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9日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为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推进我市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原则。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通过上述方式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鼓励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探索通过约定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发明人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

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用。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并政发〔2014〕3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4〕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小微企业在增加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群众收入、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创新模式、健康发展,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

在市为民服务中心设立非固定资产审批类的集综合性、专业性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服务平台线上、线下运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事务代理、政策咨询、创业创新、投资融资、管理诊断、行业引领、市场开拓、法律维权、企业文化、产业升级、信息化等第三方公益性服务,加大小微企业开拓市场的舆论宣传。

为小微企业提供深层次社会化服务。

二、实施小微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技术工人技能提升工程。

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30万元用于小微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技术工人技能提升培训。

每年组织1000名管理人员、2000名创新型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进入“管理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专业培训班”进行梯次培训,提升企业经营者、中层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综合素质。

三、设立市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市财政每年筹措一定资金,采取基金运作方式,吸收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总规模达5亿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小微企业发展。

四、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小微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开发应用符合国家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倡导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的小微企业给予奖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引导并奖励小微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上升为国家、国际标准。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2.17施行日期2009.02.17文号并政发[2009]7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市科技局)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活动最重要的力量,也是促进创业就业的重要途径。

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于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广大中小企业要充分认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也是应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的主要手段,注重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通过开发适应市场变化的新产品替代现有档次较低、技术含量不高的产品,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积极采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等节能技术,降低消耗,减少污染,增加效益,走“专、特、精”路子,不断增强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中小企业要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会

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会

并经信技装〔2015〕65号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第二批)申报工作的安排意见各县(市、区)经信局、各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省经信委《山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依据并经信〔2014〕16号《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开展2015年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第二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县(市、区)经信局、各开发区,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工作,切实发挥示范企业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认真做好2015年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遴选和推荐上报工作。

二、申请认定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编写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以及申报程序等,按《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区)经信局和各开发区要对驻地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和择优推荐,推荐户数一般不超过3家。

四、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2)、企业及技术创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文字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报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装处。

五、联系方式太原市经信和信息化委员会技装处联系电话:4030656(办公室)电子邮箱:jzc4030656@附件:1.关于印发《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编写提纲及格式3.企业及技术创新基本情况表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5月22日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22日印发附件1 TYBG-2014-0201 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太原市财政局文件太原市总工会太原市科学技术协会并经信〔2014〕16号关于印发《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工会、科学技术协会,各开发区,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山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总工会和太原市科学技术协会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一、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本文档旨在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办法,以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认定条件1.注册资本:企业注册资本应符合中小企业的划定标准。

2.企业规模: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不超过规定的上限。

3.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包括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4.技术水平:企业所涉及的技术应达到一定的水平,并经核实得出具体评价结果。

5.知识产权: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6.经营状况:企业需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三、认定程序1.申请材料准备:企业需准备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技术研发能力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2.递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认定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

3.审查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并进行实地考察。

4.认定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将向企业通知认定结果。

5.公示与异议处理:认定结果将进行公示,如有异议,企业可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6.最终认定:经正式认定程序后,确定企业是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并颁发相应的认定证书。

四、认定效力与期限1.认定效力:认定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可凭证书享受相应政策和待遇。

2.认定期限: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到期前企业需重新申请并进行认定。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认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技术研发能力证明材料4.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指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合法财产权利、自主经营管理、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的企业。

2.自主创新:指企业不依赖外部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情况下,通过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和技术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自主创造和创新转化的能力。

3.知识产权:指对知识(包括科技成果、文化产品、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的占有、使用、转让和保护所享有的权利。

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申报表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技术领域:
申报年月: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五年制
一 1 一
企业名称所属县区
企业注册部门及时间注册资金(万元)
企业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毕业学校学历所学专业技术负责人职称联系电话毕业学校学历所学专业
职工总数其中大专以
上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占
总人数比例
科技人员学历科技人员分类
总计硕博大学大专总计
高级
职称
中级
职称
初级
职称
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其中
技术性收入
占营业收
入比例科技产品销
售收入
占营业收
入比例
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万元)占营业收入
比例
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量、技术水平、产值利税等)
一2一
企业申报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科技局备案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此表格一式三份,企业、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各一份。

一 3 一。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并政办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办发〔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1日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系指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项目及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

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系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立项资助或给予后补助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遵循科学引领、创新驱动、尊重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原则。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06]29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06]29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06]29号)各市科技局,太原、长治高新区: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有效促进我省民办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2000]209号文件)的要求,对加强和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审查条件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业务范围应为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与扩散、科技成果转化与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评估以及科技传播与普及等业务。

(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

一般成立省级科学技术研究院,正高科技人员数量应在5人以上;成立省级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心)正高科技人员数量应在3人以上,拟任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并有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经历与背景;拟设立机构的关键业务岗位负责人由科技专家担任。

以上人员均应提供其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3)具备必要的场所和科研设施。

一般成立省级科学技术研究院,办公场所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成立省级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心)办公场所应不少于60平方米;并拥有与其业务相当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4)有必要的开办资金。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究所或中心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太原市科技局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

太原市科技局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

太原市科技局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
作者:暂无
来源:《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2016年第5期
目前,太原市科技局正面向全市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征集贷款需求,每家小微企业贷款最高可达100万元。

太原市科技局、太原市财政局积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设立6 000万元的“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筛选确定3家合作银行和5家担保公司开展合作,以切实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融资难问题。

太原市科技局领导明确指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注册地在太原,成立时间1年以上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目前,近80家企业提交了贷款需求。

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相关问题探讨

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相关问题探讨

2020年第36卷第6期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6No.62020 (总第]74期)JOURNAL OF MMUH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 EDITION)(Sum.174)文章编号:1673-1646(2020)06-0082-03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相关问题探讨张兰花(太原工业学院审计处,山西太原030008)摘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扶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政策的享受需要企业自评并经科技管理部门对其资格进行认定。

本文就近年来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申报材料不全.提交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提出了企业应熟悉申报条件,了解申报流程.确保提交材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归集费用的建议。

关键词: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资助中图分类号:F276.3-26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1646.2020.06.013Identification of Technological Small and Medium-sizedEnterprises in Shanxi ProvinceZHANG Lanhua(Audit Office,Taiyu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Taiyuan030008,China)Abstract:Technological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SMEs)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To precisely support technological SMEs,the State has issued a series of preferential policies・The enjoyment of these policies requires enterprises,self-assessment 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departments'qualification identification.This paper identifies the problems of incomplete application materials and imprecise financial data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echnological SMEs in recent years.In addition,this paper recommends technological SMEs acquaint application conditions and procedures,ensure the precision and completeness of submitted materials and data,improve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s,and accurately calculate and collect fees and expenses・Key words:Shanxi province;technological SMEs;identification;fundingo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高新技术为依托,以创新为手段,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中小企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2023年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技术支撑单位的通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2023年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技术支撑单位的通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2023年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技术支撑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2023年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技术支撑单位的通知各相关认证机构:为持续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帮助指导更多小微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提升行动有关工作要求以及省市场监管局持续推动提升行动相关工作安排,现就公开征集2023年提升行动技术支撑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技术支撑单位申报条件(一)经批准且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包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主体责任履行到位,能够认真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专业能力较强、影响力较大、社会责任感较强,自愿参与提升行动且能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的机构。

(四)在山西省内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够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五)熟悉提升行动制度、流程及相关技术要求,具有指导全省开展提升行动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二、技术服务项目和内容技术支撑单位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提升行动的组织实施,包括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络协调,开发和提供培训课程,协助组织标准宣贯、调研帮扶、案例评审、成果上报以及区域试点项目等工作。

服务项目分为以下两类:(一)2023年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技术支撑服务。

主要内容有:1.组织ISO9001标准及指南的技术推广及研讨交流。

2.组织专家到企业调研并完成调研分析报告,组织编纂试点行业指南。

3.组织专家赴各市现场帮扶、问诊。

4.组织全省案例评审,完成案例编辑修改、汇编成册及整理上报。

5.组织提升行动总结交流及评估。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和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和科技部《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为积极动员和做好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推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现就组织开展2018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评企业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省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评价工作组织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地方科技部门具体实施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统筹组织的工作模式。

按照属地原则,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作为本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上线自评,及时开展企业注册信息核对和评价信息形式审查,按要求做好入库企业抽查,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等。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启动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符合《评价办法》中规定条件的我省注册居民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二、评价工作机构省科技厅委托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作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

评价工作机构负责《企业注册登记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形式审查工作;组织已入库企业抽查工作;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

三、评价工作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中进行。

评价工作流程包括:注册登记、企业自评、形式审查、名单公示、入库公告、年度更新。

(一)注册登记。

企业在“评价系统”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企业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

65家企业通过太原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评审

65家企业通过太原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评审

65家企业通过太原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评审佚名【期刊名称】《太原科技》【年(卷),期】2008()8【摘要】为进一步推动太原市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发展,7月5日,太原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评审会如期召开。

评审会上,相关专家根据《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太原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太原市民营科技促进会从85家申报企业中初步筛选出的65家企业进行了评审,【总页数】1页(P96-96)【关键词】民营科技企业;太原市;评审会;企业创新;山西省【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9.244.4;U412.366【相关文献】1.周光召:民营科技企业是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生动创造宋健:民营科技企业要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做出更大贡献胡启立: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振兴中华民族的一支重要力量王文元:要努力为民营科技企业的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J],2.浙江对重大软课题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浙江民营科技企业享受高新企业优惠/上海建立科技项目专家评审评议责任制/徐冠华调研安徽科技工作/河南实施"十五"国家主体科技计划 [J],3.我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青海省转企科研机构效益持续增长/青海省认定2002年度科技型企业15家/青海省一农业信息项目获国家专项支持/《柴达木盆地农田与草地退化植被恢复技术示范区》课题完成年度任务/新一代大黄保健食品问世/《青藏铁路工程机械高海拔成套技术研究》通过省级评审/省科技厅干部深入贫困山村开展扶贫工作/2002年河湟流域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调查/西宁市首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正式启动/玉树州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进展顺利/海东科技工作考核有了硬指标 [J],4.呼和浩特市19家民营企业被认定为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 [J], 贾建宇;5.坚持科技创新,七家橡胶轮胎企业顺利通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复评审核[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3年第一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公告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3年第一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公告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3年第一批入库科技型中小
企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3.04.06
•【字号】晋科函〔2023〕44号
•【施行日期】2023.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3年第一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
公告
晋科函〔2023〕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经公示通过,现将山西省2023年第一批586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山西省2023年第一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pdf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6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92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及抽查对象截至2018年6月30日获得2018年度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含以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名单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公告为准。

二、自查及抽查内容1. 企业填报的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情况;2. 企业留存备查的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情况。

三、文件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

四、组织和安排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查及抽查工作,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提供信息化支撑。

检查工作按企业自查和信息抽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即日起—9月20日)企业自查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在线进行。

1.企业依据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对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中的项目名称、研发形式和当年实际归集研发费用额等信息进行自查。

最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最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最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开展科技研发、技术创新、产品研制等相关活动的中小企业认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原则是公正、公平、透明。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基本要求是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科技研发、技术创新、产品研制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六条将对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提供财税、融资、知识产权、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专项扣除等。

第八条将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务补贴力度,提供创新创业补助资金。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专有技术的优先购买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十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技术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能力的认定条件包括研发人员数量、科研投入占比、科技成果数量和质量等指标。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认定条件包括专利申请数量、科技成果转化率、技术转让收入等指标。

第十三条经营管理能力的认定条件包括管理人员素质、质量管理体系、市场营销能力等指标。

第十四条财务状况的认定条件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指标。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自查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评审来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第十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程序包括资料准备、评审申报、评审审核和公示等环节。

第十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周期一般为三个月,其中评审审核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认定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公正、客观、准确地进行评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部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最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最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12-09 11:08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次
并科【2015】18号
为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鼓励、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创新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并发〔2015〕8号)、《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并发〔2015〕9号)和《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并字〔2015〕27号),按照《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等四部门2011年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且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保持一定研发投入强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应符合的标准和条件:
1、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技术(服务)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范围和相关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3、小微企业设有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达到30%以上,研发投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产品、技术(服务)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

4、开展新技术研发、新产品研制,从事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以及科技服务等创新活动,并有明确的科技人员收入分配和奖励制度。

5、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经营活动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常年受理,申报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申报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证或租房协议,国、地税登记证等资质证明;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以往开展项目情况,科技成果、专利、软件、植物新品种等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
(4)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产品技术及主营收入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条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条经认定的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可纳入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工作给予支持。

同时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进行重点培育,实行动态管理。

认定管理部门要建立年度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分析和监测。

第六条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技术创新、生产经营、并购重组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认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认定的,按本办法重新申报。

第七条对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认定的行为,取消其太原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资格,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本办法由太原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