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盗窃转化为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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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盗窃转化为抢劫案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梅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撬锁作案工具在上海市中山北路235号某酒店附近窃得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价328元)。公安机关从监控中发现后,随即追踪抓捕。被告人孙某某为挣脱民警抓捕,击打民警脸部二拳,造成民警周某某下后黏膜破损(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孙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向上海市闸北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

上海市闸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1.孙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盗窃财物的数额只有300余元,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盗窃罪数额标准,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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