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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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怎么区分
1、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
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
(1)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
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
例如误将标签上标明的涤纶西装当作毛涤纶西装购买,这属于误解。
(2)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
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2、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对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在看似自愿的情况下而订立了有违真实意愿的合同,并由此造成较大损失,可期待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
而显示公平是指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故重大误解与显示公平的判断标准是,重大误解是基于误会而订立了不利于自身的合同,而显失公平则是基于缺乏经验或者紧迫的环境而订立了不利于自身的合同。
二、什么是重大误解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
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
(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
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
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
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三、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重大误解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因对对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在看似自愿的
情况下而订立了有违真实意愿的合同,并由此造成较大损失,可期待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
故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对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存在重大误解;
2、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自身的真实意愿;
3、一方当人的可期待利益或者实际利益受到了损失;
4、利益受损与行为人易与使人误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