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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16号

(**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湖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收费标准,坚决制止乱收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收费项目类型

1.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需报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选修、重修、辅修及借读费等。

2.代收费项目:是指各单位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各类考试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考务费、新生体检费、卧具费、户籍办理费、职称评审费、各种证件磁卡工本费等。

3.服务性收费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提供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服务、教学服务、各类捐赠、后勤服务费、诊治费、挂号费等。

第二条收费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学年统一送计划财务处报批,经地方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2.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申报并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依据,经与物价部门协商批准后实施。

3.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事先向计划财务处申报,待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收费项目管理

1.所有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必须实行报批制度,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收取的各项费用,统一使用在计划财务处领取的有效票据,所收取的费用全额上交计划财务处,做到日清周结,不得坐收坐支、隐瞒、截留和私设小金库。

3.收费使用的票据统一由计划财务处领取或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建立规范的票据印制、领取、缴销、保管、使用登记制度。

4.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收费要做到专人、专责、专账管理,严格履行票据领用、管理、结存和核销手续。

5.学校统一领导收费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安排,每年在新学年开学和新生入学时,组织两次全校性集中收费工作。日常学费收取由计划财务处委托各院(系)负责收取,各院(系)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它款项由计划财务处直接收取或委托收取。

第四条收费的检查监督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收缴分离”制度,学校定期检查收费工作,形成以单位领导和计财、纪监、审计等部门参加的专班,齐抓共管。

2.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违纪必究,发现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制止,限期纠正,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严禁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产、资源从事经营、服务和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等活动。一经发现,追究所属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其它

1.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年1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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