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承运商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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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单位运输部总页数9页
生效日期替代文件
编号焕运字(11)001审核人签发人
主题物流承运商管理办法归档保密普通
1.目的
实现管理标准化,确保合格的物流合作伙伴及货物托运时的安全性,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2.适用范围
物流部所辖所有物流承运商(含个体户承运商)。
3.内容
物流承运商(公司)管理办法
3.1.1合格承运商资质要求
1)行业资历:承运商进入货运行业时间长是优选条件,一般定为三年,不足三年的需
经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审批。
2)三证:要求有营业执照、运输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的运输承运方可入选,“三证”
全无的不可进入物流承运商的侯选名单。
3)经营场所:运输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货运信息交流地点,以方便公司查询货运信息
及相关的情况。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经营场所规模过小的,禁止与其合作。
4)信誉:货运信誉是考察货运部的重要依据,诸如整车被骗率高、事故处理不及时、
准时到货率低情况均禁止与其合作。
5)零担货物组织能力:零担货源充足且无危险品配装的货运公司应优先考虑与其合作。6)抵押能力:公路承运物流公司应具有可供抵押的现金(运输收入)、银行承兑汇票
或固定资产(折算后金额不能低于30万元人民币),无抵押能力的不能作为合同承运商。
7)控车能力:在配装、有特殊、货物在途、卸货等情况下,公司有特殊要求时,能让
司机主动积极配合并较好地完成任务的,或能控制司机配零担的物流公司,均视为控
货能力强。控货能力强的运输承运商优先考虑合作。
3.1.2入选流程
1)物流人员收集承运商信息及相关资料,作为业务发展的备选,填写《物流承运商审
核表》,连同承运商信息及相关资料,呈交部门经理审核。
2)物流人员根据部门业务发展规划,开始与供应商谈判,签署物流合同,并列入《合格
承运商名录》。
物流承运商(个体)管理办法
3.2.1合格承运商资质要求
1)个人资格要求:对于个人承运商要求在广州有固定居住场所,在广州本地从事运输行业4 年以上,有良好的行业信誉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刑事犯罪记录。有和其他周边企业长期承运货物二年以上,且无其他不良记录都优先。
2)车辆资格要求:车辆要求证照齐全,有车辆保险,车况良好,对于车况不佳或假套牌车辆一概不能入选。
3.2.2入选流程
1)物流人员收集承运商信息及相关资料,作为业务发展的备选,填写《个人承运车辆信息卡》,连同承运商个人信息资料及车辆信息资料,呈交部门经理审核。
2)物流人员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开始与供应商谈判,签署物流合同,并列入《合格承运商名录》
承运商考核
3.3.1 考核指标
提货及时率:100%
代收货款及时率:100%
到货及时率:≥99%
货损货差率:≤%
客户满意度:≥95%
返单合格率:100%
到货准确率:≥99%
信息及时率:≥99%
3.3.2 考核周期
1)物流部每月份对合作承运商进行一次考评,对第一次不达标者予以警告,第二次不达标者书面通知其整改,对连续三个月不达标者终止与其合作,考评表见附件。2)对出现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事故者,可立即提出终止合作关系,并报部门经理审批。
承运商管理规范
3.4.1 运输安全
1)防污染:我司产品为无包装轮胎橡胶制品,受到污染则会直接影响销售质量,防止油类、灰尘沙粒以及其它可导致污染类物品混放,如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将由承运商承担。
2)防燃烧:燃烧即损毁。如因此引起的损失将由承运商承担。
3)防暴晒:暴晒会引起产品质量下降。
4) 防潮湿:潮湿会导致我司轮胎发霉、污染等变化,因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承运商承担。
5)防破损:防摔、防尖锐或钩破,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悬空放下。货损赔偿以条为计量单位,即破损一条则按照一条销售金额进行赔偿。
3.4.2 运输异常处理
3.4.2.1 销售物流异常处理
1) 因承运商操作不当或运作监督控制不力,导致货物丢失、损毁,须按该票货物的实际销售价值予以赔偿;因运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损毁,须按该票货物的保险价值予以赔偿。
2)货物破损:严重破损,须按该票货物的实际销售价值全额赔偿;仅外包装轻微破损,经我司质检部门检测无异,如可采取更换处理,费用为销售价格的50%/条以上。
3)货物潮湿、暴晒、污染:货物轻微受损,经我司质检部门检测,受损货物可以处理的,赔偿20元/条清洗费;经我司质检部门检测,无法回收处理的,依销售价值全额赔偿处理。
4)退换货运输费用:由当事承运商承担。
5)其它损失:如承运商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将已受损货物送至客户签收,而签收时客户又未能及时发现的,事后我司有权追究当事承运商责任,并根据产生的损失要求赔偿。
6)事故处罚:发生重特大运作异常时,除按上述条款索赔货物损失外,根据异常事故对我司及我司客户造成的影响,将对承运商处500-10000元的运作质量处罚。
7)赔偿支付:从当事承运商运费中扣除,不足部分从运输风险保险金中扣除。
3.4.2.2 采购物流异常处理
3.4.2.到货异常处理
1)对于先付款的货物到达仓库后发现与订购数量不符时,应在送货单上注明实际收货数量,并立即通知采购部人员做相应处理(例如:让供应商补齐货物或直接让司机按采购价格补足货款等)。
2)对于后付款的货物发现数量不符时,应在送货单上注明实际收货数量,并立即通知采购部人员进行处理。
3.4.2.提货异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