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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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比较研究

王全弟、陈建宏、高贤升

关键词: 物权用益物权典权

内容提要: 民法典的编纂,为中国新时代的历史任务,其中尤以典权制度最具中国传统特色,如何有效融入现今民法体系,并合理保留其原有概念,向来为学者间争议之焦点。就此,笔者为全面深入探索中国典权之存在价值及真意,藉由中韩两国三地典权制度相互比较方式,剖析典权的意义、法律性质、取得、期限、效力、消灭、社会功能及现状等方面,总结推论出真正适合中国内地国情的典权制度。

典权为中国的固有传统制度,目前世界各国仅有韩国及中国台湾两个地区明文规定加以保护:中国台湾地区典权系沿用民国时代年颁布之民法物权篇第八章第条至第条之专章相关规定(注:年后,因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民国时期的六法,使得中国内地典权再次成为习惯法制度。),系统规范相关内容并明确规定典权之法律性质为用益物权,从概念上划清了典权与不动产质权的区别(注:原大清民律草案系由日本学者志田钾大郎及松冈义正起草,误认中国典权为日本民法之不动产质权,故仅规定不动产质权,而无典权;民律第二次草案系由黄右昌起草,于不动产质权外,另设典权,以补缺漏;民国时代民法,则删除不动产质权,仅留典权制度。参照杨与龄:《论典权制

度之存废》,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卷,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以下。);韩国典权(原文为传贳权)则源自过去汉城地区之房屋租赁习惯(注:韩国典权的法律渊源来自于近代汉城地区房屋租赁的民间习惯,此租赁习惯的来源虽已无从考证,但在十九世纪以后的一些文献中都有关于典权的记载。近代以来,由于日本长期对韩国的占领以及韩国国内连绵战争,人口不断迁移,使得该房屋租赁习惯扩展到全国,逐步与韩国的社会生活相融合,成为韩国人民居住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于年制定民法典时,特设第条至第条典权相关规定,并于年另增修第条、第条、第之条等规定,(注:本文关于韩国典权规定之中译本均参照杨与龄:《论典权制度之存废》,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卷,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至第页之全部条文。)乃韩国立法者为保护利用他人不动产之经济上弱者,将原房屋租赁习惯规定为物权 [],而与现代民法租赁权(债权)物权化之趋势相符。而今鉴于中国内地民法典正如火如荼热烈研讨及编纂中,典权制度性质为何及存续与否,一直为中国内地学者们争议之热点,虽从年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提出《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起,至年法制工作委员会物权法征求意见稿止之数个物权法草案版本均建议规定典权及其法律性质为用益物权[—],足见中国内地学者就典权问题已达成一定共识。然从比较法角度,考察上述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典权适用现况,趋向式微或是朝向另一型态发展,使得该制度存在根据或多或少产生质疑,在中国内地民法典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正式出台前,笔者试着以中国内地典权(注:中国内地典权则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提出《中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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