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项目劳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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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劳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施工项目劳务招投标工作,提高劳务分包队伍的整体水平,有效控制劳务费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劳务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科学合理的选聘劳务队伍,防止私招滥雇和利用职务之便私定劳务队伍,杜绝不正当行为,保证企业的利益。
第三条局属各单位所承接的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劳务分包,应依照本办法实行劳务招投标,需要时还可在招投标的基础上进行议标。劳务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特小型项目、甲方指定分包的,或由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实施劳务招投标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实行议标。
第五条企业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在劳务招投标上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劳务招投标工作在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单位均应成立项目劳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项目劳务招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局成立劳务招标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局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其成员由局人力资源部、工程部、财务部、经营部、科技部、纪检监察部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局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招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局劳务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公司(分公司)劳务招投标机构进行规范运作、负责武汉地区劳务招投标工作的审定、定期对局属单位劳务招投标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发布劳务招投标信息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第八条公司应成立劳务招标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本单位劳务招投标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本公司下属分公司劳务招投标的具体工作、定期对所属单位劳务招投标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公司特大型项目的劳务招投标、对招投标结果进行审核并上报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向局上报劳务招投标信息以及对所属单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
第九条分公司应成立劳务招标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管理权限主持本单位大型、中型和小型项目劳务招投标的具体工作、检查项目劳务招投标落实情况、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与奖罚、定期上报劳务招投标有关信息等。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应认真协助上级单位实施项目劳务招标工作。项目经理可推荐部分劳务承包商参与其主持的项目的劳务招标。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书面向公司(分公司)提出本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劳务招标申请报告》(附件一)。
第十二条公司(分公司)劳务招标办公室必须在十天以内提出劳务招标计划,并初步确定参与招投标的劳务分承包商名单,报公司(分公司)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初步确定参与投标的劳务分包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参加劳务投标的单位原则上应是局劳务协会的会员单位,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和相对固定的劳务作业人员。
2、应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每年引进一批新的劳务承包商进入招投标队伍。
3、年度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劳务承包商不得参与投标。
4、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5家。
第十四条向初步确定的邀请投标的劳务分承包商发出《劳务
招标邀请书》(附件二),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参加资格预审。受邀请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经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代表证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安全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明、外埠企业的外出施工证明(即“五证一照”)、企业简介、劳务队伍的基本情况、企业业绩等。
第十五条项目劳务招投标办公室审查受邀请投标单位的资料,做好审查记录,确定最终参加投标的劳务承包商。参加招投标的劳务分承包商不得少于4家。
第十六条项目劳务招投标办公室应在收到项目经理部提交的《劳务招标申请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招标书。
1、公司(分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工程状况,编制出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人工单价、工期及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工程付款方式、工程履约保证金、标书密封要求、送标和开标时间、劳务分包合同等在内的劳务招标书,并交人力资源部门汇总。
2、确定招标项目的人工费承包模式。人工费承包模式一般包括分部分项包干法、平方米造价包干法、综合单价法、总价包干法四种。
3、公司(分公司)劳务招标办公室对各部门编制的招标书的内容进行审议,初步提出标底价。标底价原则上要低于与甲方投标时的预算价,并且测算的标底人工工日数不得大于投标时的预算人工工日数。
4、由公司(分公司)经理或其授权人在开标前确定标底价,且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向通过预审的劳务分承包商发出《劳务招标通知书》(附件三)。《劳务招标通知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领取《劳务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2、报送投标书的时间要求;
3、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十八条劳务分承包商在接到《劳务招标通知书》后,应立即到发标单位人力资源部领取《劳务招标文件》。《劳务招标文件》应明确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及层数、建筑面积等;
2、承包方式、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安全规范、文明施工规范;
3、招标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分部分项工程量;
4、拟签订的劳务费承包合同及各专业合同样本;
5、有关标书的具体要求等。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书》应采取与《招标书》相对应的格式,并包含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法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各专业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各工种人员数量和技术水平等资料;
2、近三年所承建工程情况以及主要业绩;
3、招标项目报价清单;
4、招标项目施工方案;
5、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6、对招标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承诺,并提供《承诺保证书》;
7、现场主管、主要施工班组长名单及履历
8、必要时提供的资金担保;
9、投标单位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第二十条投标书应加盖投标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印鉴,按规定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已送出的投标书如需更改,必须在送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并加盖投标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印鉴,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逾期不提交的,其投标资格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