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号灯和号型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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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灯号型和声光操纵信号

号灯号型和声光操纵信号

号灯号型和声光操纵信号1、在航机动船:显示桅灯,舷灯,尾灯。

当船长≥50米,显示前后两盏桅灯,舷灯,尾灯。

2、锚泊机动船:显示锚灯。

当船长≥50米,显示前后两盏锚灯,当船长≥100米,另开甲板照明灯。

一个锚球3、机帆船:按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号灯。

号型为朝下圆锥体4、拖带长度>200米的拖船:垂直桅灯3盏,舷灯,尾灯,拖带灯,若拖轮长度>50米,另加后桅灯。

号型为菱形体5、200米的拖船:垂直桅灯2盏,舷灯,尾灯,拖带灯,若拖轮长度>50米,另加后桅灯。

6、顶推或旁拖:垂直桅灯2盏,舷灯,尾灯,若拖轮长度>50米,另加后桅灯。

7、帆船:船长≥12米,舷灯、尾灯,垂直上红下绿环照灯。

8、引航船: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灯,舷灯,尾灯9、从事拖网作业的捕鱼船:上绿下白环照灯,舷灯,尾灯,船长≥50米,另加后桅灯。

号型为尖对尖的圆锥体10、如果外伸渔具长度>150米,则号型为11、失控船:垂直环照红灯2盏,,号型为12:按同等长,号型为球菱球13:同上,另在可通航一舷,垂直环照绿灯2照红灯2盏,号型为球菱球另加通航一舷碍航一舷14:同等机动船外,另加3字环照绿灯,号型为3个品字黑球15、操限船(从事拖带而不能偏离航向的船)船外,另加红白红。

号型为球菱球。

16灯3盏,号型为圆柱体17、搁浅船:垂直环照红灯两盏加锚灯号型为垂直3个黑球18、19、号灯能见距离:20、号灯的显示时间:从日没到日出或白天能见度不良时或认为有必要时21、号型的显示时间:任何白天22、号型颜色、形状:黑色,形状有球体、圆锥体、圆柱体、菱形体,直径不小于0.6米,号型间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米23、声光和操纵信号(1)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一短声(一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二短声(二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三短声(三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企图追越他船:(在航机动船在狭水道或航道)二长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二长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一长一短一长一短:表示同意。

第2章 号灯与号型

第2章 号灯与号型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二十五 条) 1.在航帆船应显示的号灯: ① 当L≥20 m时: a. 2盏舷灯、1盏尾灯。 b. 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 处,显示“上红下绿”2盏环照灯。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② 当L<20 m时: a. 将舷灯、尾灯合并成一盏,装在桅顶或接近桅 顶的最易见处。 b. 可垂直显示“上红下绿”2盏环照灯,但不能 与(a)中的合色灯同时显示。 ③ 当L<7 m时及任何长度划桨船: a. 帆船、划桨船均可以显示上述舷灯和尾灯,或 合色灯或“上红下绿”灯。 b. 如不显示上述号灯,则应备妥白光电筒一个或 点着的白灯一盏,并应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2.不应显示的灯光(lights shall be exhibited) ① 会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灯光(can be
mistaken for the light)。 经常在航海实际中出现的情况:
a. 在抛锚掉头时。(同时显示锚灯和航行灯) b. 走锚时。(同时显示锚灯和航行灯) c. 航行中失控。(同时显示锚球和失控灯) d. 锚泊中走锚导致搁浅。(同时显示锚球和搁 浅号型) 上述情况都是违反规则关于“不应显示的灯光” 的要求。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二)号灯与号型的显示时间 适用范围: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all weathers)中
都应遵守。 1.号灯的显示时间:
① 从日没到日出。(应) ②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应) ③ 一切其他有必要的(necessary)情况。(可)
“必要情况”:a. 能见度不良水域附近; b. 阴天; c. 白天天色较暗、视线不佳。
船舶值班与避碰

船舶号灯号型 ppt课件

船舶号灯号型 ppt课件
红下绿(不能与合色灯同时显示)
号型:无
L ≥ 20m的在航帆船 正视 图
L≥20m的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的在航帆船 右视图
L≥20m的在航帆船 尾视图
L≥20m的在航帆船 正视图
L≥20m的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的在航帆船 右视图
L≥20m的在航帆船 尾视图
②L < 20m的在航帆船 号灯:合色灯 (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2.“舷灯(Sidelights)”
(1)定义: 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 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 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 首尾中心线上。
(2)光弧:在朝前方向上,在规定的光 弧界限至界限外1°~3°,发光强度应不断减 弱,直至切实断光。在正横后22.5°与桅灯 相同。
TB-67.5°~ TB-180° 看到他船绿舷灯,该船的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180°
看到他船的尾灯,该船的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67.5°~
小结:
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的时间? 1.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2.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蒙影期间。
例题解析:
1.白天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时:
5.“环照灯(All-round Light)”是指在360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 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 光的号灯。
六.号灯的能见距离
号灯类别 灯色
水平光弧 最小能见距离(海里)

第二章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二章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

被拖船(被拖物体)
测者从来船的正前方观测到被拖船的两盏 舷灯(左红右绿).
旁拖船和被拖船( L < 50m )
测者从来船的左方观测到旁拖船的垂直两 盏桅灯、左舷红舷灯和被旁拖船的左舷红舷 灯.
(二) 拖带和顶推(第24条) Towing and Pushing
5.除本条7款外,一艘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 两盏舷灯; (2) 一盏尾灯。 (3) 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 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 来显示号灯: (1) 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 示两盏舷灯; (2) 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 舷灯;一盏尾灯。
测者从来船的右方观测到顶推船的垂直两 盏桅灯、右舷绿舷灯和被顶推船的右舷绿舷 灯.
顶推船和被顶推船( L < 50m )
测者从来船的船尾观测到顶推船的一盏尾
灯.
顶推船和被顶推船( L < 50m )
测者从来船的左方观测到顶推船的垂直两 盏桅灯、左舷红舷灯和被顶推船的左舷红舷 灯.
旁拖船和被拖船( L < 50m )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右舷观测到来船的右舷 灯(绿色),前桅灯和垂直三盏桅灯.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船尾观测到来船的一尾 灯和一拖带灯.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左舷观测到来船的左舷红 舷灯,前桅灯和垂直三盏桅灯.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正前方观测到来船的左 右舷灯(左红右绿)、垂直三盏桅灯。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L<50m)

号灯号型

号灯号型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6 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 间以每分钟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闪光的 号灯。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6 闪光灯(Flashing Light)
在本规则中,闪光灯仅适用于非排水状态中的气垫船,其颜色为黄色。然而 潜水艇露出水面航行时,通常也显示一盏琥珀色的闪光灯。对此,应引起注 意,尤其是黄色闪光灯与琥珀色闪光灯颜色相当接近,难以鉴别,在确定该 船种类时,应保持高度的谨慎。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2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 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不会 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削弱 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 妨碍正规 了望的灯光除外;
NO.3 本规则条款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 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 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5 附录一:号灯(型)技术细节 (数据考试≥20m) 3、号灯的水平位置和间距 (1)桅灯 当机动船按规定装置有两盏桅灯时,则前桅灯应安置在离 船首水平距离b≤L/4处。两灯之间的水平距离b应不小于 船长一半,但也不必大于100m,L/2≤b≤100m。 当机动船仅装置一盏桅灯时,则该桅灯应装置在船中之前 (2)舷灯安装要求 L≥20m的机动船,舷灯不应安置在前桅灯的前面,至于舷 灯与后桅灯之间的关系,《规则》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故可认为舷灯可位于后桅灯的前面,也可位于桅灯的后面。 这些舷灯应安置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机动船的舷灯安置在 船体以上的高度h,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H的3/4,即: h≤3H/4,并且这些舷灯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3)尾灯的安装要求 《规则》要求尾灯应尽可能安置在接近船尾的某一位置上, 但无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样,尾灯的安装高度,《规则》 也无强制性的要求,因而可以以”实际可行”作为其安装 的原则

第二章 号灯、号型、灯光信号

第二章 号灯、号型、灯光信号

第二章《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第一节《号灯与号型》(P-14)教学目的:向学生介绍:船舶号灯和号型是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动态和工作性质。

并向外传递信息。

重点:显示1~3盏红灯及1~3个黑球的含义。

难点:特殊船舶作业显示信号。

一、号灯和号型的作用:一切航行、锚泊于水域上的船舶、运输工具,在各种天气中都应显示号灯、号型。

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和动态。

二、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1、白天:从日出到日落前,如有需要,应显示号型。

2、夜间:从日没到日出前,应显示号灯;3、晨昏期间:在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期间,应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

三、灯号的显示状态:避免显示被他船误认为的灯光,以及影响到本船航行瞭望的外泄灯光。

四、号灯显示范围:除应按《规则》规定显示的光弧外,如有替代显示的,不应违反《规则所规定的光弧。

五、表示船舶动态的号灯和号型:1、长度>100米的在航船:1)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前后桅灯、艉灯。

2)不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前后桅灯。

2、长度>100米的锚泊船:1)白天:应在船艏部显示一个锚球;2)夜间:应在船前后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锚灯);甲板照明灯;3、搁浅船:1)白天: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三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显示二盏环照红灯;艏挂锚灯一盏;4、失控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二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二盏环照红灯、左右舷灯、艉灯5、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垂直球型、菱型、球型体;2)夜间:对水移动:应显示航行灯,及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不对水移动: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航行灯关闭)6、限于吃水的船舶: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一个圆柱体;2)夜间:除应显示航行灯外,还应主桅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7、装载危险品船:1)白天:在主桅显示“B”旗一面;2)夜间:除显示航行灯外,还应在主桅显示一盏环照红灯一盏;8、引航船:1)执行任务时:白天显示”H”旗;夜间垂直显示二盏上白下红环照灯、左右舷灯、艉灯。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第二十六条 渔船
• 非拖网捕鱼:(1) 上红下白二盏环照灯;(2)舷灯、
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 如渔具水平伸出距离>150m时,另在渔具伸出方向加一盏环 照白灯。
第二十六条 渔船
相互邻近处捕鱼的额外信号 拖网渔船:如非对拖时,不论是用底拖还是中层渔具,应显示
如下额外信号。(1)放网时:垂直二盏白灯;(2)起网时:垂 直上白下红灯;(3)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二盏红灯;(4)如 对拖时,同上,另朝着前进方向并向本对拖渔船的另一船方向照 射探照灯。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号灯:除普通机动船在航时的 号灯;还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环 红灯。 号型:圆柱体一个。
第二十九条
1)在航时:
引航船舶
显示舷灯、尾灯,二盏上白下红。 2)锚泊时:
除锚泊号灯外,二盏上白下红 。
搁浅船
号灯与号型:
(1)应显示同等长度锚泊的号灯,但不得显示工作灯或 甲板照明灯;
围网渔船:二盏黄色号灯(交替闪光,明
暗相等)。
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
号型
在航或锚泊,显示一个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 成的号型。
非拖网作业捕鱼船当有外伸渔具水平距离大于150m时,应朝着 渔具的方向再悬挂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失去控制的船舶 号灯:垂直二盏环照红灯,当对水移动时 另加舷灯、尾灯。
颜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底部直径至少应为 0.6m
两个圆锥体以底相 合组成,规格同圆 锥体
菱型体
各类船舶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
在航的机动船 L≥50m的机动船
应显示: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L<50m机动船
应显示: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第二盏后桅灯,但 不强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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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 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盏环照黄 色闪光。 • 3 . (1) 长度小于 12 米的机动船,可以显 示一盏环照白灯和舷灯以代替本条 1款规 定的号灯。 •
• (2)长度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 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 1 款规 定的号灯。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 (3)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 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 开中心线显示,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尾线处。
• 4.不易察觉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 物体: • —白色环照灯,3海里。
第 二 十 三 条 在航机动船
•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 (1)在前部一盏桅灯; • (2) 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 度小于 50 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 但可以这样做; • (3)两盏舷灯; • (4)一盏尾灯。
• 3) 本规则条款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 也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 没时显示,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 情况下显示。 • 4) 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 守。 • 5) 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 合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
二、定义(第二十一条)
• (1)“ 桅灯”是指安置在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 灯,在225˚。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其 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 ˚ .5。内显示。 • (2)“ 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 在112˚,5。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 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 后 22˚ . 5 。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 20m 的船舶, 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首尾中心线 上。
• 航向1=TB+180˚ • 航向2=TB+180˚+112˚.5(红) • 航向2=TB+180˚-112˚.5(绿)
•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 白灯,在 135˚ 。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 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 到每当舷67˚.5。内显示。 • (4)“ 拖 带 灯 ” 是 指 具 有 与 本 条 3 款 所 述 “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需要时,它 设置于尾灯的垂直上方。
• 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 船舶: • —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 3海里; • —舷灯,2海里; • —尾灯,2海里; • —拖带灯,2海里; •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 • • • • •
3.长度为12米的船舶: —桅灯,2海里; —舷灯,1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 (3) 如长度超过 100 米,在 (1) 和 (2) 项规定 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环照白灯,使得 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米; • (4)在最后一艘被拖船或物体的末端或接 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如果 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尽可能前部的 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号型。
• 8.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被拖船舶或物 体不可能显示本条 5 或 7 款规定的号灯或 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 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这 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
第 二 十 四 条 拖带和顶推
• 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 (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当从拖船船 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灯; • (2)两盏舷灯;
• (3)一盏尾灯; • (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 (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 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 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 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 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 应显示: •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 (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 • (2)两盏舷灯; • (3)一盏尾灯。
• 4.适用本条1或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 第二十三条1款(2)项的规定。 • 5 .除本条 7 款所述者外,一艘被拖船或 被拖物体应显示 • (1)两盏舷灯; • (2)一盏尾灯; • (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 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 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 (1) 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 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 (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 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 7 .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 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应显示: • (1)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 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 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 • (2)如宽度为25米或25米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 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灯;
• (5)“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 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 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第 二 十 二 条 号灯的能见距离
• 本规则条款规定的号灯,应具有本规则附录一 第8节订明的发光强度,以便在下列最小距离 上能被看到: • 1.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 • —桅灯,6海里; • —舷灯,3海里; • —尾灯,3海里; • —拖带灯,3海里; •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
第二章 号灯和号型
• • • • 一、号灯、号型适用范围(第二十条) 1.条款内容 1)本章条款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2)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 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 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条款规定的号灯,或者不 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 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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