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规划说明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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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专项规划说明
第一章保护区划
一、文物本体
福禄岌民居群本体即镇东楼、竹林居、崇本楼、州司马第、本立居、季立居建筑本体及其门坪。
二、保护范围
1.划定的依据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第九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据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划定的基本原则包括:(1)安全性:以文物本体为主,加上安全距离的考虑而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真实性和完整性:一般指“文物保护单位”的“完整性”而非“历史环境”的“完整性”,后者一般通过建设控制地带的设置来实现。
根据以上原则和文物各项评估结论,并依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2.现状保护范围的划定
(1)现状福禄岌民居群的保护范围界限:
表4 现状保护范围界线
文保单位保护范围
镇东楼东至右侧墙3.72米,西至左侧墙5米,南至后墙2.5米,北至门前水塘29.4米
竹林居东至左侧墙3米,西至邻墙1.3米,南至门坪2米,北至后墙5米
崇本楼东至外围墙1.5米,西至后墙1.86米,南至右侧墙1.38米,北至左侧墙1米
州司马第东至左侧墙1.5米,西至右侧墙1米,南至门前围墙3.9米,北至后墙1.84米
本立居东至后墙1.8米,西门前围墙6米,南至右侧墙1米,北至左侧墙1.8米
季立居东至外门牌2米,西至后墙2米,南至右侧墙5米,北至左侧墙2米
(2)现状福禄岌民居群的保护范围的特点:各个文物建筑各自划保护线;保护范围保护建筑本体以及建筑前门坪;镇东楼保护范围包含建筑前水塘,以及部分绿化;考虑到已作为一处文物保护单位
的整体性,应对保护范围略加调整,避免界线重叠和间隙的存在。3.保护范围的调整划定
表5 保护范围界线调整
文保单位保护范围调整
镇东楼东至右侧墙3.72米,西至左侧墙5米,南至后墙2.5米,北至门前水塘29.4米
竹林居东至左侧墙3米,西至邻墙1.3米,南至门坪2米,北至后墙5米
崇本楼东至竹林居保护范围,西至后墙1.86米,南至右侧墙3米,北至左侧墙1米
州司马第东至左侧墙2.4米,西至右侧墙1米,南至门前围墙3.9米,北至后墙1.84米
本立居东至后墙1.8米,西门前围墙6米,南至右侧墙1米,北至左侧墙1.8米
季立居东至外门牌2米,西至后墙2米,南至右侧墙5米,北至左侧墙2米
表6 福禄岌民居群保护范围面积调整前后变动:
文保单位调整前面积(平方米)调整后面积(平方米)
镇东楼7432.6 6917.3
竹林居1822.4
2882.7
崇本楼901.8
州司马第1224.3 1273.3
本立居1293.3 1376.2
季立居2271.7 2271.7
总14946.1 14721.2 *注:调整后竹林居与崇本楼保护范围连在一起。
三、建设控制地带
1.划定的依据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
2.现状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表7 现状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
镇东楼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外延伸东12米,西3米,南35米,北10米
竹林居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外延伸东18米,西崇本楼,南30米,北10米
崇本楼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外延伸东2.8米,西9.8米,南2.92米,北至民居
州司马第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外延伸东至民居,西民居,南45米,北18米
本立居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外延伸东10米,西30米,南至民居,北至28米
季立居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外延伸东25米,西18米,南28米,北5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调整划定
调整后的福禄岌民居群的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为:镇东楼保护范围往北部延伸45米至泮坑大道中线(包含北部部分民居与农田),竹林居保护范围往东部延伸35米,州司马第保护范围往南部延伸75米,往西部
延伸60米(包含水塘以及水塘外一圈建筑),季立居保护范围往西部延伸55米至宫岌山(详见规划图纸19)。
调整后的福禄岌民居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包含了福禄岌整个山头、6座文保单位和各自门前的水塘,以及附近7座优秀历史建筑,还有部分宫岌山。完好的保存了福禄岌民居群的传统风貌和山水格局。
建设控制地带界线以蓝线标志,面积为71444.3平方米。(表8)
表8 福禄岌民居群建设控制地带面积调整前后变动
调整前面积(平方米)调整后面积(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33595.4 71444.3
四、保护管理规定
1.福禄岌民居群保护范围的保护管理规定
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福禄岌民居群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规定
(1)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应符合本规划地块控制指标的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以内各地块建设控制如表9所示。其中,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应符合本规划地块控制指标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划对适建内容的要求。
表9 建设控制规划指标
地块编号地块内容用地面积
(㎡)
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
(m)
说明
01 山体4385.1 0.1 85% 6% 10 除公共设施或建筑小品外禁
止新建
02 本立居
保护范围
1372.9 ————禁止新建
03 住宅建设
用地
767.6 0.6 5% 50% 10
04 镇东楼
保护范围
6917.3 ————禁止新建
05 广场及
道路用地5267.1 —15% — 5 除公共设施或建筑小品外禁
止新建
06 崇本楼
竹林居
保护范围
2882.7 ————禁止新建
07 住宅建设
用地1919.4 0.7 3% 30% 10
08 州司马第
保护范围
1273.3 ————禁止新建
09 住宅建设
用地
6092.8 1.2 10% 52% 10
10 山体9225.8 ——— 5 除公共设施或建筑小品外禁
止新建
11 水域
与道路
3925.8 0.1 65% 5% 5 除公共设施或建筑小品外禁
止新建
12 季立居
保护范围
2269.2 ————禁止新建
13 住宅建设
用地
617.1 ———7 禁止新建
14 住宅建设
及
道路用地
7348.1 0.8 30% 28% 10
15 服务设施
用地
1184.6 0.8 20% 42% 10
16 城市建设
及
道路用地
3836.3 1.4 15% 40% 14
17 农田7340.2 0.1 85% 5% 5 除公共设施或建筑小品外禁
止新建
18 水域4777.3 ——— 5 除公共设施或建筑小品外禁
止新建
(注:地块编号详见规划图纸)
五、关于2011年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划定的福禄岌民居群保护范围界线的说明
1.2009年福禄岌民居群被公布为第六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时,划定了文物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建设控制
地带界线。2011年广东省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当地道路规划重新划定了福禄岌民居群保护界线,如
附图一所示。
2.11年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划定的保护界线与09年划定的保护界线相差较大,而且未能严格按照文物保
护单位的保护区划界线要求进行图示。本规划保护界线主要针对09年划定的保护界线的进行修改,参
考11年划定的保护界线。
3.11年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划定的保护界线中,还示意了规划路网。对于规划路网,本规划中在建设控制
地带范围内禁止机动车路网的穿越,以免造成文物环境的破坏。如果需要建设机动车路网,可以沿建
设控制地带外设置,而且路网的开设必须考虑对整个泮坑村的保护规划,避免造成传统村落风貌的破
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