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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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

经济法-第七章
付款人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 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第七章 票据法
二、出票
(一)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 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于收款人票据 行为。
第七章 票据法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第七章 票据法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顺 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 使追索权。 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 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票后, 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 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款人拒 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 行使追索权。
第七章 票据法
票据的特征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
第七章 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法的特征


强行法 具有技术性 具有国际统一性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 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之间的关系等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和时间
第七章 票据法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 权利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起6个月内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 月内

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抗辩

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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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抗辩(绝对抗辩)
1.任何被请求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票据因欠缺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无效的抗辩;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的抗辩。
2.仅特定被请求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否定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 (2)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而提出的抗辩; (3)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提出的抗辩; (4)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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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江城工业公司与新兴果品公司之间的纠 纷主要是由赵五的恶意取得票据和江城公司的重大 过失造成的。在抓到赵五之前,该损失的责任由江 城公司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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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票据抗辩权(对人抗辩)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改造合同,约定由 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改造甲公司的锅炉除尘工程,将锅炉 的粉尘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境法规定的幅度内。甲公司 将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为此给乙公司开了一 张60万元的支票,一张7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 在三个月内锅炉除尘验收合格。三个月后除尘工程竣工, 但验收不合格,除尘达不到国家环境法规定的要求。甲 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 反票据法规定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 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 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 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思考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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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票据抗辩权(对物抗辩)

【案情】个体工商户燕某卖了一批服装给乙公司,乙公司签 发了一张面额8万元的支票给燕某。当时正是夏天,燕某只穿 了一件T恤衫,胸前有个口袋,但很小。燕某就将支票折叠起 来放在口袋里。第二天,燕某去银行拿出支票和身份证提示 付款,银行柜台业务员看了看燕某,并没有细看支票,也没 有看身份证,就说你这张票不能付款。然后将票从柜台里推 出,点头示意燕某自己拿回,燕某责问业务员为何不付款, 业务员略微抬头微笑一下,然后就低头做事没有理会燕某。 燕某很生气,向银行投诉,银行答复业务员没有错误,你这 张支票就是不能付款。燕某问为什么,银行拒绝回答原因。 燕某的姐夫陈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工作,他即打电话 告诉陈某,要陈某和银行交涉。陈某赶来银行一看支票,说 你这张支票是不能付款,因为支票被折叠了。燕某大为不满, 说支票虽然折叠过,但它毕竟是一张真的支票呵,你银行要 是说假的支票,我没话说。但这张支票是真的,你不付款就 太过分了。眼见燕某要大发脾气,陈某赶紧劝走燕某。 【思考问题】 1.银行业务员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 2.燕某的抱怨是否有法律依据? 3.陈某的解释是否符合银行的规定? 13/14

票据法

票据法

第七章汇票制度第一节汇票概述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是委托票据汇票的出票人并不是汇票的付款人,而是另行委托他人作为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就这一点而言,汇票与支票相同,与本票不同。

(二)汇票是信用票据汇票既可以是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记载将来某个日期为付款日的远期汇票。

(三)汇票设有承兑制度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只所以需要设立承兑制度,是由汇票的性质决定的。

二、汇票在学理上的分类(一)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这是根据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即期汇票,是指以汇票的出票日为到期日,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人对汇票付款,付款人见票即付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汇票上记载了将来的某个日期为付款日,在这一日期到来之前,持票人不得提示付款的汇票。

依据出票人对票据付款日期的不同记载,远期汇票又分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三种。

(二)记名汇票、指示汇票与无记名汇票这是根据汇票对权利人记载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记名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了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汇票,也称为“抬头汇票”。

指示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不仅明确记载了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而且附加了“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汇票。

无记名汇票,是指出票人没有在汇票上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者将其记载为“持票人”或“来人”的汇票。

(三)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这是根据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兼任而进行的分类。

一般汇票,是指汇票的三方基本当事人分别由三个不同的主体充当,互不兼任的汇票。

变式汇票,是指某一主体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汇票。

包括指己汇票、付受汇票、对己汇票和己付己受汇票。

(四)国内汇票与涉外汇票这是根据汇票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所作的分类。

国内汇票,是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汇票。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的概念 • 根据《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 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 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 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补救 (四)票据权利的补救
二、出票
出票的概念 (一)出票的概念 •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 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汇票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汇票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本票 第三节 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出票
• 本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本票出票绝对应记载事项 (一)本票出票绝对应记载事项 •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七、追索权
•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 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 活动的。
•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人,可以请求被 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 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 书的费用。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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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票
❖ 1.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 表明该票据是支票的文字。
❖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 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 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 (3) 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 数额。如果支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等,支票将无效。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 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它区别于社员 权证券,其表彰的是社员权,如股票。
三、票据的功能
四、票据法
❖ 3.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司法 解释》) 。这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2) 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 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办理的收取汇票的手续。付款 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 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 4.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金融主管机关,制定 了一大批有关票据的部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 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 19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1997年5月22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 理办法》(2009年10月16日) 等。

第七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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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汇票的背书
(一)概念 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 对方的行为。 (二)背书的方式 1、记名背书 (又称为完全背书或特别背书) 2、空白背书
(三)背书的种类
1.转让背书 背书的不可分割性 (1)一般转让背书
• 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
(2)特殊转让背书
3、英国法系
英国票据法颁布于1882年,其立法宗旨与法 国票据法有明显的差别而与德国票据法比较接 近。主要特点有: (1)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2)不以在票据上载有对价文句为票据的有 效条件 (3)形式较自由 主要有: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洲、 南非等
(三)关于票据的统一法
3.票据法对抗辩的限制
在人的抗辩中,债务人与直接当事人以外的 当事人之间,只有票据关系而没有原因关系。 但是,这种限制有两个方面的例外: (1)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恶意 (2)持票人是无对价或以不相当的对价取得 票据的,也不适用限制抗辩。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上一定的权利与 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它是发生票据法律 关系的根据。票据行为是要式的、文义的、 独立性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主要有五种:出票、背书、承兑、保 证与付款。
二、汇票的有关当事人与种类
(一)有关当事人 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 (二)国外汇票的准据法——行为地法 (三)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 2.按付款时间不同 3.按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
三、汇票的出票
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并将票据交付给受 款人 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标明汇票字样 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 5、汇票的受款人 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 7、汇票的到期日 8、汇票的付款地点 9、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七章  票据法

刑法各论概述
(二)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 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 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 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公示催告的步骤: 公示催告的步骤: ①失票人申请; 失票人申请; ②法院审查受理; 法院审查受理; ③公告,公示催告期间不少于60天; 公告,公示催告期间不少于60天 60 ④权利申报。 权利申报。
刑法各论概述
四、票据权利的补救 (一)挂失止付 持票人遗失票据后采取的向付款人通知票据遗失的 情况,并请求停止付款的一种补救措施。 情况,并请求停止付款的一种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的效力, 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 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 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 法律规定止付效力为12天 法律规定止付效力为 天。 挂失止付不能让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恢复。 挂失止付不能让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恢复。
。 票据是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
标的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能是金钱以外的财产、 标的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能是金钱以外的财产、 权利或行为。 权利或行为。
刑法各论概述
(七)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可以依交付或背书的方式自由流通转 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一般来说, 让,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 如支票(支票可以是无记名)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 如支票(支票可以是无记名)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 名票据如汇票、本票,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名票据如汇票、本票,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票据转 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八)票据是返还证券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得到满足以后,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得到满足以后,必须 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告以消灭。 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告以消灭。

第7章票据法-精品

第7章票据法-精品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 有付款之权限。但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 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 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返责回任。
票人和《票据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即通过委托 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 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3)付款程序 ① 持票人请求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否则就会影响付款人或银行的信用,并且还应 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
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 以人民币支付。
2)付款的程序
(1)付款的期限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①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 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票,自到期 日起l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② 持票人未按前款规定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 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 付款责任。
(2)提示付款 这是票据权利的行使,其主体是提示付款人,持
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 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
㈢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㈣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
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 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 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债权 申报,意图从破产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的偿还。
非法定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 :
出票是以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出票人依照 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这一效力表现为创设票据权利和引起票据债务的发生, 这种权利、义务因汇票当事人的地位不同而不同。

票据法

票据法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 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这里的委托 他人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命令,而不是民法上的委托关系。票据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不仅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还包括商业凭证, 如发票、保险单、提单、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节主要讲狭义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 根据各国法律,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其设定的权限是给付货币, 持票人对票据付款人或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即得到若干金钱而非其 他物品或劳务。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由于票据本身特有的运动规律,遂要求票据法既要保证流通的灵活 迅速,又要确保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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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因此,与民法相比,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 1.强行性 票据法中的规定几乎都带有一定的强行性。这主要体现在:①票据 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如我国票据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票据种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②票据为严格要式证券,而且各种 票据行为也是严格要式行为,而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则不以要式为原则, 票据形式及当事人的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否则将影 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2.技术性 票据是在总结商事交易尤其是金融、银行等相关经济活动的习惯和 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票据法原则上不以反映伦理道德的规则为主, 更多的则是关于票据交易的技术性规定,以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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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七章 票据法

原因关系可以是对价的,例如买卖取款等。 因此,有人把原因关系称为对价关系,是不 确切的。对价关系只能是原因关系的一部分。 原因关系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之 间,所以票据如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必须断 袭,前面的一原因关系与后面的一原因关系 之间并无任何联系。但票据不论转手多少次, 各当事人蝗票据关系都是一样的,并无不同。
四、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2、票据权利的取得 3、票据权力的行使 4、票据权利的消灭 5、票据的丧失及其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二)票据责任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根据民法规定产
生的并受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预 约关系、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非票据关系 与票据行为严格分离,非票据关系的变更、 无效或缺陷,不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2、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引起的,而票据当 事人之所以作出一定的票据行为必有一琮的原因或
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非票据关系 基于票据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因票据行为在票据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与票据行为密切相关的非票据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行为是其产生的原因,却不 是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票据关系包括两种: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根据票据法而产生的、 与票据行为的结果相关联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正 当权利人对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的返还 请求权,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 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付款人在 付款后对持票人的交出票据请求权等。
资金关系
在资金关系中,供给资金的人称为资金义务人。资 金义务人通常是出票人,但如出票人受他人委托为 他人的计算而出票时(委托汇票、委托支票),该 他人(委托人)是资金义务人。 资金关系必然存在于汇票与支票之中。本票因 为是自付票据,不存在资金问题。但本票上如有担 当付款人,出票人即应向担当付款人供应资金,也 就发生资金关系。这种关系以及汇票承兑人与担当 付款人之间、参加付款人与被参加人之间、保证人 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准资金关系”。

《国际商法》第七章 票据法概要

《国际商法》第七章 票据法概要
(signature)
For B Co., London
(signature)
For C CO.,
For H CO., New
New York
York
2.无记名背书:又称空白背书, Blank Endorsement 是指仅在票据背面签名,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 称,而只有背书人的签字。被背书人可继续转让。 (1)继续作无记名背书转让。不签名,直接交付转让, 不会被追索。可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 (2)转作记名背书转让。签名后转让,会被追索。可 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
四、票据的当事人
㈠票据的当事人 ⒈基本关系人: • 出票人(drawer) • 收款人(payee) • 付款人(drawee) ⒊前手和后手
⒉非基本关系人: • 背书人(indorser) • 保证人(guarantor) • 承兑人(acceptor) • 持票人(holder)
举例:汇票当事人
(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的含义: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 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记 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如 股票、债券、车船票、发票、提单、汇票、 栈单、仓单、保单等。
2)狭义的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 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日期,向指定人或持票 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 • 是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 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 • 就本教材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 票据,专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A(出票人) B(收款人) (背书人)
.
C (被背书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持票人)
X(付款人) (承兑人)
E (保证人)

国际商法 第7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7章 票据法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 2)票据权利的保全。 3)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和地点
7.2.2票据权利与义务(4/4)
5.票据权利义务的消灭 1) 时效期间已过 2) 未按期提示票据 3) 未依法取得证据 6.票据权利救济的方式 1)遗失声明
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委托协议的银行。
3. 收款人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作为商业汇 票的收款人则要求较为严格,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 票只能用于各企业单位之间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动,禁止签 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7.3.3
汇票的出票
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标明汇票字样
2、汇票须是无条件支付命令 3、汇票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4、付款人的姓名 5、汇票的收款人 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 7、汇票的到期日 8、汇票的付款地点
7.3.9 汇票的付款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向执票 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狭义) 付款程序要求: 1)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持票人应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受托行将代 收的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托收行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 人账户。付款行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 支付汇票金额; 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 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5)外币汇票按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支付币 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1 本票 (3/3)
3.本票的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
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七章 票据法

背书的效力
⊙票据权利的转移
⊙票据权利的担保 ⊙票据权利的证明
五、承兑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
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
(一)汇票的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 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可以提示承兑的汇票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后 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定日付款的 汇票都必须提示承兑。
与汇票一样,本票也可以分为银 行本票与商业本票,即期本票与远期 本票。
在我国《票据法》上,本票仅限 于即期银行本票。
三、本票的规则
本票的出票、背书、保证、付款、
追索等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
上适用汇票的规则。 本票的特殊规则包括:
(一)本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本票文句;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 日期;6、出票人签章。
●空头支票 ●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远期支票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
四、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 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 票权利让与他人的行为。
背书的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
背书日期如未记载,视为在汇票 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 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 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二)承兑记载事项和记载方法
承兑的记载事项:承兑文句、承兑 日期、承兑人签章。 其中,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 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 记载承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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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票据法试卷一A五、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1.论述票据的特征。

票据法(七)1.答:(1)完全性。

即属完全证券,是指票据权利可设定(设权)、票据权利实现须占有(持有)、提示(请求承兑或付款)、交付、缴回;(2)金钱债权性。

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持票人对票据付款人或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3)流通性。

票据上的权利可以经背书、交付票据而自由转让给他人,且在票据到期日前可以多次转让;(4)要式性。

票据作成要具备一定的格式并符合一定要求。

如果不依格式制作或欠缺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记载,该票据即归无效;(5)文义性。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文字含义为准,以票据上的文字含义设定票据权利;(6)无因性。

票据基于一定的原因,如货物买卖中的价金支付,但依据原因关系而形成的票据关系一经票据签发交付,就与该原因关系相分离。

(每小点1.5分,全部答对得10分)试卷一B五、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2.论述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票据法(七)2.答:(1)付款人不同(1分):支票是特定的即银行。

在我国,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而汇票的付款人不一定是银行,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分);(2)资金关系(1分):支票一定要有存款关系,而汇票则不一定(1分);(3)承兑(1分):支票不需要而汇票一定要(1分);(4)付款期限(1分):汇票分远期、即期,属信用工具;而支票只是即期,属支付工具(2分)。

试卷二A五、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2.论述票据权利的内容。

票据法(七)2.答:票据的权利包括:(1)付款请求权:票据权利在性质上属于金钱债权,债权在权利性质上属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请求按票据金额付款的权利。

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

一般请求权的一次请求权不同,属于“双重请求权”,付款请求是第一次请求权。

(5分)(2)追索权:追索权(偿还请求权),这是指当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次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次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

(5分)试卷二B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5分)3.简述伪造、变造的票据法律责任的承担。

票据法(七)3.答: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分)。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1分);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1分);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1分)。

试卷三A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5分)5.出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票据法(七)5.答:(1)汇票出票的法律后果:出票人保证票据承兑付款;收款人享有可能的票据请求付款权和追索权;(2)本票出票的法律后果:出票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收款人取得现实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支票出票的法律后果:出票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收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人具有在承担足额范围付款义务。

(每小点1.5分,全答对得5分)试卷三B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5分)3.简述汇票承兑的法律后果。

票据法(七)3.答:付款人承兑后成为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即绝对责任。

(2分)其表现在二个方面:(1)对持票人无条件付款;(1分)(2)对一切权利人(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承担责任包括:①不得以与出票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对抗持票人;②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2分)试卷四B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5分)2.简述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七)2.答:汇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①-⑦每小点0.5分,其余1分,卷面1分)试卷五A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5分)5.简述伪造、变造的票据法律责任的承担。

票据法(七)5.答: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分)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1分)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1分)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分)试卷五B四、简答题(每题3分,共15分)3.简述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法(七)3.答:票据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出票人依法签发的,载明一定的金额,由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的一种流通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2分)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分)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1分)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1分)5.简述背书的概念和法律后果。

票据法(七)5.答:背书是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转让或授权)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分)法律后果:票据权利证明效力。

(2分)连续的背书,则推定持票人为真的权利人,不需举证,付款人不得拒绝付款。

非连续的背书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若要行使权利,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1分)试卷七A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5分)2.简述汇票承兑的法律后果。

票据法(七)2.答:付款人承兑后成为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即绝对责任。

(1分)其表现在二个方面:(1)对持票人无条件付款;(2分)(2)对一切权利人(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承担责任包括:①不得以与出票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对抗持票人;②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2分)4.背书的禁止条件有哪些?票据法(七)4.答:(1)附加条件,背书不得附加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但不导致票据整体无效;(2)部分或分别转让;(3)已不具有转让效力的背书。

(每个1.5分,全答对得5分)试卷七B五、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2.论述提示付款的期限和后果。

票据法(七)2.答: 由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亲自到付款人的处所出示票据或通过委托收款银行以及票据交换系统,要求付款。

(2分)提示付款期限和逾期提示后果:(1)汇票:A.见票即付:出票日起一个月内;B.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起10日内。

逾期后果:在作出说明后(如不可抗力),付款人或承兑人仍应付款。

这与提示承兑、本票(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同。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4分)(2) 本票:由于我国使用的是即期本票,所以无见票规定。

提示期:出票日起2个月内。

逾期后果: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追索权。

(2分)(3) 支票:我国支票属见票即付,提示期:出票日起10日内。

逾期后果: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分)试卷八B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5分)4.简述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法(七)4.答:票据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载明一定的金额,由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的一种流通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2分)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时指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3分)试卷九A五、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1.论述有价证券的种类。

票据法(七)1.答: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可以流通的书面凭证。

其权利行使仅依占有和交付。

(2分)有价证券可以分为:(1)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这是以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性质为划分标准。

物权证券是指该证券具有物权的性质,见单如见物,包括提单(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是物权凭证)、仓单(仓储保管方开具的证明货物的存在和保证交付货物,也是物权凭证)。

债权证券。

是指该证券上设定了特定的债权债务付款人具有付款的义务,包括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公司债券)。

社员权证券是指按照投资所形成的资格获得的证券,包括股份和股票,股份或股票根据公司经营或股市涨跌计算盈亏,并不是只盈不亏,根据其股份或股票承担盈亏。

(4分)(2)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这是以是否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划分标准。

记名证券。

是指证券上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

比如记名的汇票、股票和股份,记名证券的转让以“背书”方式进行。

不记名证券。

是指在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

比如不记名的支票、不记名的股票,但目前票据法不允许不记名的汇票和本票,不记名证券的转让仅依“交付”即可完成。

(4分)试卷九B四、简答题(每题3分,共15分)3.简述伪造、变造的票据法律责任的承担。

票据法(七)3.答: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分)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1分)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1分)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分)试卷十B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5分)3.什么叫委托背书和设质背书?票据法(七)3.答:这两种背书都是不以转让票据权利,而以授权为目的的背书。

(1分)委托背书是指委托他人代为收款,不得再行转让。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托收”、“代理”字样。

(2分)设质背书是指以担保背书人的他项债务而用票据作为质权。

背书记载“质押”、“为担保”、“为设质”。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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