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无锡人事考试专栏_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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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人
JUNE 2021事考试
专栏
整理人尼克
知识改变命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3年10月12日锡人社会纪〔2013〕17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议纪要
2013年9月29日下午,市人社局召集市社保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退管会相关人员,在人社局会议室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医保业务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对城乡大病保险业务需明确的经办口径和现阶段医疗保险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会商,现将会议主要内容及形成的有关操作口径纪要如下: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合规费用计入口径
(一)职工医保
1、每次住院中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内置材料超限额部分不计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合规费用中。

2、门诊化疗、血友病、生物治疗(CIK、DC)超限额部
分不计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合规费用中。

3、住院(门特)异地就诊未办理转院手续的,减半报销部分不计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合规费用中。

4、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个人承担部分不计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合规费用中。

5、住院起付标准计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合规费用中。

6、参加退休职工住院互助的人员,住院(含门特)统筹段自付1.7万以内的费用由住院互助金按50%支付,超过1.7万以上的部分,住院互助不再支付。

7、参保人员年度内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转换后,年度内合规费用累计计算。

(二)居民医保
居民医疗保险在业务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超过年最高支付限额的合规费用,计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

二、其他问题
1、在职人员住院互助不列入2014年城乡大病保险划卡结算中,仍按原渠道报销。

2、住院发票上新增本年度大病保险累计金额、本次大病保险计入金额、本次大病保险支付金额三个字段名称。

3、江苏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报销比例按苏人社发〔2013〕72号文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4、恶性肿瘤住院放(化)疗起始费减半报销实现划卡结算。

每年住院放(化)疗起始费第一次减半报销或门诊特殊病登记后,在一年内,凡是住院的起始费都在递减后再减半。

参加会议人员:
市人社局医保处钱孝明、吴继红、任燕
市社保中心吴永胜、王宇伟
市退管会王喜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方伟
东软公司钟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3年10月12日印发
共印12份
无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锡人领〔2016〕3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配套政策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太湖人才计划”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6〕28号),市人社局制定了《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配套政策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实施细则》,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8月16日
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配套政策扶持资金
申报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太湖人才计划”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6〕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人才配套政策,各市(县)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三条科研资助
(一)新建省级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省级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被评为国家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二)现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5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四条安家补贴
各类安家补贴均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一)引进的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在锡购房的,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

(二)引进的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在锡购房的,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

(三)引进的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在锡购房的,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

第五条专家奖励
(一)新评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按国家和省奖励金额1:1进行匹配。

(二)新评为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六条引智资助
(一)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或“引智示范村(社区)”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按资助金额1:1进行经费匹配。

(三)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市级引智项目,给予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资助。

(四)来锡执行列入国家、省外专局计划的引进国外技术、
管理人才项目的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外专局关于外国专家零用费额度的有关规定,对外国专家在锡执行项目期间的零用费按1:2进行经费匹配,每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留学回国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费资助的,按资助金额1:2进行经费匹配。

经本市专家评审立项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七条企业柔性引进外国专家和海外智力来锡开展科技研发、技术创新及项目合作且每年在锡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0个工作日的,按每个工作日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单个柔性引才项目补贴不超过企业支付薪酬的三分之一,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对于在锡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培养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

本市现有的国家级专家,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贴。

列入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的,按照省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列支渠道,给予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月10000元、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月3000元津贴;对列入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津贴,并给予一定的科研项目经费资助。

对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一定支持。

第九条继续开展“无锡市优秀人才贡献奖”、“无锡市留学
回国人员创业奖”、“无锡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无锡市引进人才工作奖”等评选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获得“无锡市优秀人才贡献奖”的,每人奖励20万元;对获得“无锡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的,每人奖励20万元;对获得“无锡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的,每人奖励10万元;对获得“无锡市引进人才工作奖”的,每单位奖励10万元。

第十条人才服务
人才服务体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建,稳妥提供人才在锡期间的生活发展、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一卡通”式保障服务,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业
2.被省列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机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新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集聚区,根据其规模和层级大小,经认定,第一年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扶持,后两年每年再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运营补贴。

4.对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经行政认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被评为省、市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给予1万元奖励。

从市外引进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
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年薪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服务机构一次性人才引进奖励1万元/人,每年奖励同一机构最高不超过5万元总额。

6.对荣获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按照5万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每年组织30名优秀的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素质提升培训。

大力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对取得《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每人补贴200元。

上述扶持政策按照《关于申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操作办法》(锡人社发〔2015〕204号)执行。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下达
第十二条“太湖人才计划”中涉及对人才的科研资助、安家补贴、专家奖励、引智资助、柔性引进外国专家和海外智力等项目的扶持资金实行绩效预算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报送市委组织部。

市人才办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提出资金预算建议。

预算按规定程序报联席会议审议后编入政府专项资金预算
草案。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等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资金申领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启动经费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

申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引育专项资金单位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博士后管理机构的设站批文。

第十五条博士后工作站进站科研活动资助经费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

申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引育专项资金单位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设站单位的申请报告;
(三)博士毕业证书;
(四)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审批表;
(五)培养博士后的流动站与设站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介绍信。

第十六条安家费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

首次申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引育专项资金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
(三)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锡设立机构、出资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
(五)在本市购房的房产证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后续周期性申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引育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单》一式二份;
(二)市(县)、区及所在企业(园区)对人才及项目的评价报告一式二份。

第十七条引智资助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

(一)国家级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或“引智示范村(社区)”资助经费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引智示范基地(单位)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二份;
2、获国家级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称号的批文。

(二)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匹配经费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匹配经费申请表》一式
二份;
2、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批文。

(三)市级引智项目资助经费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普通专家项目经费决算表》一式二份;
2、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批文。

(四)外国专家零用费匹配经费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普通专家项目经费决算表》一式二份;
2、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批文。

(五)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立项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匹配经费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二份;
2、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费资助的批文。

(六)经本市专家评审立项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二份;
2、获市级经费资助的批文。

第十八条柔性引进外国专家、海外智力项目资助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

申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经费拨付表》一式二份;
2、柔性引进外国专家、海外智力项目经费拨付通知。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资金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五章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太湖人才计划”中涉及对人才的科研资助、安家补贴、专家奖励、引智资助、柔性引进外国专家和海外智力等项目的评审、管理和绩效评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江阴、宜兴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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