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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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共犯·形态·违法阻却事由·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某日中午,甲、乙(17岁)、丙共谋晚上抢劫一路边店,在去踩点途中,路遇丁邀丁一起干。丁拒绝,甲说不干就算了现在陪我们一起去看看。在察看该路边店时,丁告诫甲乙丙:店在路边,进去时行动要快,路边有公用电话,要防止报警,还随手扯断了电话线,尔后四人离去。当晚,甲乙在店外会合,丙未来。甲乙持匕首闯入商店。店主一家三人正在睡觉(该店在白天营业时作店铺,晚上打烊后做卧室),店主被惊醒后拿出床下私藏的猎枪(无持枪许可)朝甲乙射击,致甲死亡、乙重伤,同时也使自己的妻子死亡。经查丙因为与朋友一起吃晚饭时醉酒而未来。
问:(1)对乙丙丁如何定罪处罚?(2)店主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乙丙丁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入户抢窃,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乙丙丁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丙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店主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店主开枪射击至甲死亡乙重伤,属于正当防卫。因为遭到立即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不认为过当。法律教育|网提供
店主误中其妻死亡,属于在正当防卫时错误打击第三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在特定、紧急情况下,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绑架·拐卖侵犯人身类)
甲因为张三欠其工程款约4万元。找到乙让乙帮助拘禁张三要回债款。经过谋划,甲乙找上丙丁戊子在一公路上截住张三乘坐的汽车,将张三及司机李四拽到雇来的汽车上,对他们进行殴打并用胶带纸堵住嘴、捆住双手,乙还拿走了张三随身携带的三星手机等财物,途中放回司机李四,将张三劫持到曲阳县李家庄赵某家。给张三带上手铐进行看押。第二天,甲到张三被关押处与张三商谈归还欠款之事未果,即暂时离开。在张三被拘禁期间,乙伙同丙给张三家人打电话,索要现款30万元,后又降至20万元,并以“不拿钱,就别想见人了”的语言相威胁。乙还逼迫张三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第四日凌晨,丁曾给张三20元钱让张三逃跑,被乙发现未成。当天,张三被劫持到丙的住处继续看押。案发后,丁有主动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法律教育|网提供
对甲乙丙丁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
:甲,非法拘禁罪,乙,绑架罪、抢劫罪,择一重罪处罚,丙,绑架罪,丁,非法拘禁罪
处罚,对乙绑架罪、抢劫罪,择一重罪处罚;丁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诈骗·挪用·受贿·共犯)
甲对乙称:如乙(H机关的财务总管)能将H机关500万存款转存某银行K分理处,H机关不仅照样得利息,而且乙个人还可以额外得70万元利息。同时,甲又对丙(K分理处主任)和丁(曾在K分理处工作过)称:可通过乙从H机关给K分理处拉500万存款,但自己想使用该笔存款,要求丙、丁帮忙瞒着乙,将该笔存款转到甲的账户,先用一张假存单应付乙。等到一年期满,乙来取款时,由甲将款还上。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丙、丁每人20万元。丙、丁同意。在乙将H机关500万元从其他银行转到K分理处H机关的账户后,甲带着乙到K分理处办转存手续。按照丙的事先安排,让丁进入分理处柜台边,接过乙递进来的户名为H机关的500万元定期存款凭条,换成甲递进来的户名为甲的500万元活期存款凭条和一本户名为甲的存折,交给当班营业员,营业员即把从H机关账户上取出的500万元转存入甲的存折。丁又从营业员处拿取存折,连同甲事先伪造的假定期存单从柜台分别交给甲和乙。甲当场给乙一个70万元的存折作为利息。事后付给丙、丁各20万元。在8个月的时间里,甲就将该笔巨款挥霍一空。对甲乙丙丁如何定罪处罚?
答: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事先伪造的假定期存单,欺骗、利用丙、丁,将500万占有,但甲使用的假存单丙丁事先已知道,并且也不是通过用存单取钱的方式占有500万,因此是普通的诈骗罪。
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为乙是将本单位公款由一个账户转移到本单位的另一个账户,没有挪用性质,也没有转贷性质。但为此个人收取70万元“利息”,是受贿。法律教育|网提供
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因为乙被隐瞒,不知道500万元存款没有入本单位银行账户,也不知道从分理处柜台里递出的存单有假,过错在分理处方,分理处仍然有义务支付该笔存款,也即分理处承担该笔存款的风险责任。因为受害方是分理处,所以,实际是丙挪用分理处客户存款。
丁的行为构成丙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丁明知丙收取客户存款不入账,且提供帮助。丁不构成受贿罪,因为丁已经不是该分理处的职工。这点与丙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