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关于省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决定

合集下载

关于对拟连任人民监督员任职前的公示(2020)

关于对拟连任人民监督员任职前的公示(2020)

关于对拟连任人民监督员任职前的公示(2020)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林丰春等9名同志拟连任四平市人民监督员进行任职前公示。

林丰春,(略),(略)人,汉族,大学学历,吉林师范大学分院副校长。

拟连任四平市人民监督员。

张立纯,(略),(略)人,汉族,大学学历,退休。

拟连任四平市人民监督员。

左金成,(略),(略)人,汉族,研究生学历,梨树县实验小学校长。

拟连任四平市人民监督员。

孙晓静,(略),(略)人,汉族,大学学历,双辽市辽西街西环社区主任。

拟连任四平市人民监督员。

刘赞,(略),(略)人,满族,大学学历,伊通实验中学校长。

拟连任四平市人民监督员。

王孝华,(略),(略)人,满族,高中学历,伊通马鞍新风村村民。

拟连任四平市人民监督员。

张丽英,(略),(略)人,汉族,大学学历,北门街东关社区主任。

拟连任四平市人民监督员。

黄美杰,(略),(略)人,汉族,大专学历,吉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拟连任四平市人民监督员。

修国帅,(略),(略)人,汉族,大学学历,四平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拟连任四平市人民监督员。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对以上同志是否符合四平市人民监督员任用的标准和条件提出意见,反映情况和问题。

我们将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来信来访接待机构:四平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4000号邮编:136000电话(略)公示期:7日公示截止时间:2020年4月20日四平市司法局2020年4月14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聘任第三届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聘任第三届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聘任第三届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吉政办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聘任第三届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72号)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政府第二届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已经届满,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规定需进行换届。

经过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组织考察研究,省政府决定聘任王家骐等89名同志为省政府第三届决策咨询委员,聘任姚建宗等11名同志为省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

希望新一届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任务,围绕全省振兴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围绕政府决策的实际需要,认真履行职责,以饱满的热情、高度负责的精神、创新进取的意识,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充分发挥省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为提高省政府科学决策水平,推动吉林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贡献更大的力量!附件:1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2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3省政府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名单4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5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王军男吉林省林科院副院长、研究员王之虹男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教授(博导)王冠军男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院长、教授支大林男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冯江男东北师范大学校长助理、教授(博导)刘维国男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孙玉斌男通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研究员鲁建春男吉林石化公司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潘福林男长春大学校长、教授附件:2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于化东男长春理工大学校长、教授(博导)于吉红女吉林大学化学院、合成与制备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博导)王利祥男中科院长春分院院长、研究员(博导)王家骐男中科院长春光机与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院士、研究员(博导)王献红男中科院长春应化所室主任、研究员(博导)韩立强男长春工程学院院长、教授董方言男省中医药科学院副院长,主任药师、研究员长春金鹰智谷科技集团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高工程德龙男公司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汽管欣男院长、主任,教授(博导)车动态模拟国家重点实验室穆钢男东北电力大学校长、教授(博导)戴昕男吉林建工学院副院长、教授附件:3省政府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名单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于晓光男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附件:4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于志晶男吉林省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景斌男东北师大法学系系主任、教授石东风男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卢文喜男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刘亚君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导)闫越男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孙学致男吉林大学法学院法硕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李洁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吴海光男吉林省行政法制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张旭女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郑二为男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贾国发男东北师大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黄文艺男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彭贵才男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龙男省委党校教育长、副教授赫然女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魏芙蓉女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教授附件:5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12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选任2020年至2025年度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决定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选任2020年至2025年度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决定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选任2020年至2025年度市级人民
监督员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10.12
•【字号】武司〔2020〕47号
•【施行日期】2020.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选任2020年至2025年度市级人民监督员
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规定,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公示公告等程序,并报请省司法厅备案,决定选任王琼等180名同志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具体名单附后),任期自2020年9月至2025年9月,选任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2020年至2025年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单
武汉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2020年至2025年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高检发[2004]18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高检发[2004]18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高检发[2004]18号2004年8月26日发布)(200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七条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赣司法制字〔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司法制字〔2017〕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为规范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高检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厅制定了《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培训规定(试行)》等两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2017年3月31日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第一条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参加任职宣誓。

第二条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由选任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宣誓可采取集中或分批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在被选任为人民监督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任职宣誓。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仪式设领誓人和监誓人,领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一名人民监督员担任,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派专人担任。

第五条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会场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奏唱国歌。

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免冠,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第六条宣誓完毕后,宣誓人在宣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人民监督员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二份,一份由宣誓人民监督员收执,一份存入人民监督员档案。

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30•【字号】吉办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办发[2003]20号)各市、州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2003年7月30日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努力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遵循下列原则:(一)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原则;(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三)扩大民主、群众参与原则;(四)全程监督、预防为主原则;(五)依法依纪监督、违法违纪必纠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监督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职责。

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与省人民检察院协商,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选任新一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河南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细则》,主要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相关办案活动,根据需要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活动。

二、选任名额本次拟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00名。

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三、选任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3.公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2.人民陪审员;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中共吉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

中共吉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

中共吉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司党委发[2010]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0.05.25【实施日期】2010.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吉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司党委发[2010]8号)省监狱管理局、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省直各监狱、劳教所党委,厅直各单位党委(支部):现将《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根据《省委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和省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在省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如下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切实提升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主题,牢固树立促进吉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司法行政机关第一要务的理念,坚持从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出发,着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着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统筹推进党的建设其他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工作方案】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工作方案】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工作方案】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贯彻实施分工方案》(中办发〔2014〕24号)对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作出明确部署。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研究,报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政法委同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

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采取随机抽选方式,组织人民监督员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意见,进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自2003年检察机关探索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上来,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立足中国国情,遵循司法规律,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促进人民检察院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转发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转发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转发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吉公办字〔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转发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吉公办字〔2019〕75号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长白山公安局、司法局,各县市区公安局、司法局:2019年10月18日,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看守所制度硬件建设和信息共享、协作配合,满足律师会见需求,保障律师正常执业,确保看守所羁押秩序和安全提出了要求。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意义。

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力量,承担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保障律师会见对于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坚决防止和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把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举措,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筑牢大局意识,强化服务理念,正视问题,狠抓整改,努力从制度上、机制上、设施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营造尊重律师、规范执法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司公发[2010]141号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司公发[2010]141号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司公发[2010]141号)各市(州)司法局:《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规范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证机构。

第三条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全省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组织、监督、指导,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全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考核的初检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法、等次第五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在下列方面的情况:(一)执业活动情况。

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情况;公证机构所在地政府对其发挥公证职能的基本评价、公证机构文明创建及行风建设的综合状况等。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公告-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公告-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的实施方案》的公告
正文: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公告
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经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政法委批准,在我省等十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

为顺利推进该项重要改革,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

现将《方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4年10月31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司法厅。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07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浙江省司法厅
2014年10月14日
附件: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指导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指导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并对全省考试工作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已经中央政法委员会批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16年7月5日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其中,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通知吉司发(2008)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为了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审批活动的严肃性,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对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公民,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代理人、辩护人。

公民不得以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接受委托,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活动。

除本人是诉讼当事人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公民身份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被委托为代理人:(一)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二)当事人的近亲属;(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不得担任代理人。

三、下列公民可以在刑事案件中被委托为辩护人:(一)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二)被告人的监护人;(三)被告人的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不得担任辩护人。

四、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五、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应与委托人一起到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授权委托书;(二)本人身份证明;(三)能证明与被委托人存在亲友关系的材料;(四)代理期间不收取任何形式报酬的保证书;(五)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推荐信;(六)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没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明。

六、登记工作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服务监督科指定专人负责。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司发〔2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2018年8月22日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意见在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数进行适当调整。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报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8.08.22
【实施日【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第二届省级人民监督员拟任名单的公示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第二届省级人民监督员拟任名单的公示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第二届省级人民监督员拟任名单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第二届省级人民监督员拟任名单的公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方案》(赣司发〔2016〕3号)和《江西省第二届省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经自荐报名、资格审查、征求意见、组织考察等程序,拟选任陈剑峰等56人为第二届省级人民监督员,现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向江西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反映。

为便于核实情况,反映问题请实名反映并提供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公示时间: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20日。

江西省司法厅2021年3月16日江西省第二届省级人民监督员拟任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南昌市(24人):马正福江西博正司法鉴定中心马诗勇江西骏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文全安南昌铁路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王建胜江西农业大学王冠羽(女)台盟省委会(省台联)付远飞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刘小敏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刘红林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青松江西日报社刘斯汉南昌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保乐江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陈剑峰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明腾江西省儿童医院欧阳永红(女)南昌市湾里区壹皓轩榀馆胡琪敏(女)江西亚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钟国华江西省进贤县商业有限公司徐小勇新法制报社徐爱国江西鸿顺德兴发皮具有限公司梁燕(女)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黄伟亮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谢小剑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熊鹏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熊五根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熊兰萍(女)农工党江西省委会九江市(4人):方国栋九江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王贤星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徐金前九江市爱国拥军促进会曹钟安九江学院景德镇市(2人):朱锡新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钟振华景德镇学院萍乡市(2人):王险峰江西方维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李强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新余市(2人):刘敏华新余市渝水区袁河街道办王坑管理处简奇锋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鹰潭市(2人):刘良仁鹰潭职业技术学院雷海燕(女)鹰潭市月湖区教育体育局赣州市(4人):许永忠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郭显群江西国兴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廖平生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廖泽方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宜春市(4人):王全江西嘉志铜业有限公司易战宜春市袁州区政协XXX江西省祥晟实业有限公司鲍辉江西盛腾矿业有限公司上饶市(4人):阮先红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李敏上饶市广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迟非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XXX江西鼎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市(4人):尹庆明江西文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胜寒民盟吉安市委会陈书山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蔡海燕(女)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抚州市(4人):吴建波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李飞燕抚州市临川区青云街办金巢社区居委会李志荣抚州市临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李继锋抚州金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司法部关于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9.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司法部组织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9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司法部2021年9月17日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省级人民监督员名单
吉林省司法厅
2015年5月26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单位或所在社区
学历(学位)
任期
1
李宝奇

延边大学法学院
博士
2011.1.23-2016.1.23
2
徐卫东

吉林大学法学院
博士
2011.1.23-2016.1.23
3
周莅春

中共辽源市委党校
硕士
2011.1.23-2016.1.23
4
周家才

长春市高新区保利罗兰香谷社区
本科
2011.1.23-2016.1.23
5
王和俊

中国铁塔长春分公司
硕士
2011.1.23-2016.1.23
6
刘琦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本科
2011.1.23-2016.1.23
7
刘建新

吉林龙嘉机场
本科
2011.1.23-2016.1.23
8
尹军

吉林省科协
何志福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公司
硕士
2011.1.23-2016.1.23
18
洪银成

银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专
2011.1.23-2016.1.23
19
甘建国

中科院长春分院
硕士
2011.1.23-2016.1.23
20
于晓光

吉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本科
2011.1.23-2016.1.23
21
本科
2011.1.23-2016.1.23
26
石久胜

长春工程学院能源动力学院
本科
2011.1.23-2016.1.23
27
刘贵成

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公司
大专
2011.1.23-2016.1.23
28
曲风采

吉林吉春制药有限公司(四平)
硕士
2011.1.23-2016.1.23
29
佟易

吉林中粮生化有限公司
博士
2011.1.23-2016.1.23
9
张德柏

长春市莲花山度假区
本科
2011.1.23-2016.1.23
10
辛淑梅

中石油吉林销售公司
本科
2011.1.23-2016.1.23
11
裴忠国

吉林移动公司
硕士
2011.1.23-2016.1.23
12
辛国良

国网长春供电公司
硕士
2011.1.23-2016.1.23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省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吉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5.05.26
【实施日期】2015.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省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决定
根据《吉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及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公示审查,决定对李宝奇等126名符合担任省级人民监督员条件的人员予以聘任(名单见附件)。
博士
2011.1.23-2016.1.23
30
吴杰

中国电信吉林分公司
本科
2011.1.23-2016.1.23
31
张旭

吉林大学法学院
博士
2011.1.23-2016.1.23
32
沈亚菊

松原市宁江区星火医药公司
大专
2011.1.23-2016.1.23
33
傅洪春

松原市财政局
硕士
2011.1.23-2016.1.23
程文增

吉林省地方病第二防治研究所
本科
2011.1.23-2016.1.23
22
毕黎琦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博士
2011.1.23-2016.1.23
23
赫然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博士
2011.1.23-2016.1.23
24
史册

东北师大传媒学院
博士
2011.1.23-2016.1.23
25
王鹏

吉林省中东集团
34
陈向民

长春博迅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科
2011.1.23-2016.1.23
35
于化东

长春理工大学
博士
2011.1.23-2016.1士
2011.10.10-2016.10.10
37
李国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博士
2013.10.25-20
13
聂永军

长春公交集团西昌公司
本科
2011.1.23-2016.1.23
14
宋尚龙

吉林亚泰股份有限公司
本科
2011.1.23-2016.1.23
15
周成武

长春市旧城改造开发公司
本科
2011.1.23-2016.1.23
16
华玉强

通化华夏药业有限公司
大专
2011.1.23-2016.1.23
1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