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体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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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ofa/259.html
1、概念:合同法是现代各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规制交易行为的基本法,是国家在现代经济发展时期依法管理经济的重要法律。
本质:调整合法经济流转的法律规范体系,为社会经济提供合法交易、促进交易、指导交易、保护交易、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的法律手段。
基本体系和基本内容: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份构成,共23 章428 个条目。
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订立的程序:
A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B 、依法进行
C 、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D 、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2.1要约的概念: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A 、内容具体确定(必须包含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不同的合同其主要条款要求是不一样的)B 、要明确表示愿意受到要约的约束形式: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生效时间:邮递主义:以邮戳的日期为生效时间(英美法系)
到达主义:到达时间(大陆法系)
电脑中:数据电文以进入特定电文系统为到达时间。
撤销: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销。到达后;
英美法系:可以撤销;我国:原则上可以撤销,但两种情况下不得撤销:A 、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如撤销,产生损害,负赔偿责任;B 、虽没规定有效期,但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已以产生信赖,并本着信赖进行了准备。(这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致的)
失效:拒绝、过期、被撤销。
2.2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构成要件:A、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B、承诺要在有效期内做出,超过的是种新要约。(承诺的迟到是一种新要约)在期限内做了答复,但因邮递原因导致承诺未在期限内到达,称为承诺的迟延。若要约人不接受承诺,要约人有义务立即通知承诺人撤销要约,若要约人未有答复,视为承诺未迟到。
C、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其不一致为新要约,若做了非实质性的添加,视为承诺。(实质人未影响到要约人的义务,负担)
( 两种例外:◆一份要约包含了各自独立的要约内容,对某一个要约内容的否定,不影响其他要约内容的成立。◆一份要约已包含了两个以上的选择条件,被要约方只有做出明确选择的情况下才能算是承诺。
D 、承诺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回答,而不是模糊的回答;沉默不能认为是承诺;(但有一种例外:如要约人在要约中确立沉默为一种承诺方式)
E 、承诺的方式要符合要约中的要求;
生效:承诺书信到达要约人住所地时生效。(是不是拆看不影响效力)承诺在到达之前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要早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
其他成立合同的方式:①交叉要约②同时表示③意思实现④依指令性计划签约。
合同的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内容,具体规定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合同的效力
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欠缺生效条件的法律后果:1)效力待定合同2)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3)合同的可撤销: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被确认为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特别效力要件:
1 、附条件的合同;
2 、附期限的合同
4、合同的履行
概念: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履行行为。
含义:①履行是当事人实施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
②履行是当事人全面、适当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③履行是整个实施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法定义务规则:通知、协助、方便、减损、保密
正确履行:主体(亲自履行规则);标的(实际履行原则);时间、地点、方式
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质量、价格、地点、期限、方式、费用
第三人履行: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
价格变动的履行: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
不完全履行: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中止、部分、提前)
情势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抗辨权: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只存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如赠与不存在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辨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善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提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保全: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