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权益之民法保护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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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界定到受精卵结合之后到出生之前都为tWL期,这有利于保
护在此期间llJL的各种利益。依本人观点,虽然胎儿作为母体的 一部分,但只要是精子和卵细胞结合之后就拥有生命,就应该享 受到社会上的各种利益保护的权利。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保 护IIJD的法律,使胎儿出生之后能够主张其在母体期间受到侵害 的赔偿。 二、胎儿权益受保护的理论依据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 处理每一件关于18Jl利益问题时都会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
合理的答复,致使案件一直都没有得N,{Iil好的解决。还有孕妇由
于受到别人的撞击而使胎儿早于出生的日期,早出生使胎儿的各 项生理机能都不能适应其所处的环境,需要进行医药治疗。这些 治疗婴儿的各种费用,需要有人给与赔付。但是我国并没有此方 面的法律规定,使这种权利无法得到实现,只能靠请求赔偿母亲 受到的人身损害。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我国此类案件是司法中的棘手案件,关 键在于我国没有关于这方面的完备的法律。司法中出现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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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王洋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 【4】蛾璐.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发展变化研究.郑州大学2013年硕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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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出生后能否主张自己的权利呢?能否追究相关的责任呢?
母亲的允诺能否发挥作用呢?另外母亲在怀胎儿的时候从事过
惊险的运动,意外受到了伤害,导致Jl台JI,出生后畸形。这种隋况
可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吗?还是第三人可以主张经过母亲的允 诺?对此类问题应多考虑一些现实状况以及孕妇的个人想法。 如果父母不能代替胎儿做出允诺,那么会使孕妇很多自由受到了 限制,甚至会受到社会上的各种歧视。这样致使很多地方都会对 孕妇禁止入内,这不利于孕妇的正常生活。我个人认为,在为了
的歧视。上述这些现象是经常发生的,但是却没有法律来为胎儿
利益的损伤主张公道。但从另一方面讲,胎儿只是母体身体的一 部分,母亲是有处分权的。所以我国应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规 定父母的哪些行为能够成为侵害JI台JL的主体,哪些行为不应受到 责罚,这样会使胎儿在出生之后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
出任何的残疾,但出生后发现胎儿是残疾,这些家庭就会让医院
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并给与相应的补偿。但缺乏相关的法 律,法官对医院的判决并不合理,对这样的家庭也没有给出一个
(二)父母能否代替胎儿做出允诺
胎儿是存在于母体当中的,是母体的一部分。那么母体允诺 对胎儿进行伤害是否是合法的呢?如今的年轻妈妈为了保持身 材,为了自我的形象,在怀孕期间经常吃一些保持身材的药物,但 是对Jl台.sl,的发育是不利的,出生后胎儿出现残疾的现象较多。那
之内也是有生命迹象的,是能够进行新陈代谢,物质交换的。所
以在客观上,胎儿。是有生命的。但是在我国胎儿不是民事主体, 故其不享有生命权。对于不享有生命权的llJI来说,当其生命受 到侵害时,胎儿无法主张自己的法益,这对有生命的胎儿是不公 平的。因此我国制定相关的法律来保护这种先期生命的存在。
同观点,这是因为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来保护胎儿的
(一)生命权益保护说
生命权益说,为德国著名学者planck所倡导的,他主张生命 法益说的存在是早于法律的产生,生命法益说不是权利,但却是 任何人都享有的利益,当生命法益受到损害时,任何人都可以主 张其不受损害。一个个体在成长的过程中受到各方面的损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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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当中,不得安排怀孕期间的妇女从事高强度的劳动。在婚姻法
三、胎儿利益保护的特殊问题
中,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请求。这些都是对孕妇权利 的保护,来间接维护胎儿的利益。但是真正的保护胎儿利益的法
(一)父母能否成为侵权的主体
父母能否成为侵害胎儿利益的主体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 的问题。在现实社会中存在许多父母对胎儿的利益进行损伤的 行为现象,是否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制止昵?比如说在母亲 怀孕期间,父亲对母体拳打脚踢,致使母体中的胎儿利益受到损 害,又如在怀孕期间母亲抽烟、酗酒致使胎儿出生有残疾,再如明 明知道患有能遗传的疾病,还要生育,致胎儿出生后受到各方面
胎儿利益和不是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是可以阻止违法的。 (三)父母对损坏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形
在胎儿的成长过程中,父母有些错误的做法导致了很多胎儿 出生后就有残疾,致使他们无法正常的生活。那么胎儿出生后成 为独立的个体能否主张自己的权益呢?这是一个一直受争议的 问题。若胎儿出生后不主张自己的权益,这显然对自己是不公平 的,不能把父母的过错强加在自己的身上。若主张自己权益,势 必会引发一些家庭的纠纷,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父母为了减免自 己的责任,会公开一些当年的秘密和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这就 导致了家庭的混乱。家庭不和谐不利于出生后的胎儿的健康发 展,因此应采取过失相抵的办法来解决此类问题。 四、我国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司法现状
利益,该机制一直未形成的原因在于胎儿是不是民法中的“人”。 因此民法中保护胎儿的利益成为了目前的关键。下面从理论上 来介绍胎儿权益保护方面的学说,如生命权益保护说、人身权延 伸保护说、依附母体保护说等。
(三)依附母体保护说 该学说是王利明教授的主张。该学说认为,权利能力始于出
生,胎儿尚未出生,理应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享有权利,只得 依附于母体来得到保护。我国民法对于民事主体的定义是出生 后才能成为民事主体,如果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而将民事主体 的定义加以改变,那么受精卵和精子结合之后就成为了民事主 体,那么堕胎都是杀害生命的行为,那么我国目前的计划生育国 策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把胎儿定为民事主体就会引发一些问 题,所以我国学者提出对胎儿母体的保护就是对胎儿的保护,胎 儿的利益依附于母体。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有对1811的继承
律还是不够完善的。这不利于保护弱势的胎儿,他们在出生后无 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致使胎儿的很多利益都受到了侵害。他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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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健康等方面的利益。对于继承利益的保护应把给利益先交付 与母亲,待Jl台JL出生之后再享受继承的财产。关于胎儿的健康利 益保护,在胎儿在母体中受到侵害时,待出生之后可以主张其在 胎儿期间的损害。故对于胎儿的利益保护,可以依附于母体。
不公平案件,胎儿的各项利益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作为社会
中的一个生命个体理应受到各种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对胎儿保护方面的法律是不健全的,但是随着社会经
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侵害的事件越来
越多。若我国再不出台相关的法律,对胎儿的侵害会越发的严 重。面对这样的一个无辜的个体受到各种侵害,他们在出生后却 无法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这是一个多么悲哀的事情啊。我 国是一个倡导和谐发展,公平公正,共建文明的国家,胎儿利益受 到侵害得不到保护这样的事件是不能发生和出现的。我相信我 国对此问题会高度重视的,同时也会制定出合理、合法的法律来 保护这些弱小的群体。 Jl台JL是生命的开始,对其保护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一个个体 连开始都没有受到保护,其之后的权利是如何主张的呢?一个好 的开始是一个新的希望,胎儿作为一个开始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希
(二)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民事主体人格权延伸保护,是指法律不汉保护民事主体的人 格权,而且也相应的保护民事主体在诞生前或消灭后所享有的人 格利益,完善我国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的制度。胎儿因为其未出
生,因而只能对其利益进行向前和向后延伸,保护先期人身法益
和延续人身利益。一是依据人身延伸保护说,胎儿的利益基本属 于先期人身利益,主要身份法益是指胎儿在母体时就已经形成各 种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等,对于该种身份关系须予以保护 的。二是先期身体法益,每个人类生命都是具有身体,包括未出 生的18JL也是具有身体的,其身体在母体之中时就不应该受到侵 犯。三是先期健康法益,一个人的健康是十分重要的,只有身体 健健康康的才能去从事活动,胎儿也不例外,也应该享受健康的 权益。四是生命法益先期说,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胎儿在母体
能依靠母体的保护来保护自己,无法真正的保护自己。为了使胎
儿在出生后能够真正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我国必须制定相关的法
律,规定相应的制度来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二)司法实践中胎儿保护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制意识越来越强。
而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致使在司法领域遇到很多棘手的问题。 就如胎儿受到侵害案件,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官无法做出公 正的裁判,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胎儿受侵害案件中,有不当 出生之诉,状告医院,在胎儿出生之前去医院做产检当中没有查
(一)医学上对“胎儿”的认定
医学上的胎儿是指从受精卵细胞结合至出生前这段时期,指 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妊娠4培周娩出的胎体为胚胎。各个重 要的器官是在胚胎期形成的,并在胎儿期发展完善成熟。胎儿在 母体这段时期主要是从母体吸收养分,并且在母体内进行新陈代 谢,并通过脐带和胎盘血液循环与母体血液中的物质利益相互交 换。这些都是通过医学对胎儿进行分析,通过医学的研究并不利 于法律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分析胎儿。 (二)法律上对‘‘月厶儿”的界定 在我国对IDJI.从法律上又有重新的诠释,学者胡长清认为: “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日止,谓 之胎儿。”从学者胡长清的观点可知,胎儿是指从受精卵结合到出 生之前的这段时间都称之为胎儿,而医学上分了受精卵期、胚胎 期、胎儿期等阶段。从目前的法律状况来看,如果在受精卵期、胚 胎期出现损坏其利益的行为,民法就无法对其保护。故法律上对
关键词胎儿权益权利能力
作者简介:古全娥,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95.02
一、“lg)L”概念的界定
实是对其生命权益的伤害。权利一般情况是不易被损害的,而法 益权益确极易受到损害,而181L作为一个弱势的个体,在完全成 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之前是随时面临死亡的危险例如对胎儿所依 附的女性的损伤既会伤到女性本身的身体权,同时也会使胎儿的 生命受到损害,甚至致使胎儿死亡。而此时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 律来保护胎儿的生命,所以我国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来保护胎儿的 生命,并且其出生时可以取得在母体时受到的生命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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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权益之民法保护研究
古全娥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的进步,对于胎儿利益侵犯的事件越来越多,而我国目前只 在《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这就使胎儿享受不到更好的保护。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和现实经验,并借鉴大 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胎儿利益民事立法保护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的先进立法建议. 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加强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望。我希望胎儿在出生后都是健健康康的,都能快乐健康的发 展。为了保证有一个好的开始,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来保护
好它。保护JlBJI.N益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也是不断倡导人权 的体现。
参考文献:Biblioteka (一)我国胎儿权益保护立法现状
在我国对胎儿保护的法律是不乐观的,直接对其保护的只有 《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其次是通过对孕妇进行保护,来间 接的保护胎儿的利益。例如在刑法当中,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不 适应死刑的,此条主要是为了防止无辜的生命受到牵连。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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