生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

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建筑学硕士、建筑学学士和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定,新增建筑学硕士学位授权单位须首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提出新增为建筑学专业学位授权单位的申请。

2011年,我校建筑学专业硕士教育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评估,成为建筑学专业学位授权单位,2015年通过复评,保留了此项授权。

二、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建筑设计与研究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专门人才。

毕业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建筑学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从事具有一定复杂程度的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及历史建筑保护设计、建筑技术设计、城市设计等工作,此外还可在室内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咨询、教学研究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三、学位授权点内涵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核心要求是,掌握具有一定复杂程度的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原理、设计规律、创造性构思方法和主要表达方法;初步掌握历史建筑保护设计、建筑技术设计、城市设计的主要原理、主要方法。

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教学体系,以建筑设计课程为主干,注重设计实践的训练,同时以建筑设计理论、历史建筑及其保护、城市设计、建筑技术设计等方面的课程为辅助。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

070205 凝聚态物理
生物学
071002 动物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
083001 环境科学
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103 系统工程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100402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505 思想政治教育
公共管理
120405 土地资源管理
应用经济学
020205 产业经济学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80703 动力机械及工程
工商管理
120202 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 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50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030505 思想政治教育
力学

080102 固体力学
080104 工程力学
基础医学
100102 免疫学
物理学
070205 凝聚态物理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80701 工程热物理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082502 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
学位授予单位名称 东北农业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哈尔滨商业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东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一级学科名称
不再保留的二级学科授权点
园艺学
090202 蔬菜学
口腔医学
100302 口腔临床医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50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070402 天体测量与天体力学
核科学与技术
082703 核技术及应用
中国语言文学
050101 文艺学
050102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503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学位[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3月13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三条学位授权审核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学位授权审核应当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支撑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构建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

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2024推荐新增硕士授予单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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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批复

关于同意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批复

关于同意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批复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与经济进步,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和职业化需求日益增长,硕士学位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为了适应社会需求并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我校经过慎重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增设硕士学位授权点。

经过层层审批,最终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批复。

首先,增设硕士学位授权点是我校着眼于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举措。

毋庸置疑,硕士学位是研究生教育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

在当今社会,人才的培养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知识传授,更需要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增设硕士学位授权点将为我校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提高了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水平。

其次,增设硕士学位授权点将助力学科建设和科研创新。

作为一所高等学府,学科建设和科研创新是我校的重要任务。

增设硕士学位授权点将为学校的学科建设提供有力支持,有助于加强学科的专业性和特色化,提升学科的综合实力。

同时,硕士研究生是科研创新的生力军,他们的科研成果对学校的科研实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增设硕士学位授权点将为学校的科研创新提供更多的人才储备,推动科研成果的产出和转化。

第三,增设硕士学位授权点将提升我校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高等教育也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增设硕士学位授权点将扩大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同时,硕士学位的授权点也代表着学校对于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视程度和专业水准,将吸引更多的优秀学子和研究者选择我校深造,进一步提高我校的声誉和影响力。

最后,增设硕士学位授权点将为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提供有力支持。

当前,社会对于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对于硕士研究生的聘用需求也逐渐增加。

增设硕士学位授权点将为社会提供更多高层次人才,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

综上所述,增设硕士学位授权点是我校顺应时代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增加硕士学位授权点,我校将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科建设和科研创新,提高学校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为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提供有力保障。

首都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评审办法

首都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评审办法

首都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评审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及《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属高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京学位〔2013〕2号)文件精神,学校将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评审工作。

为做好本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评审工作,特制订本评审办法。

一、评审工作原则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标准和条件开展评审工作,坚持“服务需求、深化改革、动态调整、保证质量”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需求。

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重点考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或区域相关行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按需申请、择优授权、宁缺毋滥。

(二)深化改革。

积极推进学位授权评审办法和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突出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要求,不以学术学位授权点作为增列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必要条件。

(三)动态调整。

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硕士学位授权点(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四)保证质量。

将学位授权评审与人才培养及后期质量评估相结合,将培养模式改革作为学位授权评审的重要依据。

充分发挥学位授权评审的导向和调节作用,构建前期学位授权评审、培养过程监控与后期学位授予质量评估相结合的质量保障体系。

二、申报范围及要求本次申报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类别包括:金融、国际商务、应用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法律、教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体育、艺术、应用心理、警务、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工程、林业、农业推广、风景园林、兽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药学、中药学、护理、会计、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审计、军事等36种专业学位。

工商管理、建筑学和城市规划等3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不列入此次授权申报范围。

三、评审工作要求(一)各院系申请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具备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各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材料中主要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师成果不能交叉重复使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2.05•【字号】浙教电传[2013]512号•【施行日期】201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512号)各有关高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精神,现就我省高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增列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单位和专业学位类别范围本次申请单位的范围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以及“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单位,不以学术学位授权点作为增列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必要条件。

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类别包括:金融、国际商务、应用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法律、教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体育、艺术、应用心理、警务、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工程、林业、农业推广、风景园林、兽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药学、中药学、护理、会计、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审计、军事等36种专业学位;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按工程领域进行审核增列,警务硕士限公安警察系统内院校申报。

工商管理、建筑学和城市规划等3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不列入此次授权审核范围。

二、授权点基本条件1.专业人才需求与招生方面。

(1)所申报专业学位授权点培养的人才应具有长期稳定的市场需求,毕业生有良好的就业前景或相关职业发展状况良好;(2)申报专业学位授权点拥有充足、稳定的生源,申报单位有吸引优秀生源、保障招生规模的相关政策。

2.培养目标定位方面。

(1)申报单位有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的办学理念,制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职业导向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体现行业针对性,注重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2)申报专业学位授权点有未来五年建设发展规划,在机构、制度和经费等方面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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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部委属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着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加快发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经研究,决定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原则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以适应需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为基本原则。

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增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力度,积极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在审核工作中,着重调整、优化硕士研究生类型结构,不断扩大硕士专业学位授权范围,完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地区布局,推进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

自行审核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单位,须认真研究本校(院)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以及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考虑学术型研究生与应用型研究生培养关系,根据不同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办学条件,以更高标准、更长远目标确立本校(院)新增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办学要求,严谨论证,特色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不同院校的办学优势,综合考虑结构布局、地区需要等因素,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严格程序,明确办法,确保审核工作平稳实施。

二、研究、制定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有关学位授予单位须根据本地区或本校(院)研究生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研究并制定今后6年(2010-2015年)本地区或本校(院)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包括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想、发展思路;不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招生规模、占研究生招生总数比例;如何协调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关系;如何建立激励教师从事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评价机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研究生专业学位办学模式和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提高培养质量等。

三、2010年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包括,金融、国际商务、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法律、教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体育、艺术、心理咨询、警务、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工程、林业、农业推广、风景园林、兽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药学、中药学、护理、工商管理、会计、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信息管理等35种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建筑学、城市规划、军事等三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工作,另行布置。

四、2010年申请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基本要求1. 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2. 学位授予单位须符合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

3.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模式改革、师资队伍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建立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五、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1. 委托部委属高等院校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自行审核本校(院)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所属院校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2. 除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外,此次审核工作只面向普通高等院校开展。

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确有需要并符合申报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其所在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从严把握。

3.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有关高等院校须按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成立专家委员会,由教育专家、管理专家、行业和实际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制定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4. 审核工作可采用现场答辩、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等方式。

审核办法、各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结果等要进行网上公示。

5. 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和部委属高等院校的审核结果,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6. 已具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新增工程领域,经上述程序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六、其他要求1. 认真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和规律。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教育完全不同,因此,要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色,科学确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合理定位,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理念,改革培养模式,确保培养质量。

2. 建立、完善保证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顺利实施的规章制度。

加大投入,加强教学基础设施、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等建设。

探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教师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

切实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贷制度。

认真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培养与就业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3. 申报和审核工作,坚决制止不正之风干扰,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七、报送材料请于2010年6月25日前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须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表格可从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1.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报告,包括审核办法、审核结果;2.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表》;3.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4.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校(院)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609 6528,010-6609 7896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评估处(地址:北京海淀区王庄路1号同方科技大厦B座18层,邮编:100083 )。

电子邮箱:pgc@联系电话:010-8237 8809,010-8237 8732附件:1.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2.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表3.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附件1-1: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一、学科条件具有金融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下,须具有3个(西部地区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条件1. 有一支学科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从事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少于30人(西部地区可不少于20人)。

2. 金融硕士每门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授课。

副高职称以上专职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5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40%以上(西部地区达到30%以上)。

3. 担任金融硕士论文的指导教师,须具有较好的金融业务和管理实践经验,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或金融研究课题。

4. 有一定数量的来自金融实务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专家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协作指导金融硕士论文的现场工作。

三、教学条件1. 在公共必修、专业必修和专业方向课程方面,具有符合金融硕士培养目标的完整课程体系。

2. 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金融硕士教育专用教室。

3. 能为金融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4. 50%以上的金融硕士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5. 有足够数量的金融及相关领域专业图书资料。

四、实践条件1. 与金融实务部门在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为培养金融硕士提供较好的社会实践与教学场所。

2. 实践基地须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能够讲授专业课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3. 要提供和保障所有金融硕士开展实践的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培养模式1. 能够与金融实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实施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实习实践等。

2. 教学方式采用课程讲授、案例研讨和专业实习等多种形式。

3. 要切实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提高为核心。

附件1-2: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一、学科条件具有统计学或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同时,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有3个(西部地区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条件1. 有一支学科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从事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少于25人(西部地区可不少于20人)。

2. 应用统计硕士每门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授课。

副高职称以上专职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5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40%以上(西部地区达到30%以上)。

3. 担任应用统计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较好的统计实践经验,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或统计研究课题。

4. 有一定数量的来自统计实际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专家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协作指导应用统计硕士学位论文的现场工作。

三、教学条件1. 在公共必修、专业必修和专业方向课程方面,具有符合应用统计硕士培养目标的完整课程体系。

2. 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应用统计硕士教育专用教室及计算机房、统计分析软件、辅助电话调查操作系统等。

3. 能为应用统计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4. 50%以上的应用统计硕士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5. 有足够数量的统计及相关领域专业图书资料,以及实际统计应用案例。

四、实践条件1. 与实际统计部门或调查与数据分析机构在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为培养应用统计硕士提供较好的社会实践与教学场所。

2. 实践基地须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能够讲授专业课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3. 要提供和保障所有应用统计硕士开展实践的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培养模式1. 应用统计硕士具有把统计技术方法与其他学科交叉并有效应用解决实际问题的特点,应突出经济社会发展应用前沿专业知识学习,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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