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自然法学派的人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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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一)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罗,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17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上学”时代,自然法的思想经过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化,18世纪中后期,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逐渐兴起,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

惨痛的“二战”经历,为自然法的复兴提供了契机,其中以德沃金、罗尔斯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在各种论战中逐渐建构了新的自然法理论,个人的权利和法律的正义性重新得到人类较为广泛的承认。

“认真对待权利”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政治和法律的价值重心。

在这里,我们以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权利学说为基线,简要解读洛克、卢梭、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一、洛克的权利自由说(一)洛克的权利理论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是17世纪英国英国唯物主义经验主义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在其有关权利的政治学说中,以他的《政府论》名噪于世。

在《政府论》中,他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

他认为,个人权利与生俱来,源于人的“本性”,出自于“自然”,人生而拥有平等、自由、自主、自卫、生命、财产等人类“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人所共有,不可剥夺,谁侵犯了这些天赋权利,谁就有权自卫和反抗。

霍布斯 自然法

霍布斯 自然法

霍布斯自然法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被视为近代政治哲学和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基础,也是西方政治思想历史上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霍布斯基于他对人性本质和政治权力的理解,提出了自然法的观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

一、人类本质及社会契约理论霍布斯认为,人类本质是自私的、侵略性的和自我保护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生活是“孤独、贫困、野蛮、短暂”。

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权力、财产和自由,但是这种状态下的人们之间相互存在着矛盾和敌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自愿放弃了一部分权力,让出了自己的权利,达成了“社会契约”,建立了国家。

二、国家的权力及其限制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中,国家是人民组成的政治实体,具有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利益的责任。

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从社会契约中获得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利益。

因此,国家有权建立法律和法规来约束公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但是,国家的权力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限制的国家权力可能会导致权利侵犯和施政腐败。

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适当的约束。

三、自然法及其实施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认为,所有的民主国家都应该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

自然法是根据普遍原则建立的,不受特殊政治团体、阶级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因此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自然法可以作为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也可以作为社会准则的基础。

四、国际政治及其自然法理论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国家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单元,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一种超越各自利益的权威,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权力平衡和自利主义原则之上。

由此,国际法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中失去了实用意义。

霍布斯认为在国际政治中,强国是国际权力的主要依据,每个国家都应该通过竞争和威慑保持自己的国家利益。

因此,国际关系应该建立在自私、实用主义的基础上,每个国家都有权利保卫自己的利益。

综上,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在政治哲学和国际关系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评述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评述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评述作者:杨晓峰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可谓是人类的法律思想史,从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文艺复兴到现代的不同时期,自然法学承受了风雨交加也经历雨后彩虹。

从古代自然法学、中世纪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再到新自然法学,各法律思想大家及哲学家们对自然法学的信仰和挚爱造就了自然法学的渐臻完备、重放光彩。

自然法学的价值和原则对现代法律体系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学;不同时期;价值;原则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28-02作者简介:杨晓峰,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法律思想长河的源头——自然法学(一)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和发展在早期西方社会,法学还处于萌芽状态时,自然法学说的模糊概念、精神就已经慢慢融入法律思想中。

那时,法学学科还没独立成型,法学思想多集合在宗教、哲学、政治伦理等学说之中,但思想体系还不甚完善。

不过,这种初始形态的自然法学说已经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古希腊哲学家最早提及了自然法这个术语,后来的罗马国家中此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这些思想具有形而上的意义,并奠定了西方法学世界自然法理论的基调。

(二)古代自然法学派大自然对古希腊人的孕育和馈赠是其对古代自然法赋予了原始含义,视大自然是为神圣的存在,自然的原则和规律的法便是自然法,为正义和法律提供前提保障。

没有古希腊人的贡献,西方法律思想将是一大缺憾,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希腊智者学派的著名人物主要有普罗塔哥拉、赫拉克利特、毕达哥拉斯,他们的政治法律思想差异很大,但是在学术上有共同的特征就是对自然主义的肯定,他们把自然概念诠释错了,自信的以为建议或者人情习惯便是国家法律,是违反自然的。

古罗马时期,斯多葛主义的出现,自然法观念得到进一步升华,认为自然法的价值核心就是正义,它是实在法制定前产生的、由自然理性制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基础的法,可以对一切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实在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前提。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3、国际法只能建立在国与国之间连带关系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
狄冀(法)
《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
杜尔干(法)
《自杀论》
自由法学派
倡导“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
沃德(美)
《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
冯特(德)
《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
彼得拉日茨基(波)
《法哲学论文集》、《法律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
现实主义法学派
1、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务的符号。
2、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
2、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由层层相属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3、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
凯尔森(美)
《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学概论》
新自然法学派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提出自然法是从人类本性中推演出来的,如果是不变的话就和不断运动着的生活相违背
3、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格劳修斯(荷)
《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
斯诺宾莎(荷)
《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普芬道夫(德)
《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
霍布斯(英)
《利维坦》《论证体》
洛克(英)
《政府论》
孟德斯鸠(法)
《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自然法观念与天赋人权观念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

自然法观念与天赋人权观念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

自然法观念与天赋人权观念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自然法”是西方法文化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观念。

从古希腊之古代自然法到中世纪之神学自然法、近代古典自然法、又到现代之新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可谓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始终。

关于“自然法”之“自然”如何理解,有的学者正确指出的,它意味着“自发”、“自动”,与西方的…spontaneous‟对应。

也就是说,西方人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存在一种自发的秩序,上帝的理性创造了这个秩序,人类从上帝那里赋得的理性则是人类认识这个秩序的基础。

古典自然法受到自然科学理性观的支撑。

理解古典自然法,必须求助于那个时代特定的思想范畴与话语机制。

在古典自然法诞生的17、18世纪这些词汇又是什么呢?贝克尔接着指出:在18世纪,这些词汇——没有它们,启蒙了的人就不能够达到一种可以安心的结论——是自然、自然律、最初因、理性、情操、人道、完美性。

这无疑证实了这样一个事实,近代自然哲学已在17、18世纪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并给予知识论哲学以有力的支持,从而使得人类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样式发生了深刻的转变。

自然法自从存在的那一刻起,就一直试图走出它自己理论本身的范围,直面广阔的实践天地。

至此,古典自然法就这样不费吹灰之力而又令人信服的与社会生活联姻在一起了:为了政治运用。

具体地说,近代意义的自然法理论是同资产阶级人性理性论相联结的一系列概念,它形成了其具有独特意义的社会观、生活观。

作为时代精神的馈赠和革命理论的载体,同所有的革命理论一样,它总要体现出一种革命实践的冲动和热忱——为其服务,并提供理论武器和思想旗帜。

古典自然法的观念或理念,无疑也是它所属时代的精神馈赠,这与他们所处的特定时代的状况密切相关。

一方面,古典自然法最早让人注重到它的存在,是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的17、18世纪,它承继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革命成果和世俗取向——对人的关注和对人的理性颂扬,并成为那时资产阶级反封建反神学世界观的政治革命的理论武器——17、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班刘东来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线索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世纪不拘一时,不拘一地的一个重要细想流派。

其产生于自然资本主义时期,代表人物:格老休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等……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

二人权。

“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基本线索:(1)15、16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在荷兰。

核心内容:自然法思想从神学思想中剥离出来,由依附于神学变为独立。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

格劳秀斯荷兰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对政治权利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沿袭了西方传统学说中自然法高于人法的思路,认为人们如果仅仅凭借经验观察来探讨法律问题,那就不发解释法律的本质。

(2)17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转移至英国,在17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代表人物霍布斯和洛克。

1、霍布斯,英国最有影响的法律思想家,是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

霍布斯的思想中心是国家主义的法律思想。

希望英国建立强大的王权,平息内乱,管理国家政治,促进经济。

因其担心内乱,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国家发展联系在一起。

2、洛克,代表资产阶级,他是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家,最重视财产权。

是近代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主要著作《政府论》。

他认为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用自己的想法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多余其他的权利,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而和财产。

(3)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转移到法国,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1、孟德斯鸠,代表资产阶级,反对君主制,提倡三权分立自由主义,强调政治自由。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先于人定法,强调三权分立与制衡。

权利不能再少数人手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乱用权利主张不分权就不自由。

卢梭的自然人权观点探析

卢梭的自然人权观点探析

卢梭的自然人权观点探析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也是自然人权理论的重要代表之一。

他对自然人权的观点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对自然人权的理解深刻而独特,主张每个人都具有天赋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不应受到政府的侵犯。

首先,卢梭认为,每个人天生就具有平等的自然权利,这是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他强调了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每个人都享有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这些权利不是政府赋予的,而是天生就具有的。

因此,政府应该尊重并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而不是侵犯或剥夺。

其次,卢梭认为政府的存在应当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他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自愿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限制。

如果政府不尊重人民的自然权利,人民有权废除这个政府并建立新的政府。

这种理论对后来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外,卢梅强调了人的自由意志和自我决定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的自由和自主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政府不应该干预个人的信仰、思想和行为。

他主张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认为有利的目标,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这种个人主义的观点在其时代引起了争议,但也为后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奠定了基础。

总的来说,卢梭的自然人权观点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价值。

他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提出了政府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对于个人权利、政府职能和社会秩序的关系有着独特的见解。

他的理论为后人探讨人权和政治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对于建设自由、平等、民主的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简析自然法学派

简析自然法学派

简析自然法学派李鑫(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030006)摘要: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是西方法学理论中最具生命力的法学体系。

这种观念现在已经成为西方稳定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天赋人权;人本主义;自然权利中图分类号:DF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一鹃81(2009)01_015锄2自然法学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产生到现在,时刻影响着法学的发展,对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按照不同的时期,自然法学派经历了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他们在各自不同的历史时期指引着法学前进的方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及发展(一)自然法学的产生背景自然法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以及以此建构的学说就是起始于斯多葛法学派。

斯多葛学派产生在希腊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瓦解的时期,当时的社会分崩离析,所以,在他们的哲学思想中强调的是一种和谐的秩序,不仅是事物的秩序,也是人的理性。

理性是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的人能够平等、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

因此,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自然地生活。

斯多葛学派还主张:“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的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别,但人人至少都有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权利,正义要求法律应当认可这些权利并保护这些权利。

”由此可见.在斯多葛学派学派的自然法观念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到现今也是我们法制建设中不能忽视的一大原则。

(二)古代自然法学派在古代自然法学派时期,不能不提到的一个人物便是西塞罗。

他是罗马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他深受斯多葛哲学家观点的影响。

像斯多葛哲学家一样,他倾向于把自然和理性等而视之,并把理性设想为宇宙中的主宰力量。

西塞罗认为,法既不能由人民来决定,也不能由法官或国王来决定。

假如正义的原则是建立在人民的法令、君主的意志或法官的判决的基础上,而且这些行为是经过平民投票和法令批准的,那么,正义就将鼓励人们随意抢劫、通奸、伪造。

西方法制史的人权观念

西方法制史的人权观念

西方法制史的人权观念在西方社会的法制史中,人权观念的发展与演变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以下是对西方法制史中人权观念的几个主要方面的概述。

1.个人自由权利个人自由权利是西方人权观念的核心之一,其基本原则是强调个人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

在西方社会的历史长河中,个人自由权利的概念逐渐演变,从最初的“自然权利”观念,到现代的自由主义思想,都强调了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性。

2.平等权平等权是西方人权观念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西方社会的法制史中,平等权的观念经历了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变。

最初,平等权仅仅意味着所有人都应该受到相同的法律待遇,而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权观念的深化,平等权的含义逐渐扩展到包括种族、性别、社会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实质平等。

3.财产权财产权是西方人权观念中的另一个基本方面。

在西方社会的历史中,财产权的概念经历了从绝对所有权向相对所有权的转变。

现代的财产权观念更加强调个人财产权的限制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4.人格权人格权是西方人权观念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人格权是指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尊严和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心理健康权等。

在西方社会的法制史中,人格权的观念逐渐发展和深化,从最初的保护个人的身体和精神完整性的权利,发展到包括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更广泛的人格权。

5.表达自由权利表达自由权利是西方人权观念中的另一个基本方面。

表达自由权利是指个人应该享有的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

在西方社会的法制史中,表达自由权利的概念逐渐发展和深化,从最初的保护个人的言论自由,发展到包括互联网上的表达自由等更广泛的概念。

6.信息自由权利信息自由权利是指个人应该享有的获取、传播和分享信息的权利,包括知情权、信息获取权等。

在西方社会的法制史中,信息自由权利的概念逐渐发展和深化,从最初的保护新闻自由和政府信息公开,发展到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等更广泛的概念。

7.参与政治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是指个人应该享有的参与政治决策和民主程序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组织权利等。

法学中的人权保护理论研究

法学中的人权保护理论研究

法学中的人权保护理论研究人权是现代社会中广泛关注的话题。

在法学领域,人权保护理论的研究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人权保护理论的研究旨在探讨如何有效地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并在实践中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一、人权的概念和历史人权是人们作为人类共有的基本权利的称谓,包括但不限于生命、自由、财产和尊严等方面的权利。

人权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法律实践,但是现代意义上的人权保护理论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启蒙时代。

二、自然法与人权保护自然法学派认为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人类天生享有的自然权利。

根据自然法的观点,人权是不可侵犯的,它超越了国家和政府的权力。

这种观点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以及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的义务。

三、利益平衡与人权保护在实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不可能是绝对的。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时需要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

这引发了人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问题。

利益平衡是指在法律层面上权衡公众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四、法律保障与人权保护法律是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社会能够对人权进行保护和监督。

这些法律包括宪法、各类人权法律、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等。

法律保障的研究旨在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和实现人权。

五、国际人权保护体系国际人权保护体系是通过国际法律机制来保护人权的。

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础文件,它确立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

此外,还有各种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庭等,通过这些机构,国际社会能够监督和保护全球范围内的人权问题。

六、新时代下的人权保护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权保护理论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等新的人权问题浮现出来。

此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性和社会变革等也对传统的人权保护理论提出了挑战。

七、法学中的人权保护研究方法法学中的人权保护研究方法多样,既包括实证研究方法,也包括理论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收集和分析实际案例和数据,帮助揭示人权保护的现实问题和困境。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1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由英国著名的托马斯·洛克(Thomas Hobbes)和约翰·赫斯特(John Hart)领头的一派思想,它提出,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自然和违背自然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自然法学派非常努力地来探讨如何用自然来确定什么行为是真正合法的,他们认为,自然法在自然界中有其普遍性和合法性,从而可以成为社会中的一项基本准则。

2 主要的观点
(1)自然的准则: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的法律,即指大自然的一些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可以得到定义和量化,可以用来衡量人类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

(2)自然权力: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权力是指识别和尊重自然所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其形式有公民权利,政府权力,私有产权,社会关系等。

(3)自然特征:自然法学派指出,人类是以其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而生的,而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众多的自然特征来确定的,包括出身,年龄,性别,财产,身份等。

3 结论
自然法学派批评认为,人类行为应根据自然界规律,遵守自然权力,并受到自然特征的限制,因此要以自然界给人们带来的秩序为准
则定义法律。

他们强调,要重视和尊重自然界给予人类的秩序,以及该秩序带来的自由,从而使它成为一种社会文明的指南。

西方人权观解读

西方人权观解读

西方人权观解读近现代,在西方社会,人权问题受到广泛关注,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法律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尊严。

无论在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政府中,人权问题一直是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

但是,尽管西方国家一贯强调保护人权,西方国家关于人权的观点仍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西方人权观再次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西方,人权往往被视为一种“自然权利”,即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无论他的种族、国籍、身份还是性取向。

由于西方世界一贯重视维护人权,因此其相关法律多是以维护人权为基础的。

西方人权观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关于基本权利的认可,比如新教徒比尔布朗(John Locke)提出的以财产权及自由权为基础的居民权。

自由权,主要包括言论自由、行动自由等等。

此外,西方的人权观还认为,一个政府应该拥有基本的行政权力来维护人民的权利,这样才能确保人民不被剥夺最基本的权利。

事实上,西方国家经常会建立法律防止公民被剥夺基本权利,比如被迫劳动、被抢劫、被虐待等。

这些国家在司法制度方面也力求实现基本权利。

西方国家还支持国际人权公约,试图通过国际合作更有效地保护人权。

另外,西方国家也一直在致力于改善人民的社会状况,希望让更多的人拥有更高的生活质量。

比如,在欧洲,众多社会福利制度也落实到每个国家,使得欧洲国家成为对民众福利最佳的国家之一。

此外,西方国家也在全球范围内支持人权运动,试图在地理空间上不分种族、国籍,促进国际友谊与了解,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从以上可以看出,西方国家从不同方面在努力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尊严,其对于人权的定义和观点也在不断发展和进步。

他们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应该享有基本权利,而政府有责任维护这些权利,并努力改善人民的社会状况,同时支持国际人权公约,促进国际的友谊与理解。

这种西方人权观的发展和实现,对改善国际社会的人权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以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自然权利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以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自然权利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以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自然权利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者:马国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1期摘要西方法律思想史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其自然法思想绵延千里,几乎贯穿于法律发展的各个时期,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人方向。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种人为本的思想更是历经千年的孕育、成长,在自身土壤肥沃的基础上,深受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熏陶,以至于今天我们再度掀起以人为本的浪潮,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精髓。

关键词自然权利以人为本人权中图分类号:D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89-01如今,举国上下都在轰轰烈烈地学习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构建我们的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当代这一人本观念的形成历史像河流总有其源头,涓涓细流汇成滔滔江湖需要一个长时段。

那么,何谓以人为本呢?其形成、发展以致今天人本观念的学习、发展、创新又经历怎样一个过程?一、以人为本的渊源、发展、特点“人在马克思文本中首先是个类概念,指的是以由自觉活动而与动物相区别的生命实体,生命是马克思理解人的基础和起点。

”①以人为本,最早出现在古罗马西塞罗和格里乌斯的著作中,指“人性”、“人情”、“万物之灵”,也指一种能促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发展的教育制度。

作为一般普遍的社会思潮,始于十四五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并贯穿于法国的启蒙运动、空想共产主义学说、德国古典哲学和现代西方的人本主义思潮。

虽然在我国古代也出现过“以人为本”的表述,但这些表述中“人”和“民”是通用的,这里的“以人为本”实际上是指“以民为本”,与现代意义上的“人本”具有很大的区别。

“民本”中的“民”仅指相对于“君”和“官”的民众百姓。

“人本”突出强调人,以人的经验作为人对自己、对上帝、对自然了解的出发点。

它“是从哲学的价值论上说以人为中心或以人为最有价值的意思。

”②所以,“人本”是指一种价值观念,充分肯定“人”在世间万物中的价值,要求在人与世间万物的关系中以人的地位为首,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实现每个人的平等地位。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人权之源_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

人权之源_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

人权之源_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人权之源———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杜仕菊提要: 自然法发源于古希腊。

古希腊的哲学家通过对世界本原的哲学思考,发现万物遵循普遍的规律,由此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并发现了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对立与统一,说明了人定法是由自然法所派生。

希腊化时期,斯多葛派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确立了它的普遍有效性;最后经过罗马时期西塞罗和罗马法学家的阐述,使其转化成了实在的法律原则。

其中所包含的基本观点对后世人权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 人权自然法理性人定法作者杜仕菊,女,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生,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

(上海201512)从人权的演变史来看,人权意识深深地扎根于自然法传统中。

而最早的自然法思想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因此,人权理论的源头也应该在那里。

探究人权之源,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保护人权,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从神的法则到自然法则公元前六、七世纪,古希腊的一部分思想家从探究自然开始探究世界的本原,进入了自然主义的发展阶段。

从泰利斯、赫拉克里特、阿那克西曼德,到德谟克里特,分别从水、火、气、原子等具体物质形态中找到了宇宙的共同本质;并且通过对自然秩序的理性探讨,提出了自然公正的观念,这种观念是自然哲学运用于社会生活领域而形成的。

然而这样一种观念,最早却是源于古希腊的神话;或者准确地说是萌生与形成于、甚至是脱胎于对神话世界的认识之中。

在希腊神话中,希腊人创建了包罗万象而等级分明的神的谱系,将各种自然力量置于神的统治之下,诸神藉此统治着人类。

当然他们在统治人类的过程中,总是依据一定的法则,这种法则就是神的正义。

它是一种超验的法则,却是自然和人类的最高的法律。

这种思想具体反映在《荷马史诗》及稍后的赫西俄德的《神谱》和《工作与时日》中。

在《荷马史诗》中,宙斯是最高的神,它是普遍正义的化身。

正义作为普遍的准则,它既规定着神的秩序,也规定着人类的秩序;人一旦违背了这个准则,就会受到惩罚。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及其运用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及其运用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及其运用作用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从自然法学的产生开始强调和谐的秩序、人的理性以及平等原则,到古代自然法学派崇尚的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自然理性直至中世纪后的自然法学派完成了法学和神学的分离和着重于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

关于理性的理论是自然法的核心,理性是人的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的是非标准从而论证出自然法绝对有效,不证自明而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比如宗教、社会以及国家制度。

自然法学派从理性衍生出的核心观点即自然权利生而有之,不可或缺,不容剥夺,而非政治权威、立法机关所赋予的,但必须被他们承认并宣告——平等、自由、财产、安全。

社会或其他个人都没有剥夺财产及个人自由的权利。

而核心观点的态度则体现在其他的理论构建中,第一个即社会契约观:人生而自由平等,但是它在自然状态下难以维护,唯有通过协议组成社会或国家,才能保障大家的自由平等,所以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国家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应当是保障每个缔约者、也就是公民的人身、财富、尊严的自然权利。

法律,则是基于协商而制定的契约——政府未经人民同意,不得强制行使权力,政府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而存在的。

进一步,也就是说,当政府损害公众利益的时候,对他进行革命也是正当的,因为人民始终保留着收回自己让渡出去的权利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随时可以收回国家法律的承认和服从。

第二个是分权制衡的理论:因为权利生而有之又要为保护权利而让渡一部分给国家,导致权力让渡之后必须得到正当的利用。

为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大致不同理论主要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联盟权——战争与和平之类的与涉外相关的权利)第三个就是恶法非法,恶法非法的观点与实证法学派相对应。

自然法学派要求法律的制订必须符合某种正义性标准,否则不能成为法律。

因此不符合这种标准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自然法的法律是具有价值性和道德性的,对于法律有价值和道德善的要求。

浅析雅克·马里旦的人权观

浅析雅克·马里旦的人权观

浅析雅克·马里旦的人权观作者:刘复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9期摘要雅克·马里旦的自然法思想是新托马斯主义的代表观点,而其以人格主义为核心的人权思想又是自然法的核心思想,有必要对其人权理论加以研究。

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马里旦便积极参与人权活动,并一直持续参与其它有关人权的活动,他的人权思想比较成熟,本文试梳理马里旦的人权思想。

关键词马里旦自然法人权观作者简介:刘复梁,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01-02一、自然法是人权的基础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理论体系中,就已经存在关注人的尊严的论述,阿奎那重视人的尊严,他希望救济社会中需要得到帮助的人。

托马斯时代的人权思想是比较朦胧的,还处于萌芽状态。

现在,当人们在论述人权的时候,总是在寻找其理论基础,如果就托马斯时代来讲,人权的最终渊源和基础乃是上帝法;而到了近代,逐渐变成了理性等概念,直到近现代,哲学家们仍然在找寻其理性基础,那么,马里旦是如何论述的呢?(一)自然法与人权在人类的文明史中,人权与自然法是一起成长的,具有相同的哲学历程。

“从哲学的角度出发,寻找对人权的论述考察人权问题,就必须先认识自然法。

”这是马里旦给人权理论寻找的理论基础。

要理解人权与自然法必须先理解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

第一,人是万物中的一员,所以人类属于上帝的被造物。

由于人类处于宇宙之中,就必然要遵守宇宙的秩序,否则就是不正义的行为,会遭受惩罚,而这种宇宙秩序就是上帝的秩序,是上帝的意旨,人类因而受到上帝的约束。

第二,人类是万物中唯一具有理性并可以分享上帝神圣理性的自然物,上帝赋予人类以独立自主的权利,所以,如果人类要主张自己的独立与尊严,就需要重新在上帝那里分享神圣理性,而这一切也是源自于上帝的权利。

第三,由于具有禀赋知识,人类能够体验到人格的独立,能够了解自己的人权,而这种禀赋知识是上帝赋予人类的,所以人类可以依据自己的良心行事,能够寻找最终的合法权威。

西方权利主义法学述评

西方权利主义法学述评

西方权利主义法学述评发表时间:2019-02-11T17:11:42.96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4月上作者:元绍楠[导读] 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自然法学发展史也是一部人类权利观念的发展史。

(北方工业大学)摘要: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自然法学发展史也是一部人类权利观念的发展史。

自然法学的权利观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并各有其特点: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正义为基础的,近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自由为核心的,现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平等为内涵的。

本文将对西方权利主义法学进行描述与评论,同时将其观点与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关键词:权利主义;自然法;意义1.权利主义法学1.1权利的概念权利的概念首先形成于罗马法,但这一时期的权利概念只是实在法意义上的权利,它所依据的正义原则尚缺少哲学上的证成。

随着西方市民社会的发育、商业的复兴和城市的发展,自由和平等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所有权成为集中讨论的话题。

中世纪晚期的权利之争催生了主观权利观念的形成。

这种主观权利观念成为了近代自然权利观念的萌芽。

在近代自然权利观念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格老秀斯初步提出了自然权利观念,经过霍布斯等人,在洛克那里得到了完备系统的阐述。

正是以自然权利观念为前提,这些思想家推演出政治权利和义务体系以及国家的性质和范围。

近代自然权利观念曾产生了巨大的历史作用,对我们今天的理论和实践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权利”概念首先形成于罗马法和法学家的理论中。

希腊人虽然有了由正义观念所支持的权利观念,但这种权利观念并非以个人权利为核心。

“希腊哲学家们并不议论权利问题,这是事实。

他们议论的是,什么是正当的和什么是正义的。

⋯⋯希腊人并没有明显的权利概念。

他们讲到正义和用于特定场合的正当行为。

” 到了古罗马,谋求义利结合成了一门实证科学,罗马人将正义与法学结合起来,用法律来支持凡是正当的或正义的事情,将个人的利益、要求、资格、自由等用权利语言表达出来,上升为实在法上的权利义务。

西方人权观解读

西方人权观解读

西方人权观解读作者:朱宏杰来源:《学理论·中》2009年第12期摘要: 西方人权观是西方文化核心价值理念不断传承和积淀的结果,历史上曾发生过重要的进步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利用其干涉别国内政的行径,更是把“人权”这一美妙的概念和人类追求的理想引入歧途。

关键词: 西方;人权观;进步;局限中图分类号:D033.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1—0166—02近几年,国际社会人权领域斗争比较激烈,西方发达国家常以自己的人权观衡量别的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动辄横加指责甚至打着人道主义干预的名义粗暴干涉。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世界政治、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在面对指责时往往陷于被动,几无还手之力。

进一步了解西方人权观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西方人权观的文化基础及主要特点从法律概念理解,人权是人之为人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源于人的本性和尊严,是人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

但现实中的人权要复杂的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宗教等方方面面,正是基于这种复杂性,不同民族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人权观只有融入其对应的文化才会有意义。

近代西方人权观起源于文艺复兴,发展于宗教改革,经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性贡献,形成了系统化的人权理论,并成为西方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

自然法思想在西方人权观形成的过程中贯穿始终,自然法主张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每个人在作为人的意义上都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即“天赋人权”。

这种观念符合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神权、君权的需要,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一经产生便不可遏制。

自然法理论大量融入人权观念,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以恢复人性尊严、倡导普遍人权和保障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人权文化。

人权是一个人仅仅因为是人就拥有的权利,具有普遍性。

西方人权观强调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认为这种享有建立在主体平等的基础之上。

人权普遍性正是对这一观念的体现,即任何人不论其国籍、政治地位、家庭背景、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文化水平如何,都享有平等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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