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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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按图施工;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原设计不能实施。
设计文件中的明显错误,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代表均有义务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3.签发工程设计变更令。
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经各级审查单位(部门)审签完毕后,由公司工程处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须在一周之内将工程变更令及全部附件资料送公司工程处审批。工程设计变更令由公司负责人审批完后,由公司工程处统一编号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下发各分公司(代建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据此调整工程量清单,待该项变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入计量支付程序。
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负责项目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施工图设计,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函〔2008〕960号)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作为业主负责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七)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八)单项工程投资调整超出 50 万元的;
(九)超过凉山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C类)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B类)和重大设计变更(A类)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设计变更(A类)由公司报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并由州交通运输局上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B类)由公司报凉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未经审批的变更设计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上级单位审查,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或安全标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对原设计的变更,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公司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第六条公司的工程设计变更实行统一监督、分级管理。
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的工程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司负责所有工程变更工作管理,在报批前组织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工作,并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的统一报批。
交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设计变更的造价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条件
第七条原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第九条 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第十条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在按规定履行审查和批准程序后可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第三章 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四方须在施工现场核实查看后,对技术、经济进行论证和比选,同时确定工程设计变更的类别以及形成工程设计变更立项会审记录表并现场签名。
施工单位根据四方现场会审确定的变更方案和经设计方同意的变更设计方案及变更设计图,完善相关附件资料报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审核表。
根据工程设计变更的类别,重大(A类)、较大(B类)工程设计变更由公司报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司工程处下发工程设计变更立项通知单;一般工程设计变更(C类)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公司(代建机构)、公司审批通过后,由公司工程处下发工程设计变更立项通知单。
第十三条一般设计变更(C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负责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变更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或原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变更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公司)应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三)中桥的数量、结构型式、桥位、跨径发生变化的;
(四)单洞长度200 米以下的隧道数量、位置变化的,长度调整超过10 米以上、隧道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跨县道及以上公路或城市道路分离式立交座数、桥型及桥位、跨径的调整;
(六)调整或改变全线地基处理或附属工程等设计方案的(含:特殊路基处理、路基及边坡防护、路基排水、人行或过水通道等设计原则的调整等);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负责。
第十六条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公司)按照合同管理确定的程序,依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及变更文件的编制工作,并负责组织审定和实施。设计变更文件的图纸必须经设计代表签字确认,必要时应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印章,对图表及清单中数量、单价必须经公司代表、设计、监理签字确认。
2.工程设计变更审核。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变更立项通知单的要求实施,变更工程现场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及其附件,并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公司(代建机构)审查,之后报公司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此阶段的审批是在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单所确定的变更范围、工程内容及预计变更金额的基础上对变更工程细目、工程数量、单价及金额的确认。
(四)单洞长度200 米以上的隧道数量、位置变化的,隧道长度调整超过20 米以上,以及隧道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单项工程投资调整超出 200 万元的;
(六)超过厅公路局批复的概、预算的。
下列变更属较大设计变更(B类):
(一)长度在200米以上且1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1公里以上且 5 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和结构层发生变更的;
施工单位在收到全部审签完后的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后须在7天之内完成工程设计变更令及全部附件报审,监理单位审核时限为5天,公司在15天之内完成审批。
第十九条经现场会审在同一桩号、位置或构造物处的单一分部、分项工程只能进行一次变更。工程设计变更总费用的增减应控制在工程设计变更立项估算费用的15%之内。变更总费用超过上述控制比例的,必须重新立项审批,否则,超出部分视为施工单位自愿施工的工作内容,不能得到该费用的支付。因施工单位未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指令、通知书施工,而引发的补救措施导致工程实施内容的变更,公司不支付这一部分的工程费用。
第十七条各类工程设计变更的办理必须遵循如下程序:
1.工程设计变更立项。
工程设计变更的提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公司、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均可以提出工程设计变更。
(1)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公司、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由提议方直接向公司提出,由公司及时召集设计方、监理方和施工方进行四方现场会审。四方须在施工现场核实查看后,对技术、经济进行论证和比选,同时确定工程设计变更的类别以及形成工程设计变更立项会审记录表并现场签名。
项目正式动工前,建设单位(公司)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与施工现场进行核对以及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核对工作时,一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通常称为“О#”变更。当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及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时,不属重大设计变更范围的,由建设单位(公司)组织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后审定变更内容,编制“О#”变更汇总文件,报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报送时间应在开工2个月内。
第二十条对于工程抢险等紧急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工程设计变更(C类)在四方会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先行组织紧急抢险施工,险情排除后,按正常变更程序办理;重大(A类)、较大(B类)工程设计变更由公司口头或书面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后先行组织紧急抢险施工,险情排除后,按正常变更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凡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有差异,并且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的地质情况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并可以进行动态设计,及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和调整。
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办理时限。
当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立项申请,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在2天内完成审查,公司应在3天内组织四方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对,立即形成工程设计变更立项会审记录表,到场人员均应签名,现场会审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天以内报出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审核表和相关附件资料,驻地监理组2天内审核完毕,总监办2天审核完毕,分公司(代建机构)5天审核完毕,公司15天内审核完毕。
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须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
(2)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应填报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报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审查,若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同意设计变更,将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及时退回施工单位;若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设计变更,报公司后由公司及时召集设计方、监理方和施工方进行四方现场会审。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有利环保、利于营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工程变更前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避免主观性、片面性和盲目性。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约造价,保证工期,不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同时遵守工程变更程序,变更立项未经同意的变更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并且根据凉山州国、省干道交通建设的具体情况,将其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A类):
(一)连续长度 1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5公里以上路面结构类型和结构层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和大桥的数量、结构型式、桥位、跨径发生变化的;
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或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这些活动包括设计方案变更(含技术指标、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变更)和非设计方案变更(工程数量变化)两种。范围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取消或暂缓实施工程;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标准或类型;更改部分工程的位置或尺寸;更改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工序等。
凡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应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20工作日内完成报批确认手续。
施工单位按公司下发的工程设计变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项通知单要求完成了各项变更工程后,须在7天之内报出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驻地监理组3天,总监办4天之内完成审核,分公司(代建机构)5天,公司15天之内完成审核。如果施工单位在变更工程完工1个月内未申报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即视为施工单位自动放弃自身权利,但不免除相关责任。
由施工单位根据四方现场会审确定的变更方案和经设计方同意的变更设计方案及变更设计图,完善相关附件资料报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审核表。
根据工程设计变更的类别,重大(A类)、较大(B类)工程设计变更由公司报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司工程处下发工程设计变更立项通知单;一般工程设计变更(C类)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公司(代建机构)、公司审批通过后,由公司工程处下发工程设计变更立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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