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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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史与财政学的关系

(一)源与流的关系

财政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显示:财政史是财政学的源泉,财政学是财政史的河流;

财政史是财政学的产生,财政学是财政史的发展;财政史是财政学的萌芽,财政学是财政史的巨树。

(二)继承和发展的关系

从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财政史与财政学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今天的财政学是在财政史的基础上,扬弃糟粕,取其精华,继承和发展而来。今天的很多热点问题,都可以在过去找到它的踪影。

(三)相互兼有的关系

财政史和财政学之间有许多内容是无法分割的,也难以划分二者之间的严格界线。如现代的“以收定支”、“以支定收”或者二者兼顾的财政原则,和中国历史上“量入为出”或“量出制入”原则没有什么区别。“量入为出”最早产生于周代,即以财政收入决定财政支出,在丰年可以多用,歉收时少用,“量入为出”寓财政于经济。到了汉初,为了恢复社会经济,减少国家开支,又提出了“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即国家制定出每年财政支出的总额,按照总额决定财政收入,征收时根据各州县土地和人口的多少以及经济状况来决定。之后,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量入为出”和“量出制入”两条原则,在各代根据情况的变化来选择

运用,或二者兼顾。

二、财政史对财政学的作用

(一)提供服务的作用

财政史与财政学二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着许多共同的地方。但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从发展变化的眼光去看,二者之间又必然存在着区别,各自具有自己的特点和功用。

财政史作为财政学的一个分科,首先是为财政学提供服务的。

在中国历史上,历史研究历来都是为现实服务的,这也可以说是“经世致用”的观点。财政史为财政学提供服务,体现在各个方面,即提供财政学形成的过程,展示财政学发展的轨迹,向财政学提供理论依据、各种历史资料等等。

(二)揭示规律的作用

通过对中国财政史的研究证明,财政改革是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种关系和矛盾发展的必然,这就是规律。因为在社会矛盾运动的发展中,国家财政有着特殊地位,它不仅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又是调节各种社会矛盾的总枢纽。社会各阶层的生产与生活以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都会直接或间接地集中反映在国家对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取、予之中,财政改革就是通过主动调节分配格局来影响社会经济、政治、军事的发展态势。中国历史上不论是秦代商鞅的财政改革,汉代桑弘羊的财政改革,还是唐代杨炎的财政改革和明代张居正的财政改革,都证明了财政改革的原因来自以

上诸方面。

(三)帮助检验的作用

人们对现实事物的认识,不可能在当时或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十分清楚,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来检验。因而,人们对现实事物所作的结论也不可能十分正确,也需要历史来检验,不断作出修正。

财政学主要研究财政现实,通过对财政现实运行中各种现象分析研究得出一般结论,这样的结论也是需要历史的检验的,那就是在财政史的研究中得到证实。

(四)发挥补充的作用

财政学的特点是阐述财政理论的,大多是定义和结论性的东西,即使在论述财政制度中内在关系和财政与货币等政策的联系时,也是以简炼而抽象的语言来表达。财政学的特点限定了它不可能去讲述有关概念、定义和结论的形成过程和运用的过程,而这些内容只有从财政史中去考察,由财政史对财政学进行补充说明。

(五)提供借鉴的作用

我们知道,研究财政学的目的是指导现实财政运行的,在指导财政运行中,它提供的大多是原则、概念和规律,而很少提供为现实财政运行借鉴的东西。财政史是研究财政历史的,它可以替财政学为现实财政提供历史上的经验和教训。财政学和财政史不同的功能是由两种学科不同的特点所决定的。财政学属

于理论研究,它告诉人们的是结论,财政史是研究财政运行过程的,便于在大量的历史事实中提供借鉴,从而弥补财政学功能的不足。

三。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的关系如何?

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制度之上的

四。夏、商、周三代的赋税结构是什么?

“夏后氏五十而贡”

殷人七十而助

周人百亩而彻

五。我国奴隶社会末期实行“初税亩”的原因和意义是什么?

1。主要的原因,便是社会生产力发展了。因为到了春秋战国时代,铁制农具使用日广,田野耕作与开辟草菜都获得空前便利,生产力大大提高了。生产力提高的结果,一方面,开辟的新田日多;这些新田不成井田,纯属私田;如井田有税,私田无税,便不公允,故私田有税亩的必要;所以“初税亩虽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取税,但私家的田却不能再行漏税了”。另一方面,由于农具的改进,生产力增加,莱田(休耕田)渐减,常耕田日多,于是在井田的范围内,地租也有增加的可能了。

2。公田(徭役田)虽曾存在于周代,但这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才存在的;等到生产力发达以后,如果再以公田的方法强制征收徭役,对领主说来很不利;因为农人利用优良农具,勤于“为自己”的劳动,怠于“为领主”的劳动(“不肯尽力于公

田”),则农人得益而领主受损,因此公田自有撤销的必要了。

春秋时代,井田的遗迹还有遗留,但井田中的公田则已撤去,而“初税亩”的意义,便是在这基础上,实行普遍的加税,或对新辟土地的平衡课税。

3。古时地广人稀,人民各有分地,什一而税,租税得平。到了春秋时代,经济进步,四民分化,士农工商,各有分业。于是除田赋之外,设市廛(CHAN)之税,关市之征以课商,而于农业的征课,亦不能不更求提高,故履亩而税更见必要。

4。春秋战国时代,群雄角逐,战争频繁,军费增加,开支浩繁;

此时依靠助、彻两法的什一所入,不足供应,乃不能不增加旧税,创立新税。新税的创立,多着眼于工商;旧税的增加,则有待于地税的改进,此即履亩税。

意义

“初税亩”不问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无疑是扩大了诸候各国的财政收入。“初税亩”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更激发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土地的奴隶主占有制不断地演变为封建地主所有制,它的深度和广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延伸,直至封建社会形态完全确立。这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而作出的一项划时代的重大变革,它彻底打破了行使了千百年的土地制度,从法律上进一步确认了当时实际已存在的土地私有制,确认了地主阶级的合法地位。同时,它也是一项社会生产关系的根本性改变,标志着我国由奴隶社会逐渐转变为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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