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字[199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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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农字[1998]164号)
省水利厅: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5号)和《关于制发〈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预字[1998]2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反馈我厅。
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严格遵循“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
第六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省内资金配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治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维护;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机构方面的开支;
(二)应由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开支的项目;
(三)其他未经批准的开支。
第八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省财政厅根据《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拨款手续,对于无资金来源的拨款申请,省财政厅不予办理。
第九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程序,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部分,其使用管理比照《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补助地方管理的国家和省重点防洪工程的,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委托财政局、水利局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确定补助数额后,由省财政厅追加给有关地市财政局。各地市省财政厅门和省水利厅门要加强对这部分资金使用的管理,年度终了后,各有关地市财政局和水利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连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总结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第十一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计划等部门的监督。凡截留、挤占或挪用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论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