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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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一、关于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物权的特征
第一,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第二,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区别开来。特别是与同样作为支配权的知识产权区别开来,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体的智慧成果。
第三,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物权是支配权,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物权作为一种对世权、绝对权,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
这一点使物权与债权区别开来,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因此,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也是由物权的这一特征推导出物权的优先力、排他效力和妨害排除力。
(二)物权的种类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以物权的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客体——物
1、物的概念及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
特征:(1)物是人体之外的客观存在物
人体作为人的组成部分是主体,而不能作为客体,物是作为客体的因此不包括人体的组成部分。但是若人体的组成部分与人体相脱离并脱离其控制的人体组成部分可以成为物,如血液分离下来以后并卖出去时便成为物。(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物作为物权的客体,而物权是支配权不能支配的当然无法成为支配权的对象。(3)能满足人的需求.因为民法上的物是要作为权利的客体的,而权利则是人的一种利益,因此若一项客观存在的物体对人而言没有任何利益可言就无须受法律的保护了。(4)具有经济价值
依据经济学的研究,只有具有稀缺性的东西才有价值。(5)物必须能够独立成一体
只要构成民法上的物必须依据社会生活常识,能够独立成一体。若依据生活常识不能独立成一体则无法构成民法上的物,只能作为其他物的组成部分。
2、物的分类
依据是否可以移动物可以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我国法律上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
区分的法律意义。
第一,所有权人限制。动产原则上任何人均可成为其所有权人;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第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第三,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第四,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五,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第六,权利转移时的形式不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一般要求具备书面行使,而以动产为标的的则没有此限制。
(2)主物与从物
(3)原物与孳息
二、关于物权法(一)物权法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2、一物一权原则
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含义:
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济南大学法学院民法通选课—物权法张伟丽
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3、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示原则的理由:
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须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示方法:
世界各国在公示方式上大体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就动产而言其公示方式乃是占有;就不动产而言乃是登记。
但是关于公示的法律效力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法国、日本等国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不影响物权在当事人之间的转移;德国、瑞士等国家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注意不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仅限于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对于因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是否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如继承、建造等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即使未登记所有权也发生变动。
动产的交付:
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不动产权的变动,系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
但是在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上我国仍然采纳登记对抗主义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必然逻辑结果。
公信原则的体现:
公信原则集中体现在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之上。
专题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述(一)概念
学理上对所有权的定义为:权利人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标的物永久全面与整体支配之物权。
我国民法通则的定义: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所有权有四项积极权能分别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
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
使用:所谓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收益: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处分: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
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妨害排除力,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三)所有权的类型
1、按照所有制进行分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2、按照标的物进行分类.所有权可以按照标的物进行分类,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