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审理情况的几点认识分析
工伤认定风险点
工伤认定风险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工伤认定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或疾病,造成了劳动能力的丧失或减少而需要领取工伤保险的情况。
工伤认定的程序虽然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点,影响了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下面将就工伤认定中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和讨论。
工伤认定风险点之一是事故现场处理不当。
在一些企业中,尤其是一些小企业或者基层单位,由于缺乏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处理流程不够清晰,导致事故现场处理不当。
这样一来,有可能会掩盖了事故的真相,使得工伤认定出现偏差。
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正确、及时地处理现场,确保事故信息的真实、全面、准确。
工伤认定风险点之二是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
由于工伤认定标准的差异性,导致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对于同一起事故的认定结果可能不同。
有的单位可能更倾向于将事故认定为普通工伤,而有的单位可能更倾向于认定为工伤事故。
这种标准的不统一给工伤认定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对工伤认定标准进行统一规范,明确标准和程序,确保所有工伤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工伤认定风险点之三是医疗信息真实性的难以核实。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医疗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由于医疗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核实,有可能会出现伪造医疗信息或者医疗信息的不完整性,造成工伤认定结果的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医疗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查,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督力度,确保医疗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工伤认定风险点还包括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模糊性、对劳动者职业病的识别不足、对后续损害鉴定的不完善等问题。
这些风险点的存在都可能会影响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企业和管理部门都应该加强对工伤认定的重视,加强对风险点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审批流程复杂繁琐:工伤认定的审批流程相对较长,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
这导致了认定时间较长,给职工的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困扰。
2. 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对于工伤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一些工伤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这给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带来了一定挑战。
3. 对于慢性病和职业病的认定难度大:由于慢性病和职业病的发展过程较长,与工作环境有关的因素可能不易被确认。
因此,对于这类疾病的工伤认定存在较大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 简化审批流程:可以考虑简化工伤认定的审批流程,减少冗余的审核环节,提高认定效率。
同时,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方便职工提交申请和查询进展。
2. 统一认定标准:加强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统一解释和执行,提高认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和标准,在国内建立起更科学、合理的工伤认定标准。
3. 加强专业培训和评估:提高工伤认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工伤认定的培训和评估,确保他们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
同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于复杂病例进行定向评估和指导。
4. 完善慢性病和职业病认定机制:针对慢性病和职业病的认定
难题,可以加强医学研究和技术手段的支持,提高对这类疾病的诊断和认定能力。
同时,建立相应的专家评审机制,确保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过以上的改进和完善,可以使工伤认定更加公正、高效,并为职工的权益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浅析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法律适用问题
无明确规 定,工伤保险条例》 《 明确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 , 即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 用人单位应承担不 构成工伤 的举证责任” 因此, 。 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在进行工伤认 定时, 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 不能再强求职工 负举证责任, 而应 由用人
Hale Waihona Puke 中 图分类 号: 9 2 D 2. 1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近 几年来不断上升, 成为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
组 成 部分 。 该类 案 件 审 理 涉 及 i 法律 关 系 , 理 结 果 最 终关 系 到 劳 荇多 审
动 保 障 , 仅涉 及 当 事人 的 诉 讼权 利 , 及 行政 机 关 的切 身 利益 , 时 职工 与其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 的,也要举 出否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证 不 涉 同
申请的登记制度不 完备等正当事 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
出合 理 说 明 的 , 告 不 负 举 证 责任 。 原
关于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举证责
任 的 规 定作 工 伤 认 定 的 司法 审 查 问题 , 是审 理 工伤 认 定 案件 的重 点 这
之一 a因为工伤认定案件中当事人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职工所受
或有关部门的明确界定, 那么法官只需审查劳动部门的认定是否是在 综合 了劳动者、用人 单位 以及劳动部门调取的证 据基础上作 出的判 断, 如果是, 法院就应尊重这个判断。即使这些证据材料如果 由法官 认定可 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 法院也不应撤销劳动部门对 事实认定 但 如果劳动部门的判 断系仅凭一方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 ,未进行调查核 实, 而法 院通过法庭调查亦认定劳动部门对劳动 关系的认定错误或者 劳动部 门认定的用工主体错误的情况下 , 则应 以证据不足 为由予以撤 销。 事实劳动关系 的认定, 一般 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 用人单位 向劳 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没有支付报酬 的,其性质只能形成的是帮工关 系; 第二,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 工作证 ” 服务证” 或“ 等身份证件, 或 填写“ 登记表” “ 、 报名表”允许 劳动者 以用人单位 员工的名 义工作 。 , 劳动者对 内必须足能被视为用人单位 的一员的, 对外 能代表用人单位 的, 双方才能存在雇佣关系; 第三 , 劳动者付 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
工伤案件辩论发言稿范文
今天,我站在这里,代表原告方,就本案工伤案件发表辩论发言。
首先,我要对被告方的律师表示感谢,他们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论据。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论。
一、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我们可以看到,事故发生当天,被告单位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现场安全隐患严重。
以下是具体分析:1. 被告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原告在作业过程中无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2. 被告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导致原告对相关安全知识掌握不足。
3. 被告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安全防护栏、配备安全帽等。
综上所述,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原告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
二、关于被告单位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发生工伤的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是具体分析:1. 被告单位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被告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未积极救治原告,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3. 被告单位未对原告进行工伤认定,导致原告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仅身体受到伤害,还遭受了经济损失。
以下是具体分析:1. 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了经济损失。
2. 原告在治疗过程中,产生了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3. 由于被告单位的过错,原告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产生了精神损害。
综上所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单位在本次工伤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承担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谢谢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锦连法律资讯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首先,由我向大家通报《规定》的有关情况,而后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赵大光庭长就4起典型案例作一个介绍。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建设,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为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
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开始就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研,并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共10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孙军工]:(一)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认定标准不一致:工伤认定标准的解释存在差异,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在认定工伤时的标准不一致,导致工伤认定结果不公平。
2. 证据难以确凿:工伤认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工作相关的伤病是由工作原因引发的,但是由于证据的获取难度和复杂性,造成了证据的不充分和不确凿。
3. 诉讼周期长: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进一步加大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 统一工伤认定标准: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和解释,明确工伤的认定范围和标准,减少不同地区和单位在认定工伤时的主观性。
2. 加强证据的采集和保存: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证据的采集和保存机制,确保工伤认定时能够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减少认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3. 简化诉讼程序:相关部门应加快审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速度,简化诉讼程序,提供更为高效的司法保护机制,确保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4. 完善补偿机制: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劳动者的工伤补偿机制,提高劳动者的保障水平,减轻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总之,解决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努力,从统一标准、强化证据采集和保存、简化诉讼程序、完善补偿机制等方面入手,确保工伤认定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第一篇: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法庭旁听心得体会市xxxxxxxx x月xx日,我参加了市普法办组织的2018年度法治理论知识考试抽考的领导干部参加旁听庭审活动,在xxx区法院旁听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实地体验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审理过程。
原告na区迪高石材加工厂不服被告cq市na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cq市na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该院提出交叉管辖申请,cq市na区人民法院报请cq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q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得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将该案交xxx区法院审理。
xxx区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和答辩状。
因xxx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xxx区法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xxxx年xx月xx日,第三人xxx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xxxx 年xx月xx日,被告受理了第三人xxx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xxxx年xx月xx日被告作出na区人社伤险认字(x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经被告调查核实:xxxx年xx月xx日原告的职工xxx,受单位安排在xxxx小区客户家中安装橱柜台面时,被弹出的角磨机芯片砸伤面部,经cq市xx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颌面开放性外伤拌皮肤缺失;2.眶膈撕裂拌内眦韧带断裂;3.轻度脑震荡。
故认定第三人xxx于xxxx 年xx月xx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原告不服该认定,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xx人社伤险字(2018)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及用人单位的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围绕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工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现立足于审判实践,对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合理场所的判断孙某受公司指派去机场接人。
孙某从公司办公大楼下楼,欲至院内停车场开车,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脚滑摔倒,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
孙某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摔伤事故系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孙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案例二:涉及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诱发疾病的认定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右大腿外伤。
当日,胡某因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就医诊治。
经司法鉴定,胡某原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本次交通事故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关联度为15%。
区人社局据此作出决定,认定胡某因交通事故致使右大腿外伤属于工伤,但未将冠心病认定为工伤。
胡某不服,认为区人社局对此事故诱发冠心病未认定为工伤明显不当,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案例三:涉及外地出差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的审查毕某按公司要求赴外地出差,在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后送医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亡。
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导致死亡。
毕某家属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毕某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导致死亡视同工伤。
该公司不服,以毕某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二、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难点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注重对受伤职工的医治关怀,又考虑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误认定或者未认定,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1.1 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在当前的工伤认定标准中,有一些具体的认定标准并不是非常清晰,比如对于一些职业病的认定标准并不是十分明确,导致了一些劳动者因为职业病受到了误认定或者未认定。
1.2 认定流程繁琐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流程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审核,导致了认定结果的拖延和不确定性,给劳动者造成了困扰。
1.3 存在舞弊现象一些用人单位或者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规避工伤认定,导致了一些工伤案件的实际情况未能得到有效认定。
二、解决对策2.1 完善工伤认定标准针对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完善和细化工伤认定标准,明确各种情况下的认定标准和要求,避免因为标准不清晰导致的误认定或者未认定。
2.2 简化认定流程应当简化工伤认定的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审核,缩短认定时间,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工伤认定结果,减轻其经济和心理负担。
2.3 加强监管和惩治针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舞弊现象,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惩治力度,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4 提高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加强自身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当享有的待遇,如有疑问可以及时沟通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进行维权。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上面对于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作为劳动者,我们应当更加重视自身的权益和待遇,加强对工伤认定流程和标准的了解,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警示和监督,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工伤认定服务。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第一篇: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到各类企业务工的人员增多,因务工人员的伤亡问题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由于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而其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司法审查的需要,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和法院对工伤案件的审理造成了混乱和不协调,也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本文试从当前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拙见与同仁商榷。
一、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及思考(一)关于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司法审查问题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首先要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这就说明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既可能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也可能是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只限于境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但是审判实践中还存在比较模糊的问题:1、职工退休后返聘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公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
3、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用工主体的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
4、在租赁、承包关系中,出租、发包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承租、承包者为个人时,其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等等。
在法律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导性规定之前,笔者认为,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
工伤案件律师的办案感悟和经验总结
工伤案件律师的办案感悟和经验总结近年来,工伤案件在社会上频频发生,给受害者和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困扰。
作为一名工伤案件律师,我从这些案件中积累了不少办案的感悟和经验,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对于工伤案件的办理,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并且要不断学习和更新。
工伤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繁杂,常常需要综合运用劳动法、刑法、民事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知识。
只有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法规,才能更好地为受害者提供合理的法律帮助。
律师在办理工伤案件时,要善于运用证据。
工伤案件往往存在较多的证据需要收集和整理,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医疗记录等。
律师需要耐心细致地梳理这些证据,并且在法庭上能够清晰地展示出来,以证明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同时,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律师也需要保护好受害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律师在办理工伤案件时,要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工伤案件常常需要涉及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多个部门的协作。
律师需要与这些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争取到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律师也需要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其需求和诉求,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律师在办理工伤案件时,要善于处理复杂的案情和人际关系。
工伤案件常常涉及到多个当事人,有时还会牵扯到企业、保险公司等多方的利益。
律师需要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处理好各方之间的关系,在维护受害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尽量保持各方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律师在办理工伤案件时,要始终坚持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业操守和责任,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违背法律和道德。
只有以诚信、专业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才能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信任与尊重。
作为一名工伤案件律师,我深感这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工作。
通过多年的努力和实践,我深知办理工伤案件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善于运用证据、与相关部门保持合作、处理复杂的案情和人际关系,同时始终坚持法律和道德底线。
工伤认定风险点和防范措施
工伤认定风险点和防范措施一、引言工伤认定是指确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定程序。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风险点,可能会影响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分析工伤认定中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风险点1.工伤认定程序不规范: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认定程序不透明、认定过程不公正等,导致工伤认定结果存在争议。
2.工伤事故现场处理不当: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现场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事故原因的调查和责任的认定,进而影响工伤认定结果。
3.医疗诊断不准确:医疗诊断是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医疗诊断不准确,可能会导致工伤认定结果偏离事实。
4.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5.法律法规不完善:工伤认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如果法律法规不完善,可能会导致工伤认定无法可依或者存在模糊地带。
三、防范措施1.规范工伤认定程序:建立健全的工伤认定程序,确保认定程序透明、公正,减少争议和纠纷。
2.加强现场处理能力:提高对工伤事故现场处理的重视程度,加强现场处理能力,确保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准确性。
3.提高医疗诊断水平:加强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诊断水平,确保医疗诊断的准确性。
4.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5.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工伤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工伤认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6.提高认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认定机构的专业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公正性,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7.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职工和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的认识和理解,减少因认知不足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8.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认定过程中的问题。
工伤案件思路(大全5篇)
工伤案件思路(大全5篇)第一篇:工伤案件思路工伤案件思路一,相关概念解析(因为要认定工伤的前提就是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关系,所以对相关概念的辨析相当重要),这说明排除了雇用关系、承包关系、定做加工关系、承揽关系、诸如保姆、钟点工,不具招工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招用的临时工,农村承包经营遍及雇用的长短工、农村及社会族群之间的帮工。
但是对于离退休人员因工受伤是否属工伤,在重庆万州已有判例认定为工伤相关链接:1951年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1996年10月1日劳动部办法,2004年1月1日国务院条例一、非法用工:现阶段能进入仲裁程序,或叫能立案受理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单位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二是用人单位与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之间变赔偿数额之间发生的争议。
,由此可以看出,非法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应有经营字号,商业品牌,或是对外使用权的称号,只是另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而已,说明并不包括包工头雇用工人的情形。
非法用工与事实劳动关系非法用工是不一定构成工伤,因为没有劳动关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二、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种特殊的雇用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判断一是双方对工作内容是否约定,即是否达成了合意,当然有中介人员证明更好二是员工的工作内空是不是属于单位经营范围内的日常性工作,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的意图,并非一次性工作,三是是否接受了单位的管理和支配以及控制关系,比如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比如遵守规章制度(考勤与考核等到)这是关键。
劳动关系中,有从属关系,劳动者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另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也可以借鉴英国的雇员与独立承包人的区别标准,即控制标准,并且综合组织标准,(所做工作是不是组成部分,比如护士对于医院与旅客对于出租车是不同的),还可以去考虑一下工具因素,即生产工具的归属。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言工伤认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工伤认定过程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一些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本文将探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改善这些问题。
一、问题:鉴定标准的不明确1.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标准的解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导致了不同地区和单位之间对工伤认定结果的不一致性。
2.部分工伤认定标准存在模糊性,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对策:1.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明确各种职业病、职业伤害的标准和认定要求。
2.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理解和运用水平。
二、问题:认定程序的复杂性和耗时性1.当前的工伤认定程序较为繁琐,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导致劳动者等待工伤认定结果的时间较长。
2.认定程序中的各个环节需要多次提供证据,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和时间成本。
对策:1.简化工伤认定的程序,减少环节,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
2.建立全国统一的在线工伤认定平台,方便劳动者提交材料,加快认定结果的出具时间。
三、问题:劳动者缺乏相关知识和信息1.很多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缺乏了解,难以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认识不足,容易受到不法商家或单位的欺骗和侵害。
对策:1.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对工伤认定程序和标准的认识。
2.建立工伤认定信息公开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权威的工伤认定资讯和指导。
四、问题:劳动者申诉渠道不畅通1.部分劳动者在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时,申诉渠道不畅通,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2.当前工伤认定申诉的流程不够简明清晰,容易给劳动者带来困扰和阻碍。
对策:1.建立健全工伤认定申诉渠道,确保劳动者有效维权。
2.简化申诉流程,提供可行和便捷的申诉方式,缩短申诉处理时间。
个人观点:工伤认定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但目前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厂职工李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工作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右手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粉碎性骨折。
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该事故为工伤。
然而,在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工厂方面提出异议,认为李某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
为此,李某将工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认定工伤,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权益。
因此,李某受伤属于工伤。
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在本案中,工厂未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李某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而未依法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在本案中,李某因工伤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李某受伤程度及恢复情况,按月计算误工费。
(3)护理费:根据李某实际情况,按月计算护理费。
(4)交通费:根据李某治疗需要,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浅谈劳动者工伤认定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19年第3期作者简介:曹哲,女,1992年出生,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在的工厂大都实行机械化生产,可是这也很容易造成职工因为机械而受到伤害,并且机械工作时那轰鸣的声音也很容易使劳动者因为长期在嘈杂的环境中而引发职业病。
这些不仅使劳动者的身体受到伤害,也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工伤认定也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工伤我国目前对工伤虽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但我国现在对工伤有个普遍认同的观点就是:工伤分为两类,一是劳动者的伤残或死亡与工作有关;二是劳动者因工作中的某些原因所患的疾病。
像“尘肺”这类是因为劳动者长期从事煤矿等含有粉尘的工作,因长期吸入一些小颗粒而使人的肺部受到损害,人们把这种因长期从事某工作而遭受的损害称为职业病。
在现实生活中,职业病受经济、生产力水平的影响,通常由主管部门明文规定。
2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其实就是一个确认程序,是指员工在上班过程中因为受到了某种伤害或者是在工作中因为某种因素导致身体患某种职业病后,其所在公司、员工自己或其员工的近亲属、公司的工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该员工所受到的伤害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请求。
该政府机构在接到该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构成认定工伤的条件的,作出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这个过程我们称之为工伤认定。
3我国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3.1工伤申请主体申请先后顺序不明确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劳动者出现工伤时首先由第一顺位申请人先提出申请,在第一顺位申请人没有按时提出后,才能由第二顺位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
这样规定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在职工受到伤害时,能够使他人代为申请工伤认定,保障了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但《条例》并没有对第二顺位的申请人确定先后顺序,这样很容易出现若第一顺位的申请人没有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后,其第二顺位的申请人存在申请争议。
也没有规定职工近亲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申请还是以职工的名义进行申请,对于工会也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进行解释说明。
关于审理工伤行政确认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审理工伤行政确认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2(028)005【总页数】5页(P21-25)【作者】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06年—2010年期间,潍坊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一审工伤行政确认案件317件,其中,2006年受理35件,2007年受理60件,2008年受理60件,2009年受理78件,2010年受理84件。
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来看,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为256件,占全部案件的80.8%;对认定非工伤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为25件,占7.9%;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工伤认定职责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为 13件,占4.1%;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或中止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16件,占5.0%。
从审理结果看,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为204件,占全部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64.4%;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为35件,占11.0%;判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的案件为7件,占2.2%;在法院主持下用人单位和受事故伤害职工就工伤保险待遇事宜达成协议后原告撤诉的案件为63件,占19.9%;判决确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中止工伤认定违法的案件为4件,占1.3%。
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在案件受理、当事人的确定、原告的起诉期限、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审查认定以及案件的裁判等各个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调研之后,我们进行了归纳分析,并提出若干建议。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是工伤认定的基础性问题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主要问题,也是审判实践遇到的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正确认定劳动关系:1.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般视为具有劳动关系,这一点争议不大,有争议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分析一、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在我国,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严格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也明确了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该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因此,作为能够进入工伤认定程序的门槛之一,首先要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之内,再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实践中,关于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否可以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候一并作出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有专门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由专业职能部门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行使。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劳动关系尚有争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裁决,如当事人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救济。
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一并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与是否认定为工伤具有不可分性,应当一并进行审理。
其实,两种观点并不必然矛盾,第一种观点针对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的情形,第二种观点针对劳动关系无争议的情形。
从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角度来分析,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尽量简化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取得工伤赔偿,需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处理等程序,最短耗时也在半年以上。
工伤案件的办案心得
工伤案件的办案心得工伤案件的办案心得工伤案件是一类涉及劳动者受伤或患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案件,涉及到法律、劳动关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办理工伤案件需要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办理了不少工伤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
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些办案心得。
首先,对于工伤案件的办理,我们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无论是对于受害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做到公正对待,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办事,不偏袒任何一方。
办案过程要透明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的进展情况,让公众知晓,让正义得到伸张。
其次,对于工伤案件的调查,我们要注重细节。
工伤案件常常涉及到损害事故的发生原因、损伤程度等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勘验,排除一切可能的疑点和干扰因素。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要认真听取受害者和证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全貌,同时也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再次,对于工伤案件的赔偿,我们要权衡公平与实际。
工伤案件的赔偿涉及到很多因素,包括受害者的损失程度、能力恢复情况、用人单位的经济能力等等,我们不能简单地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赔偿,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我们要照顾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合理需求,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后,对于工伤案件的办理,我们要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合作。
工伤案件涉及到多个领域的问题,我们不能仅仅凭借个人的经验和知识来办理,需要与相关专家进行合作,从法律、医学、技术等多个角度来审视和解决问题。
我们要善于倾听和学习,与专家进行沟通和交流,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办理工伤案件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科学、公正等多个因素,要注重细节、公平公正、与专家合作。
我相信只有我们不断学习和积累,才能更好地办理工伤案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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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审理情况的几点认识一、2008-2009年度全市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审理情况1、案件数量及裁判结果2、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2008年以来,临沂市各县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案件14件,行政机关败诉情况主要集中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即程序严重违法和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等。
具体表现为:1、未立案受理即进行工伤调查取证、未依法定的期限作出工伤认定、未依法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和工伤认定书等违反法定的认定程序;2、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是否存在工伤排除情形等主要事实认定不清。
究其原因,反映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程序意识淡薄、责任心有待提高等。
二、审理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典型疑难问题分析(一)起诉与受理——关于复议前置的问题劳动部门作出的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既不受理,也不答复;二是受理后超过60日未作认定;三是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四是作出是否是工伤的认定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第四种情形才需要复议前置,前三种情形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根据劳社厅函(2004)1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19号)亦作了类似的规定。
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形,判断复议程序是否是受理的前置程序。
(二)当事人的确定1、原告的确定职工作为原告起诉的,若职工尚未死亡的,以职工作为原告,职工已经死亡的,以直系亲属作为原告。
用人单位作为原告起诉的,若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2、被告的确定一般以工伤认定机构为被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主体的机构是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在设区的市中,由于工伤保险是由市级统筹,因此实践中对“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如何理解出现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仅能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认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也可。
由于工伤认定案件数量较大,若只能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将使其不堪重负,也使得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案件受理量激增,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因此,对于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宜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予以撤销。
3、第三人的确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起诉的,一般列用人单位为第三人;用人单位起诉的,一般列职工为第三人,在没有工亡的情况下,不宜将劳动者的其他亲属列为第三人。
(三)审理与裁判1、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是用人单位,但劳动者也不是完全免除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条件的初步证据,包括:(1)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存在事故伤亡事实,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3)伤害部位等。
与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在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最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由于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工伤事故是不能还原的,因此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审核需要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来作出认定结论。
因此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不能片面遵循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应当将审查的重点放在行政机关是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按照证据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是否依据证据规则来作出认定结论,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
但是,对于其他方面的反证,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过程中予以考虑,并且在最终的认定决定中有所体现。
若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确实明显忽略了相关证据的,法院可以考虑撤销。
实践中,由于个别行政机关执法程序上的不完善,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要求用人单位举证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不举证的法律后果,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导致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举证,行政机关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引发行政诉讼案件。
由于用人单位是否举证直接关系到工伤能否成立。
在此情况下,本着实质解决争议的原则,如果诉讼中法院能查清不存在排除工伤的事实,为使工伤者能及时获得救济,可判决维持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可能存在排除工伤情形的,则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工伤认定结论,责令行政机关限期重新作出。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在结案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应当依法履行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限期举证的职责。
2、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
实践中,不少工伤争议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上。
尤其在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尚不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没有全面建立,劳动者尚处于弱势的背景下,劳动关系的争议往往成为许多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争议的焦点。
(1)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
首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般视为具有劳动关系。
其次,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根据劳动法、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相关的劳动法理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标准的,可以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成立: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主体合法标准);b、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控制标准);c、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组成标准)。
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可以参考下列凭证: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等。
3、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否要以仲裁和诉讼为必须,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中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行政机关在收到工伤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不能以申请人没有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充分证据为由,让申请人补正材料,暂不予立案受理,其实这是一种变相的行政不作为。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保障部门在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立案受理,受理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先行进行劳动关系确认仲裁和诉讼。
对于劳动关系事实清楚的,应当依职权直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对是否属工伤作出认定。
4、“上下班途中”的把握。
(1)职工有两个以上住处的及劳动者未实际居住企业安排的宿舍,自行在外居住的,怎样认定路线?因为企业提供宿舍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失去自行在外居住的权利,一般应当从有利于劳动者情形作出认定。
若职工有两个以上住处的,其事发当日出发的住处或返回的住处与工作地点之间的路线都属于上下班路线。
如果劳动者能证明其实际在外居住,而且是经常居住地的,应当认定为上下班路线。
(2)上班途中顺路吃早餐送小孩上学等,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接小孩放学等为维持日常生活所必须的“附属行为”,这些行为虽然与上下班的目的没有直接联系,但属于职工惯例性短暂停留,合乎情理,为维持日常生活所必须,并没有足以中断或改变其上下班的目的,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但是如果在中途去了其他地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没有必然联系,且该事务也不是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则该过程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3)职工提前上班、推迟下班以及迟到和早退,只要在正常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就应予认定。
如果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并非出于工作,而是出于其他个人事务,则不予认定。
未经批准迟到或早退的不宜认定。
5、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劳动者伤亡的,劳动者存在无证驾驶、驾驶未检验车辆等交通违章行为,对是否应认定工伤的,存在争议。
结合我省实际,在我市两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我们认为,交通违章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整范围,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该类行为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即行废止,也没有把该类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因此该类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
三、《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带来的新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思路1. 如何理解“未完成工伤认定”。
我们认为,新条例实施前工伤认定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以及已经受到事故伤害但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属于“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对于劳动保障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又涉及复议或诉讼的,不属于“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如果经复议或诉讼,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部门应按修改前的条例重新作出认定。
2.原条例属于工伤范围而新条例不属于工伤范围及原条例不属于工伤范围而新条例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为体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劳动立法本意,根据有利于职工利益的原则,倾向认为前者应适用原条例,后者按新条例执行。
3、新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复议前置程序,更有利于劳动者尽快获得赔偿,但势必会增加法院行政审判的工作量。
四、做好工伤行政案件审理,增强审判效果的意见和建议1、加大新《条例》宣传力度。
一是引导用人单位正确对待该类案件,使其认识到“走程序、拖时间”只是暂时的,时间拖长了,工伤待遇即劳动者平均工资逐年上升,赔偿总数相应增多;二是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维权理念,对劳动关系尚不明确的,先要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确定,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盲目诉讼,这样不仅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也会浪费自己精力。
2、为使工伤者缩短获得赔偿的周期,在审理过程中,应着力加大协调力度,促进和解结案,切实保障职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