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权益之民法保护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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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引言胎儿是妇女怀孕期间发育中的人类,并具有一定的权益。

胎儿在妇女的子宫中享有生存权、健康权以及受到适当保护的权益。

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议题,涉及到生命伦理、医疗伦理和人权等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及法律地位胎儿民事权益是指胎儿享有的在民事关系中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

胎儿与其母亲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关系,胎儿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和尊重。

然而,不同国家对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胎儿被赋予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被视为拥有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而在其他国家,如中国,胎儿的权益主要是通过保护孕妇权益来实现的,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的独立权益。

胎儿民事权益的内涵胎儿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生存权胎儿作为正在发育中的人类,享有生存权。

任何对胎儿的伤害都可能对其生存产生威胁,因此应采取措施保护胎儿的生存权。

###2. 健康权胎儿的健康是其民事权益的核心内容。

胎儿在发育过程中如果受到污染、毒害或其他伤害,可能导致其日后生活质量下降。

因此,应保护胎儿的健康权。

###3. 学习权胎儿在成长过程中,应享有接受教育和受到适当培养的权益。

教育和培养是胎儿人格发展的重要环节,应受到法律保护。

###4. 遗产权胎儿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合法遗产。

胎儿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应享有遗产权益,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1. 法律框架的建立为了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国家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

应立法明确胎儿的权益,并将其纳入民事法律体系中。

这样可以保障胎儿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孕妇权益的保护胎儿的权益主要通过保护孕妇的权益来实现。

国家应加强对孕妇权益的保护,包括保障孕妇的生活条件、就业权益、医疗服务等。

通过保护孕妇的权益,间接保护了胎儿的权益。

###3. 医疗监管和干预胎儿在妇女的子宫中发育,医疗行为对胎儿的影响较大。

浅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胎儿是人类最初始的特定状态,无视胎儿的权益也就是对人权的不尊重。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工业的发展,侵害胎儿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

医疗不当、环境污染、食品污染等对胎儿的伤害案件屡见不鲜,但保护措施却极少,影响着人们对人权尊重的价值观。

我国现行法律因为采用绝对保护主义,以出生为标准来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没有出世,根据现行法律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这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极不相符,在法治社会,对胎儿的权利进行保护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热点话题,尚未出世的胎儿面对各种各样的伤害,该怎么去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虽然我们国家在法律上不断扩大胎儿权利的保护范围,但仍然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使胎儿权益的保护没有法律根据,保护胎儿权益不受侵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极大困难。

一、胎儿概念从医学角度,“在女人的卵巢里,精子和卵子相互联合,发育到小儿出世这一阶段,未完成人形时叫做胎儿”。

即从妊娠之时起到出生时在母体内均叫做胎儿。

从法律角度,胎儿是处在母亲胎盘中的生命体,即是准自然人在母亲体中到完全脱离母亲身体的一个阶段的既有形态,是一个准自然人向自然人过度的一个阶段。

二、胎儿权益自然人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在我们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中,作为一个自然人,他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拥有,在死亡的时候丧失。

那么胎儿在尚未出生的情况下是没有独立的人格的,是没有资格享有民事权利的。

这就会造成正在母体中的胎儿权益受到侵权的时候,不能及时寻求法律的保护,耽误了向法院起诉索赔的最佳时机。

笔者认为,在涉及有关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应该自妊娠之时起就具备了相应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是在母体内尚未脱离母体的“准自然人”,由于胎儿是人类的一个特别形态,即使在未出生前自己的身体或者母亲身体遭到外界的伤害时,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由于胎儿不会给社会给他人带来威胁,因此胎儿只需要享有相应民事权利,不用承担责任和义务。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还体现在对胎儿的生存权的保护上。

《婚姻法》规定:“父母应当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保护和教育,禁止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

这表明了对于未成年人包括未出生的胎儿的保护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胎儿的生命健康问题,民法要求父母和相关社会机构应当尽到责任,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保障,保障胎儿在母体内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还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欺诈、胁迫、拐骗、毒害、虐待、遗弃、剥削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由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适用于对未出生的胎儿。

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都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舆论谴责,同时也要求法律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和追究责任。

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胎儿人格权、生存权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上。

与此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也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适用和具体落实。

在实际操作中,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应当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对于胎儿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增强对于胎儿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措施和责任主体,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确保胎儿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加强对于胎儿权益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对于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进行及时的查处和处理,维护胎儿权益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都应当共同努力,保护胎儿权益,切实落实法律法规,为胎儿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够切实保护胎儿权益,让他们在母体内健康成长,迎接美好的人生。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作者:大洼县人民法院李红发布时间:2011-07-08 09:05:30摘要:胎儿阶段是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也是对未来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保护。

结合我国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相关的案例,认为我国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缺乏对胎儿主体资格的明确规定、缺乏对胎儿健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缺乏对胎儿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缺乏对胎儿受遗赠权益及受赠与权益的规定、胎儿生命权益与母亲的选择权之间存在冲突。

从罗马法、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英国法律、美国法律几个国家的立法分析了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例及立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从明确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原则、赋予胎儿主体资格、确定胎儿生命权益、确定胎儿享有健康损害赔偿请求权益、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益、规范胎儿的财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权益等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

关键词:胎儿权益民事权益侵权行为请求权胎儿阶段作为任何生命形式发展的必经的阶段,与自然人在其生命发展的进程中是前后相继的两种不同的生命形式,当今世界各国对自然人权益保护比较全面、细致,对未出生者权益的保护则比较个别和零散,对胎儿权益问题进行研究和完善是时代进步的需要。

一、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一)胎儿及其民事权益的法律界定1、胎儿在民法上的含义目前,我国对胎儿的概念尚未做出权威性的解释,而准确界定“胎儿”的概念,则是明确胎儿法律地位、保护胎儿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基础。

有的学者认为“胎儿是处于母体之子宫中的生命体,是生命体发育的一个阶段,即出生的最后一个阶段的存在形态。

也有学者认为“胎儿是指尚在其母体子宫中的胚胎或者尚未出生的胎儿。

”但这两种定义都只是按照生物学和医学上的标准来对胎儿进行定义的,如此定义会将受精卵和胚胎阶段排除在法律所保护的胎儿的范围之外,而受精卵期、胚胎期和胎儿期均是人的生命发展必经的初期阶段,胎儿在这几个阶段的法律地位应该被视为是同等的,排除保护胚胎阶段和受精卵阶段是不科学的。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研究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研究

二、胎儿利益的内涵与特点
二、胎儿利益的内涵与特点
胎儿利益是指未出生胎儿在母体内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 继承权等。这些权利与出生后的自然人相似,但在法律保护上存在一定差异。胎 儿利益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胎儿利益的内涵与特点
1、特殊主体:胎儿是母体的特殊组成部分,其权利与母体密切相关。 2、法律保护不足:由于胎儿尚未出生,其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3、社会认知不足:社会公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认知相对不足。
四、我国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现状与建议
为完善我国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 1、立法完善: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胎儿利益,明确胎儿权利的范围、 保护方式等。
四、我国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现状与建议
2、司法实践创新: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胎儿利益的保护,同时建立相应的 举证规则和审判原则,以便更好地维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2、公平正义与社会稳定的维护:胎儿作为未来社会的一员,其权益应当得到 公平对待。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的重要举措。
四、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可行性
四、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可行性
1、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法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越 来越重视。将胎儿利益纳入民法保护的范围,是法律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3、有限性:胎儿权利受限于出 生前母体的权利范围。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对胎儿利益进行民法保护是必要的,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1、保障人权:胎儿是未来社会的一员,保护其权利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公 平。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2、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胎儿利益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3、预防和解决纠纷: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可以预防和解决因胎儿权益引发 的纠纷。

胎儿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胎儿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胎儿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研究胎儿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研究【内容摘要】当前,我国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并不充分。

胎儿是未来的、潜在的民事主体,对胎儿权利保护的空白,无疑成为今天法律重新审视的重点。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的完善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鉴于各国法律对胎儿权益都进行了一定的保护,在我国《民法典》立法之时,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反思胎儿的法律地位,以确认其享有的权利范围,全面地保护胎儿的民事权利。

【关键词】胎儿胎儿概念立法现状立法模式民事权利范围当自然人受到侵权时,有权依法针对受损情况提出赔偿请求,这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权利。

而胎儿有别于一般人,胎儿在其孕育于母体时期,还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人,但其是生物意义上的人,是早期的人,而不是物。

现代社会,由于风险因素的增加,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增加。

在胎儿发育至出生这一阶段,遭遇风险侵害时可否提出诉求请求,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关于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进入诉讼,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感到无所适从。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身孕多月的妇女一天在散步时,被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撞到了肚子。

后被诊断为胎膜早破先兆早产,并进行抗炎保胎。

这给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

该女士以此要求肇事者赔偿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医药费、护理费及其父母的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元。

但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在事件发生时,婴儿尚在母体中,能否成为诉讼主体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

最终法院认为当时孩子未出生,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不具有法律的人的身份,她的利益只能通过母亲的名义得到保护,判决被告赔付当事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400元,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从以上案例不难发现,我国法律对胎儿权利保护的空白,不仅给法庭审理案件带来了困难,而且使成千上万的家庭也因此遭受巨大的损失和伤痛。

胎儿是自然人发育的必经阶段,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置之不理,这显然有悖于整个社会人权的进步,也有悖于民法以人为本的法律传统。

关于论胎儿健康利益之民法保护

关于论胎儿健康利益之民法保护

论胎儿健康利益之民法保护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待胎儿的关注度也在逐渐增加。

胎儿的健康利益逐渐受到了社会的重视,并被纳入到了民法的保护范围中。

本文将着重探讨胎儿健康利益在民法中的保护以及相关案例。

一、胎儿健康利益的民法保护民法对胎儿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规定了在妊娠期间,母亲应当尽到保护胎儿的义务,而医护人员也应当尊重胎儿的生命和健康。

1. 胎儿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民法典》第45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法律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从出生时起产生;死亡自然人享有的权益,依法维护。

”也就是说,胎儿在出生之前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这种规定是对胎儿生命权和人格权的一种保护。

例如,一些医疗机构可能因为医疗事故而导致胎儿受到损害,那么胎儿和其家属就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寻求赔偿。

2. 妊娠期间母亲和医护人员的义务《民法典》第55条规定:“妇女在妊娠、分娩期间发生的合法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编的规定处理。

妇女在妊娠、分娩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胎儿的生命、健康和正常出生。

”这个规定,侧重于向母亲明确妊娠期间应有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促进妊娠期间的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行为,弘扬人文关怀和医者仁心。

医护人员要理解胎儿临床特点,重视胎儿健康,确保妇女在妊娠期间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胎儿健康成长。

二、胎儿健康利益保护相关案例1.案例一:某医院割除胎儿的女性病患家属要求赔偿一位女性病患在怀孕期间到医院接受治疗,但因为医院操作不当,而导致产下的胎儿窒息不救。

医院对此事作出赔偿决定,但胎儿的家属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并将此案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发现,医院确实存在管理不善和操作失误的情况,而胎儿本应得到足够的保护,因此最终判决了更高的赔偿金。

2.案例二:邻居烟雾导致孕妇流产一名孕妇居住的邻居整天吸烟,导致孕妇长期处在二手烟的环境中。

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发展变化研究——以中国大陆案例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发展变化研究——以中国大陆案例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发展变化研究——以中国大陆案例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胎儿在人类生命起始阶段所占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胎儿作为人类种族的基石,其民事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在中国大陆,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对于胎儿的法律地位及其民事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断完善,但对于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具体实践、机制和效果等方面仍然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研究将以中国大陆为视角,着重探讨现代医学技术背景下,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发展变化,旨在为完善胎儿民事权益保护机制提供参考和建议,同时也为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做出贡献。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1.研究内容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发展变化的问题:(1)胎儿法律地位的演变分析(2)现代医学技术背景下,胎儿民事权益的涵义及其保护范围(3)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主要形式和实践机制(4)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2.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研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三、预期研究成果和创新点1.预期研究成果本研究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发展变化进行详细的探究和解析,形成一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同时,也将为政府机关、学术界和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2.创新点本研究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中国大陆为视角,全面探讨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意义;(2)重点关注现代医学技术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影响和作用,开拓了研究视角和深度;(3)剖析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解决方案,具有一定实践意义和借鉴价值。

四、论文写作计划本研究的论文预计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引言:阐述研究选题背景和意义,提出研究问题和方法;(2)第一章: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和理论研究进行概括和分析,构建研究框架和理论背景;(3)第二章: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地位及其演变分析。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近年来,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胎儿作为正在孕育中的生命,其权益的保护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而在民法中,胎儿权益的保护也得到了相应的规定和保障。

本文将对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进行浅析。

在婚姻与家庭关系中,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维护家庭的和睦。

夫妻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依法承担保护责任。

在该规定中,未成年子女包括胎儿在内,因此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胎儿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并依法承担保护胎儿权益的责任。

在继承法中,对于由胎儿所受益的继承权益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遗嘱、依法继承的顺序和比例,根据继承人的需要支配。

胎儿在母亲怀孕期间出生时,应当视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益,其继承份额应当根据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这一规定保障了胎儿在出生后能够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益,从而保护了胎儿的合法权益。

在医疗保健方面,对于胎儿的保护也得到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医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业务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了胎儿受到损害,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对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进行分析可以得知,我国法律体系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这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也让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和关心胎儿的权益保护工作。

未来,我们仍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工作,为胎儿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一)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一)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一)论文摘要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的侵权法法理问题。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尚系母体的一部分,当然不能取得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但是,任何人均有从母体受孕到出生之过程。

此间的利益需要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

因此各国民法均对胎儿的利益设有特殊保护。

我国现行的法律由于采用绝对主义,由于以出生为标准来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认为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或医院出生证为准,一方面可能造成法律上的出生与实际出生不一致,因此胎儿的利益特别是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

要解决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就必须从权利能力制度寻求突破。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矛盾之处,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以我国新的民事理论学说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为基础,探讨了民事法律中应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同时探讨了侵犯胎儿民事权益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的侵权法法理问题。

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予以保护,这是不成问题的,但在自然人出生前或死亡后其人格权受到了侵害能否得到保护,在理论上不无疑问。

民法理论认为这种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包括向前和向后的延伸保护。

向前延伸是保护胎儿的权益,向后是保护死者的权益。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尚系母体的一部分,当然不能取得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但是,任何人均有从母体受孕到出生之过程。

此间,不仅其未来的利益需要保护,而且某些现实的利益也需要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

因此,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均对胎儿的利益设有特殊保护。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成功解决了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

但胎儿权益的保护仅是理论上认可,实践中尚无成功判例。

胎儿利益民法保护

胎儿利益民法保护

胎儿利益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提高。

在传统的法律观念中,只有出生的人才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胎儿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主体,其利益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胎儿利益在民法领域中的保护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胎儿在人的生命周期中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

根据民法的规定,胎儿被视为从受孕开始即具有权益的个体。

这意味着,胎儿在母体内的任何非法行为都可能对其造成伤害,并导致责任的追究。

例如,如果一个孕妇在怀孕期间饮酒或吸烟,从而导致胎儿出现发育问题,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并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在婚姻法领域中,胎儿的利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护。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夫妻双方的幸福和家庭的稳定。

而胎儿作为夫妻共同的育儿目标之一,其利益必须得到相应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有责任为胎儿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如果一个配偶无故而离婚,造成了胎儿无法得到合理的生活和成长环境,法律将会追究其责任。

另外,在继承法领域中,胎儿的利益同样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一个人的继承权开始于其死后出生的胎儿受孕时。

这就意味着,胎儿不仅具有继承权,甚至可能成为合法继承人。

这种规定体现了对胎儿利益的重视和保护,保证了其在亲属继承中得到合法的地位和利益。

此外,在医疗领域中,胎儿的利益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医疗技术可以提前检测和治疗胎儿的疾病和异常情况。

在进行这些医疗行为时,医生必须充分考虑胎儿的利益,并尽力保证其健康和生存。

此外,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导致胎儿损害的,医生和医疗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胎儿利益保护在民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胎儿不仅在妇产科医学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其利益也得到了民事法律的广泛认可和保护。

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相信胎儿的利益保护将会越来越全面和有效。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更新,胎儿权益的问题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

在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的保护也逐渐得到了重视和完善。

那么,到底民法如何保护胎儿的权益呢?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胎儿作为未出生的生命,也应当享有一定的权益。

这一点不仅来自于人道主义的精神,也来自于现代法律对于人权的高度重视。

在民法中,也需要对胎儿的权益进行保护。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第二编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本编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以及其他需要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组织和个人,适用。

”这一条款的出现,严格来说并未对胎儿权益进行具体的规定,但是却为胎儿的权益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的基础。

因为胎儿作为未出生的人,也属于“其他需要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组织和个人”。

在民法中,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还体现在了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条款中。

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中,对于怀孕的妇女有着特殊的保护规定。

如果妇女在婚姻登记前就怀有身孕,且丈夫不知情的,则可以依法辨别婚姻无效或者撤销。

这一规定的出现,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它避免了因为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原因导致胎儿权益受到影响。

民法对于监护权的规定中也包含了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

在监护权的规定中,对于孕产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护胎儿的权益。

在怀孕期间,如果妇女需要休息或者接受治疗,监护人就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这一条款的出现,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除了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之外,民法还通过一些通用的规定来保护胎儿的权益。

关于人身权利的规定中,对于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权益进行了保护。

而胎儿作为未出生的生命,自然也受到了相关的保护。

在继承编的规定中,也有对于未出生的子孙的继承规定,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尽管民法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现实中胎儿权益的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医疗纠纷中,由于胎儿本身并没有法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很难对医疗事故中受到损害的胎儿进行法律上的补偿。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一)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一)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一)论文摘要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的侵权法法理问题。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尚系母体的一部分,当然不能取得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但是,任何人均有从母体受孕到出生之过程。

此间的利益需要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

因此各国民法均对胎儿的利益设有特殊保护。

我国现行的法律由于采用绝对主义,由于以出生为标准来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认为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或医院出生证为准,一方面可能造成法律上的出生与实际出生不一致,因此胎儿的利益特别是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

要解决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就必须从权利能力制度寻求突破。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矛盾之处,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以我国新的民事理论学说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为基础,探讨了民事法律中应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同时探讨了侵犯胎儿民事权益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的侵权法法理问题。

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予以保护,这是不成问题的,但在自然人出生前或死亡后其人格权受到了侵害能否得到保护,在理论上不无疑问。

民法理论认为这种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包括向前和向后的延伸保护。

向前延伸是保护胎儿的权益,向后是保护死者的权益。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尚系母体的一部分,当然不能取得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但是,任何人均有从母体受孕到出生之过程。

此间,不仅其未来的利益需要保护,而且某些现实的利益也需要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

因此,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均对胎儿的利益设有特殊保护。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成功解决了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

但胎儿权益的保护仅是理论上认可,实践中尚无成功判例。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妊娠权是女性在怀孕期间所享有的一项权益,也是胎儿权益保护的基础。

妊娠权包括了妇女对其身体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胎儿健康的保护义务。

妇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要继续怀孕,并有权决定是否要进行终止妊娠。

民法对于妊娠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于终止妊娠的规定上,例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要进行终止妊娠。

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妇女的妊娠权益,也为胎儿的权益提供了保护。

胎儿遗存权是指胎儿在流产、死亡或出生后的一段时间内,享有的一系列法律权益。

胎儿遗存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于胎儿合法利益的维护上。

在我国法律中,胎儿被视为拥有合法利益的主体,其享有名、字等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父母可以为未出生的子女取专用名字,以确保胎儿的合法权益。

对于胎儿遗产的继承和管理问题,我国民法将其纳入继承法的范畴,规定了胎儿对继承遗产的权益。

胎儿权益的保护对于保障胎儿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反映了社会对于生命的尊重和关注。

在现实社会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妊娠权的保护需要更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保障。

尽管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差异。

胎儿遗存权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对于胎儿的合法利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对于胎儿遗存权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胎儿权益的保护在民法中体现了对于胎儿生命和健康的关注和保障。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社会教育,才能更好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促进胎儿的健康发展。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胎儿作为人类的一部分,其权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也逐渐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

一、胎儿权益的法律属性在研究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之前,首先需要对胎儿的法律属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胎儿作为未出生的人,其权益不同于已出生的人,但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生和死亡为界限。

”这一规定明确了自然人的权利以出生为界限,胎儿尚未出生,因此其权利不能与已出生的人完全等同。

对胎儿的权益也并非完全没有保护,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出生的胎儿在法律上即具有受益权,该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二、胎儿权益的民事主体地位民法上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是民事主体,即具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而胎儿在母体内尚未出生,因此是无行为能力的,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却可以具有受益权,即胎儿在母体内所受益的权利,例如生存权、健康权等。

这种权利是由于胎儿在母体内的特殊地位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胎儿可以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地位来进行保护。

三、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二是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

1. 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胎儿在母体内的生存和健康是其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大的保护对象。

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是其基本的人权,在《意见》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胎儿在母体内享有与生存和健康有关的权益。

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胎儿的生存和健康。

”这一规定明确了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胎儿生存和健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2. 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胎儿在母体内也可能具有一定的合法利益,例如胎儿的遗产继承权等。

在《民法总则》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所遗财产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继承。

胎儿利益保护的民法探究

胎儿利益保护的民法探究

胎儿利益保护的民法探究胎儿是所有自然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胎儿的利益的保护问题直接关系着人的切身利益。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还不完善。

试从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及其不同的立法模式来探求我国在胎儿利益保护上的路径。

以期完善立法,更好地维护胎儿的利益。

标签:胎儿;利益保护;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1 胎儿概念的界定按医学词典的解释,“胎儿”是指妊娠后期子宫内未分娩的小孩或子代,此时主要器官及系统以经形成开始呈现成年特征。

人类胚胎约在受精以后第12周末成为胎儿。

在此之前是受精卵和胚胎,而不是胎儿。

法律上对胎儿的界定显然不宜采用医学上的定义。

这一方面是考虑到若以医学意义上的胎儿定义,则受孕后12周以内的胎儿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另一方面起算时间上也难以确定。

台湾法学家胡长清认为:“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

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

”由此可见,胎儿利益的保护应当自受孕之时开始,法律更注重的是胎儿作为生命的形式存在,而不能采纳医学角度的胎儿的概念,法律保护的胎儿是指出生这一法律事实发生之前尚未露出母体,处于孕育中的生命体,包括生物学意义上从受精卵开始至新生儿出生的所有阶段。

2 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学说2.1 生命法益说生命法益说最初由德国学者提出,认为胎儿利益属生命法益而非权利。

王泽鉴先生认为,生命是生物体的本质,不被任何行为妨害或阻碍,任何人对其均有权享有。

任何人对自然成长之妨碍或剥夺皆构成对生命法益之侵害,所谓对健康之侵害,即是对生命发展过程之妨碍。

2.2 权利能力说该学说以胎儿具有权利能力作为对其进行保护的理论基础。

在当代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广为援用。

在此学说支持下,形成三种立法保护模式:(1)以活着出生为条件,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对其进行全面保护;(2)以活着出生为条件,在若干特别事项上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给予有限的保护;(3)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予以保护。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探究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探究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探究摘要:近年来,有关胎儿损害赔偿的几起案件显示出我国关于胎儿立法的欠缺。

“绝对主义”是我国现阶段实施的政策,胎儿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从罗马法典立法到现在,许多国外的法律都有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罗马法中说“胎儿或即将出生的婴儿被视为已出生儿。

是否应该赋予胎儿一定的权利,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

本文对此进行相应的阐述,针对中国现行的胎儿保护立法提出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胎儿;保护范围;立法缺陷一、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1.生命权我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具有生命权,胎儿总有一天会脱离母体成为一个自然人,所以法律应该对胎儿的生命权给予肯定,并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保护。

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也各有不同。

在《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胎儿保护的相关立法都倾向于具有生命权,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则采取绝对主义的立法,认为胎儿没有生命权,只在《继承法》中对胎儿的继承权做了保护。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像尹田教授此类学者的看法,认为胎儿应该和法律意义上的人一样拥有生命权,对胎儿采用总括的保护主义比较适用。

2.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于父母的遗传疾病此类非人为的先天因素导致的,我认为胎儿不应具有向父母索要赔偿的权利。

若因为胎儿患有先天疾病或别的原因而遭到父母抛弃甚至谋杀的,法律应对父母进行制裁。

另外一种情况是他人对孕妇造成的伤害而导致出生后的婴儿患有疾病,甚至死亡的情况,他人是否应该对胎儿进行赔偿,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3.健康权从母体受孕开始到分娩,胎儿应该正常的发育,享有相应的健康权,如果在孕期内胎儿受到了侵害,很有可能造成出生时不健全甚至死亡。

这不仅是对家庭致命的打击,更是残害了新生儿的一生,同时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所以,胎儿在民法上应该享有健康权。

4.受抚养权胎儿被抚养的权利应不应该得到肯定和保护?在母体怀孕期间,因他人对法定的抚养义务人的伤害而导致其死亡或伤残,相应的胎儿的受抚养的利益也受到了侵犯,故笔者认为,胎儿有权向侵权人索要补偿。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作文/zuowen/一、胎儿的界定(一)胎儿的法律定位人的生命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母体内的受精卵开始,经历胚胎期和胎儿期。

胎儿,其在生物学中定义为受孕约8周后孕育在妇女胞宫内尚未出生的儿体。

在民法研究中,如果我们直接采取这种生物学意义上的胎儿概念必然会导致受孕开始到第8周内的胎儿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对于胎儿的在法律层面的认定,我们应该更多地增加一些社会性、人性的考虑。

如《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胎儿的定义是“成长中的但未出生的哺乳动物,特别是其成长的后期阶段”;《元照英美法辞典》解释为“泛指所有胎生动物,尤指已成型的胎儿,人的胎儿是指受精7-8周后至出生为止”;《德国民法典》则规定“从子女出生回溯第181起至第302日止,为受胎期间,第181及第302日均包括在内”。

而我国法学家胡长清的观点是“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

即自受胎时此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

笔者也认为此界定较为合理。

故而民法上保护的胎儿应当是从精子和卵子结合那一时刻起一直到脱离母体独立呼吸成为真正的民事主体,涵盖整个孕育于母体内的生命发育的阶段。

简历大全/html/jianli/(二)关于试管婴儿试管婴儿即体外受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IVF),是指分别将卵子与精子取出后,置于试管内使其受精,再将胚胎前体——受精卵移植回母体子宫内发育成胎儿的过程。

笔者认为,此时存活在试管中的受精卵不应当是民法所保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护的胎儿的范围,因为其特殊的产生过程,不具有胎儿的特定社会性,试管中的受精卵都不属于胎儿的范围。

二、胎儿的法律地位(一)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1.胎儿享有权利能力的必然性探究胎儿作为人生命的伊始,而其是否属于“人”这一特定概念的范畴也就间接地决定了其法律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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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界定到受精卵结合之后到出生之前都为tWL期,这有利于保
护在此期间llJL的各种利益。依本人观点,虽然胎儿作为母体的 一部分,但只要是精子和卵细胞结合之后就拥有生命,就应该享 受到社会上的各种利益保护的权利。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保 护IIJD的法律,使胎儿出生之后能够主张其在母体期间受到侵害 的赔偿。 二、胎儿权益受保护的理论依据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 处理每一件关于18Jl利益问题时都会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
合理的答复,致使案件一直都没有得N,{Iil好的解决。还有孕妇由
于受到别人的撞击而使胎儿早于出生的日期,早出生使胎儿的各 项生理机能都不能适应其所处的环境,需要进行医药治疗。这些 治疗婴儿的各种费用,需要有人给与赔付。但是我国并没有此方 面的法律规定,使这种权利无法得到实现,只能靠请求赔偿母亲 受到的人身损害。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我国此类案件是司法中的棘手案件,关 键在于我国没有关于这方面的完备的法律。司法中出现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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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王洋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 【4】蛾璐.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发展变化研究.郑州大学2013年硕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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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出生后能否主张自己的权利呢?能否追究相关的责任呢?
母亲的允诺能否发挥作用呢?另外母亲在怀胎儿的时候从事过
惊险的运动,意外受到了伤害,导致Jl台JI,出生后畸形。这种隋况
可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吗?还是第三人可以主张经过母亲的允 诺?对此类问题应多考虑一些现实状况以及孕妇的个人想法。 如果父母不能代替胎儿做出允诺,那么会使孕妇很多自由受到了 限制,甚至会受到社会上的各种歧视。这样致使很多地方都会对 孕妇禁止入内,这不利于孕妇的正常生活。我个人认为,在为了
的歧视。上述这些现象是经常发生的,但是却没有法律来为胎儿
利益的损伤主张公道。但从另一方面讲,胎儿只是母体身体的一 部分,母亲是有处分权的。所以我国应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规 定父母的哪些行为能够成为侵害JI台JL的主体,哪些行为不应受到 责罚,这样会使胎儿在出生之后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
出任何的残疾,但出生后发现胎儿是残疾,这些家庭就会让医院
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并给与相应的补偿。但缺乏相关的法 律,法官对医院的判决并不合理,对这样的家庭也没有给出一个
(二)父母能否代替胎儿做出允诺
胎儿是存在于母体当中的,是母体的一部分。那么母体允诺 对胎儿进行伤害是否是合法的呢?如今的年轻妈妈为了保持身 材,为了自我的形象,在怀孕期间经常吃一些保持身材的药物,但 是对Jl台.sl,的发育是不利的,出生后胎儿出现残疾的现象较多。那
之内也是有生命迹象的,是能够进行新陈代谢,物质交换的。所
以在客观上,胎儿。是有生命的。但是在我国胎儿不是民事主体, 故其不享有生命权。对于不享有生命权的llJI来说,当其生命受 到侵害时,胎儿无法主张自己的法益,这对有生命的胎儿是不公 平的。因此我国制定相关的法律来保护这种先期生命的存在。
同观点,这是因为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来保护胎儿的
(一)生命权益保护说
生命权益说,为德国著名学者planck所倡导的,他主张生命 法益说的存在是早于法律的产生,生命法益说不是权利,但却是 任何人都享有的利益,当生命法益受到损害时,任何人都可以主 张其不受损害。一个个体在成长的过程中受到各方面的损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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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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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当中,不得安排怀孕期间的妇女从事高强度的劳动。在婚姻法
三、胎儿利益保护的特殊问题
中,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请求。这些都是对孕妇权利 的保护,来间接维护胎儿的利益。但是真正的保护胎儿利益的法
(一)父母能否成为侵权的主体
父母能否成为侵害胎儿利益的主体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 的问题。在现实社会中存在许多父母对胎儿的利益进行损伤的 行为现象,是否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制止昵?比如说在母亲 怀孕期间,父亲对母体拳打脚踢,致使母体中的胎儿利益受到损 害,又如在怀孕期间母亲抽烟、酗酒致使胎儿出生有残疾,再如明 明知道患有能遗传的疾病,还要生育,致胎儿出生后受到各方面
胎儿利益和不是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是可以阻止违法的。 (三)父母对损坏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形
在胎儿的成长过程中,父母有些错误的做法导致了很多胎儿 出生后就有残疾,致使他们无法正常的生活。那么胎儿出生后成 为独立的个体能否主张自己的权益呢?这是一个一直受争议的 问题。若胎儿出生后不主张自己的权益,这显然对自己是不公平 的,不能把父母的过错强加在自己的身上。若主张自己权益,势 必会引发一些家庭的纠纷,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父母为了减免自 己的责任,会公开一些当年的秘密和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这就 导致了家庭的混乱。家庭不和谐不利于出生后的胎儿的健康发 展,因此应采取过失相抵的办法来解决此类问题。 四、我国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司法现状
利益,该机制一直未形成的原因在于胎儿是不是民法中的“人”。 因此民法中保护胎儿的利益成为了目前的关键。下面从理论上 来介绍胎儿权益保护方面的学说,如生命权益保护说、人身权延 伸保护说、依附母体保护说等。
(三)依附母体保护说 该学说是王利明教授的主张。该学说认为,权利能力始于出
生,胎儿尚未出生,理应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享有权利,只得 依附于母体来得到保护。我国民法对于民事主体的定义是出生 后才能成为民事主体,如果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而将民事主体 的定义加以改变,那么受精卵和精子结合之后就成为了民事主 体,那么堕胎都是杀害生命的行为,那么我国目前的计划生育国 策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把胎儿定为民事主体就会引发一些问 题,所以我国学者提出对胎儿母体的保护就是对胎儿的保护,胎 儿的利益依附于母体。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有对1811的继承
律还是不够完善的。这不利于保护弱势的胎儿,他们在出生后无 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致使胎儿的很多利益都受到了侵害。他们只
i▲籀.J占缸金
和健康等方面的利益。对于继承利益的保护应把给利益先交付 与母亲,待Jl台JL出生之后再享受继承的财产。关于胎儿的健康利 益保护,在胎儿在母体中受到侵害时,待出生之后可以主张其在 胎儿期间的损害。故对于胎儿的利益保护,可以依附于母体。
不公平案件,胎儿的各项利益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作为社会
中的一个生命个体理应受到各种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对胎儿保护方面的法律是不健全的,但是随着社会经
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侵害的事件越来
越多。若我国再不出台相关的法律,对胎儿的侵害会越发的严 重。面对这样的一个无辜的个体受到各种侵害,他们在出生后却 无法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这是一个多么悲哀的事情啊。我 国是一个倡导和谐发展,公平公正,共建文明的国家,胎儿利益受 到侵害得不到保护这样的事件是不能发生和出现的。我相信我 国对此问题会高度重视的,同时也会制定出合理、合法的法律来 保护这些弱小的群体。 Jl台JL是生命的开始,对其保护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一个个体 连开始都没有受到保护,其之后的权利是如何主张的呢?一个好 的开始是一个新的希望,胎儿作为一个开始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希
(二)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民事主体人格权延伸保护,是指法律不汉保护民事主体的人 格权,而且也相应的保护民事主体在诞生前或消灭后所享有的人 格利益,完善我国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的制度。胎儿因为其未出
生,因而只能对其利益进行向前和向后延伸,保护先期人身法益
和延续人身利益。一是依据人身延伸保护说,胎儿的利益基本属 于先期人身利益,主要身份法益是指胎儿在母体时就已经形成各 种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等,对于该种身份关系须予以保护 的。二是先期身体法益,每个人类生命都是具有身体,包括未出 生的18JL也是具有身体的,其身体在母体之中时就不应该受到侵 犯。三是先期健康法益,一个人的健康是十分重要的,只有身体 健健康康的才能去从事活动,胎儿也不例外,也应该享受健康的 权益。四是生命法益先期说,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胎儿在母体
能依靠母体的保护来保护自己,无法真正的保护自己。为了使胎
儿在出生后能够真正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我国必须制定相关的法
律,规定相应的制度来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二)司法实践中胎儿保护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制意识越来越强。
而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致使在司法领域遇到很多棘手的问题。 就如胎儿受到侵害案件,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官无法做出公 正的裁判,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胎儿受侵害案件中,有不当 出生之诉,状告医院,在胎儿出生之前去医院做产检当中没有查
(一)医学上对“胎儿”的认定
医学上的胎儿是指从受精卵细胞结合至出生前这段时期,指 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妊娠4培周娩出的胎体为胚胎。各个重 要的器官是在胚胎期形成的,并在胎儿期发展完善成熟。胎儿在 母体这段时期主要是从母体吸收养分,并且在母体内进行新陈代 谢,并通过脐带和胎盘血液循环与母体血液中的物质利益相互交 换。这些都是通过医学对胎儿进行分析,通过医学的研究并不利 于法律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分析胎儿。 (二)法律上对‘‘月厶儿”的界定 在我国对IDJI.从法律上又有重新的诠释,学者胡长清认为: “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日止,谓 之胎儿。”从学者胡长清的观点可知,胎儿是指从受精卵结合到出 生之前的这段时间都称之为胎儿,而医学上分了受精卵期、胚胎 期、胎儿期等阶段。从目前的法律状况来看,如果在受精卵期、胚 胎期出现损坏其利益的行为,民法就无法对其保护。故法律上对
关键词胎儿权益权利能力
作者简介:古全娥,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95.02
一、“lg)L”概念的界定
实是对其生命权益的伤害。权利一般情况是不易被损害的,而法 益权益确极易受到损害,而181L作为一个弱势的个体,在完全成 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之前是随时面临死亡的危险例如对胎儿所依 附的女性的损伤既会伤到女性本身的身体权,同时也会使胎儿的 生命受到损害,甚至致使胎儿死亡。而此时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 律来保护胎儿的生命,所以我国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来保护胎儿的 生命,并且其出生时可以取得在母体时受到的生命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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