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要事项(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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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意见】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府办意见】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府办意见】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市直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8〕3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6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原则和范围(一)清理规范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2.市场导向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决消除行业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彻底解决“红顶中介”问题,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服务的发展活力。

3.归口管理原则。

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牵头,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配合,各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工作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宝政办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宝鸡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严肃清理整治以各种名义变相设立的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各县(区)、宝鸡高新区、各部门于2022年11月中旬前将清理整治情况报送市职转和营商办备案。

2022年底前,市县两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实施规范和《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逐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实施要素,及时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内容一致。

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行政许可相关要素。

二、持续推进审批服务流程再造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统筹网上办事入口,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跨部门、跨层级行政许可事项集成化办理。

持续加大放权授权、探索容新容缺、优化业务流程,加强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持续推进“不见面审批”、“一网通办”、跨区通办、告知承诺、行业综合许可证等改革措施,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便利、更满意。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9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9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维护市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促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厅秘发〔2015〕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向市政府公文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程序(一)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以本机关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不得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同时并列主送或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

(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以部门名义报市政府,市政府办按规定程序呈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文件径直送至市政府领导,也不得多送乱送,切实防止“公文倒流”。

(三)严格按照行文规则和职权范围行文,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应主送相关部门。

1.各地区、各部门申请经费及小额专项(非基本建设类)资金文件,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如需上报市政府议定的事项,市财政局应提出建议并考虑事项的紧迫程度不定期汇总上报市政府,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2.各地区、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按程序发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景观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20〕7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景观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20〕7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景观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景观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城市景观亮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7日丹东市城市景观亮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的通知》及中共辽宁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的方案》精神,加强城市景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号令)及《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城市规划区内景观亮化的动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景观亮化设施,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景观,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上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景观亮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景观亮化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亮化的各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景观亮化的具体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转变会风严肃会纪和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转变会风严肃会纪和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转变会风严肃会纪和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宝政办发〔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转变会风严肃会纪和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宝政办发〔2018〕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严肃会风会纪,提高会议质量与效率,规范县区、部门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和明确如下:一、规范议事决策内容市政府全体会议,主要讨论拟提请市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告、财政报告,安排部署市政府全面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审议贯彻落实中、省和市委部署的具体意见,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各县区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市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单项具体工作应通过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研究确定,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按公文签发规则审签或传签。

二、做好会前议题准备切实提高拟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事项的办理质量,主办单位在提请前必须按规定履行完所有程序,包括协调有关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公示、听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充实完善后上会。

审定后的议题如有重大原则变动,应按程序重新提请。

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到会的,议题暂缓上会。

经市长同意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主办单位要及时准备专题汇报、主报文件和有关背景资料,专题汇报内容必须与市长审定的议题请示件相一致,字数在1500字以内,所有材料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加快议题办理进度对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涉及研究后需提交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研究的事项,要倒排时间,提前20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研究;涉及规范性文件议题,主办单位需提前20个工作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涉及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议题,要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丹政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2017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及确定的工作时限,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

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保证我市今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7日2017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和《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文件精神,全面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切实提高全市的依法行政水平,现将2017年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具体工作及部门职责安排如下:一、履行政府职能,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1.继续强化行政首长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机制,将营商环境建设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指标,严格落实考核标准,提高考核权重,认真履行行政首长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义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2.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

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讨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法制办〕3.推进国资委落实权责清单制度。

结合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市国资委权责清单制度。

加强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职能调整和法律法规修订,及时进行修改,保证权责清单的准确性。

《凤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凤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凤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一、工作背景及过程2020年,按照丹东市关于打造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市的工作目标,我市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列为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9〕16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的通知》(丹政发(2019)14号)及《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丹政发(2020)2号)文件精神,营商局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各相关单位,对上级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经过二轮的意见征求反馈,提出调整取消规范行政职权的具体意见。

二、调整规范的原则本次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能减尽减,对设定依据已废止的行政职权,一律取消,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

二是应接尽接,对上级下放的职权,经部门同意,一律承接。

三是能合尽合,对同一部门职权类型相同、行政行为相近的行政职权,着眼便利企业群众办事、优化政府审批服务,一律归类整合。

四是能补尽补,对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补充新增的行政职权,特别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职权,一律列入市直部门政务服务目录。

五是能转尽转,对市县共有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各层级权限划分的行政职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经请示上级,一律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三、调整规范的主要内容我市本次行政职权调整共取消承接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313项,其中取消82项,合并43项,增加54项,承接47项,转为内部管理事项15项,调整管理方式3项,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子项46项,以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23项。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8•【字号】丹政办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8日丹东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实际,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工作。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明确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支持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10•【字号】丹政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发〔20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2023年2月10日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和两会工作部署,推动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胜利,现制定《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并延续实施一批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一、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

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2023年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不少于30亿元,促进支农支小贷款投放,全市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10%。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2.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加大《丹东市助企纾困信贷创新产品手册》中信用类、拓宽抵押物范围类金融产品推介使用力度。

积极推动建立首贷、续贷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服务。

进一步争取“辽科贷”“辽贸贷”“辽绿贷”“税易贷”等信贷新产品在丹东应用,扩大“草莓贷”“渔担贷”“设施农业贷”等地方创新金融产品应用范围。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3.开展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支持服务。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丹政办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0日丹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就业影响,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辽政办发〔2020〕14号),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一)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全面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力度。

继续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

实施援企稳岗扩岗计划,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加稳定和有利的环境空间。

〔责任部门: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日期为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后进行),同时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3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日期为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后进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2]16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2]16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及确定的工作时限,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

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保证我市今年依法行政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和《丹东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丹政发〔2010〕44 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法治政府的建设规划,切实提高全市的依法行政水平,现将2012年度我市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及部门职责安排部署如下:一、合理调整机构,不断完善行政管理体制1、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建立和完善执法机构。

合理划分县市区事权,科学设置执法机构,加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

推动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市辖各区食品监管机构改革的指导,探索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绩效评价方式方法。

责任单位:市药监局2、深入推进人防机构改革。

进一步优化人防行政机构,上半年按市编办要求规范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岗位设置,实行职责有机统一的人防体制,提高行政效能。

责任单位:市人防办3、完善景区管理机构。

2012年,计划分别在鸭绿江景区内的水丰、太平湾景区设立景区管理处,完善旅游系统内部三级管理网络,强化依法行政力度。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2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2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辽依法发〔2015〕1号)精神,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规划,切实提高全市的依法行政水平,现将2015年度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及部门职责安排部署如下:一、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1.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

不断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和新《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履行行政首长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义务。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2.加强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设。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完善行政权力和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3.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权下放的衔接工作。

各部门要加快建立并公布本部门的权力清单,梳理职权目录,厘清权力边界,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4.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参照辽宁省《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董锋与凤城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确认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董锋与凤城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确认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董锋与凤城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确认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广播电视电影【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15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弘达刘毅席铁斌【审理法官】孙弘达刘毅席铁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董锋;凤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董锋凤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董锋【当事人-公司】凤城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高亚范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亚范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亚范【代理律所】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董锋【被告】凤城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行政指导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非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的最长起诉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不再以知道时间起算。

本案中,董锋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凤城市政府办公室2004年5月21日第7号《会议纪要》隐藏收回、核销其事业编制15年之久的行为违法;2.因凤城市政府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其无法参加事业单位人员转公务员考试,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0万元;3.判令凤城市政府捋顺其为公务员身份或参公事业人员身份。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董锋释明,要求确认《会议纪要》违法和利用该《会议纪要》收回核销其事业编制违法并非同一诉讼标的,根据一案一诉的原则,要求董锋明确被诉行政行为。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丹政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丹东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现提出清理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目标和任务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市工作大局,对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

三、清理范围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一是市和县(市)区本级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二是市和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批服务事项相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批服务事项相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批服务事项相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丹政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批服务事项相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优化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意见》《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意见》《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多图联审”实施意见》《丹东市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区域内评估评审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意见为加快推动我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评估流程,根据《中共丹东市委办公室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优化公共行政服务改革方案的通知》(丹委办发〔2017〕4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切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优化建设项目评估审批流程,将各项评估由分散、串联方式调整为集中、并联方式进行,加强整合优化,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实行“一窗受理、并联评估、并联评审、限时办结”的服务新模式,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建设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二、实施范围项目单位在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土地(或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经产业项目评估通过后,即可开展“多评合一”。

主要包括项目前期推进阶段所涉及的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节能评估(含碳排放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含水资源论证)、矿山压覆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报告。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2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2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5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机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为市长(代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予召开。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代市长)或市长(代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主持。

第四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法制办常规列席会议;议题涉及的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议题:(一) 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二) 讨论决定报告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事项;(三) 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报告;(四) 讨论审定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五) 讨论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六) 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部署重点工作;(七) 讨论研究市本级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体制变动和重大财力追加事项;(八) 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九) 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十) 其他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和部署的重要事项。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丹政办发〔2015〕52•【施行日期】201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全面清理,减少审批事项。

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要件,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要坚决予以取消;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与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要件,应及时予以调整,确需保留的,应改为后置要件。

(二)优化程序,压缩审批时限。

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5个阶段,40个审批工作日。

其中项目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9个工作日;用地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规划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施工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明确职责,实行并联审批。

对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

项目审批阶段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其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实施;用地审批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规划审批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实施;施工审批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丹东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丹东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丹东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丹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丹东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丹东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1日2016年丹东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落实省政府《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落实各方责任,完善治理体系,夯实工作基础,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进一步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尽早实现食品安全城市的目标。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采取建立和完善追溯体系、加强市场抽检等措施,综合施策,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

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开展禁限用农药、“三鱼两药”(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兽用抗菌药、“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和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

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禁药品、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

大力发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食用农产品等安全优质品牌食用农产品。

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加大对境外源头食品质量安全治理力度,继续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建设。

二、切实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开展行政审批、抽检监测、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研究,健全事权明晰、权责匹配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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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要事项(2020)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要事项提请会议审议程序作进一步规范。

一、进一步加强议题会前准备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申报单位负责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提高材料质量。

提请会议审议的汇报材料须内容详实、数字准确,请示事项清楚明了。

提请审议材料以外的事项,不得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二)广泛征求意见。

所有请示事项会前必须征求涉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意见。

未履行征求意见程序或涉关单位持反对意见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进行充分论证。

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审议前,须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知识产权局公平竞争审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事先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涉及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的事项,审议前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

二、进一步严格议题提报程序
(一)议题汇报程序。

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申报单位须提前请示分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定。

未履行汇报程序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议题审核程序。

议题申报单位须提前填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集表(详见附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最终审定后,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征求意见汇总表、汇报提纲、红头文件、论证意见等)、领导讲话代拟稿(电子稿)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未通过审核的材料,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汇报及列席要求。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申报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汇报人要熟悉议题情况,准确掌握有关数据。

列席人员(单位主要领导)要掌握议题涉及本单位或系统的具体事项,以及本单位会前反馈意见情况。

除议题汇报单位可安排1至2名有关人员旁听会议外,其他列席人员一律不得带随员参加会议。

三、进一步规范提报市委常委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议议题程序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涉关人事、资金、规划等重大事项,在提请市委常委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前,议题申报单位须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把关,再由分管副市长或议题申报单位向市委或市人大主要领导专题汇报。

经市委或市人大主要领导同意后,议题申报单位负责与市委办公室或市人大办公室对接,按规定程序上报相关会议材料。

涉关事项在未经市委
常委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前,不得擅自实施。

附件: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集表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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