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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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学位[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部委属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着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加快发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经研究,决定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原则
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以适应需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为基本原则。
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增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力度,积极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在审核工作中,着重调整、优化硕士研究生类型结构,不断扩大硕士专业学位授权范围,完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地区布局,推进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
自行审核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单位,须认真研究本校(院)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以及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考虑学术型研究生与应用型研究生培养关系,根据不同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办学条件,以更高标准、更长远目标确立本校(院)新增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办学要求,严谨论证,特色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不同院校的办学优势,综合考虑结构布局、地区需要等因素,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严格程序,明确办法,确保审核工作平稳实施。
二、研究、制定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有关学位授予单位须根据本地区或本校(院)研究生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研究并制定今后6年(2010-2015年)本地区或本校(院)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包括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想、发展思路;不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招生规模、占研究生招生总数比例;如何协调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关系;如何建立激励教师从事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评价机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研究生专业学位办学模式和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提高培养质量等。
三、2010年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包括,金融、国际商务、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法律、教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体育、艺术、心理咨询、警务、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工程、林业、农业推广、风景园林、兽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药学、中药学、护理、工商管理、会计、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信息管理等35种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建筑学、城市规划、军事等三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工作,另行布置。
四、2010年申请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基本要求
1. 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2. 学位授予单位须符合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
3.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模式改革、师资队伍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建立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五、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1. 委托部委属高等院校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自行审核本校(院)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所属院校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2. 除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外,此次审核工作只面向普通高等院校开展。
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确有需要并符合申报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其所在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从严把握。
3.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有关高等院校须按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成立专家委员会,由教育专家、管理专家、行业和实际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制定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4. 审核工作可采用现场答辩、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等方式。
审核办法、各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结果等要进行网上公示。
5. 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和部委属高等院校的审核结果,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6. 已具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新增工程领域,经上述程序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六、其他要求
1. 认真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和规律。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教育完全不同,因此,要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色,科学确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合理定位,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理念,改革培养模式,确保培养质量。
2. 建立、完善保证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顺利实施的规章制度。
加大投入,加强教学基础设施、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等建设。
探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教师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
切实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贷制度。
认真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培养与就业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3. 申报和审核工作,坚决制止不正之风干扰,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七、报送材料
请于2010年6月25日前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须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表格可从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
1.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报告,包括审核办法、审核结果;
2.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表》;
3.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
4.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校(院)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
010-6609 6528,010-6609 7896
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评估处(地址:北京海淀区王庄路1号同方科技大厦B座18层,邮编:100083 )。
电子邮箱:pgc@
联系电话:010-8237 8809,010-8237 8732
附件:1.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2.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表
3.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附件1-1:
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具有金融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下,须具有3个(西部地区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条件
1. 有一支学科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从事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少于30人(西部地区可不少于20人)。
2. 金融硕士每门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授课。
副高职称以上专职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5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40%以上(西部地区达到30%以上)。
3. 担任金融硕士论文的指导教师,须具有较好的金融业务和管理实践经验,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或金融研究课题。
4. 有一定数量的来自金融实务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专家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协作指导金融硕士论文的现场工作。
三、教学条件
1. 在公共必修、专业必修和专业方向课程方面,具有符合金融硕士培养目标的完整课程体系。
2. 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金融硕士教育专用教室。
3. 能为金融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4. 50%以上的金融硕士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5. 有足够数量的金融及相关领域专业图书资料。
四、实践条件
1. 与金融实务部门在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为培养金融硕士提供较好的社会实践与教学场所。
2. 实践基地须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能够讲授专业课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3. 要提供和保障所有金融硕士开展实践的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培养模式
1. 能够与金融实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实施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实习实践等。
2. 教学方式采用课程讲授、案例研讨和专业实习等多种形式。
3. 要切实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提高为核心。
附件1-2:
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具有统计学或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同时,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有3个(西部地区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条件
1. 有一支学科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从事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少于25人(西部地区可不少于20人)。
2. 应用统计硕士每门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授课。
副高职称以上专职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5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40%以上(西
部地区达到30%以上)。
3. 担任应用统计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较好的统计实践经验,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或统计研究课题。
4. 有一定数量的来自统计实际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专家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协作指导应用统计硕士学位论文的现场工作。
三、教学条件
1. 在公共必修、专业必修和专业方向课程方面,具有符合应用统计硕士培养目标的完整课程体系。
2. 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应用统计硕士教育专用教室及计算机房、统计分析软件、辅助电话调查操作系统等。
3. 能为应用统计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4. 50%以上的应用统计硕士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5. 有足够数量的统计及相关领域专业图书资料,以及实际统计应用案例。
四、实践条件
1. 与实际统计部门或调查与数据分析机构在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为培养应用统计硕士提供较好的社会实践与教学场所。
2. 实践基地须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能够讲授专业课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3. 要提供和保障所有应用统计硕士开展实践的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培养模式
1. 应用统计硕士具有把统计技术方法与其他学科交叉并有效应用解决实际问题的特点,应突出经济社会发展应用前沿专业知识学习,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培养。
2. 应与统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课程设置、培养方案、教学组织、实习实践等教学实践环节。
3. 要切实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综合素质能力在一般统计技术方法上要有更高的应用要求。
附件1-3:
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具有财政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下,须具有3个(西部地区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条件
1. 有一支学科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从事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少于30人(西部地区可不少于20人)。
2. 税务硕士每门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授课。
副高职称以上专职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5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40%以上(西部地区达到30%以上)。
3. 担任税务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较好的税务实践经验,并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或财税研究课题。
4. 有一定数量的来自税务实际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专家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协作指导税务硕士学位论文的现场工作。
三、教学条件
1. 在公共必修、专业必修和专业方向课程方面,具有符合税务硕士培养目标的完整课程体系。
2. 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税务硕士教育专用教室。
3. 能为税务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4. 50%以上的税务硕士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5. 有足够数量的税务及相关领域专业图书资料。
四、实践条件
1. 与税务实际部门在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为培养税务硕士提供较好的社会实践与教学场所。
2. 实践基地须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能够讲授专业课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3. 要提供和保障所有税务硕士开展实践的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培养模式
1. 课程设置以涉税职业能力进行设计,注重运用财经税收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强调案例教学,采用模块式课程体系,注重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结合。
2. 能够与税务部门或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实习实践等。
3. 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培养,共同指导、培养研究生。
附件1-4:
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具有国际贸易学或世界经济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应用经济学或理论经济学一级学科下,须具有3个(西部地区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条件
1. 有一支学科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从事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少于30人(西部地区可不少于20人)。
2. 国际商务硕士每门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授课。
副高职称以上专职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5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40%以上(西部地区达到30%以上)。
3. 担任国际商务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较好的国际商务实践经验,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或国际商务研究课题。
4. 有一定数量的来自国际商务实际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专家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协作指导国际商务硕士学位论文的现场工作。
三、教学条件
1. 在公共必修、专业必修和专业方向课程方面,具有符合国际商务硕士培养目标的完整课程体系。
2. 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国际商务硕士教育专用教室。
3. 能为国际商务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4. 50%以上的国际商务硕士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5. 有足够数量的国际商务及相关领域专业图书资料。
四、实践条件
1. 与涉外企事业单位、国际商务经营与管理部门在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为培养国际商务硕士提供较好的社会实践与教学场所。
2. 实践基地须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能够讲授专业课程,指导专业学位研
究生。
3. 要提供和保障所有国际商务硕士开展实践的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培养模式
1. 能够与国际商务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实习实践等。
2. 培养过程能够反映国际商务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与素质的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3. 充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附件1-5:
保险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具有金融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理论经济学或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下,须具有3个(西部地区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条件
1. 有一支学科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从事保险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少于20人(西部地区可不少于10人)。
2. 保险硕士每门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授课。
副高职称以上专职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5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40%以上(西部地区达到30%以上)。
3. 担任保险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较好的保险实践经验,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或保险研究课题。
4. 有一定数量的来自保险行业和实务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专家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协作指导保险硕士学位论文的现场工作。
三、教学条件
1. 在公共必修、专业必修和专业方向课程方面,具有符合保险硕士培养目标的完整课程体系。
2. 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保险硕士教育专用教室。
3. 能为保险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4. 50%以上的保险硕士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5. 有足够数量的保险及相关领域专业图书资料。
四、实践条件
1. 与保险行业和实务部门在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为培养保险硕士提供较好的社会实践与教学场所。
2. 实践基地须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能够讲授专业课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3. 要提供和保障所有保险硕士开展实践的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培养模式
1. 与保险实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实习实践等。
2. 教学方式采用课程讲授、案例研讨和专业实习等多种形式。
3. 要切实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提高为核心。
附件1-6:
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具有财政学或会计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下,须具有3个(西部地区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条件
1. 有一支学科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从事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少于30人(西部地区可不少于20人)。
2. 资产评估硕士每门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授课。
副高职称以上专职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5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40%以上(西部地区达到30%以上)。
3. 担任资产评估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较好的资产评估实践经验,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或资产评估研究课题。
4. 有一定数量的来自评估实际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专家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协作指导资产评估硕士学位论文的现场工作。
三、教学条件
1. 在公共必修、专业必修和专业方向课程方面,具有符合资产评估硕士培养目标的完整课程体系。
2. 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资产评估硕士教育专用教室。
3. 能为资产评估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4. 50%以上的资产评估硕士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5. 有足够数量的资产评估及相关领域专业图书资料。
四、实践条件
1. 与资产评估实际部门在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为培养资产评估硕士提供较好的社会实践与教学场所。
2. 实践基地须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能够讲授专业课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3. 要提供和保障所有资产评估硕士开展实践的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培养模式
1. 能够与评估行业组织和评估机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实习实践等。
2. 强调案例教学,采用模块式课程体系,注重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
3. 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培养,共同指导、培养研究生。
附件1-7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在法学一级学科下,须具有3个(西部地区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至少有1个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条件
1. 法律硕士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教师授课,并且要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其中,教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4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须达到一定比例。
2. 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的任课教师中,具有法律实践经验者的比例不低于80%。
3. 要有一定数量的来自政法机关以及法律实务单位的资深法律工作者作兼职教师。
三、教学条件
1. 具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专用案例教室和案例讨论室。
具备专用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
2. 50%以上的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3. 有足够数量的法律硕士专业图书资料。
4. 能为法律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四、实践条件
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以及法律实务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为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实践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专业指导和措施保障。
五、培养模式
1. 按照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会同相关政法机关以及法律实务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本单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2. 课程设置、教学组织要切实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提高为核心。
3. 采用讲授、案例分析、研讨、模拟、社会实践等多种教学形式,切实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附件1-8:
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具有社会学或社会保障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应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硕士学位授权;同时,具有完整的培养社会工作本科生经验,至少有3届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毕业生。
具有心理学或教育学或管理学等相关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在社会学或社会保障学科领域有较丰富的面向实践的研究成果。
二、师资条件
1. 有一支学科结构合理、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队伍,其中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训练背景的教师、教授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须达到50%以上。
2. 社会工作硕士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每门须配备2名以上授课教师,其中,教师队伍中具有社会工作实践经验或督导经验者的比例不低于50%。
3. 有一定数量的来自实际部门的资深社会工作者做兼职教师。
4. 有多名专业教师与社会服务部门或机构专业人员组成的督导队伍。
三、教学条件
1. 能够按照《全日制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系统开设课程。
2. 拥有现代化教学设备、较好的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环境;有供社会工作硕士教学使用的专用教室;拥有足够数量的与社会工作硕士培养相关的专业图书资料、信息网络系统和教学资源;能为社会工作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以及使用计算机的条件。
四、实践条件
1. 建有多功能的社会工作实验室,其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2. 有固定的、足够的社会工作实习基地
3. 与相关实践部门在人才培养方面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五、培养模式
1. 注重实践教学。
教学方式采用课程讲授、案例研讨和专业实习等多种形式。
聘请来自实际部门的社会工作者为学生上课或开设讲座的教学制度,保障学生的实务技能训练。
2. 学校教师与资深实际工作者相结合,对学生的专业实习进行有效督导。
3. 有合作培养社会工作方向硕士研究生的经验。
实行双导师制,导师组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