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02•【字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110号•【施行日期】2001.02.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乌云其木格2001年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旗市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公安边防、外事等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负责保卫国界,防范、打击潜入潜出的违法犯罪人员和企图外逃人员,查看、维护国界标志,掌握进入边境前沿地带和争议地区的人员、车辆、船艇的情况,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实施盘查验证,与邻国边防机关的边防会谈会晤,协同外事部门处理边境涉外事件。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依法进行边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对涉边偷渡、走私、贩毒等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工作,依法对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验证,负责对进入边境前沿和界河(江、湖)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审查,依法审查处理各类违法涉边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口岸边防会谈会晤,依法进行口岸限定区域(孔道)的管理和守卫。
外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边界事务、边境地区和口岸和外事业务和涉外事宜,指导并参与边防会谈会晤工作。
第三条边境管理区是指沿国界的旗市或者乡镇、苏木行政管辖区域。
边境前沿地带一般是指陆地国界线我侧二公里以内、水域从国界线延伸至岸上起二公里以内的地域。
第四条进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须持以下合法有效证照:(一)我国公民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须持军(警)官证或者士兵证;(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和华侨、台胞进出对外开放区须凭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同胞回乡证》;进出未对外开放区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四)外国人进出对外开放区须凭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通行证》;进出未对外开放区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五)公安边防部门认可的其他证件。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研究》范文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贸易在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边民互市贸易的规模逐渐扩大,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随着贸易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法律制度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
本文旨在研究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的法律制度,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概述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政府规定的区域内,通过边境口岸进行的以日常生活用品为主的商品交换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地处我国北部边境,与俄罗斯、蒙古国接壤,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内蒙古自治区的边民互市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现状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边境贸易管理办法》等法规。
这些法规为边民互市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规范了贸易行为,促进了贸易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部分法规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
其次,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存在执法不严、管理不细的问题。
最后,法律宣传不足,部分边民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导致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四、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内蒙古自治区的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部分法规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
例如,对于边境贸易的税收政策、交易方式、商品种类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二)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存在执法不严、管理不细的问题。
一些边境口岸的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
同时,部分地区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普及,使得一些边民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容易发生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中国人大网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目录第一部分关于边界线走向、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的维护第二部分边界联合检查第三部分边界水以及跨界铁路、其它道路和通讯设施的利用第四部分边界附近地区狩猎、生产活动、环境保护和边界事务的处理第五部分边界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六部分最后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保持两国边界的稳定和边境地区的安宁,为使双方遵守边界制度、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处理边境问题,扩大其法律基础,决定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第一部分关于边界线走向、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的维护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边界由划分两国领土疆界的边界线确定,并依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二条依据下列文件维护两国边界线的走向、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一、1962年12月2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二、1964年6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以下简称1964年边界议定书);三、1984年7月1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第一次联合检查的议定书(以下简称1984年边界联检议定书);四、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地图集;五、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界标、附标座标表;六、两国政府在今后签定的有关边界的文件和地图。
第三条在实地确定中蒙边界线走向以及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的位置时,应以1984年边界联检议定书第二部分的叙述、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地图集、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界标、附标座标表以及两国政府在今后签定的有关边界的文件和地图为依据。
第四条对于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界路、边界林间通视道的维护,双方分担责任如下:一、单立界标和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标的界桩,位于一方境内的由其所在的一方负责;界线上的界标,单号由中方负责,双号由蒙方负责。
草原牧区社会管理创新典范:内蒙古“草原110”个案分析
草原牧区社会管理创新典范:内蒙古“草原110”个案分析作者:刘银喜任梅来源:《北方经济》2012年第07期按照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号召和理解,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
做好社会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条件。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
草原牧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则关系到草原牧区各族人民的幸福安康,关系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关系到边疆地区的和谐稳定。
内蒙古“草原110”项目是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内蒙古边防总队依据草原牧区的实际,组织发起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
经过10多年的发展和不断创新,“草原110”发展成为保家卫国的边防线、打防犯罪的高压线、服务群众的保障线、警务工作的第一线,成为了草原牧区社会管理的典范,该项目得到公安部和自治区领导的高度重视,2010年获得了“第五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优胜奖,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推动。
一、“草原110”发展历程及其结构体系(一)“草原110”的创建背景上个世纪末,内蒙古边境地区因国内外局势变化,面临着一些新的不利于社会治安稳定的因素。
1998年《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准入制度废止,原本相对封闭的内蒙古边境管理区出现人、财、物大流动的现象,给经济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活力的同时,也给边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曾一度十分猖獗:抢劫、盗窃边民财物,持假币骗购边民牲畜,跨国走私高档轿车、羊绒,取道蒙古国偷渡第三国等案件进入高发期,尤其是一些不法分子内外勾结,越过中蒙边界盗抢我边民牲畜活动明目张胆,给边境地区社会稳定和边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内蒙古边境地区治安防范能力发展滞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的通告-内政发[20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的通告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的通告(内政发〔2011〕3号2011年1月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级现行有效的所有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予以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政府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时间备注1内蒙古自治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9.5.21989.5.21998.8.132010.11.264号令87号令175号令2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89.12.51989.12.52001.10.112010.11.2611号令115号令175号令3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11.101990.11.102010.11.26 14号令175号令4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1990.11.121990.11.12 1998.8.132010.11.2615号令87号令175号令5内蒙古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0.12.181990.12.182002.6.272010.11.2618号令119号令175号令6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12.181990.12.181998.8.132010.11.2621号令87号令175号令7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1.2.231991.2.232010.11.2623号令175号令8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1.5.91991.5.92010.11.2628号令175号令9内蒙古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1992.1.261992.1.261995.11.271998.8.132010.11.2636号令64号令87号令175号令10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2.4.181992.4.181994.12.31998.8.132010.11.2637号令62号令87号令175号令11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2.6.111992.6.11 40号令12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2.6.111992.6.112001.10.1141号令115号令1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1992.6.131992.6.132010.11.2642号令175号令14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3.2.171993.2.172001.10.1150号令115号令15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1994.1.31994.1.32010.11.2655号令175号令16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4.4.71994.5.11998.8.132010.11.2657号令87号令175号令17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6.291994.4.11998.8.132010.11.2659号令87号令175号令18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1994.9.191994.9.192010.11.2660号令175号令19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1996.4.261996.4.262001.10.11 68号令115号令20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6.5.81996.6.11998.12.282010.11.2669号令95号令175号令21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6.5.181996.5.181998.8.132002.6.2770号令87号令119号令2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96.8.51996.1.12007.8.2371号令151号令23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1996.8.51996.1.12007.8.232010.11.2672号令150号令175号令24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1996.8.51996.1.12010.11.2674号令175号令25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7.7.231997.7.232010.11.2682号令175号令26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998.7.11998.7.12010.11.2683号令175号令27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1998.7.201998.7.20 85号令28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8.10.291998.10.292010.11.2689号令175号令29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10.291998.10.292010.11.2690号令175号令3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1998.10.291998.10.292010.11.2691号令175号令31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1998.11.251998.11.252002.6.2793号令119号令32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1998.11.251998.11.252010.11.2694号令175号令3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9.4.11999.4.12010.11.2696号令175号令3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1999.7.121999.7.12 97号令3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1999.9.52000.1.1 98号令3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12.91999.12.9 100号令37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2000.1.62000.1.6 102号令38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2000.2.242000.2.24 103号令39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2000.10.162000.10.16 105号令40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2000.11.162000.11.162001.10.11107号令115号令41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00.12.72000.12.72010.11.26108号令175号令42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00.12.212000.12.21 109号令4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2.22001.2.2 110号令44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01.3.12001.3.1 111号令4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1.3.12001.3.1 112号令46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10.192001.10.19 114号令47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2002.2.182002.1.1 117号令48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2002.9.12002.10.1 122号令49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2002.10.312002.12.1 124号令50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1.242003.3.1 125号令5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03.3.282003.7.1 126号令52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6.152003.6.15 127号令53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7.302003.9.1 128号令54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03.8.192003.10.1 129号令55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3.8.262003.10.1 130号令56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2003.11.112003.12.11 131号令57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2004.1.292004.3.1 132号令58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4.1.292004.3.1 133号令59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2004.2.262004.5.1 134号令60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2004.8.172004.8.17 135号令61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9.222004.11.1 136号令6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2004.11.292005.1.1 137号令63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5.4.52005.5.5 138号令64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2005.9.22005.10.1 139号令65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5.12.272006.2.1 140号令66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1.202006.3.1 141号令67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2006.1.192006.3.1 143号令68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3.132006.5.1 144号令69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3.212006.5.1 145号令70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7.122006.9.1 146号令71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5.112007.7.1 147号令72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7.5.282007.7.1 148号令73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8.232007.8.23 149号令74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2007.10.232007.12.1 152号令75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2007.10.232007.12.1 153号令76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2008.1.42008.3.1 154号令77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1.72008.3.1 155号令78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2008.4.82008.6.1 156号令79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5.302008.7.1 158号令80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8.8.272008.10.1 159号令81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2008.9.162008.11.1 160号令82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8.12.222009.2.1 161号令83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8.12.312009.3.1 162号令8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2008.12.312009.3.1 163号令85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9.1.132009.3.1 164号令86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9.2.102009.5.1 165号令87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2009.2.172009.2.17 166号令8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2.172009.2.17 167号令89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促进办法 2010.1.272010.4.1 169号令9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0.2.12010.4.1 170号令91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5.252010.6.26 171号令92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2010.7.62010.8.1 172号令9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6.302010.8.1 173号令9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9.172010.11.1 174号令95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2010.11.262011.1.1 177号令96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0.12.22011.1.2 178号令97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0.12.22010.12.2 179号令说明:本表的统计时间截止至2010年12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内政办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29日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和修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送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建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编制实施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四条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规划草案形成后,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专家、部门或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研究》范文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中国的一个边疆省份,与俄罗斯、蒙古国接壤,具有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资源。
边民互市贸易作为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增进边境人民友好关系的重要方式,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对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完善边境贸易法律体系,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维护边境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概述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政府规定的场所,以不跨国界的方式进行实物或货币的交换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具有历史悠久、交易种类多样、交易量大的特点。
它不仅活跃了边境地区的经济,也加强了边境地区与邻国的交流和合作。
三、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现状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主要由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
国家层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边境贸易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制度为边民互市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四、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内蒙古自治区的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边境贸易的税收政策不够明确,导致交易成本增加;此外,边境贸易的监管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其次,应明确边境贸易的税收政策,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边境贸易的发展;最后,应加强边境贸易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保障边民互市贸易的公平、公正和规范。
六、结论内蒙古自治区的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边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她活动的组织与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
第三条中国的组织与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与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与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协调边境管理工作。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为边境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五条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损坏与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
发现国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界通视道的清理,必须按照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
第七条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稳定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她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三章出入国界管理第九条对外开设、关闭口岸与边境通道,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出入国境的人员、行李物品、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有关证件与手续,经国家规定的口岸或与邻国商定的边境通道通行,按国家规定接受口岸联检单位的出入境检查检验。
第十一条边防会谈、会晤人员与其她因公务需临时出入国界的人员及交通工具,出入国界的地点与办法,依照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发现外国飞行器、空飘物、漂浮物及交通工具与人员非法进入我省境内时,均应及时报告当地边境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邻国人员及其乘用的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进行我国境内避险时,应立即向当地边境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内蒙古五大任务试题06
内蒙古的五大任务专题培训班考试题(06套)题量: 50题满分: 100分合格分数: 80分考试时长: 60分钟一、单选题(共30题,60分)1.(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规定在边境管理区内设立的国家口岸,划定口岸限定区域。
口岸限定区域的范围,陆地为国界线我方一侧纵深()、公路(铁路)外缘两侧各()的区域;水域为我方码头中心两侧各100米、界河航道中心线我方纵深2公里的区域。
A1公里、50米B 2公里、100米C 3公里、150米D 4公里、200米正确答案:B2.(单选题)( )铁路口岸是我国通往蒙古国的唯一铁路口岸和沟通欧亚大陆的重要国际通道。
A 二连浩特B 满洲里C 策克D 甘其毛都正确答案:A3.(单选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A 永远不变B 长期不变C 长久不变D 随时变化正确答案:C4.(单选题)内蒙古共有()个对俄口岸。
A 4B 5C 6D 7正确答案:C5.(单选题)有形有感推进“桥头堡”建设必须落实到()上。
A 具体的项目和载体B 政策C 口号D 资金正确答案:A6.(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氢能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形成国内领先的氢能制取、储运和应用一体化发展的产业生态集群,基本构建全国重要的()基地、燃料电池重卡示范基地、氢能装备生产制造基地。
A 绿氢生产输出B 灰氢生产输出C 氢气生产输出D 氢能生产输出正确答案:A7.(单选题)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考察,主持召开加强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A 荒漠化防治B 荒漠化综合防治C 沙漠化治理正确答案:B8.(单选题)2022年12月自治区印发《支持鄂尔多斯市建设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将鄂尔多斯市打造成为国家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和国家()战略基地。
A 煤制烯烃B 煤制油气C 煤制甲醇D 煤制乙二醇正确答案:B9.(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规定,自治区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加快规划建设(),完善产供储销体系。
2023年内蒙古网络干部学院考试题
2023年内蒙古网络干部学院考试题以下哪项不是在内蒙古举办的?()A.中蒙博览会B.东北亚区域合作高峰论坛C.中蒙俄合作高层论坛D.中日经济合作会答案:D碳排放“双控”控制的是()。
A.碳排放总量和强度B.碳排放和碳吸收C.碳排放量和人均碳排放答案: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A.国家安全B.国家利益C.社会稳定D.国家安全的教育答案:D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A.永远不变B.长期不变C.长久不变D.随时变化答案:C要全力打好()两大沙地歼灭战,科学部署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A.科尔沁、浑善达克B.科尔沁、呼伦贝尔C.毛乌素、浑善达克答案:A把资源型产业发展的重点放在资源转化增值上,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产业精深加工度,把()这篇文章做好。
A.资源转化增值B.资源高效利用C.能源经济D.现代能源经济答案:A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
A.沙漠B.戈壁C.荒漠D.荒滩答案:ABC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应提升生态系统(),构建全域生态安全格局。
A.多样性B.稳定性C.持续性D.复杂性答案:ABC能源消费强度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区域每生产一单位的生产总值所消费的能源。
()答案:正确“要吸引更多资本、技术、人才纷至沓来,推动更多“蒙字号”优质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答案:正确鄂尔多斯是国家规划布局的4个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之一。
()答案:正确2023年6月,在巴彦淖尔市主持召开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
()答案:正确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Y.是N.否答案:错误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是立足全国发展大局确立的战略定位,也是内蒙古必须自觉担负起的重大责任。
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管理条例
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08.01【实施日期】200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2001年8月1日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管理条例(二00一年八月一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快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建设,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促进满洲里口岸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口岸经济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合作区应当利用口岸优势,吸引国内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开展进出口加工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兴办相应第三产业。
第五条合作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条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职权,对合作区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合作区管委会相应的管理权限;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合作区管委会工作,支持合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合作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满洲里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合作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统筹安排合作区的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批或者审核在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三)依法负责合作区内土地的规划、审批、征用、开发、管理的有关工作;(四)负责合作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36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0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36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36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区正在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严格审查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一批36项现行行政许可项目。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一批36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文件│设定依据│├──┼──┼────────────┼──────────────────────┼──────────────┤│自│1│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核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158号)││区├──┼────────────┼──────────────────────┼──────────────┤│建│2│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设│││查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内建设字[2002]155号│务院令第279号)││厅│││)││├──┼──┼────────────┼──────────────────────┼──────────────┤│自│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自治区经贸委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经贸│务院令第307号)││区│││资源发[2001]793号)│││商├──┼────────────┼──────────────────────┼──────────────┤│务│4│边销茶定点审批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厅│││(内经贸流通发[2002]128号)│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5│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关于下发全区旧机动车市场经营资格审批办法的│《国内贸易部关于发布<旧机动│││││通知》(内经贸流通发[2001]57号)│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贸机字[1998]33号)│├──┼──┼────────────┼──────────────────────┼──────────────┤│自│6│粮食收购资格审批│《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治│││作的若干意见》(内工商市字[2000]107号)│││区├──┼────────────┼──────────────────────┼──────────────┤│工│7│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行││││125号)││政├──┼────────────┼──────────────────────┼──────────────┤│管│8│企业名称初审│《关于简政放权做好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理│││(内工商企字[2001]132号)│││局├──┼────────────┼──────────────────────┼──────────────┤││9│粮食运输证明审批│《关于在工商系统推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专用运输││││││证明的通知》(内工商市字[2001]115号)││├──┼──┼────────────┼──────────────────────┼──────────────┤│自│10│会计帐簿年度注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帐簿管理监督实施办法》(内│││治│││财会[2000]1348号)│││区├──┼────────────┼──────────────────────┼──────────────┤│财│11│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的审│《内蒙古自治区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的审批办法│││政││批│》(内财会字[1994]919号)│││厅├──┼────────────┼──────────────────────┼──────────────┤││12│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安装许│《内蒙古自治区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管理办法》│││││可证管理│(内财会字[1994]919号)│││├──┼────────────┼──────────────────────┼──────────────┤││13│会计事务所变更名称等事项│《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办│││││的备案│理变更名称,主任会计师合伙人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内财会字[2002]2003号)│││├──┼────────────┼──────────────────────┼──────────────┤││14│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审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内财会[2001]796号)││├──┼──┼────────────┼──────────────────────┼──────────────┤│自工│15│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资│《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内│││治业││质审批│政办发[1996]60号)│││区办│││││├──┼──┼────────────┼──────────────────────┼──────────────┤│自水│16│钻井企(事)业单位技术资质│《自治区水利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水利钻井│││治利││等级评定│队实行技术等级管理与注册登记的通知》(内水农│││区厅│││牧[1995]40号)││├──┼──┼────────────┼──────────────────────┼──────────────┤│自国│17│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实施企业│《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法律││治资││注册审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执│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区委│││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内人职│经贸政法[1999]188号)│││││字[1998]7号)││├──┼──┼────────────┼──────────────────────┼──────────────┤│内管│18│通信终端销售许可││││蒙││││││古理││││││通││││││信局│││││├──┼──┼────────────┼──────────────────────┼──────────────┤│内专│19│设立烟草专卖临时检查站│《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蒙│││于设立烟草专卖临时检查站批复的通知》(内烟办│││古卖│││[2000]36号)│││烟││││││草局│││││├──┼──┼────────────┼──────────────────────┼──────────────┤│自│20│盟市、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关于印发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治││的设立│办发[2000]84号)│││区├──┼────────────┼──────────────────────┼──────────────┤│粮│21│粮食铁路运输准运│《关于对粮油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食│││发[1995]79号)│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局││││发[1998]35号)│├──┼──┼────────────┼──────────────────────┼──────────────┤│自│22│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认│││治监│││证办法的通知》(内经贸安全发[2002]387号)│││区督├──┼────────────┼──────────────────────┼──────────────┤│安管│2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防护用││全理││许可证│通知》(内劳护字[1997]19号)│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生局││││[1996]138号)││产│││││├──┼──┼────────────┼──────────────────────┼──────────────┤│︵│24│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自地│││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治︶│││通知》(内国税所字[1998]97号)│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区税││││号)││国局│││││├──┼──┼────────────┼──────────────────────┼──────────────┤│内气│25│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内蒙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国家气││蒙象│││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象局令第3号)││古局│││││├──┼──┼────────────┼──────────────────────┼──────────────┤│自农│26│兽医医疗单位兽药制剂许可│《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等三│《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治业││证核发│个报批程序的通知》(内牧医字[1997]39号)│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区厅││││令第325号)│├──┼──┼────────────┼──────────────────────┼──────────────┤│自交│27│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交通部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治通││资格认定│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内交发│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区厅│││[2001]636号)│第7号)│├──┼──┼────────────┼──────────────────────┼──────────────┤│自│28│参观国门许可│《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治│││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区├──┼────────────┼──────────────────────┼──────────────┤│公│29│计算机安全员资格认证│《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安│││培训工作的通知》(内公通字[2001]9号)│作的通知》(公通字[1999]17号)││厅│││││├──┼──┼────────────┼──────────────────────┼──────────────┤│自│30│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全面开展旅游区(点)质量等│《国家旅游局全面开展旅游区││治│││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内旅规划发[2000]25号);《│(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区│││关于开展旅游区(点)评等定级工作的通知》(内旅│(旅计财发[2000]125号)││旅│││规划发[2001]7号)│││游├──┼────────────┼──────────────────────┼──────────────┤│局│31│旅行社经理资质认证核准│《关于下发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法有关意见的通知》(内旅质管发[2002]15号)│第334号);《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32│优秀旅游城市评定│《关于施行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法的通知》(内旅管理发[2000]20号)│理暂行办法》(旅管理发[2000] ││││││075号)││├──┼────────────┼──────────────────────┼──────────────┤││33│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审批│《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旅行社门市部暂行管理办│《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法的通知》(内旅发[2001]55号)│管理的通知》(旅管理发[2001] ││││││125号)│├──┼──┼────────────┼──────────────────────┼──────────────┤│自卫│34│医疗机构许可证分类核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治生│││施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1]247号)│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区厅││││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自│35│技术经纪人资格的许可│《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内科│││治│││发[2003]9号)│││区├──┼────────────┼──────────────────────┼──────────────┤│科│36│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内│││技││登记管理│科发[1995]32号)│││厅│││││└──┴──┴────────────┴──────────────────────┴──────────────┘。
中蒙俄边境管理法规条例解析
中蒙俄边境管理法规条例解析作者:张志华来源:《北方经济》2016年第10期边境管理法规条例是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确保边境安全稳定及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法律保障,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否事关重大。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及“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逐步推进,北部边疆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向北开放战略机遇期,成为新一轮向北开放的前沿阵地,以及内引外联的中心和枢纽。
要实现由边疆到中心的跨越,对本来就任务艰巨的北疆边境管理法制化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
切实加强中俄蒙法律法规比较研究,健全完善边境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推进和强化依法治边,是保障国防安全、维护边境稳定,营造和谐的投资环境,打造北疆亮丽风景线和服务“中蒙俄经济走廊”的客观现实需要,是必须着力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中国北疆边境管理法规条例现状及问题(一)中国北疆边境管理法规条例现状我国的陆地边境管理与防务是分开并行,边境的防务主要是由直属国家军委番号的解放军边防部队负责,边境地区的管理主要由直属国务院公安部的边防武警部队负责。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应对社会矛盾高发频发的新挑战,内蒙古、黑龙江等省区的边管部门努力创新边境社会治理模式,大力推进边境地区“平安建设”工程、“草原110”和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为北疆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国的边境管理行政规章数量众多,法律法规较少。
经过多年的边境管理法治建设,在综合性边防体系中已有《海洋法》、《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刑法》中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等,但还没有边境管理法这一专门法。
这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
相反,我国有关边境管理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却相当多,例如,国务院制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国务院下属各部门制定的有:《边境通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等;各沿边省、市、自治区人大或政府制定的有:《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边境管理规定》等。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2020)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边境地区的管理,维护国家主权,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边境地区工作、居住、通行以及从事生产作业、经商、旅游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坚持开放、有序、稳定、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边境地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边境管理、外事等部门和边防部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在边境管理工作中,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七条国界标志的设立、修复,国界通视道的清理,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和私自移动、拆除、设立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
发现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的设施。
为保持国界线清晰而进行的各种作业,必须遵守与邻国达成的条约、协议或者协定;如果无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81127【实施日期】19981127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边境地区的管理,维护国家主权,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自治区边境地区工作、居住、通行以及从事生产作业、经商、旅游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坚持开放、有序、稳定、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旗(市)之上人民政府统壹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管理工作。
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外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有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于边境管理工作中,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章名】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七条国界标志的设立、修复,国界通视道的清理,按照我国和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和私自移动、拆除、设立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
发现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方案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的设施。
为保持国界线清晰而进行的各种作业,必须遵守和邻国达成的条约、协议或者协定;如果无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凡跨越国界的交通、有线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设施的建设、维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且遵守国家和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9.04•【文号】公安部令[第42号]•【施行日期】1999.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九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通行证件的管理,维护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出边境管理区证件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七条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国境通行证》。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边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
第三条中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协调边境管理工作。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为边境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
发现国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界通视道的清理,必须按照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稳定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出入国界管理第九条对外开设、关闭口岸和边境通道,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出入国境的人员、行李物品、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有关证件和手续,经国家规定的口岸或与邻国商定的边境通道通行,按国家规定接受口岸联检单位的出入境检查检验。
第十一条边防会谈、会晤人员和其他因公务需临时出入国界的人员及交通工具,出入国界的地点和方法,依照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外国飞行器、空飘物、漂浮物及交通工具和人员非法进入我省境内时,均应及时报告当地边境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邻国人员及其乘用的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进行我国境内避险时,应立即向当地边境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内公办〔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盟市、呼铁、大林、森林公安局,厅直相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2022年7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基准。
二、公安边境管理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对边境管理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基准。
三、边境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公安边境管理部门大队级以上部门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边境派出所或者公安边境检查站决定。
四、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五、公安边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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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批准进入边境管理区狩猎的,须凭批准证件到当地公安边防大队或者公安边防派出所进行安全登记。
第八条 邻国移交的我方越界人员,能当即确认为现役军人的,由解放军边防部队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由公安边防部门审查处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负责保卫国界,防范、打击潜入潜出的违法犯罪人员和企图外逃人员,查看、维护国界标志,掌握进入边境前沿地带和争议地区的人员、车辆、船艇的情况,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实施盘查验证,与邻国边防机关的边防会谈会晤,协同外事部门处理边境涉外事件。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依法进行边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对涉边偷渡、走私、贩毒等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工作,依法对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验证,负责对进入边境前沿和界河(江、湖)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审查,依法审查处理各类违法涉边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口岸边防会谈会晤,依法进行口岸限定区域(孔道)的管理和守卫。
(四)外国人进出对外开放区须凭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通行证》;进出未对外开放区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
(五)公安边防部门认可的其他证件。
第五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入边境管理区非前沿地带采挖药材的,须凭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到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接受安全审查。
第九条 前往国门参观的,须经边防检查站许可,并应当遵守有关参观制度。未经批准,禁止参观边防部门的执勤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未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在边境管理区内生产、生活、通行的,责令限期提交有效证照;不能提交的,责令限期离开边境管理区,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私自参观国门或者边防部门执勤场所和设施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10202(颁布时间) ຫໍສະໝຸດ 20010202(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旗市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公安边防、外事等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外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边界事务、边境地区和口岸的外事业务和涉外事宜,指导并参与边防会谈会晤工作。
第三条 边境管理区是指沿国界的旗市或者乡镇、苏木行政管辖区域。
边境前沿地带一般是指陆地国界线我侧二公里以内、水域从国界线延伸至岸上起二公里以内的地域。
第四条 进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须持以下合法有效证照:
(一)我国公民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须持军(警)官证或者士兵证;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和华侨、台胞进出对外开放区须凭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同胞回乡证》;进出未对外开放区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二条 未进行安全登记,在边境管理区狩猎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三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审查,进入边境管理区非前沿地带采挖药材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公安边防部门安全审查,在距国界线我侧5公里内从事采矿、伐木、采石、挖沙、淘金等生产作业或者进入界河(湖)从事渔业生产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