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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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2.07.31•【字号】吉省价经字[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2]24号2002年7月31日)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为适应客运市场发展的要求,发挥价格机制在市场中的调节作用,进一步优化配置运输资源,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公路客运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客车实行浮动运价(一)高级客车运价可在高于基本运价率10%和低于基本运价率30%之间确定票价(不含客建基金及过路、桥、遂费)。

(二)实行浮动运价的经营者,必须提前15日向所在市、州运管处提出申请,经省运管局审核(加盖“吉林省运输管理局运价专用章”)、报省物价局批准后(加盖“吉林省物价局运价管理专用章”)方可实施。

(三)浮动运价经批准后,由起止地客运站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

重新调整浮动范围的,必须重新按程序申请批准。

违反规定的,由各级物价、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卧铺客车运价卧铺客车基本运价率按同级座席车运价率的140%计算,卧铺客车必须符合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的要求。

三、客运票价中过路、桥、隧通行费的计算方法客票中加收过路、桥、隧通行费的计算方法是:不分大、中、小车型,一律按通过某收费站的大型客车单程收费额除以36(即大客车平均座位数45的80%)来计算通过该收费站的旅客分担额,通过多个收费站的,将各站单程收费额相加,再除以36后取整。

四、调整高等级客车的运价档次在保持总体运价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将高级车运价率从0.12元/公里至0.22元/公里的ABCDE五档,调整为0.12元/公里至0.22元/公里的ABCDEF 六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春市机动车辆收费有关政策的批复-吉政函[200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春市机动车辆收费有关政策的批复-吉政函[200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春市机动车辆收费有关政策的批复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春市机动车辆收费有关政策的批复(吉政函[2001]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征收机动车辆通行费偿还桥梁建设贷款的请示》(长府(2000)133号)收悉。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文件精神,本着既减轻企业负担,又考虑长春市城市建设发展实际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决定对长春市机动车辆收费的有关政策进行规范,具体如下:一、取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征收机动车辆增容费的批复》(吉政函(1997)111号)文件规定的新购车辆增容费,只对在籍车辆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

二、调整通行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长春市城区所有机动车辆、外地过境及外地在长行驶1个月以上车辆均须缴纳通行费。

编内军车、消防、救护、殡葬、环卫运输车、大公交运输车、装有固定装置的警车以及《关于省直行政和全额事业单位定编车辆免交“两费”的通知》(吉财综(1994)215号)文件中有相关规定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二)征收标准。

对长春市城区车辆以年票形式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车型年票月票小型车960 600 出租车80 50 大型车8吨以上(含8吨) 1080 840 8吨以下90 70 轻便摩托车50对外地在长行驶1个月以上车辆按上述标准以月票或年票标准收取;对外地过境车辆可通过卫星桥收费站、东荣大桥收费站按原规定标准收取。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站收取站务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站收取站务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站收取站务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站收取站务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站务费收取的实际情况及站务管理的需求,为加快我省客运站信息化建设,尽早实现客运站联网售票服务等功能,参照周边省、市站务费的收取标准及使用范围,决定调整我省客运站旅客站务费的收取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级以上客运站站务费由原来每人次0.3元调整为每人次0.5元。

二、收取旅客站务费后,客运站不得另行向旅客收X光行李安检费、空调费和入厕费等项费用。

三、收取的旅客站务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改善客运站经营管理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微机售票、空调、厕所、安检仪等,不准挪作他用;其中省集中20%部分,专项用于全省客运站信息系统升级改造、联网售票系统建设与维护及网络费用。

省集中20%部分,由省运输协会具体组织收取。

四、本通知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实施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结束——。

公路工程汽车运杂费计算标准

公路工程汽车运杂费计算标准

吉林省公路工程汽车运杂费计算标准吉交发字(1998) 18号0 1998年1月1 13起施行吉林省交吉林省交通厅文件吉交发字[1998〕18号关于发布吉林省公路工程汽车运杂费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发布《吉林省公路工程汽车运杂烫计算标准》(以•卜.简称《标准》)。

Q 1998年1 月1日起施行。

省厅1993年发布的《占林省公路「程汽车运杂费执行标准》同时废止。

凡列入我省1998年公路建设计划新开I.•项日,一律执行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公路I:程定额站。

附:1、吉林省公路-「•程汽车运余费计算标准使用说明:2、山区公路运输线路表;3、公路I••程筑路材料货物运杂费等级分类表;4、《吉林省公路T程汽车送朵费计算标准》。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抄送:交通部公路「•程定额站、各市、州公路管理处、公路丁.程定额站、公路r. 质岸监督站、公路勘删设计院(室、队)印500份-2-附件1:吉林省公路工程汽车运杂费计算标准使用说明一、吉林省公路T程汽车运杂费计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我省公路基本建设新、改建T程统一遭循的标准。

公路养护的大、中修丁.程町参照执行。

冬而、州公路T.程定额站W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补充标准,同时I•报省公路T.程定额站备案。

一、本《标准》根据我省各地不同的地貌条件,分为山区线路和平原线路(山区线路和、1‘•原线挥的坷分见御件2),根据运输的难易程度不同,将货物分为一等货物,二等货物,特种货物(见附件3),各种线路及货物等级基本运价为:平原线路:一等货物0.49元/吨公里:二等货物0.52兀/吨公甲;特种货物0.73兀/吨公里。

山区线路:一等货物0.52元/吨公里:二等货物0.57元/吨公里:特种货物0.87兀/吨公里。

三、本《标准》己将30公里以内(含30公里)的装卸费、吨次费统一计算在内,使用时可根据运输线踣和货物种类的不同直接取用,以立方米为单位的货物其运杂费应在本《标准》的基础I•.按交通部1992年发布的公路T 程预算定额,由材料单位重量迎行换算。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

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三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里程图内未列或所列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测里程确定。

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里程图内未列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8千米,设区市市区4千米,县(市)城区1千米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第四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1千克计重。

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见附表二)。

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计价类别第六条车辆类别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划分:(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依据为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未经等级评定的营运客车一律按同车型普通级核定运价。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理顺公共汽车票价的复函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理顺公共汽车票价的复函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理顺公共汽车票价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吉市价函〔2016〕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理顺公共汽车票价的复函吉市价函〔2016〕9号市交通局:你局《关于调整理顺公交票价的函》(吉市交运函〔2016〕51号)收悉。

根据《吉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授权,结合我市公共交通运营实际,现就规范理顺我市公共汽车票价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市区60条公交线路公共汽车票价全程1元,学生持IC卡乘车实行五折优惠,成人持IC卡乘车实行九折优惠(线路、票价详见附件1)。

二、现由公交集团运营、实行无人售票的16条公交线路(原郊线),实行节点票价(线路、票价详见附件2)。

现承包经营的10条公交线路(原郊线),暂按现行票价执行,待公交集团收回承包权时统一制定并实行节点票价。

三、吉林站东广场至圣德泉旅游专线全程一票制,票价每人次6元。

四、市公交集团认真做好票价规范理顺后的实施及宣传解释工作,落实明码标价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和乘客的监督。

五、此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区公交线路零票票价和持IC卡票价的复函》(吉市价函〔2013〕14号)、市物价局《关于城市郊线客运票价相关问题的函》(吉市价字〔2012〕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内公交线路里程票价表2.公交公营实行节点票价的郊线线路节点、票价表吉林市物价局2016年11月30日附件1附件2注:票价一元起价,一元进制。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六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七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第九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客运站收费一览表项目收费标准

客运站收费一览表项目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机动车
8.车辆例检服务费
9.班车延误脱班费
延误(5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
脱班(1小时以上或超过下一班发车时间)
二、旅客站务收费
(1)提供基本服务并实行微机售票
(2)空调候车、行包X射线检测仪和闭路监控设备
(3)运距在50公里以内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
三、车辆服务收费
1.补票费
主动补票
查出补票
5%
8%
6%
4%
3%
最高不超过5%
最高不超过3%
0.30元/100千克千米
15%
12%
8%
6%
每辆次5元
每辆次7元
每辆次12元
每辆次3元
每辆次5元
每辆次8元
每辆次3元
每辆次5元
每辆次3元
每辆次4元
每辆次5元
按照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由给地物价部门制定
每次最高不超过1元
客运站收费一览表
2.退票费
(1)客运班车退票费
开车时间2小时前
开车时间2小时内
(2)旅游客车退票费
开车时间24小时前
开车时间24小时内
3.换票手续费
同一班线、不同班次
不同班线
4.送票费
贵阳主城区
市、州(地)所在பைடு நூலகம்主城区
县城所在地
5.行包变更手续费
6.行包装卸费
30千克以内或体积不超过0.12立方米
30千克以上或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
附表一
客运站收费一览表
项目
收费标准
一、车辆站务收费
1.客运代理费
(1)客运代理费(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六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七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第九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

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

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交运发[2009]275号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不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第四章出租汽车客运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客运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吉林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客运快件运输服务收费有

吉林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客运快件运输服务收费有

吉林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客运快件运输服
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吉交运联[2005]1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5.02.02
【实施日期】200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客运快件运输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交运联[2005]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发改委(物价局):
为利用我省公路客运班车行李仓和客运站现有行包运输管理条件,为非旅客同行货物提供安全、快捷、方便、及时的服务,根据《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于2001年制定了公路客运站开展货物运输有关服务收费标准,在长春市范围内试行。

随着省内外多条高等级公路的贯通,大吨位大货仓高级客车的大量投入,开通区域越来越广泛,要求客运快件业务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为加快我省物流业的发展步伐,促进公路客运快件运输服务业健康发展,维护快件托运人、代办人、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公路客运站货物运输服务收费内容做部分修改,转为正式标准,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监督部门要加强客运站快件运输服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并将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

附:公路客运站货物运输服务收费标准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号:交运发[2009]275号颁布⽇期:2009-06-19执⾏⽇期:2009-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旅客运价第⼀节计价标准第⼆节计价规定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三章货物运价第⼀节计价标准第⼆节计价类别第三节计价规定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章价格制定第三章价格⾏为管理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委、物价局:为进⼀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00九年六⽉⼗九⽇汽车运价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价关系。

第⼆章旅客运价第⼀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计程运价:元/⼈千⽶、(⼆)计时运价:元/座位⼩时(三)⾏包运价:元/千克千⽶(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法折算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其它⾃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程(⼀)⾥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程以千⽶为单位,尾数不⾜1千⽶的,四舍五⼊。

(⼆)⾥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程图集》应当每三⾄五年修订⼀次。

《中国公路营运⾥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程确定。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吉交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吉交发[2010]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吉林市公用局:现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质量,推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客运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为城市公共客运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的主要依据,由县级以上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第四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严格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运价、税费政策,按时依法交纳税费。

代收税费的,要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

严禁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章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出租汽车客运,是指按照乘客意愿和要求提供客运服务,并依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经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许可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经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许可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的驾驶员。

第一节经营者服务规范第六条积极推行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化经营。

经营者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不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不出租、出借、违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旅客站务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旅客站务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旅客站务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旅客站务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为贯彻落实省交通厅、省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站收取站务费标准的通知》(吉交运字[2006] 号),加强旅客站务费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条件和标准。

凡取得一、二级客运站站级资格,经省交通厅、省发改委批准向旅客收取站务费的客运站,方可由每票0.30元站务费,调整为向旅客收取0.50元站务费。

其设立的发车区不得向旅客收取站务费。

二、旅客站务费主要用途,一是用于客运站服务设备设施的购置、维修和维护,以及“三品”安检仪、卫生间清洗、空调机使用等发生的费用;二是用于客运站微机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以及设备设施更新和维护;三是用于客运站微机联网售票系统建设、维护及网络数据传输等新技术应用;四是用于客运站微机操作人员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等。

三、旅客站务费属客运站专项收入,各客运站应设立收支专项科目进行管理,按照站务费开支范围使用。

省集中站务费20%部分(即每人次0.10元),专项用于全省信息系统升级改造,联网售票系统建设、维护及网络费用,由省运输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省集中站务费20%部分,由省运输协会负责收取,设立专户使用。

客运站凭省运输协会出具的省集中站务费缴费证明向省领取客票。

开户行:光大银行经开支行银行帐户:35980188000036381开户单位:吉林省运输协会四、从今年六月一日起,全省启用新版的《吉林省公路汽车客票》。

新版客票票面印有“内含0.50元站务费”字样。

为减少浪费,对“旧版客票”由省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省运输协会参加,对现有库存客票进行数量核查,缴纳省集中0.1元站务费后,加盖有关印章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效客票。

客运站收费细则

客运站收费细则

关于印发《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物价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制定了《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抄送:吉林省人民政府,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运输管理处(所)、客运企业、客运站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的依据。

凡在省内参与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客运站收费等。

第四条价格制定(一)道路班车客运(含加班车)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运价管理权限(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

(二)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跨省、跨市(州)、市(州)内跨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核定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汽车运价工作。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18•【文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1996年3月18日交公路发(1996)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新立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新立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新立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新立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六年一月十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19号)通化市人民政府:《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核定柳河至西丰公路柳河至梅东界新立收费站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函》(通市政文[2005]128号)收悉。

鉴于县道柳河至西丰公路柳河至梅东界段二级公路已建成通车,为尽快偿还该路段工程建设贷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柳河至西丰公路柳河至梅东界段新立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2004]131号)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新立收费站对通行于柳河至西丰公路柳河至梅东界段二级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普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04]17号)规定的二类收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二、新立收费站自批准收费之日起开始收费,试行两年。

收费期限待试行期满后另行核定。

三、收费须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收入要全额上缴梅河口市财政局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收费站正常经费等项费用由梅河口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亍每年2月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执行,其余收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偿还该路段工程建设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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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的依据。

凡在省内参与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客运站收费等。

第四条价格制定(一)道路班车客运(含加班车)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运价管理权限(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

(二)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跨省、跨市(州)、市(州)内跨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核定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汽车运价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县(市、区)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的核定工作。

第六条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在政府指导价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

第七条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八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8226;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8226;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8226;千米第九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实际里程核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1、道路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点里程计费;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点里程计费。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四)站点设定道路班车客运应依照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的停靠地设立站点,并遵循以下原则:1、跨省班车客运应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县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为站点;2、省内跨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市(州)内跨县(市、区)班车客运应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为站点;3、县(市、区)内班车客运应以行政村或较大的自然屯为站点;4、毗邻县之间的班车客运应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为站点;属毗邻县农村道路客运的应以行政村或较大的自然屯为站点。

第十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第二节计价规定第十一条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道路条件和里程等计算。

(一)按车辆类别划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二)按车辆等级划分为:座席客车: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客车;卧铺客车:普通、中级、高级客车;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的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评定。

(三)按道路条件分为:平原和山区运价;(四)按里程划分为:长途和短途运价。

第十二条跨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执行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

两省计算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类别、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省内跨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的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由相关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确定,有争议的由省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按照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道路班车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通过收费站的客车单程收费额除以36(即按客车平均45个座位的80%)计算座席或卧铺分担额计入票价。

第十五条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占用座位的购买儿童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并供给座位。

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惠票,并供给座位。

儿童票和优惠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六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价格执行客车基准运价。

第十七条申请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的,由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运价申请,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见附件一)。

第三节旅客票价计算第十八条客运票价构成(一)客运票价=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1+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率)×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

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别、等级的客运班车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二)燃油附加费是指建立道路班车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

燃油附加费=联动额度×旅客计费里程第十九条长、短途运价旅客乘车距离在25千米以上的为长途运价,执行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25千米及以下的执行短途运价;短途运价在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基础上加成20%。

为避免运价出现剪刀差,26至30千米执行25千米票价,大于30千米及以上按实际里程计算。

第二十条座席客车客票价按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卧铺客车按高级、中级、普通确定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计算,燃油基础价格以2005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成品油价格(即0号柴油4475元/吨、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5160元/吨)为基础,当市场零售成品油价格每吨上涨100元(即柴油每升增加0.084元、汽油每升增加0.075元),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相应增加0.0009元/人千米;成品油价格每吨减少100元时,燃油附加费也相应降低。

第二十二条为避免道路班车客运票价频繁变动,以每吨成品油价格上涨或累计上涨500元为运价联动计算单位,当成品油价格上涨达不到联动计算单位时,道路班车客运基本票价不动,但票价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第二十三条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燃油补贴时票价与成品油价暂时不实行联动机制,可实行浮动运价。

浮动运价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核定。

第二十四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线路实际情况,遵循价格联动的原则和程序,可在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上、下30%的幅度内确定票价。

第二十五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提出票价浮动时,应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调整运价的书面申请,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调整并打印票价表,并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在客运站内公示2周后执行,票价浮动执行期限至少为1个月。

第二十六条为便于旅客监督,客车内悬挂公示的票价表应有基准票价、上浮票价、下浮票价。

在上浮、下浮票价内售出的票价,均为合理票价。

第二十七条为实现同线路、同类别、同等级、同客运站始发的客车票价相同,客运站应按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票价售票。

第二十八条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和浮动同时进行时,应遵循先浮动后联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

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

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四节行包运价第三十条行包分类行包分为托运行包和自理行包。

托运行包是指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办理了行包托运手续,由乘务员或驾驶员负责管理的行包;自理行包是指旅客乘车过程中自行携带和看管的行包(含超过规定免费重量部分的收费行包)。

托运行包分为轻泡行包和计件行包。

轻泡行包是指每千克体积超过3立方分米的行包;计件行包是指以物品整件为单位的行包。

第三十一条托运行包重量计算及计费(一)托运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扣除免费重量后,每千克或3立方分米(轻泡行包按每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按旅客票面金额的0.8%计收。

计件行包以整装外廓尺寸计算,不易测量或不规则的按长、宽、高的最大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0立方分米折合10千克计算。

收费行包重量小于10千克的按10千克收费,超过10千克的按实际重量计费,小于30立方分米的按30立方分米收费,30立方分米以上的按实际体积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每票托运行包总重量最高不应超过100千克,长不得超过1.8米,宽、高均不得超过0.6米(计件行包除外),并以能放置在行包舱为限。

第三十二条自理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部分,按托运行包计费标准收取运费。

占用座位的,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每张全票(包括残疾军人票、伤残人民警察票)免费携带或托运行包10千克(轻泡行包30立方分米),每张儿童票免费携带或托运行包5千克(轻泡行包15立方分米)。

第三十三条行包运价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的行包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三章客运站收费第一节对承运人收费第三十四条客运站为承运人组织客流、售票、检票、发车等业务的,可收取客运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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